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简讯
2013-04-14
国内简讯
动态
房山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
6月1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式挂牌成立。于此同时,北京市首支旨在以自身专业知识,为知识产权法官解答涉案专业难题的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志愿团也在房山法院举行启动仪式,为房山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据悉,房山区法院知产庭成立后,房山法院将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房山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近年来,随着房山辖区内国际知识经济示范园,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园建设步伐的加快,房山区内经济类型不断升级,呈现科技化与多样化的趋势。同时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增加,房山区法院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记者 黄伟 北京报道)
昌平区法院与工商建立联动机制护航知识经济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联合主办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共建联动机制,服务昌平发展”主题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制定了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联动保护实施方案,以构建区域内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的联动协作机制,保障区域经济的稳定发展。
会议经过讨论,确立了相关工作制度。昌平区法院与工商系统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讨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其次,建立信息通报和联络员制度。昌平区法院与工商系统定期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相互通报,并各自确定一人为联络员,负责具体联席工作。最后,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整合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资源,拓宽纠纷化解出口,对涉案商标、特许经营、不正当竞争等纠纷案件,在诉前审查、庭前调解阶段,引入行政调解力量,促成司法与行政合力化解纠纷。
会上还建议建立协助送达等具体工作机制,并各自在工作细则特别是在处罚与判赔依据上的差异进行了沟通。并重点讨论了如何在保证程序公正前提下进行合作。联动工作建立的同时,由于法院审判职能的特殊性,双方确立了相关的回避制度和沟通信息审查制度,保证各自职能履行不受影响。(记者黄伟 北京报道)
“企业知识产权资产运营和保护”专题国际论坛在京举行
6月14日,题为“企业知识产权资产运营和保护”的三聚阳光2013年国际知识产权论坛在北京举行,会议由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三聚律师事务所举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地方知识产权局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各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约200人出席。会上,来自中国、美国、日本、欧洲和台湾地区的10余位知名律师、专利代理人和国内知识产权法官就在美国获得专利保护的策略、欧洲地区专利保护和新一体化专利制度、日本专利诉讼策略和中国专利等同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主题展开研讨,为企业运营知识产权资产和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出谋划策。中国企业在国内知识产权拥有量上已连续几年高速增长,但并不能掩盖中国企业在全球知识产权布局、知识产权资产运营与保护上的弱势地位。所以,如何让中国企业通过更多机会了解国外知识产权环境,学习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并加以灵活应用,是非常紧迫的,这也是举办此次论坛的初衷所在。
昌平区法院与工商建立联动机制护航知识经济 —— 为构建区域内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的联动协作机制,两家单位建立起了信息通报和联络员制度以及多元化调解机制,同时双方还建议建立起协助送达等具体工作制度。
知识产权审判应“三审合一” —— 知识产权救济应主要以民事救济为主,而近年来刑事扩大化和权利滥用等问题使得知识产权救济偏离了制度初衷。知识产权案件应该实行刑事、行政、民事三审合一,这样可以使权利人得到充分救济。
动态
国知局发布《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
6月5日,国知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在京发布了《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报告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环境等四个方面,采用10个二级指标、40个三级指标,构建了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指标体系,这是首份全面反映我国各地区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的综合性评价报告。报告显示,2012年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位列全国前10位的依次是广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山东、福建、湖北、安徽和四川。分经济区域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呈现出东、中、西部地区逐级递减的趋势,区域差别显著,东部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平均值达到73.25,远高于西部地区51.73的平均值。据悉,发展状况报告计划从2013年起每年制定并发布。报告旨在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反映我国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发展状况,从而引导知识产权事业科学发展,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有效实施。
知识产权审判应“三审合一”
