知觉、判断力与范例——从两种体育审美体验谈起
2013-07-12高强
高 强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41,China.
1 导言
谨慎地说,以不同的哲学家思想对体育审美问题进行解析的方式已经逐渐进入国内体育哲学界的视野,并成为一种较为热衷的研究方式。同时,也有年轻学人甘愿品读康德艰深晦涩的论著及其同样让人云里雾里的美学层面上的解读,试图以康德的美学理论对体育之美、体育审美进行解析,以成文“康德美学视域下的体育审美理论刍议”[1](下称“刍议”)。但是,其文中对体育审美现象的举例却引发了笔者的研究兴趣。本研究显然涉及了两种来自不同主体的审美现象:第一种是观众观赏体育而形成的体育审美,如本研究所列举的观众欣赏刘翔跨栏比赛,由于观众主体审美目的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审美体验,这是一种主体不在运动之中而形成的审美体验;第二种则是在运动者参与体育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审美体验,或者说愉悦体验,如本研究所说的孩子体验到体育的快乐,或者本研究所提出的快适——“一位从未接触过篮球运动的人第一次接触篮球,篮球刺激使参与者感到篮球运动带来的快适,进而使其对体育运动产生浓厚的兴趣”。无论冠以何词,都可以发现,前一种例子是审美主体在体育运动之外,后一种例子是审美主体在体育运动之中。前者可以说是一种鉴赏的、来自视觉的审美,但是后者却是一种来自身体体验、亲身经历的审美。在中外体育美学的研究中,对这一区分的关注并不鲜见。早在20 世纪80年代,胡小明先生就曾描述归纳了这一区分:“运动员精湛的球艺和巧妙的战术配合给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人们在兴奋之余深感某种满足,——感到美”,与“每当他深呼吸着清晨新鲜的空气,迎着初升的红日,舒展微微发汗的四肢时,会感到胸中腾起一股无法表达的愉快和舒适的滋味。这是新陈代谢、吐故纳新的精神享受,体验的是心灵的美”[5]。20世纪70年代,大石三四郎在小林信次的《体育美学》一书的序言中指出,“美的客体性质”及其“对客体的关系”、“美在主体方面的影响和被意识的程度”都是美学需要关注的内容,同时“主观和客观的相互关系间的价值体验”更是认识美的关键所在[6]。可见,这一区别对于审美体验来说是非同小可的,对于体育美学的研究也是极其重要的。如果借用了康德的判断力理论来解释体育审美,却忽略了这一区分,这种借鉴无疑是不完备的,甚至在逻辑上是有隙可乘的。所以,在两种不同的体育审美的区分前提下,吸纳新的理论,重新品读康德的判断力理论是势在必行的。同时这一做法无疑会对体育美学理论如何深入审视主客关系形成一种新的尝试。
2 两种体育审美的区隔与关联
在进行深入分析之前,两位学者对来自观众和运动者的两段审美体验描述是值得品读的。
美国学者古姆布莱希特在其著作《体育之美:为人类的身体喝彩》一书的开篇便描述了一个以观众为视角的体育审美体验:
“球在空中划过了一个不可思议的弧线之后,便开始慢慢下落,还没等你缓过神来,本队球员却突然间奇迹般地出现在落球点!两个动作——球在空中的运动和球员接球的动作,在你眼前一闪即逝。虽然自己的球员很勉强地接到球,却成功突破了对方的防守,然后迅速带球朝着人们(也包括你在内)意想不到的方向跑去。此刻你会感受到本队球员那充满激情的目光。就在他的目光与你的感受‘相撞’的短暂一刹那,整个世界的运转仿佛又恢复了原状。这时,你又能够喘口气——深呼吸,深得胸口都会感到一丝疼痛。这么漂亮的传球稍纵即逝,不会重演。当你亲眼目睹这珍贵的一幕时,不仅会感到轻松、自豪,而且还会感到自信。那是一种难以名状的感觉”[3]。
而另一美国学者古特曼在其著作《从仪式到纪录:现代体育的本质》一书中描述了一种与上面完全不同的体验:
