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7个廉政风险环节15个廉政风险点之:转改制环节
2013-07-04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3期
公司、企业高管相互勾结,通过账面技术处理等手段,或“巧立名目”、或“体外运作”、或“移花接木”,先隐匿、转移,再伺机据为己有,化公为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李某、游某、江某、胡某分别担任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公司马上面临转制时,他们对公司历年盈余形成的巨额利润打起了主意。
他们以虚列成本、虚设工程等方式,将公司利润隐匿在其下属多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免税单位。
转制期间,四人以支付会务费、开具虚假工程款支票、伪造临时工工资单取现等多种手段,贪污、私分国有资产。
法院分别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游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江某和胡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