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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法律诊所教育的问题与应对

2013-06-08刘晶

学理论·中 2013年4期
关键词:应对问题

刘晶

摘 要: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独立学院中的开展刚刚起步,在实际运行中主要存在着教学理念与评级体系落后、定位模糊、时间、案源和经费无法保证的问题。立足于独立学院的现实情况,民办高校应当将其设置为专业选修课,科学评价其工作量,同时改革和完善法律诊所的课程设置,保证其实践所需要的时间,并且通过法律援助开发案源,多种渠道筹措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专项经费。

关键词:法律诊所;问题;应对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243-03

“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由“诊所式法律教育”一词派生而来[1]。该教育发端于美国,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引入法学教育,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知名高校才率先引进该课程,并将课程定名为“法律诊所”,产生了较广泛的影响。目前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已达70余所,几乎覆盖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措施和内容。

一、独立学院中法律诊所教育存在的问题

正如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所说:“无论现在和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2]真正的法律就是社会本身,也就是“活法”,“‘活法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即使它不具有法律命题的形式”[3]。法学课程的学习必须深入到社会生活当中去,切实地把法学理论融汇到司法实践中去,法学教育才具有永久的生命力。法律诊所就是这样一种教学模式,通过基层司法案例的具体诊断与代理出庭,“学生律师”增强了职业技能,真正理解了现实中国社会的“活法”。当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各个民办高校法学院蓬勃开展,经过这些年的运行,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传统教学理念与教学评价体系落后

中国几千年以来一直秉承“师者,传道、授业、解惑”的教育理念,法学学科一直属于社会科学,一直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同时,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亲缘上一直倾向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成文法,强调公权力的顺畅运作,辩护活动的开展远远没有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和活跃,因而其法律教学方法简单而稍显单调。相比较而言,采用当事人对抗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遵循竞技式司法理论,庭审场面往往充满了对抗的火药味,辩护人与案件相关的每一个细小问题都不放过,辩护活动得以充分而有效地开展。是故,其强调法学教育的实战演练,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增强学生将来的职业能力,采用诊所式的法律教学机制。我国独立学院最近几年才刚刚起步,在教师中普遍采用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教学理念还有待于进一步革新。

目前独立学院的业绩考核系统和职称评审条件都不利于诊所式法律教学的开展。要么把法律诊所归于实训课程,按照实习课时计算工作量,仅有象征性的一点补贴;要么按照一般的法学教学方式计算工作量。实际上,诊所式法学教育中的教师需提前开发案源,启发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案情,并且要知道学生的实际调查、取证和开庭等,比以上两类教学方法均耗费时力。另一方面,独立学院教师的职称评价体系才刚刚建立起来,学院并没有将其与职称评定体系中科研工作量挂钩,因此,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师对该项教学方法常常缺乏激情,敷衍了事。

(二)定位比较模糊

虽然当前很多独立学院的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律诊所,但是对于法律诊所教育应当如何定位,一直没有定论。诊所式的法律教育究竟是一种教育模式还是一种教学方式?或者是一门法律专业类的课程?如果是法学专业课程,应当将其归属于必修课、选修课抑或是实习?这些问题,在独立学院还有待于进一步厘清。

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诊所课程的设置基本上都是限制选修课,课程的规模受师资力量、教育经费和设施的限制。法律诊所的教学课程不同于传统的法学课程,学生在教室里听讲,老师在讲台上面讲授,学生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必须承担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静态指导与动态监控,实际耗费工作量大,因此,很多教师不愿意担任该课程的教师。

(三)坐诊时间无法保证

法律诊所作为一门选修课程,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目前独立学院大都将其设置为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上期的选修课。该阶段学生普遍存在着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以及就业的问题,时间紧,压力大,课程预期的教学效果难以实现。况且,一个案件从受理、起诉到审判过程结束,往往需要经过一个学期以上甚至一年的时间,所以,时间问题也是制约独立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

(四)案源十分有限

法律诊所教育需要一定的案件作为教学内容。但是,国内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除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几个少数的著名高等学校之外,其他院校均存在这案源数量不够,法律诊所课程无法有效开展的情况。东湖学院的政法学院法律诊所从2003年成立至今,每年都要举办一期。十年时间里,共代理案件20件,平均每年2件,案件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学生职业实践的需要。独立学院如何发掘法律诊所的案源,十分值得探讨。

(五)经费来源十分狭窄

与一般的实践课程相比,法律诊所需要更多的物质条件支持,原因在于法律诊所中的调查取证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课程,其经费应当由院校保障,但是,各个学校的教育经费数额根本不能满足法律诊所教育的需要。2000年第一批次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教育的法律院校主要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其他大多数学校都存在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一部分独立学院借助自筹的社会经费和院里的拨款勉强维持,其他独立学院该课程均不能有效运转。原因一方面在于独立学院在国内高校中声誉还有待提高,一些社会资金首先考虑的是知名高校;另一方面在于独立学院一直是自我运转,没有上级教育部门行政拨款的支持。

