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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基本现状

2013-06-25何思潞徐晓婕李敬尧

中国信息化·学术版 2013年3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社会保险

何思潞 徐晓婕 李敬尧

【摘 要】个体工商户一般以中小型规模存在,工作种类危险系数小,难度较低,所以,虽然在这类群体里存在社会保险购买率低的现象,但由个体工商户中社会保险购买问题出现的纠纷在整个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中占据的数量微乎其微。我国的法律是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相关的社会保险,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能更好的保护到劳动者,但对于个体工商户这类主要以维持生计为主的小型经济体,更多的会导致既不能使劳动者得到保障,又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的尴尬局面。本文主要通过考察个体工商户的存在形态及盈利模式,就其雇主是否具有购买社会保险金的能力,以及是否有能力担任购买社会保险主体的责任进行了讨论,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 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3-0390-01

一、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及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基本现状

个体工商户一般规模较小,工作种类危险系数小,难度较低,因此对雇员的人生安全基本不构成威胁。经调查,个体工商户的工伤发生率为14.86% ,正是凭借着较低的工伤发生率,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在存续期间,由工伤引起的相关社会保险问题以及涉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纠纷较少,因此一直不能引起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员对购买社会保险的足够重视。另外,大部分个体工商户雇主以及雇员对各类基本社会保险政策不清楚,与商业保险混淆在一起,对社会保险的意义、作用认识模糊,存有疑心,害怕上当受骗。不少雇主不知道或者不愿意依法为雇员办理各类社会保险,部分个体工商雇户主认为给雇员发放的工资,已包括了雇员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参不参保是雇员自己的事,自己已经尽了义务。基于种种原因,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面不宽。调查结果显示,个体工商户中雇主为雇员购买了社会保险率几乎为零 ,即没有雇员享受到了个体工商户雇主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工伤、养老等保险待遇。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雇主连自己都没有参保,更谈不上给雇员参保。

(二)法律对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我国对于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的保险,我国《合同法》在其第十七条第七项中规定了劳动合同书中应当具备的社会保险条款,以及《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的情况。

二、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赔偿工伤费用种类过多

根据2011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可知,当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或者潜伏中的工伤(一般为七至十级工伤),用人单位就得支付一系列的费用,比如在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伙食补助、转院费用等,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在申请人罗会凯诉被申请人单位某区汇龙东路耶咖雪啡茶楼一案 ,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而依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支付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但若是对于一个收入甚少的个体工商户雇主而言,如果遇到一个七级以上的工伤,那么支付一个工伤的所有补偿金,就可能是他们一年左右的收入,甚至更多,这样的结果可以说是无法被个体工商户雇主所接受的。虽然此情形在本次的调查中没有明显的反映,但却是我们在对有过工伤经历的员工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可以思考到,并且切实存在的问题。因此个体工商户是否有能力去承受这一系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生活津贴、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以及个体工商户到底应该以多大的份额承担工伤补偿金,这都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三、小结与讨论

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我国的法律也是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相关的社会保险,这种规定的确能更好的保护到劳动者,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却会造成既不能使劳动者得到保障,同时又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的尴尬局面。个体工商户规模小,盈利少,再加之其用工的随意性、灵活性等特点,使得闲散于居民生活中的剩余劳动力得以集中利用。本文认为,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一个较高的标准来要求在个体工商户中能够得到同样的实施,在相对比较大的经济负担之下,个体工商户雇主会为了节省这笔支出,从而回避招聘员工,独自经营,或者是缩小经营的规模,如此一来,而被个体工商户集中起来的闲散劳动力,又会回归社会,造成失业率上升的局面。不否认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好的制度,但是只是由于这一制度的强制性,将工伤发生率极低的个体工商户也全全包含了进去。在实践中,有部分个体工商户雇主自己都未购买社会保险,更何况是要求其为雇员购买相关的社会保险。所以本文建议,将个体工商户排除在必须为雇员交纳社会保险金的主体之外。

只有经济基层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社会才能进步,才能真正的构建和谐的法制社会。规制大中型单位容易,因为他们的存在比较集中,并且他们的规模大,一旦管制,法律的目标性也比较强。但是规制其中的劳动关系却不是容易的事情,个体工商户分散,不集中,他们也具有更大的自由性,想要对其进行规制,只有循序渐进的将法律意识深入人心,才能让社会的法制化前进。个体工商户中的劳动关系被社会的关注少,存在问题多,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和谐发展。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的完善是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的特点,完善对个体工商户中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我国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董保华:《论非标准劳动关系》,载《学术研究》第2008年第7期

[2] 陈晓宁:《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载《时代法学》第2010年第3期

[3] 马跃如,夏冰:《论<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现状与问题——以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立法规范为视角》,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第2011年第2期

[4] 杜兴洋、徐双敏:《国外政府促进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载《学习月刊》第2005年第5期

[5] 张景鸣、李博:《黑龙江省个体经济发展调查问题研究》,载《内蒙古统计》第2011年03月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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