“在这伟大的时刻,我完全出于纯粹的欢愉而跳跃。仅此几步便给我带来如此巨大的兴奋感,我自己也感到吃惊、害怕。我不安地朝四周张望,不知是否有人在看。我又跑了几步,这时我意识到自己在跑,我紧紧抓住刚才的兴奋感。那一刻,大地仿佛在和我一起运动。我奔跑起来,清新的旋律在我体内涌动。当我不再意识到自己在奔跑,我感觉到的是与自然融为一体。我发现了一种力量与美的新源泉,一种我从未意识到存在的源泉”[4]。
这两段略显文艺的描述非常传神地描绘了主体在体育运动之中和体育运动之外审美体验。但是这种描述性的话语是不能直接接洽康德的审美理论的,是需要首先在理论层面上作一定的转述。
2.1 两种体育审美的身体知觉描述
2.1.1 从心理到逻辑:身体知觉概念的介入
在论文“刍议”中,作者构建了审美体验描述和审美理论之间直接的联系,似乎之间存在着一种印证的关系。但是一种体验的描述是否能成为哲学理论的分析对象?纯粹的体验的描述更多的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而如若要实现从体验到哲学理论的转化,一种“哲学化”的过程是在所难免的。那么,使康德的审美理论接洽体育审美体验是一项必须先行的工作。以“知觉”概念为起始,实现体育审美体验从心理学层面到哲学思辩层面上的跨越则是一个上佳选择。
为何将康德精深但晦涩的审美理论用以解析体育审美体验是一个颇费脑筋的工作,那是因为康德自己曾明言:“有两样东西,我愈是经常和持久地思考它们,对它们日久弥新和不断增长之魅力以及崇敬之情就愈加充实着心灵:我头顶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1]。可见,康德所致力研究的是“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无论将其界定为人的“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发用之处,还是界定为逻辑学和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他们都是在人内心之中或者无关乎人的外在实在,而人的身体却在康德所崇敬的“两样东西”之外。而体育运动,无论将其定义为人的“身体性游戏”还是“竞技性活动”[11,13],身组体组性组是组其组不组可组抹杀的一个重要性质,身体的行为也恰恰是其身体性的重要表现。显然,康德所关注的“星空”与“道德率”是不以身体为直接对象,至多以身体行为的效果和意义为对象,所以康德的理论在体育运动上的嫁接是较为困难的。在体育审美体验和审美理论分析中这一困难尤为突出。因为其中存在着一个“思想的逻辑关联体系”与“实际的思想过程”之间的巨大差异,按照逻辑经验主义者赖辛巴哈的理解,“实际的思想过程”中的心理活动是模糊的,是思想的实然状态,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而“思想的逻辑体系”,是“关注思想的应然状态,即思想的逻辑联系”[10]。毋庸置疑,康德的审美理论是针对“思想的逻辑体系”,而无论是运动者的审美体验,还是观众的审美体验都是“实际的思想过程”,所以,将康德的审美理论直接嫁接是一种生硬的做法。体育运动中身体行为引发的审美体验则更多在心理学层面上得到较好的解释。
而作为一个心理学上的概念,知觉不同于感觉是对事物个别属性的反映,知觉是人脑对事物整体的反映,依赖于人体多种感官的联动。同时,知觉概念也越来越受到哲学界的重视,梅洛·庞蒂就在其《知觉现象学》的导言中对知觉进行了现象学意义上的描述:
“这意味着我不能把知觉与属于判断、行为或断言范畴的综合等同起来。知觉不是关于世界的科学,甚至不是一种行为,不是有意识采取的立场,知觉是一切行为得以展开的基础,是行为的前提”[9]。
