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式普惠”损害医保公平
2013-06-19文/张晓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10期
文/张 晓
“平均式普惠”损害医保公平
文/张 晓
张 晓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医疗保险系主任
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就是消除或缓解参保人员遭遇疾病风险的经济负担问题,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生。医疗保险政策中最高支付限额的设定一般仅与基金支付能力有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很有可能仍属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这是制度政策设计时的基金测算风险控制点和风险控制方法,而且也还是较小概率的事件。
从基于公平的角度和效率原则,实行“二次报销”的政策设计是可取的,也是可行的,但要强调的是,其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要有明确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也就是要有准入条件,除基金额度外,也可考虑其他限制条件,如家庭经济状况等;二是实施报销的基金来源必须予以明确,是从累积节约的资金中划拨,还是在当年的基金中进行分配,抑或动用特定的风险准备金等,否则,难以保证政策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可持续性。值得商榷的是二次补偿的基金按不分家庭收入实行“平均式的普惠”作法,既可能损害公平,也可能没有效率。这种“平均式的普惠”补偿,对某些参保人员和家庭而言,不能真正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而对另外一些参保人员和家庭,其补偿带来的政策效用却并不一定高。这种补偿将分散补偿水平,导致政策效能降低,是一种得不偿失的政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