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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发展同业存放业务的思考

2013-07-04刘兰设

金融发展研究 2013年5期
关键词:款项存款利率

刘兰设

近年来,在货币市场资金趋紧的宏观背景下,信贷供需矛盾突出,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升温。分析同业存放业务的来龙去脉,探讨其业务实质和问题所在,不仅对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加强银行风险监管、规范同业业务发展的必然需要。

一、同业存放业务特征

(一)功能定位

传统的同业存放业务主要是基于资金清算的需要,《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同业存款”的定义是“金融企业之间因发生日常结算往来而存入本企业的清算款项”,也明确了其清算(结算)的性质。随着同业存放业务的发展,非结算类存放款项日益增多,已经成为银行融通资金、拓展业务、配置资产与负债结构的重要着力点。

(二)交易对象

按现行监管统计制度的规定,认定为金融同业的机构主要包括银监会监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境外同业等。2006年以前,保险公司定期存款计入同业存款,活期存款不计入; 2006年(含)以后,保险公司存款均不再纳入同业存款范畴。

(三)利率定价

2005年3月17日前,人民银行规定同业存款利率上限为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之后,人民银行放开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改由双方协商确定,迈出了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步。目前,同业存款利率主要参考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市场利率(Shibor)或在人民银行指导利率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四)与拆借的区别

结合《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存放与同业拆借的主要区别:一是交易主体不同,同业拆借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具有同业拆借市场资格的法人机构及其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而同业存放的交易主体一般没有限制。二是限额要求不同,中资商业银行的拆入、拆出限额均不得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而同业存放则无金额限制。三是期限要求不同,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不得展期;而同业存放则无存放时间限制。四是业务功能不同,同业拆借主要是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而同业存放一般用于业务清算。五是交易方式不同,同业拆借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即线上交易,交易资金存放央行账户,不需要在拆放行开立存款账户;同业存放业务属线下交易,需事先在存放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六是利率定价机制不同,同业拆借利率是在市场竞价的基础上形成的;同业存放利率则更多依靠双方协商决定。

二、同业存放业务快速发展的现状及原因剖析

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同业款项”余额为 92696.86亿元,较年初增加14701.09亿元,同比多增315.9亿元,增速 39.71 %,高于各项资产平均增速22.02个百分点。“同业存放款项”余额为111872亿元,较年初增加20678.75亿元,同比少增1760.98亿元,增速 28.93 %,高于各项负债平均增速11.41个百分点。与2007年末相比,“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规模均扩大了4倍。同业存放业务的快速发展,既是金融市场开放程度逐渐提高和市场相互渗透的结果,也是银行间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并在发展模式、考核导向、资金松紧程度等多重作用下共同推动的结果。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银行间存款资源分配不平衡

受成立期长短、机构规模、发展理念、网点分布等因素的影响,不同机构分配到的存款资源并不平衡。国有商业银行依靠成立时间长、规模大、网点多等优势,存款资源相对丰富;城市商业银行因区域性限制,存款资源一般来源于当地,拓展空间有限;农村信用社由于扎根农村、县域,存款资源相对稳定;部分股份制银行特别是新设立银行受营业网点、客户群体的制约,一般性存款资源相对不足。机构间存款资源分配的不平衡性,为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创造了需求。

(二)银行资金运用机会不对等

将存款资源运用出去、获取利益是银行争取存款资源的最终目的,但各家银行运用资金的机会并不对等。对资金相对富余的银行来说,信贷闲置资金亟需寻求安全的投资渠道,提高盈利水平;对于资金相对紧张的银行来说,受追求利润最大化、快速做大规模的影响以及绩效考核的压力,为支持各项资产业务的正常开展,需要多方寻求资金来源。银行间资金松紧程度不一,资金运用机会不一,对待信贷需求的选择不一,为同业存放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外部条件。

(三)银行绩效考核的导向性

部分全国性银行直接或间接将同业存款纳入业绩考核。有的银行考核指标中同业存款与一般存款的权重相同;有的银行将同业存款作为单独考核指标;有的银行单独下达同业存款任务;有的银行则采取同业负债与同业资产相匹配的政策进行考核等等。这种绩效考核机制,倒逼了银行同业存放业务的快速发展。

(四)监管要求不同步

存放和拆借是银行同业资金融通的两个重要方式。从银行授信审批和风险程度看,同业存放和同业拆借也非常类似。但不同的是,两者的监管要求存在明显差异。对于同业拆借,有专门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对拆借市场的准入条件、拆借资金额度、期限、用途等事项均有规定,拆借业务需逐笔备案。相比之下,现行会计制度及监管规定对同业存放业务则没有明确的要求或限制。监管方面的差异使得交易双方自然趋向选择简便易行、不受额度和期限限制的同业存放作为同业融资方式,形成监管套利。从近年情况看,拆借萎缩、存放扩大的趋势十分明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11月末,银行间拆放同业、同业拆入余额仅为“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的25.1%和15.37%。可以说,监管要求的不同步性也增加了银行通过同业存放套利的动机。

三、同业存放业务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提高了银行间风险的关联度

同业存放业务使银行间的关联更加密切,增加了银行风险的关联度和传染性,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风险可能放大和蔓延。

(二)加大了流动性管理难度

部分银行机构的负债高度依赖同业存款,同业存款占总负债的比例过高。一方面,容易造成一般存款客户市场拓展弱化,不利于培育稳定的资金来源,并会大幅度提高资金成本;另一方面,同业负债与同业资产期限错配,出现短期同业负债支持中长期资金运用的现象,在银行间市场利率剧烈变动、市场筹资环境突然变化的情况下,通过同业市场筹措长期资金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加大了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

(三)潜藏操作风险

由于现行的监管法规中均没有对同业存放业务的明确规定,整个同业存放市场基本都按照各个交易对象的内部管理要求来运行。而且,从同业存款利率水平看,相同属性的同业存款,不同机构的利率差异较大,利率复杂多变可能为违规操作提供了空间。

(四)增加了资金成本

相对一般存款而言,同业存款利率相对较高,特别是当前已经进入利率下行通道,部分银行在前期资金紧张时吸收了较多的6个月以上定期存款,资金的边际成本增加。而且,部分机构为迎合考核需要,同业存款同样存在月末、季末冲高现象,月末同业存款利率整体上升,增加了资金成本。

(五)存在变相高息揽存的可能

由于同业利率可双方协商确定,部分机构为了完成存款考核任务,可能存在将一般存款计入同业存款,通过同业存款科目,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行为。

四、建议

针对当前同业存放业务快速发展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同业存款管理办法》或相关监管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的管理权责,将“同业存放款项”的性质、金额、期限、用途等在会计制度上予以明确,解决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和同业存款会计要求等相关制度间缺乏协调性的问题,使同业存放款项的资金运用规范化,还原其“清算”功能。二是加强风险管控,督促同业负债依存度较高的银行切实加强流动性管理,防止因同业资金不稳定发生流动性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做好风险排查,完善制度办法,提高对同业业务风险的管理水平。同时,严肃查处通过同业存放款项虚增存款、抬高利率的行为。三是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考核指标体系,客观评估业绩考核机制中的隐患和漏洞,防止和纠正不合理的考核办法助长基层行弄虚作假的问题。四是积极研究新形势下中小金融机构富余资金的出路问题,增加资金运用渠道,进一步加强闲置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XY,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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