梅洛·庞蒂肯定了知觉是人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而只有现当代哲学中“知觉”概念的提出,和在认识论中的延展才让心理学和哲学(抑或说是逻辑学)之间的鸿沟得以跨越。波兰尼在这个方面就做了相当重要的工作。波兰尼描述了视知觉的形成和发展,这就有似于观众观看比赛。在波兰尼看来,我们看到一个事物,虽然可以描述其形状、大小、位置和颜色,但是其实我们观看事物形成的描述,来源于更多我们所无法描述的“阈下经验”——“我的眼肌收缩和我的内耳迷路的活动,有些是大脑皮层上进行的神经活动过程”。只有在这些内化于身体的感觉下,我们才能觉知(区别于感知)到事物,描述事物。所以波兰尼说,知觉发生的过程就是“把身体经验转化为关于外部对象的觉知”[10]。
综合梅洛·庞蒂与波兰尼的观点,可以认为,体育审美的过程就是一个身体知觉的过程。运动者在运动过程中觉知到的体育之美就是身体经验的直接的、整体的体现,而观众则是在观看了运动者的表演后,身体中“阈下经验”被唤醒,形成了一种整体性的知觉,所以更能说明运动者的审美体验与观众的审美体验在一定程度上是同质的。由此体育审美体验中的实际的思想过程与思想的逻辑过程相互整合,康德的审美理论才有了用武之地。
2.1.2 基于身体知觉的解析:两种审美体验的同质性与差异性
基于对身体知觉概念的理解,可以发现古姆布莱希特和古特曼的两段描述并不是某种特定的感觉,而是主体在观看运动和参与运动时形成的一种整体性觉知而非感觉。在把握知觉的整体性层面上,这两种审美体验无疑是同质的,首先它们二者都是包容的,无论在观看还是参与运动中,周围的情境、主体的身体感受、还是场上的运动者的感受都在两位美国学者所描述的“‘相撞’的短暂一刹那”、“那一刻”中交融汇通,很难说、甚至说也不可能说出哪种具体的感觉才是形成这两种体验的原因,但是缺失了其中的任何一种感受,主体审美体验的“一刹那”间的整体知觉难以形成。
再者,这两种知觉都是非功利的,是出于一种整体性的“纯粹的欢愉”,不会为生活中纷扰的、片段式的诸多因素所困扰。在主体参与运动的过程中,这种非功利的“欢愉”较为容易理解,而在观众层面上,似乎比赛胜负、国家影响、民族自豪感等等会破坏这种“纯粹的欢愉”,而古姆布莱希特则指出这种“不寻常的幸福感”,“不会对自己原本的社会状况或自己的银行户头产生相关的某些幻想”,是一种“与日常生活分离的体验”,是“审美体验的‘独立’或者‘孤立’”[3]。所以,在非功利层面上,这两种体育审美体验也是同质的,是一种独立的,但却是内在融通的整体。
可见在“知觉”概念的层面上,这两种体育审美体验跨越了心理学层面的分析而进入了哲学层面,且这两种体验是具有同质性的,但同质性并不能取代差异性。而较多的学者对体育审美的分析就因为两者之间的同质性而更多地倾向于观赏体育运动的审美体验之中,然后在这一基础和基调上运用康德的判断力理论去分析观赏体育所带来的审美体验。古姆布莱希特主动地放弃了运动者体验对于“体育之美”的意义,他清楚地说“这是一本书名为‘体育之美’的书,主要讲的是观众如何感知体育并从中获得乐趣”[3]。但其实古姆布莱希特排除得并不彻底,他却将主体参加运动的体验当作一个神秘的起源。首先古姆布莱希特承认参与运动的过程是观众形成审美体验的源泉。他承认运动者的身体是一种神化的身躯,而观众的审美体验就发生于与运动时的“这些神化了的身躯融为一体”[3]之时。当论及这些“神化的身躯”为何拥有这一作用时候,古姆布莱希特将其归结为“选手身上传来的潜在的身体暴力”,会对观众产生一种“身体上的威胁”[3]。虽然古姆布莱希特言尽于此,但他却向我们透露出了两点,第一,运动员和观众之间的身体交流是发生审美体验,传递审美体验的关节所在,显而易见这种身体的交流是不仅仅局限于肉体的交流,是一种附着于身体之上的人类知觉的交流;第二,如果不存在运动者参与运动的行为,观众的审美体验是不可能发生的,而且,随着运动者主体审美体验的加剧,感染观众,提升观众审美体验的可能性才能增加,所以运动者主体的审美体验,或者说运动者的运动知觉是一个源泉。当引入康德的判断力理论来说明体育审美就不能回避这种身体的、整体性的知觉交流的存在,阐明其中的机理运行是合理引入康德理论的关键所在。
2.2 康德判断力理论的介入
2.2.1 康德判断力理论的初步介入:作为反思性判断力的审美判断
实际上就康德看来,无论是知性、理性还是判断力,都可以被归于判断力的范畴之下。康德做出了如下论述:
