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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示不等同“晒工资”

2013-12-20徐娟

检察风云 2013年7期
关键词:合法申报财产

文/徐娟

珠海横琴新区、韶关始兴县、广州南沙新区将在春节后启动财产公示试点。在刚刚结束的地方“两会”上,这一消息的不胫而走让广东省的“两区一县”迅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目前,始兴县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已在办公楼的宣传板上“晒工资”。譬如,财政局局长的月收入是3944元,其中工资是1331元、津贴补助是2613元;镇党委书记月收入为2720元,其中工资2100元、岗位补贴标准620元……

正如媒体评论的那样,与以往不同,在社会各界的千呼万唤中,被寄予反腐厚望的财产公示试点,注定是一场聚光灯下的改革。但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这些试点地方的官员财产公示却简单地与“晒工资”划上等号。很显然,官员工资作为正当合法的收入,并不是公众所关心关注的,因为这样的信息很容易通过其他的正规渠道获得。如果官员财产公示仅仅停留在“晒工资”层面,不仅有违财产公示制度的初衷,更容易使公众由期望变为失望。

前些年,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做客人民网就曾表示,现在老百姓质疑有些官员财产,并不是因为本人财产很多,而是亲属子女财产非常多;而官员申报财产时,项目也比较少,“实际上就是工资,最多就是在外面的讲课费,别的就没有了”,“灰色收入”根本无法体现。他的这番话,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也就是官员财产应当如何公示。

就官员财产公示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考量:一方面,不论财产来源是否合法,首先是官员如实申报了没有。只要不如实申报,就是违反制度约束的规定,这种不作为本身就是一种违纪行为;另一方面,有没有刻意隐瞒财产,特别是隐瞒了不正当不合法的财产来源,如果有,就是一种逃避党纪国法制裁的不积极作为,就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照这两种情形,“晒工资”式的财产公示,实际上等于没有申报财产,自然就谈不上达到应有的惩戒目的。

对于广东官员财产公示试点,我们既不能“捧杀”,也不能“棒杀”,在充分肯定其改革勇气的同时,更应当正视和回应公众的期待。既然试点地区已经解决了官员财产要不要公示的问题,下一步需要着力解决的就是公示什么的问题,以及不如实申报应当怎样处罚的问题。

官员财产公示是公认的“阳光法案”,在具体操作方面,既需要各级政府的探索和智慧,也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防止官员财产公示走形变样,更需要在“阳光”下听取和采纳公众的合理化意见,使之得到不折不扣地的执行。作为试点地区,尤其要在这方面创造出可资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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