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全口径短期外债管理制度在外汇资金调控中的应用
2013-07-04许轩
许轩
摘 要:本文着眼于外汇管理改革的要求,认为应加强对银行短债的总量管理和调控,建立银行全口径短期外债指标管理制度,将银行各项下的对外负债均纳入管理范围,按照风险等级对各类短债赋予不同权重,对各行加权后的短债总量实行规模控制,同时,依据形势变动,对银行短债规模进行总量动态调控,以此提高银行外债管理效率,更加有效地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关键词:银行;短期外债;调控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5-0030-04
近年来,我国外汇资金大量流入形成外汇占款,成为基础货币投放的主渠道和货币供应的最大创造者,增加了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的压力。虽然2012年外汇占款规模快速增长势头有所转变,全年新增外汇占款较上年猛降2万余亿,但2013年1月,我国资金流入再次出现快速增长,新增外汇占款6836.59亿元,是2012年月度最高值的4.8倍。在外汇资金流入的众多渠道中,银行短期外债是银行利用境外资金的重要手段,并通过银行贸易融资产品造成企业延迟购汇,成为影响结售汇顺差的重要因素。本文尝试在构想全口径银行短期外债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银行运用外汇调控手段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进行探讨。
一、加强银行短期外债管理的必要性
银行外债以短期外债为主。加强银行短期外债管理既符合外汇管理改革的方向,也符合宏观审慎管理理念的要求。
(一)银行短期外债具有较强的顺周期性,是银行从境外调动资金的重要手段
境外资金流动性充裕且成本较低,尤其是在人民币升值周期内,银行和企业利用境外资金动力较强。2012年3月末,我国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债余额2994.28亿美元,占我国登记外债余额的62.36%。这些外债资金被广泛用于支持企业贸易融资业务。近年来,银行为吸引客户,主动利用境内外汇差利差,通过境外借贷创新大量套利产品,如“人民币定期存款+外币海外代付+远期售汇”等,减少企业即期购汇,成为加大资金流和货物流差异、推动外汇占款增加的重要动力。企业和银行所套取的利益,正是央行在外汇市场上对冲大额结售汇顺差所支付的部分成本。2013年第一季度,山东省反映跨境资金流入压力的贸易顺收顺差(结售汇顺差-进出口顺差)达108亿美元,同比增长1.6倍,进一步提升了加强短期外债管理的紧迫性。
(二)以调控为主的政策手段是外汇管理改革的方向
应进一步增强汇率弹性和开放跨境资金流动限制,为货币政策创造更多空间。当前形势下,要实现资本流动自由度的提高,必须改变现有以微观真实性审核为主的外汇管理方式。外汇管理方式的改变不是一放了之,而是由微观管理向宏观和总量调控转变。对银行外债总量的调控符合外汇管理的方向。作为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宏观总量调控的各项外汇管理改革均是在为货币政策独立争取空间。
二、银行全口径短期外债管理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 除90天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90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在同一法人银行的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非居民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外,金融机构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要纳入指标管理。现行银行短债监管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监管口径偏窄,不能有效覆盖银行全部债务性资金来源
2007年银行短债指标管理范围收缩以来,不受银行短债指标限制的产品种类增多、规模迅速扩张,但外汇局未随着形势发展将各类新型对外负债纳入短债指标管理,银行短债管理由2006年的“全口径监测管理”转为事实上的“宽统计、窄管理”。
一是对90天以下的外币信用证和海外代付业务监管不足。为规避短债指标规模限制,银行大力发展90天以下的信用证及海外代付业务。2013年第一季度,山东省银行开立的90天以下外币表外远期信用证发生额和余额分别为55.4亿美元和133.8亿美元,占远期信用证发生额和余额的96.7%和96%。为限制银行通过短期限融资产品组合变相实现较长期限的融资,2011年外汇局将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纳入指标限制,但目前,仍有“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90天以下进口押汇”等形式的融资可以在规避指标管理的同时,通过产品组合实现90天以上融资。
二是对创新型表外贸易融资业务监管不足。近年来,为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和规避短债指标限制,银行积极开发与境外银行联动的创新型表外贸易融资业务。这些创新产品或在企业进口时替代购付汇,或在出口后便利企业提前收回货款,均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资金流入压力。由于尚未建立银行创新型贸易融资产品报备制度,通常只有某创新业务规模发展较快或对跨境资金影响较大时才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监管十分被动。此外,银行贸易融资产品同质不同名、同名不同质的现象普遍,无法通过产品名称判断该业务涉及的对外负债情况,加大了对创新产品的管理难度。
三是对人民币跨境融资产品监管不足。现行政策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等,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外债管理。由于外币业务监管相对严格,本币业务相对宽松,部分银行以此规避短期外债指标限制,利用境内外汇差和利差,为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如企业以在境内银行开出的人民币远期信用证作为抵押在境外融资,既规避对90天以上外币远期信用证规模的限制,也利用了境外市场的低利率资金。2013年一季度末,山东省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发生额和余额分别为178.9亿元人民币和1087.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6%和88.6%。