“一般判断力是把特殊思考为包含在普遍之下的能力。如果普遍的东西(规则、原则、规律)被给予了,那么把特殊归摄于它之下的那个判断力就是规定性的。但是如果只有特殊被给予了,判断力必须为它去寻求普遍,那么这种判断力就只是反思性的”[8]。
可见,知性和理性都是属于规定性判断力,如根据数学的公式、计算的法则对一道数学题的解题过程进行判断就属于这一类。而康德《判断力批判》中的判断力则可以被认为是反思性判断力。因为每个人在不同情境下产生对“体育之美”的体验都是特殊的,而“体育之美”的普遍性描述就是从这些诸多特殊之中归纳而出的。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即便我们用语言描述了一种抽象意义上普遍的“体育之美”也是无法去规定、判断个体的审美体验的优劣高下。显而易见,上面所描述的两种,无论是观众,还是运动者的体育审美体验都是个体的一种体验,并试图将其泛化为一种“体育之美”。其中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这种特殊到普遍的美学意义上的转移是单向度的,即这种普遍意义上的“体育之美”是无法以特殊的言语、特殊的进行再次表达的。这就不奇怪,虽然我们可以同时感知到某种运动行为是美的,但是当我们去描述它的时候却总是词不达意,让我们觉得意在言外。显然,体育的审美体验是一种给定了特殊,而去寻找普遍的反思性判断力。
在肯定了两种审美体验都是反思性判断力的基础上,康德的界说就能让我们更为深刻地认识这两种审美体验的本质。首先康德认为审美判断是一种趣味判断。但什么是审美趣味,是需要严格区分的。“这支玫瑰花是令人愉悦的”就是感官愉悦的趣味判断,而“这支玫瑰是美的”就是反思的、审美的趣味判断。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区分了这两者:“说这朵花是美的,就等于只是重复这朵花要求每个人的喜欢。而它的气味之悦人却没有提出任何要求。它的气味使一个人欣喜,却使另一个人头晕”[8]。所以“关于愉悦的判断只是私人性的,而关于美的判断则具有一般的有效性(它是公共的),就此而言,有关愉悦的趣味可以被称作为感官的趣味,而关于美的趣味可以称作为反思的趣味”[8]。只有后者的趣味判断才能被称为是反思性判断,甚或说,只有后者的判断才是一种审美的判断,愉悦的趣味判断不能称之为反思性判断,更不能被认作为是一种审美判断。所以,将体育的愉悦体验称为是一种体育审美的体验,这无疑误读和忽略了康德对趣味的区分。
其次,在明辨了什么是审美的判断之后,那么有一个问题却被突显了,即为什么审美的判断能从个体的体验上升到一般的有效性,要求普遍的认同?这一问题也与在导言中提出的主体在体育运动之外和之中的问题存在着关联。首先,康德将趣味定义为“一种判断某物的能力,它不需要概念的中介,能使包含在某个表象中的感情成为普遍地可传达的”[8]。康德的这段描述有一定的晦涩,需要具体的解释。当我们回归到和“这朵花是红的”、“这朵花是美的”这两个描述中,虽然从字面上看,谓词“红的”和“美的”都是概念,描述了这朵花的一个属性。但是在康德的论述看来,却不尽然。康德认为,“离开了和主体的感情的关系,美自身什么也不是”[8]。所以“美的”并不是如“红的”那样一个可以离开人的属性,所以“它(美的)不是规定的一个概念”[10]。那么,形成审美判断的基础不是来自于一个规定性的概念,康德将其定位在一种“有效的、共同的、公共的情感”,也可以成为一种“共通感”,“一种因我们的认识能力的和谐而产生的快乐”[10]。
由此可以发现,不同主体之间特殊的审美体验在“共通感”存在的前提下,具备了相互传递,形成一般有效的“美”的可能性。但是,这一“不同的主体”是较为宽泛的,既可以指观赏体育比赛的观众和进行比赛的运动者,也可以指同时观赏体育比赛的观众。所以只能说,在体育比赛中存在着一种“共通感”,能让包容其中的运动者、观众们形成一种共同的审美趣味。但却没有说明运动者和观众的审美体验之间的交流是如何形成的。
2.2.2 康德判断力理论的深层次介入:“大师的范例”
