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作品我做主
2013-07-07本刊编辑部
我的作品我做主
为更好地普及法律常识,同时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服务,本刊联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开设“法律服务”栏目。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连续三年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为“亚洲规模50强第一名”。本刊联手大成律师事务所开设“法律服务”专栏,除定期向读者介绍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外,还为广大的普通民众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如你在生活中碰到困惑的法律问题,或有法律纠纷需要咨询,都可把相关情况发至邮箱:icexue0321@163.com,我们将请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专业律师来作解答。
Q1:李律师,你好!
我是国内还算有点知名度的网络作家,擅长创作魔幻类小说,2011年我新创作了一部小说《屋檐》,在各大文学网站极具人气。编剧王某在未经我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屋檐》改编成电影剧本,后某电影制作公司又根据王某的剧本将其拍摄为电影,并在A电视台公开放映。我感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又不知道应该起诉谁?该向侵权人主张哪些权利?
求助人:张先生
A:张先生,你好!
你创作的小说《屋檐》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无须经过国家机关的核准或确认。因此,自你完成该小说之日起,就自动成为该文字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
我国法律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情形外,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本案中,编剧王某将你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在法律上属于使用他人在先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行为,其必须事先取得您的许可,并向您支付报酬,同时应当尊重原作品作者的署名权等,比如在其改编的剧本上载明“根据张某原著《屋檐》改编”等。如果王某事先取得您的许可,那么其改编而成的电影剧本则属于演绎作品,同样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作品的作者编剧王某。在此情况之下,某电影制作公司要将该电影剧本拍摄成电影,则需要同时取得演绎作品创作权人王某和原作品著作权人您的许可,同时向其支付报酬。
本案中,编剧王某、电影制作公司以及A电视台均侵犯了您对《屋檐》小说享有的著作权。首先,编剧王某未经著作权人你许可,将小说擅自改编为电影剧本,并未向你支付报酬,侵犯了您对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所谓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他人作品,属于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事先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即构成侵权。本案中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是,改编而成的演绎作品也是具有著作权的,那么未经许可擅自改编而成的作品,改编作者对其是否享有著作权呢?答案是否定的。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其必须是合法的、未遭受法律之否定性评价的。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的行为,本身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的作品,当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基本的法律精神。这就比如法律保护的占有只能是合法占有,而不能是非法的占有,比如盗窃导致的占有等。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其次,电影制作公司未经你许可擅自将其小说拍摄成电影的行为同样构成对你著作权的侵犯,具体为侵犯了你对小说的摄制权。所谓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将文字作品等摄制为电影或类似电影作品的权利。摄制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内容之一。本案中,如果王某改编剧本前经过你的许可,则其对改编后的电影剧本享有著作权,那么电影制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摄制的行为就不仅侵犯你对小说的著作权,同时也会侵犯王某对其电影剧本的著作权。
第三,A电视台未经许可擅自放映的行为也侵犯了你对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具体为广播权。广播权也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内容之一。所谓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等行为就属于上述权利范围。本案中,无论A电视台是否取得电影制作公司的许可,均侵犯了你的著作权。因为对于著作权侵权而言,并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概念,而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不论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其只要侵犯他人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即使A电视台在播放电影的时候取得了电影制作公司的许可,由于电影制作公司并未取得你的许可,A电视台仍要对你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只是在具体赔偿时可以酌定少赔或不赔。
所以,本案中编剧王某、电影制作公司以及A电视台均侵犯了你的合法著作权,你可以在起诉时将三者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三者分别侵犯你的改编权、摄制权以及广播权,要求他们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Q2:如果我向法院起诉编剧王某、电影制作公司以及A电视台,并且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我将小说《屋檐》的改编权、摄制权分别转让给后两者,后两者向我支付受让费用。此后,如果有出版社联系我,想将我的网络小说印刷成纸质作品出版发行,我是否还可以再次与他人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我自己手中还有哪些权利?
A:你可以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许可出版社就该作品进行出版发行。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最多可以享有13项具体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摄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著作权转让与著作权许可是两种基本的方式: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将其标的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则向著作权人支付对价的行为。实践中,著作权转让又可分为两种具体的形式,一种形式是著作权全部转让,即常说的“著作权买断”,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在支付较高的对价后获得标的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成为继受著作权人。原著作权人对作品不再享有任何财产权,不可以再对标的作品著作权自行使用或者对外转让及许可。需要说明的是,此时著作权人对标的作品仍然享有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这些人身权具有人身属性,在法律上是不可以转让的。另一种转让形式是著作财产权部分权项的转让,即仅向受让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比如仅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意味着就该项权利而言,受让人成为其合法的权利人。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向不同的受让人转让不同的权利,以增加作品最大程度的传播,同时最大程度地获取经济利益。
著作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将其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权项或全部权项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进行使用的行为。顾名思义,许可对于转让而言,则意味着著作权人保留所有权,被许可人仅获得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根据许可的具体的方式,又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以及普通许可等。本案中,你将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分别许可给编剧王某及某电影制作公司后,其他的著作财产权仍然可以单独或共同对外进行许可或转让。所以你当然可以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就复制权、发行权许可出版社行使。
李伟华律师现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与实务,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等诉讼案件,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商标与品牌战略、版权交易及运营等非诉项目。执业以来,李伟华律师参与代理诸多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在《中华商标》、《电子知识产权》、《上海律师》等专业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近十篇,并曾多次接受上海广播电视台网络频道、东广新闻台等媒体的采访,就专业法律问题公开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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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识
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哪些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分别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上述权利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剩余的权利属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属于人身属性权利,其专属于作者,不可以对外进行许可或转让。实践中许多涉及著作人身权转让的行为,实际上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著作财产权则属于著作权人的经济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将其对外许可或转让获取经济利益。
此外,对于著作财产权而言,并非任何作品都完整拥有所有具体的权利,而是根据不同的作品类型可能拥有不同的权利。比如著作财产权中的出租权,只有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才拥有此项权利,一部文字作品的小说是不可能享有出租权的。再比如展览权,只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才拥有此项权利。实践中,著作权人可以根据不同的作品类型、不同的受让对象对其作品著作权进行特定的许可或转让。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