银行短债监管口径不能有效覆盖银行全部短债资金来源,使得银行外债规模管理效果大打折扣。特别是银行短债具有较强的顺周期性,在资金流入压力较大时期,部分银行在监管视野之外通过短债利用境外资金,将进一步加大资金流入压力。
(二)监测手段滞后,难以准确全面评估银行外债风险水平
当前,外汇局依靠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银行外债指标使用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管。由于该系统不具备对单个银行外债余额的查询功能,无法实现对各家银行指标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测。同时,对银行外债数据的采集来自于不同部门的不同报表,这些数据信息之间既存在重复,又存在统计口径不一致的问题,且多经二次加工,数据质量难以保证。通过现行监测系统和报表不能及时、准确、完整地评估银行的整体债务水平,无法衡量其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具体影响和整体债务风险水平。对外担保方面还没有专门的针对或有债务的业务处理和信息管理系统,监管信息的采集主要依靠手工统计。
(三)指标分配按年度实施,不利于外债资源灵活均衡配置
当前,外汇局对各家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按年度来核定,规定各行当年度内任一工作日末的短期外债余额均不得超出指标。核定指标未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周期特点,以及外汇市场汇率波动等实际情况,造成银行政策执行困难。指标未设定浮动区间,一旦银行申请调整需经分局以上审批,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在银行业务突然增长及全球经济、金融发展变化难以预测的情况下,指标管理缺乏灵活性。实际操作中,有的银行基于利益考量,将短债指标筹集资金用于境内代付或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有的银行则为避免短债超标,不得不放弃贷款业务,从其他渠道融资。
(四)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监管有待加强
对外担保是银行或有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外汇局对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指标管理方式,银行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内自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但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受指标控制,无需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形式多为有贸易背景的履约保函。近年来,此类业务发展迅速,但对此类或有外债的监管还是空白。
三、对银行全口径短期外债管理制度的构想
加强对银行短债的总量管理和调控,应建立银行全口径短期外债指标管理制度,将银行各项下的对外负债均纳入管理范围,按照风险等级对各类短债赋予不同权重,对各行加权后的短债总量实行规模控制,同时,依据形势变动,对银行短债规模进行总量动态调控。
(一)对银行短期外债实施全口径统计与管理
应将银行外债全部纳入统一余额指标管理,既包括实际外债也包括或有负债,既包括外币外债也包括本币外债,既包括90天以上外债也包括90天以下外债。按照银行短期外债定义和银行业务实践,可将银行短期外债分为四类:
一是同业拆借类(以D1表示)。指银行自身与非居民机构发生业务往来而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同业存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等。
二是非居民存款类(以D2表示)。主要包括非居民机构存款(定期和活期)、非居民个人存款(定期和活期),以及相应的理财存款和应付利息等。
三是贸易项下对外负债类(以D3表示)。主要指银行作为媒介为企业提供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产品过程中对非居民形成的直接或间接债务,部分放在表内,部分放在表外。主要包括代付类,如海外代付、境外同业代付和境外分行协议付款等;远期信用证付款类,如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等;组合产品类,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等。
四是对外担保类(以D4表示)。包括融资性对外担保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如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等。
近年来,银行推出的创新型贸易融资产品多属于银行居间业务,境内进出口企业与境外银行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境内银行与境内进出口企业、境外银行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债权债务角度看不适合归入D3进行管理。对此,建议外汇局设立银行创新型贸易融资业务报备制度,涉及到对外负债的,外汇局应结合银行产品业务流程和合同等确定短债管理分类,确认为代付类业务的,纳入D3管理;确认为居间类业务的,应由企业按照相关政策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自2011年起,外汇局开始探索摆脱产品名称限制,按债权债务关系对贸易融资产品进行分类和全口径统计,为加强创新型贸易融资产品管理打下一定基础。
(二)对银行短期外债分类赋权、总量调控
在对银行外债各项目进行赋权时,应主要考虑各项目的风险水平,风险性越大的,风险权重应越高。各项目风险权重的确定应充分考虑银行业务的实际经验,可统计各类业务实际发生偿付风险的概率,并将业务风险由高到低排列,以风险最高项目的风险权重为基础,依次调减一定比例,业务操作中应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试错,确定合理数值。
其中,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和境外同业存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以及非居民存款项目有实际资金流入,需进行等量的资金偿还,应进行严格控制,可将同业拆借类(D1)和非居民存款类(D2)的风险权重设定为α。