日前,由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知识产权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救济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的专家认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尽管在使用中起到了威慑作用,刑事扩大化、权力滥用等问题也较为突出。近几年,国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成倍增长,刑事保护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保护方式,在维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产生一些负面效果。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是在中级法院,但是刑诉法规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一般落在基层法院,而往往刑事案件比民事案件更为复杂,需要专业知识才能胜任,这就造成很多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扩大化。民刑法律交叉的情况有三种,一种是必须确定刑事责任才可以确定民事责任;一种是先确定民事法律关系才能确定刑事责任;最后一种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互不影响,可以民刑并进。为了防止目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出现的冤案、错案,与会专家多数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应该实行“三审合一”,即知识产权案件如果涉及到刑事或行政诉讼的,则分别请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法官与知识产权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四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长会议在京举行
6月3日,第四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出席会议开幕式并致辞。今年恰逢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十周年,此次局长会议将有助于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界同行充分交流经验、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增进对本地区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互相了解和互信,还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与东盟各国在科技、文化、经贸等领域的合作。贺化强调,加强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相互交流经验、增进了解、寻求共识,不仅能够促进中国与东盟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全、完善与协调发展,激励和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区域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繁荣和经贸往来,而且对于巩固、拓展和深化中国与东盟的战略伙伴关系,实现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的全方位合作目标,推动本地区的和平与繁荣也有着重要意义。
工信部发布《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评估指南》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组织编制的《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指南》规定了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要求、基础管理、运用管理、评价与改进、小微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业企业应结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际,有所侧重,灵活运用。《指南》要求,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或委托专业的服务机构代为管理。企业应定期对员工提供必要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企业应提供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费保障,经费用于企业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维持和诉讼等事务,用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人力成本、宣传培训、设备添置和日常开支等工作。企业应加强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企业应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各类知识产权运用的需要,制定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版权战略和商业秘密战略,明确知识产权运用策略。
版权
钱钟书信件手稿拍卖引著作权纠纷
近日,北京一家拍卖公司宣称将拍卖钱钟书及其夫人杨绛的信件及手稿。5月26日,杨绛发表声明表示“坚决反对”私人书信被拍卖,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钱钟书私人书信将被拍卖的行为可能涉及物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多项权利。就著作权问题而言,书信作为文字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写信人。拍卖活动方在对信件进行处分的时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对书信做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利用,否则涉嫌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但法学界也有观点认为,拍卖只是物权的转移,并不牵涉版权变更,因此不会违反著作权。《拍卖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既然以上环节是拍卖的必然流程,那么就必然涉及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权。
微信“版权霸王条款”惹争议
近年来,新媒体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纷争不断,而《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的一则条款最近又成了众矢之的: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均归腾讯所有,但腾讯用户在使用本服务前对自己发布的内容已合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除外。由于条款定义不够明确,目前还无法断定用户使用微信发布的内容是否在指涉范围之内。协议中“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若指用户界面、程序代码这些运营方的服务内容是没有问题的,但条款中的文字需要进一步细化,尤其是用户在转发他人作品时,按照《协议》中的说法,转发内容的知识产权如果不属于用户,便应归腾讯所有,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不论是在微信、微博、博客还是其他平台上发表的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作者即拥有其知识产权;如果微信服务协议中确实规定腾讯拥有用户发布内容的知识产权,该条款也没有法律效力。新媒体平台制定霸王条款其实并不罕见,比如许多微博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被新浪官方平台引用、转载,但用户由于在注册时“被同意”了相关条款,也很难通过法律为自己的作品维权。
“版权印”探索网络环境下版权交易新模式