在康德看来,审美作为一种趣味,是不能用“概念和规条”来进行规定的,而审美的判断力是如何获得的,如何在不同的个体之间进行传递的。康德借助了“范例”概念对此进行解释,但同时也为分析两种不同主体的审美体验之间的关联给出了进路。
康德认为,“范例乃是训练判断力的学步车,而缺乏天资的人就始终不能离掉范例了”[7];针对反思性判断力,即审美的趣味判断力,康德说“在一切能力和才能中,趣味恰好是这样的东西,由于它的判断不能通过概念和规条来规定,它最需要的是范例,这些范例与在文化进展中保持了最长久赞同的东西有关,为的是不要马上又变得粗野和跌回到最初试验的那种粗糙性中去”[7]。作为审美的趣味判断,康德更极言范例的重要性。康德特意列举了“大师的范例”。首先他认定“大师的范例”是一个趣味判断,但随后他就指出“作为一个范例,这个趣味判断本身是特殊的,但却具有普遍有效性”,存在着从特殊到普遍的共通感。但康德同时也区分了“遵循”和“模仿”——“遵循一个先例,而不是模仿,才是对一个范例性作家的作品对他人所产生的一切影响的正确表述;而这仅仅意味着:从先行者本人所汲取过的同一个源泉中汲取,并且从他那里学会如何组这组么做”[10]。
在这里,康德无疑对“范例”并未作宏论。但他却将“范例”纳入了审美理论的框架,为两种体育审美体验之间关联的构建形成了契机。让古姆布莱希特所列举的那些诸如运动者“神化的身躯”、“身体暴力”和“身体上的威胁”这些让人充满联想,但却语焉不详的概念找到了一个确实的定位。即运动者在赛场上的展示,从实质上来说就是一个“范例”,也是一个审美趣味判断的形式。运动者只有从“大师的范例”的源泉出发,才能获得类似的审美能力,即走大师走过的路。回到体育审美领域,在运动者这一维度上,运动者在运动的过程中体验到“体育之美”,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完成一个“大师的范例”的过程中体验到的,而他获得这种完成“大师的范例”的前提,就是他经历了一定时间的训练,并且这种训练也是在观摩和遵循先前“大师的范例”的前提之下,这就能够解释越是高水平的运动者越能体验到更为精深的“体育之美”,也能够解释获得完成“大师的范例”的能力必须从基础开始学起,而不是直接重复“大师的范例”;转到运动者和观众之间交流的这一维度上,在肯定了运动者完成的是“大师的范例”的基础上,观众是在观摩“大师的范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审美体验,但是,一定的运动基础是必须的,所以,这就容易理解为什么“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同样也能解释当观众与运动者有了相似的运动经历,无关乎水平高低,都能同时体验到运动者在赛场上所体验到的那种审美趣味,而水平越高的观众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体验到更多的、更为深刻的“体育之美”。
3 从体育审美的主客一体观到研究范式的思考
从上面对梅洛·庞蒂、康德和波兰尼的身体知觉、判断力和范例三个概念的细致描述,从实质上第一是肯定了“体育之美”是一种主客观的融合,第二是描绘了形成“体育之美”的主客观之间融通的过程。筱原助市教授对美的主客观融合、普遍性与差异性统一的特征有着出彩的描述。在他看来,“美的特征是美的对象与美在主观上的融合,由于主观决定了美的价值,一些美也就决定于个人差异。虽然美的主观性极强,但任何人也能体会到美的统一性和普遍性”[6]。而体育审美正是这一审美主客体统一观的写照。
3.1 身体知觉: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融通的发生
