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修订版)的关键点分析
2013-06-28王红梅杨天学马聪丽
王红梅 张 晗 杨天学 马聪丽
(环境污染与健康研究室/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12)
环境保护部与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于2003年10月9日联合发布了《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技术政策针对我国废电池的污染防治从生产标识、收集、运输、贮存、资源再生、处理、处置以及污染较大的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均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然而,随着技术进步及市场主体消费者使用产品的变迁,废电池污染防治的重点发生了明显变化,主要体现在:(ⅰ)废电池种类的变化:市场主导种类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市场上一些电池(扣式、锌锰等)已不是主流,而伴随着电动车行业的兴起,多种充电电池(铅酸蓄电池、镍氢电池、锂蓄电池等)逐渐成为主流废电池;(ⅱ)处理工艺的变化:相比十年前的处理工艺,再生企业采用的处理技术也有较大进步,许多原始的火法再生技术逐渐被淘汰;(ⅲ)废电池再生规模发生了很大变化:以铅酸蓄电池为例,生产和再生厂已经从当年的200多家上升为1300多家,2009年最高峰时工商注册的企业达到1900多家,还未将一些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法拆解处理作坊统计在内;(ⅳ)信息技术领域的巨大变化:目前家庭人均电脑拥有量远远超过十年前,在一些人口密集的大中型城市,无线网络已能够覆盖许多社区和公共场所,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已从报纸期刊转为电子化产品,人均手机拥有量比十年前增加数倍,手机上网逐渐得到普及,以上变化均对废电池的收集方式产生巨大影响;(ⅴ)多个部委对废电池管理呈现从严趋势:以铅酸蓄电池为例,因其再生引起的环境问题近年来呈现高发态势。因此,针对废铅酸蓄电池的行业管理门槛也随之提高,2003年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再生铅的生产规模要求大于5000吨/年,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需求。而今,环境保护部、工信部等组织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简称电池协会)制定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对再生企业规模及新建项目都做出了新的要求,远远高于旧的政策标准。此外,对铅酸蓄电池再生时的厂址选择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考虑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对锂蓄电池的管理也类似,2013年工信部有关部门将对锂蓄电池以及锂蓄电池原料生产企业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与此同时,对废电池管理有了较大的政策变化,根据2011年正式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及《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废电池中的一些种类可能会被列入二批目录中,《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也将紧随国家大的管理趋势做出修订。
因此,2003年出台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需求。为了能够及时、客观的反映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以及针对废电池再生行业的管理需求,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启动了《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的修订工作,以便科学、客观、及时的制定出适应我国废电池行业管理需求的政策。
下面,我们就政策制定中的关键点进行分析。
1.管理废电池种类的变化
在旧版《政策》总则中的 “1.5 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减少以至最终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实际上,我国1997年发布了《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要求自2001年起实现电池生产低汞化(< 0.025%),2005年实现碱性锌锰电池无汞化(<0.0001%)。因此,自2005年后,汞电池在市场上逐渐淡出。近年来随着电动车的兴起,我国动力电池增长势头迅猛,在修订版《政策》中,废电池管理目标重点将针对铅酸蓄电池、镍氢电池和锂蓄电池,原因在于这三种电池的产生量和废弃保有量近十年增长迅猛(见表1,表2和图1),未来的环境管理形势不容乐观(王红梅,2012)。
表1 铅酸蓄电池、镍氢电池和锂蓄电池的社会产生量(包括全年销售量和企业自用消耗)
表2 铅酸蓄电池、镍氢电池和锂蓄电池的废弃产生量
图1 镍氢电池的社会产生量和废弃保有量
在旧版《政策》中,规定“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实际上我国《危险废物名录(2008)》对电池废弃物相关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见表3)。在修订版《政策》中,将依据国家最新规定的危险废物名录对相关内容做出规定。
在旧版《政策》中,虽然对电池的污染防治做出了要求,但是可操作性不强,例如总则“1.9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再生及处理处置体系和设施建设,推动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在修订版《政策》中,政府的职责将更加明确,将与工信部、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方向一致,将切合实际地提出通过“明确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加大关键共性技术的公关力度,加快成熟使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源头减量替代,突出生产过程控制,强化再生利用规范,努力促进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行业绿色发展”等实现污染控制。
表3 电池生产及再生过程相关的危险废物名录
2.电池的生产和使用
与旧版《政策》相比,修订版《政策》将与数字化信息相结合明确电池分类标识设计,引导公众及社会团体进行一般电池的回收。
旧版《政策》中“2.8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氢镍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等可充电电池以替代镉镍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拒绝购买、使用劣质和冒牌的电池产品以及没有正确标注有关标识的电池产品”,以上内容比较空洞,如何进行鼓励才是重点,缺乏引导性的措施。在修订版《政策》中,将对生产企业做出要求,从源头杜绝劣质和冒牌的电池产品及没有正确标识的电池产品,将配合信息技术和多种经济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新型环保产品。
针对电池的生产,与旧版《政策》中“鼓励开发低耗、高能、低污染的电池产品和生产工艺、使用技术。鼓励电池生产使用再生材料”总体思路保持一致,修订版《政策》中的管理思路将更加明确地提出绿色环保的电池生产工艺。修订版《政策》将对主流电池,从生产上鼓励采用新技术,限制或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
3.电池的收集方式
修订版《政策》将明确不同种类电池的回收方式,提高全社会废电池的回收效率。