6月1日,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和作家出版社等9家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建设专业版权银行,涉及文学、时尚、纪录片、艺术、影像、网络视频、翻译、海外网络视频等文化版权。这一版权交易机制包括3层4个部分:第一层是版权印;第二层是版权交易电子化公共服务体系;第三层是版权银行和全国版权交易所,即经纪人协作网络。版权印是基于“作品与版权不再分离”的理念,构建的一套结构化描述作品版权信息和授权规则的版权标识,可被机器识读。权利人只要向“版权印”平台上传作品,并自行选择授权范围、期限、价格,便自动生成一个含有版权授权信息的链接,也就是给作品“盖”上了“版权印”。用户点击作品的“版权印”,按选择的授权条件支付费用,会自动生成授权书,迅速获得授权使用。作品“盖”上“版权印”后,权利人还可以自行将其放在门户网站、社区论坛以及微博等其他平台上供用户使用。
索尼音乐诉百视通侵权
近日,索尼唱片发现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电视机中内置播放由索尼中国享有著作权的录音录像制品,以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南京夏普及百视通公司一并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据悉,本案被告百视通公司系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新媒体视听业务运营商和服务商,在国内IPTV产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涉案作品播放的版权页上均标注是由Channel[V]或经Viacom提供。据了解,百视通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均签署了节目授权播出协议。因此,百视通公司认为,在其平台上播放上述MV制品是通过合法授权的。通过观看存在争议的作品,可以看到画面中的左上角有相应的节目栏目,即Channel[V]的标识,在版权页上也标明了“节目由Channel[V]提供”。所以从上述事实来看,这些涉案作品的制作和传输都是由上述两家公司完成的,百视通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慎义务。
微信“版权霸王条款”惹争议 —— 新媒体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纷争不断,其中很多运营商在服务协议中制定的‘霸王条款’均引起用户不满,但其实在这些平台发表的独立创作的作品,作者即享有著作权,‘霸王条款’相关内容是无效的。
中欧签署专利分类合作备忘录 ——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签署了加强两局专利分类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自2014年1月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已接受欧洲专利局专门培训的技术领域中,针对新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CPC分类。
专利
普利司通在华专利纠纷胜诉
近日,日本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以下简称普利司通)诉山东青岛劲科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侵权一案,已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宣判普利司通胜诉。据了解,青岛劲科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在商品目录上登载了含有普利司通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卡车巴士用轮胎胎面花纹的轮胎。普利司通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普利司通的合法权益,向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法院经审理认定青岛劲科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由于青岛劲科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并未对此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普利司通方面表示,专利不仅代表了企业的品牌价值,更凝聚了品牌研发人员多年来的心血与汗水,是商品最终理念的有力体现。青岛劲科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普利司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也违背了行业中“公平竞争”的准则。普利司通对于侵权行为,定会在优先确保客户安心、安全的原则下,以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或者提出诉讼等方式严正处理。今后普利司通也将继续为维护品牌价值和提高品牌竞争力而积极努力。
专利复审及无效宣告实现电子化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江苏南京举办了首期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电子请求系统培训班。据悉,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电子请求系统于今年4月26日正式开通。该系统是对专利电子申请、专利电子审查的延伸,为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当事人与审查员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沟通途径,将有助于提高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虽然目前用户还只能以离线客户端的形式,通过网络验证、填完材料后上传相关文件,但在不久的将来,该系统有望与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从而实现在线请求的目的。采取发送电子件的形式,可以有效缩短文件接收部门的工作流程,申请人也可以尽快拿到受理通知书。下一步,专利复审委将以专利代理机构为重点,在北京、广东等专利代理机构多且专利复审及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多的地区继续开展电子请求系统的相关培训,同时协调各地专利代办处,共同推进该系统的推广与宣传。
中欧签署专利分类合作备忘录
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签署了加强两局专利分类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根据该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未来几年逐步对中国发明专利文献进行CPC分类。自2014年1月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已接受欧洲专利局专门培训的技术领域中,针对新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CPC分类;争取从2016年1月开始,对所有技术领域的新发明专利申请进行CPC分类,并与欧洲专利局共享相关分类数据。2011年和2012年,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连续两年位居世界首位;2012年7月,中国专利文献正式成为PCT(专利合作条约) 最低限度文献。采用CPC这一专利分类体系对中国专利文献进行分类,将显著提高各国审查员对中国专利文献的检索效率,同时推动中国专利文献更好地服务于全球用户。欧洲专利局表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CPC作为与国际专利分类(IPC)一起使用的内部分类体系,将极大地方便各国对中国专利文献的获取,这在专利体系协调以及推动世界各主要专利局使用CPC方面是一项了不起的成果。