贸易项下对外负债(D3)不实际发生资金流入,银行在提供结算和融资业务时一般对客户进行较为严格的信用评估,且一般有真实贸易背景做基础,实际违约率较低,发生偿债风险比率较低。由于本币债务风险低于外币,因此将贸易项下外币对外负债风险权重初步设定为β,贸易项下本币对外负债风险权重初步确定为γ。
对外担保类外债(D4)中,银行不是主要债务人,在发生债务违约时才承担对外偿债责任,通常违约概率相对较小,因此风险权重初步设定为δ(其中,α>β>γ>δ)。
单个银行开展业务时应受制于以下条件:
[各项目债务余额×风险权重≤单个银行外债指标规模]
假定单个银行外债指标规模为D0,根据以上确定的风险权重,则约束条件为:
[(D1+D2)*α+D3(外币)*β+D3(本币)*γ+D4*δD0]
(三)建立银行短期外债总量动态调节机制
一是总量动态调控。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GDP增速、贸易投资需求和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综合调整年度短债指标总量。具体说,当我国跨境资金净流入压力较大时,可根据政策调控目标适当调减银行短债规模;当我国经济增长较快或者企业对外贸易投资需求高涨,短债指标存在缺口时,可根据企业需求增加银行短债规模。
二是个别灵活调整。由国家外汇局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在全国性法人银行和各省级外汇局间进行指标初次分配,由各外汇分局进行本地短债指标的分配。对单个银行的指标分配,可结合外汇局对银行的年度合规考核情况,调整各家银行下年度短债指标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建立个体微调制度,针对国际业务发展较快的地方性法人银行的临时业务需求,可通过报批方式由国家外汇局总局核准增加该行短债指标或核定临时业务指标;对于发生较大业务风险的银行,可酌情调减该行年度可用短债指标余额。
(四)对银行全口径短债管理模式的评述
一是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要求。银行全口径短期外债管理制度中,外汇局在不影响银行业务的情况下,可随时通过调取银行业务报表中相应会计科目数据掌握银行短债规模,能够提升银行短债事后监管的效率。对外担保纳入全口径短债管理后,可取消涉及银行对外担保等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利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对银行全口径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不干预银行微观经营业务,只要银行不超出短债指标,就不会被检查或处罚,体现了“无罪假定”和“负面清单”的要求。
二是与市场接轨的外汇总量调控手段。随着外汇管理方式不断转变和重点领域改革不断推进,微观的行政审批管理逐步淡化,外汇管理的总量调控职能逐步凸显。银行全口径短债管理是真正可调的市场化管理手段,外汇局既可以根据宏观形势的变动调整银行短债总量,又可以通过设定和调整各类型短债风险权重灵活调整各类短债业务发展,优化短债结构。
三是将明显提高外汇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银行和企业通过进出口贸易融资产品套取汇差和利差一直是困扰外汇管理的难题。通过建立银行全口径短债管理制度,将各类套利型产品均纳入监管范围,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通过创新规避短债指标管理,贸易融资领域的监管盲点大幅减少。同时,银行全口径短债管理与现行的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控制模式接轨性好,改革无需依赖其他管理部门,外汇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将大大增强。
目前,银行全口径短债管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D1—D4各项目管理权重的设定仍需认真研究。本文仅依据管理经验和业务情况初步设定了各项目权重,还需要实践检验和不断试错确定合理数值。二是制度实施初始阶段存在协调沟通成本。科学确定银行初始短债指标要准确掌握各银行上年度业务情况,需要各级外汇局及当地银行对各类别短债的业务范围及开展情况进行沟通。三是处理银行外汇业务系统数据存在一定难度。目前,各银行国际业务处理流程和业务报表生成方式不尽相同,在提取短债数据过程中,需对银行业务系统和报表数据含义进一步加强研究。
四、对未来银行外汇调控管理手段的设计构想
一是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即以银行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为基础,收付实现制头寸管理为辅助,由外汇局根据形势灵活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上、下限,实现管理和调控目标。可考虑根据银行结售汇顺差情况,设定银行权责发生制头寸下限,引导其承担相应国际收支平衡责任。头寸管理本质上是强迫银行和央行成为利益相关者。通过调节预期,就能使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配合外汇局。
二是银行间市场买入/卖出比例。银行间市场买入/卖出的比例反映了银行向外部转移外汇敞口风险的行为,有的银行只卖不买,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中央银行,一旦形势变化,银行可能又会以买盘为主,对外汇市场风险起到正反馈型放大作用。外汇局有必要根据承受能力,对各法人银行核定买入/卖出比例,并根据形势变化灵活调节,引导银行与社会共同承担汇率风险,促进其商业行为向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的方向转变。
三是银行自身资金跨境调动净额。大型商业银行往往会根据利率、汇率、国内资金需求等因素,调节其在国内外的“资金池”,从而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而外汇局一般对这种资产调动及其规模知之甚少。如在人民币快速升值、国内外汇贷款需求强烈的形势下,一些银行将境外外汇资金调回支持企业延期购汇行为,加大了净结汇压力。可在充分了解银行境内外资产分布的情况下,对法人银行跨境资金或流动资产调动行为核定限额(包括流入和流出),通过数量管理防止其对国际收支平衡造成冲击。
参考文献:
[1] 王海怡.对完善我国短期外债管理方式的探讨[J].金融发展研究,2011,(9).
[2]窦智海.改进和加强短期外债管理的思考[J].南方金融,2007,(1).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YT,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