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老旧的法律规则面对不安分的云
2013-07-06周春慧
随着云计算技术、商业模式及服务模式的发展和应用普遍化,我们对于云计算的认识也逐渐清晰,云计算从本质来说是网络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理念的创新,其表现出来就是分布式计算虚拟化服务,用户可以从一个统一的界面获得相关的服务,但其后面涉及到如何整合、管理、调配分布在网络各处的计算资源。正如有学者认为,云计算概念主要是互联网商业模式或理念的创新,其本身并未涉及多少硬件技术的创新,也未产生多少新产品。尽管如此,如何将软硬件资源整合起来为用户提供服务,也产生了很多云计算专利,也正是由于这样的产生背景,云计算专利多为方法专利,而且大部分为多方实施的方法专利。
技术理念的创新,进而带来商业模式及服务模式的创新,其影响不仅仅体现在专利上,版权、商业秘密以及数据安全也是受到强烈冲击的重灾区。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其规定总是落后于技术、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的发展,这倒是常态。但是老旧的法律制度如何去回应新技术的发展,这也是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虽然云计算从网络技术中萌芽长成,但其本身在技术应用层面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用现行的法律规定去规制和保护云计算,就如同刻舟求剑,更像是站在地上用一个固有的模具,去套天上变化莫测的云团,面对这不安分的云,这规制结果总是模糊不清或是差强人意。也正是如此,如今涉及到云计算专利的纠纷多以和解告终,又或相似的案情往往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
传统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刚刚完善,此刻又得重新面对日新月异的“云”的挑战。对于云计算而言,云计算的业务模式对法律保护规则能否适用、是否奏效影响密切。如最容易感知到的,公有云、私有云和混合云对于数据信息安全的不同影响,进而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构成认定及保护。而从服务模式看,基础架构即服务、平台即服务和软件即服务的各种服务模式、云提供商与用户及最终用户之间的关系,也对所涉的专利、版权、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保护中关键的法律要素产生影响,都需要重新界定。云计算中分布式计算特征带来的地域管辖及适用法律的问题更是对大部分的涉云案件都有实际的影响。
考察现实,我们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已经在涉及云计算的相关案例中充分体现了。美国、欧洲和中国都是云计算技术和商业应用的核心区域。美国司法界对云计算专利侵权,就从机械地适用原有的直接侵权认定规则认为不存在直接侵权人,从而判定云计算服务商不构成引诱侵权,再发展到对侵权构成要件重新解释,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界定引诱侵权的构成要件,从而发展出有利于云计算专利权人的侵权判定规则,这本身就反映了司法界对云计算蓬勃发展的回应及支持云计算创新和发展的司法政策考量。
相信随着云计算的应用和产业的发展,抛给司法的难题将会越来越多,也会越来越复杂。不过云计算还是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技术、商业模式的创新,虽然其对人们生活及商业的影响很大,但是其理念并没有突破网络环境。因此,也可以大胆地设想,如能打破僵化的法律思维,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其本有的宽容性及加上司法实践中的政策考量、司法弹性似乎就可以解决由其带来的问题。但这将是一个难于预测的长期主题,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结果也都将体现各方利益团体的智慧和力量,因此,让我们拭目以待,看看透着各方利益团体的知识产权规则如何来化解这不安分的云所提出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