首个云计算专利数据库已开通
6月7日,国内首个云计算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在重庆正式开通上线。企业只要登录平台注册一个账号,就可以免费使用20多万条国内外有关云计算技术的专利文献数据。据了解,去年重庆市被确定为国家云计算知识产权试验区,作为全国首个云计算知识产权试验区,重庆市率先开展了有关云计算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建立云计算专利信息数据库服务平台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专利文献是个宝库,包含丰富的技术、经济和法律信息。充分利用这些信息,对重庆市制定云计算产业政策、项目引进等宏观决策,以及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技术研发、产品营销等都具有重要价值。此次该局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国之专利预警咨询中心共同建设的云计算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包含了云计算技术六大领域的文献数据,并具有检索、自定义建库、统计分析等多种功能。据统计,自5月中旬服务平台试运行以来,已有130多个用户注册和使用。
商标
“非常了得”被指商标侵权
5月23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诉江苏卫视涉嫌侵犯其拥有的“非常了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据了解,2011年5月27日,南京同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非常了得”第41类中文文字商标注册,2012年7月21日,商标局对同舟事务所申请“非常了得”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11年起,江苏卫视开始播出“非常了得”娱乐竞赛节目,同舟认为江苏卫视侵犯了“非常了得”注册商标专用权。2012年9月8日,同舟向江苏卫视专门致函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非常了得”字样的商业性节目制作、宣传及传播,否则将追究江苏卫视的法律责任。江苏卫视接到法律告知函以后,至今没有正面回复,也未停止使用“非常了得”字样的节目制作、宣传及传播。
中国为“香槟”提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日前,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批准在中国对香槟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根据规定,只有在法国香槟区选用指定葡萄品种、根据指定的生产方法流程所酿造的起泡酒,才可标注为香槟。中国已成为欧盟以外的全球第五大葡萄酒市场,但香槟区葡萄酒行业委员会表示,在中国“香槟”商标被广泛使用,不仅应用于中国制造的起泡酒,还有蜡烛等产品。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方网站上已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香槟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公告表示,由法国农业、食品、渔业、农村事务及土地整治部推荐,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提出的香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相关规则要求,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香槟(Champagne)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美孚“Mobil”商标遭侵权
5月2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美孚石油有限公司诉慈溪车业公司侵权使用“Mobil”商标一案,被告分别是慈溪市中恒车业有限公司和慈溪市正大车业有限公司。美孚公司称,“美孚(Mobil)”商标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在中国市场相关公众中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了中国现行《商标法》意义上的驰名商标,需要按跨类别的驰名商标权予以保护。而两家慈溪公司将“美孚”使用或者突出使用在火花塞、减震器等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产品宣传册、名片以及它们的网站上。虽然“火花塞、汽车用减震器”和“润滑油”属于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而且美孚公司也并没有在“火花塞、汽车用减震器”等商品上获得任何有关“美孚”字样的商标注册,但是由于“美孚”、“Mobil”已经在中国大陆的公众心目中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而润滑油与火花塞、汽车用减震器的用户基本相同,多为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汽车购买群体、驾驶员或者汽车售后的维修保养人员。所以,这些产品的相关公众看到带有“美孚”字样的“火花塞、减震器”产品时,必然误以为该侵权商标与“美孚Mobil”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Mobil商标的显著性。
“契尔氏”译名引商标纠纷
法国欧莱雅集团旗下的化妆品品牌“Kiehl’s”进入中国市场后,曾被译称为“契尔氏”,然而汉字“契尔氏”早在“Kiehl’s”品牌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就已被他人在化妆品类商品上注册为商标。近期,因涉嫌擅用“契尔氏”商标,在天猫商城上销售化妆品的一家公司被“契尔氏”商标权利人诉至法庭。该案原告为广州望莎公司,系“契尔氏及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称,北京法丽莎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使用“契尔氏及图”商标销售化妆品等产品,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望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商,未尽审核及合理注意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与法丽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对此,法丽莎公司辩称,“契尔氏”是对“Kiehl’s”的音译,法丽莎公司销售的是“Kiehl’s”品牌产品,并未侵犯望莎公司“契尔氏”商标专用权,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天猫公司表示,“Kiehl’s”已经被消费者翻译为“契尔氏”并合理使用。另外原告的产品与“Kiehl’s”产品不具有可比性,法丽莎公司不构成侵权,天猫公司也尽到了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美孚“Mobil”商标遭侵权 —— 由于‘美孚’、‘Mobil’已经在中国大陆消费者心中建立起很高的知名度,需要按跨类别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因此被告生产的汽车用减震器虽然与美孚润滑油不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但仍会产生减弱美孚商标显著性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