旧版《政策》规定“扣式电池由制造商、进口商、使用商等进行回收”,实际上,此类电池在消费者使用后因不具备太多的市场回收价值,很难让消费者直接交由经销商进行单个电池的回收。本课题经过问卷、座谈、随访等方式对我国废电池回收的方式进行了调研,分析结果显示影响废电池回收的主要因素还是经济利益。对于一次电池,如扣式电池、5号、7号碱性电池等,在消费者将其废弃后,因它们体积过小,市场价值不明显,所以一般没有专业回收机构回收。有些社区即使设置了废电池回收装置,也不知道该交由什么机构进行处理、处置。而对于那些已存在回收价值的铅酸蓄电池或回收后可重复使用的手机电池,则会有一些主动上门的商贩进行回收。
可见,目前有效回收电池的途径基本上是以利益驱动型为主,从消费者到商贩或维修站。虽然有一些再生厂也设置了自己的回收点(如格林美),但回收能力有限,回收效率不高。因此,对于废一次电池,最佳的回收方式是采用社区设置回收箱进行回收。对于铅酸蓄电池,因其污染较大,一些小商贩在回收过程中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直接将酸液倒入城市管网。为从回收源头进行污染防治,修订版《政策》将鼓励生产者利用其销售网络进行回收、再生,企业利用其现有网络进行回收等。
修订版《政策》将鼓励废电池的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产学研结合发展废电池的再生处理技术。除现已明确的铅酸蓄电池外,其他类的电池也将被鼓励其资源再生。
4.运输方式
关于废电池的运输要求,修订版《政策》将遵循旧版《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对于废电池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将做出明确定义。整只废电池应该不属于危险废物。在废电池的包装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废电池结构完整,不得将废电池破碎、粉碎,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在铅酸、镍氢、镍镉等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将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要求,并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修订版《政策》将对废电池的运输过程做出明确的防泄漏要求。
5.贮存
修订版《政策》将对废电池的收集点、贮存点做出明确地要求,尤其对资源再生过程中和处理、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6.资源再生
旧版《政策》提出:“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当以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回收处理为主,审慎建设废一次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因大多扣式电池也属于一次性电池,所以此提法有些不妥。修订版《政策》将明确提出对现阶段已成熟的再生工艺中的技术要求及厂址选择要求。在废电池再生厂址选择中,首先满足国家最新要求的规定,必须考虑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电池再生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工艺流程中涉及危险废物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厂应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运行,参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从保护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修订版《政策》中将对再生过程中(拆解、破碎、分选工艺)涉及到的操作方式及操作场所、设施做出严格要求,如鼓励在负压密闭的设施中进行机械破碎。并根据国家清洁生产要求,对水、气等排放做出相关约束。与此同时,如何通过采用先进工艺,减少生产过程中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如何实现尾气达标排放等问题,都将在修订版《政策》中做出更为明确地规定。修订版《政策》将鼓励开展废电池资源再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资源再生率,最大限度的保护人体健康。
7.处理处置
考虑到目前我国人口密集的一些大中型城市,由于土地资源紧缺,垃圾处理方式越来越倾向于焚烧。因此,修订版《政策》将明确不得将废电池与普通生活垃圾混在一起,提出废电池将以资源再生的方式逐渐替代填埋、焚烧的方式,争取将废电池环保、有效、经济地进行处理、处置。修订版《政策》推行废电池的资源再生技术,暂时没有处理技术的区域,为便于将来废电池再生利用,将实行特殊的分区分类填埋处置或贮存。
8.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
随着铅酸蓄电池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国家各部门对铅酸蓄电池生产和再生的要求不断提高。旧版《政策》规定“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及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的限制,这明显与国家新出台文件不一致,旧版《政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国家铅产业政策体系包括产业规划、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技术升级等,主要针对有色金属产业和再生有色金属产业规定了调整方向和重点,行业新建类和限制类项目、鼓励及淘汰技术和工艺等。
在2012年8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布了《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该《准入条件》明确要求“新建再生铅项目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单系列生产能力,下同),淘汰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鼓励企业实施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到2013年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并要求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蓄电池,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此处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中的有关要求。新的国家政策对再生过程的污染排放也做出相关要求:现有再生铅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85千克标准煤/吨铅,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6%,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2%,废水循环利用率应大于98%。现有再生铅企业综合能耗指标应在2013年底前达到新建项目标准。
总之,修订版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将体现与其他部委发布的政策相一致原则,并结合更明确的回收、贮存及运输要求,特别对废铅酸蓄电池实现全方位的污染防治。而且修订版的《政策》将体现污染防治工作的前瞻性,在体现企业现有技术的同时,积极推广先进的技术,更加科学、有效地逐步实现我国废电池污染防治;在体现环保为基本理念的同时,实现与国家其他多个部门密切协调发展。
[1] 王红梅,刘茜,张晗. 几大类废弃电池的产生量估算.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11):249-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