二、独立学院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建议

(一)科学评价法律诊所的工作量,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担任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师,其工作量往往比较繁杂,既要讲授司法实务经验,又要对学生代理的案件进行动态的跟踪与指导。一个案件,可能要经过一年的时间才能得到最后的审判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对学生撰写的司法文书、调查取证的方式、与当事人沟通的司法艺术等,都要进行审查,一旦其出现纰漏,教师可能就要承担责任。因此,笔者建议改革法律诊所教学的工作量计算办法,比如可以以其法定课时1.1-1.5倍的比率来计算工作量;另外,如果案件胜诉,还要制定相应的标准来增加其科研工作量,以此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激励机制。

(二)将法律诊所定位为专业选修课程

关于法律诊所的教学定位,笔者认为其与公办的高等院校应当有所区别。对于独立学院来说,应当强调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而不是科学研究的能力。因此,将其定位于法学课程比较合适。

那么,到底是定位于专业必修课?抑或者是专业选修课?法律诊所教学除了耗费时间和金钱外,还需要大量的办公设施,况且由于其运行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一般要在大三以后法学主干课程学习之后才能开设,学生要考司法考试、找工作等,他们的精力也非常有限。因此,笔者建议将法律诊所定位于专业选修课,针对确实有兴趣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学生,给其提供一个扎扎实实实践的机会。同时,选修的人数又不太多,可以兼顾财力与时间的平衡。

(三)改革和完善法律诊所的课程设置,保证其实践所需要的时间

目前,独立学院在教育资源占有上面与公办高校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还没有打开知名度,因此可以进行法律诊所教学的案件数量非常有限,这种情况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应当没有太大的变化。即使有案源,相信大部分也是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基本不涉及经济法、劳动法等其他非核心的主干课程。民事、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前两年的本科学习中就可以结束,因此,笔者建议将法律诊所类的课程设置提前到大三上期,这个时间学生还没有开始为就业、升学准备,时间较宽裕。另外,关于法律诊所的学时,笔者认为以36学时为宜,其中讲授实务知识12学时,剩下的24学时由学生自己展开业务实践,包括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委托、调查取证、代为出庭等等,每一个案件可以由多名学生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协作,以此弥补学生知识、能力上以及时间上的不足。一个案子如果客观上超过了一个学期,超过部分可以按毕业实习计算学分,从制度上鼓励学生选择该门课程。

(四)量力而行,多渠道解决案件来源问题

法律诊所作为一门课程,需要有相对稳定的案源提供给学生,没有案源教师和学生有劲使不上,诊所课程就处于“无米下锅”的境地。公办高校尚且面临案源不够的问题,独立学院的案源更少。当前,我国司法资源还是分有限,加上律师收费相对来说比较多,因此大多数社会弱势群体常常徘徊于司法的救助程序之外,甚至寻求上访、闹访等法外途径解决纠纷。独立学院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活动,在乡土、社区等基层单位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有学生或者教师轮换坐班,获得案源。这些弱势群体所涉及的案件往往较多,也是当前司法领域重点关注和谐社会重点解决的案件,比如农民工讨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以及社区的邻里纠纷案件等等,在这些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学生必须将法律知识与中国的实际国情结合,真正地理解法律就是社会生活本身的含义,对其以后的司法工作生涯大有裨益。

另外,独立学院法学院相当多的教师已经从事律师实务工作多年,在司法领域里也有一定的资源,也可以为法律诊所提供相当的案源。对这些教师在职称晋升、待遇、工作量等方面可以实行不同于非诊所教师的管理体制。这样,诊所课程对教师而言就具有更多的吸引力,诊所案源也会随着诊所课程的逐渐成熟而增多。否则,中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也只能是昙花一现,或永远处于非主流的地位,难以成“大气候”。

(五)多方筹措资金,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法律诊所应当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出发,立足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多渠道的融资途径,实现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首先,加快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一套法律援助的社会捐助机制,为民间资金的引入开辟道路。其次,允许法律诊所的学生在办理援助案件时收取必要的少量费用,如交通费、餐费、文件打印费等。再次,独立学院应该为法律诊所教育提供支持。学校至少要为法律诊所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维持经费;同时学校还可以采用网络、电台、报纸等媒体形式,广泛报道独立学院法律援助的成功案例,扩大其知名度,反过来更有利于法律诊所的案源开发和经费筹措,对于学校的招生规模和收费标准也可以因此而适当提高。最后,继续积极申请国内外各种法律基金的资助,鼓励教师申请法律诊所类的相关省级、国家级项目。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下,使学生不得不独立地解决实际问题,他们不能再单纯地依赖教师给予的答案,而注重亲自动手和自我培养。他们会更加注重所承办“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努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的责任感大大增强,独立性也大大增强。“真正的学习是在社会互动中,在冲突、混乱和惊慌中产生的”,诊所法律教育使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得学习利益,维护社会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

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

[2]严存生.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226.

[3]Enrich.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ology of Law[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6:493.

(责任编辑:田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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