在当前,尤其在国内体育哲学的研究,身体俨然成为了一个人人都趋之若鹜的热点,所倚重的大多是从梅洛·庞蒂在《知觉现象学》种“身体是在世的媒介”、“身体是我们在世界上的锚地”[12]等描述,以一种较为玄思式、隐喻式的方式来解析体育。不可否认,同时也是必须强调的,当代哲学中对身体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柏拉图以来,被基督教思想强化的主客、心物二分的本体论、认识论思想的反思、批判,在美学理论中也有着较宽应用范围。同时哲学概念的探讨与体育美学的分析是存在着一定差异,所以,如何找到一个中介概念,使哲学概念能够“体育化”,无疑是展开体育美学研究所必须的。所以既揉合了主客一体观念又在体育中有着较大应用的身体知觉则能当仁不让地成为这一中介概念的选择。身体知觉让身体概念“去玄思化”,在身体知觉概念中,身体不再是饱含着隐喻和神秘色彩的概念,也不是一个行为主义心理学所说的“暗盒”,而是一个可以进行分析的中介,其中既包含了可以觉知到的“阈上经验”,也包含了无法明确觉知的“阈下经验”,还具备了个体的文化背景因素。审美客体的特征就在“阈上经验”得以转化,在身体知觉的整体性中与审美主体的“阈下经验”进行融合,实现了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融通的发生。
可见,身体知觉是“体育之美”得以成型的先决条件,甚或说是“体育之美”找到了自己的“容身之处”。可以说,展开对身体知觉的分析正是对“体育之美”进行探究的先导。
3.2 判断力与范例:审美主体主客体融通的过程
当然,仅仅具备了身体知觉,对形成“体育之美”是不充分的。几乎每个个体在许多时候都能有整体性的身体知觉,但是“体育之美”却并非寻常可见的。判断力与范例概念就在形成“体育之美”中扮演了融会贯通的核心作用。
由于只要在体育运动层面上,无论谁都无法想象一个不进行示范的体育教学和训练,所以,范例这一概念更多地被体育教育与训练、学校体育等领域的研究所关注。在体育哲学的认识论层面上,范例作为一个运动技能升华到运动技艺的一个核心概念而被重视,是体育运动中“实践知识”获得的基本条件[2]。从过程上看,体育审美的过程也与体育运动中的“实践知识”的获得有着关联和相似。在体育审美层面上,首先范例是身体知觉,即“体育之美”形成先导的居所,运动员的训练、场上表现和观众的观看都是在范例发生和完成的过程之中;再者,范例是身体知觉转化为运动者、观众所拥有的审美体验的必要环节。范例既是审美趣味判断的载体,如运动者的比赛行为,又是审美趣味判断的对象,如观众的观看;最后,范例承载了美——一个从特殊到普遍的反思性判断的全部过程。毫无疑问,“范例”与“案例”一样,是一个特殊的事例。但就是在这些特殊的事例中,人们体验到了普遍的“体育之美”。范例之中的判断力是发生范例中审美主客体之间相互融通过程的推力,也是美的普遍性与审美主体的主观性相互融合的推力。
可见,在充满判断力的范例之中,包容了身体知觉,包含了审美体验发生的转换机制,包含了特殊的个体体育审美体验向普遍的“体育之美”的转换机制,包含了主客体的相互融合与统一,可以被称之为探究“体育之美”的核心。
综上所述,在上面对两种体育审美体验——来源于赛场上的运动者和来源于观看比赛的观众——在知觉描述、判断力层面上的归类和“范例”概念下的融通这三个维度上的层层逼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一种体育美学研究范式的思考,主要集中在对“体育之美”的形成的先导和讨论核心的分析之中。这是一种从个体的、特殊的,但整体性的身体知觉出发,关注特殊的身体的范例性行为如何形成的普遍的“体育之美”的一种研究范式。这一研究范式是无法寄篱于某一个特定的理论框架之下,仅仅借鉴某位近代哲学家一家之言必然不能获得对“体育之美”的较为全面的认识和把握。在这一研究范式下,心理学对愉悦等审美体验的丰富研究成果就能顺畅地进入体育美学的研究过程之中,既减轻了美学研究过于空玄的指责,也可以使心理审美体验有着更为广阔的人文研究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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