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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报销”不能实行普惠政策

2013-06-19文/王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10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限额大病

文/王 利

“二次报销”不能实行普惠政策

文/王 利

王 利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局长、内蒙古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是根据当地的社平工资确定的,因此各地区的最高支付限额也不同。最高支付限额主要是考虑到大病重病患者的经济承受压力,体现了医疗保险保基本保大病的宗旨。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无可非议应当在基本医保统筹内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实际就是超出了当地政策、规定报销的范围,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如果再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就超越政策界限,谈不上最高支付限额,即成为无封顶线地区,这样会给当地医保基金造成压力,同时也不符合政策。

目前,有许多地区采取“二次报销”的方法解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它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实际也是“打擦边球”)解决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但是,“二次报销”不能实行普惠政策,只能在重特大疾病群体中实行,针对因病而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特殊困难人群。有的地区通过商业保险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这种办法有效地解决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医疗费用人员的自付负担,是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把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的有效方法。“二次报销”有很多种方法,但不应实行普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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