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术观视域下广义的武术概念*
——基于对武术与体育关系的剖析
2013-06-05杨建营
杨建营
(1.浙江工业大学体育科研所,浙江杭州310014;2.苏州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江苏苏州215006)
大武术观视域下广义的武术概念*
——基于对武术与体育关系的剖析
杨建营1,2
(1.浙江工业大学体育科研所,浙江杭州310014;2.苏州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江苏苏州215006)
为理顺武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确立与“大武术观”相适应的广义武术概念,首先剖析了狭义的“体育武术”概念存在的问题,在回顾武术的体育化进程的基础上,剖析了“坚持武术属于体育范畴”的几个典型观点分别存在的问题,指出并不是所有的武术内容都属于体育,无论是古代,还是现在,或是将来,体育都不能涵盖整个武术。基于以上讨论,遵循形式逻辑界定概念的原则,提出广义武术的概念:武术是源于中国的围绕技击而拓展的徒手或持械的人体运动文化。
武术;体育;关系;武术概念
1 论题提出的依据
2011年3月在山西太原举办的第一届全国武术协会主席和秘书长联席会上,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任高小军提出:武术工作在宏观指导上要树立“大武术观”,“大武术观”是“站在全局的层面上,以对武术事业整体发展高度负责和包容的心态看待武术的一种价值观和认同感”[1]。此后在多种场合他对“大武术观”理论和实践意义进行解释和阐述,并提出“深化大武术观研究是武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理论基础”[2]。武术研发部主任罗卫民对此撰文指出:“大武术观是在全面系统总结过去武术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的指导当前和今后武术工作的基本思想和根本观点”;“公开正式提出大武术观已经为中国武术未来的发展开拓规划出一条更加宽广的道路”[3]。
“大武术观”对开辟武术发展之路的实践意义不言而喻,然而,就武术基础理论而言,目前的理论是否与这种新的指导思想相匹配?以最基本、最基础的武术概念为例,武术界对其界定一直争论不休,一种观点将武术定位于狭隘的身体运动层面的体育运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体育无法涵盖武术,武术的外延要比体育大得多。第一种观点基于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体育专业院校各版本教材对武术的界定,属于官方认可的主流观点;第二种观点以武术界著名专家及一些青年博士为代表,如邱丕相、李印东、杨建营等的研究。早在20世纪90年代邱教授就提出“难道由于武术归体育部门来管,它只带有体育属性吗?诚然不能”;“从广义上说,武术的定义并不是体育能够涵盖的;从它的功能来说,也不局限于体育”[4],2009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武术研究院组织在河南登封召开的“关于武术定义”的大讨论前,邱丕相教授所作的主题报告,在历史地、发展地剖析武术基础上,提出三种不同的武术,即:“作为生存自卫技能的武术”、“体育的武术”、“文化的武术”,并分别对其进行了概念界定,在此基础上归纳了武术的总概念。但是当局者并未采纳这次大会唯一的一个主题报告的观点,最终仍将武术限定于“体育”范畴之内,该观点只能作为一种不同声音见诸笔端[5]。李印东博士的学位论文将广义的武术定位于“个人防卫实践活动”[6],杨建营则将武术定位于“运动技术体系”[7]。体育到底能否涵盖武术?将武术仅仅定位于狭隘的体育是否限制着武术的发展空间?本文将立足于对武术的体育化进程的回顾及对较为典型的不同观点的剖析,证明体育难以涵盖整个武术,从而提出“大武术观”视域下广义的武术概念。
2 建立广义武术概念的大原则
既然是要确立“大武术观”视域下广义的武术概念,那么,就要跳出体育,从更广的视野认识武术。对于武术的整体认识,我们比较倾向于温力教授的观点,武术就是中国的武技(温力教授在给研究生上课时多次阐明这个观点,他在2009年7月于河南登封召开的关于武术定义的研讨会上又重申了这个观点)。武技泛指世界各国与武打有关的技术,是一个属于全人类的大概念。如果将世界武技和中国比作两条线,那么其交点就是武术,如图1所示(此图与温力教授的理解略有区别,将温力教授的一条线“中国传统体育”改为了“中国”)。修正后的这种认识囊括了中国所有与技击有关的技术,这正是广义武术概念立论的前提。
图1 对武术的理解图示
3 对“体育能否涵盖武术”的剖析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几乎所有的武术教材都将武术限定于体育范畴。2009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确定的武术新定义,仍将武术的上位概念界定在体育之内。由此,武术的体育定义是目前得到官方认可的一个主流定义。那么,武术的体育定义是如何形成的呢?
3.1 武术的体育化发展简析
关于武术与体育的关系,武术史学者林伯原曾指出:到19世纪末,“民间武术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偏重于格斗技能的应用,以武术为体育的旗号尚无树立的条件”[8];老一辈武术家张文广也指出:“到了清末,武术的体育化进程基本完成”[9]。20世纪以前,民间武术更多地作为一种生存自卫技能或谋生手段而存在,一般人习练武术的最主要目的是出于自身安全需要进行防身自卫,还有大批行走江湖的镖师、上层人士的保镖、看家护院的家丁、保护一方安宁的保安、公安,都将武术作为生存技能。定性地讲,武术自原始社会产生,穿越整个冷兵器时代,一直到20世纪初,一直作为一种生存自卫技能而存在,健身强体也只是武术的附属功能,运动竞技只是武术的辅助形式。
作为实用技击术的武术开始向体育演进,是在20世纪前期,西方体育大量涌入之后。当时东西文化碰撞,体育界发生了一场“土洋体育之争”,很多人开始挖掘武术的体育价值,试图以武术作为中国土生土长的体育,与西方体育抗衡。他们“一变致用之志,而以武术为卫生之方”[10],更多地从强身健体的角度来认识武术,力图说明武术与近代体育的一致性。如有人采用近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整理武术,吸收并运用西方生理学、解剖学、心理学、力学、卫生学知识来论证武术的健身作用和运动原理,效仿西方体育的开展方式组织武术活动。还有人从健身角度将武术重新分门别类,如形意拳、八卦拳、八极拳、罗汉功,被列为“强健筋肉,发展体力”类;少林十二式、太极拳、苌家拳二十四气、各种内功,被列为“流通气血,强健精神”类;各种运动捷速、跳跃便利的长拳,被列为“活泼肢体,敏捷思想”类[10]。这种以锻炼身体为标准的分类方法与古代的各种分类方法截然不同,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武术向体育转型的新趋向。1932年的《国民体育实施方案》对武术的表述:“国术原我国民族固有之身体活动方法,一方面可以供给自卫技能,一方面可作锻炼体格之工具”,正客观地反映了当时的武术正处于由实用技能向体育运动转化的中间过渡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殊的政治环境不允许武术讲技击,武术技击对抗运动比赛被取消,这种大环境加速了武术的体育化速度,武术被划归体育部门管理,只能沿着体育的方向发展。1961年版体育学院本科讲义《武术》对武术的概念表述“以拳术、器械套路和有关的锻炼方法所组成的民族形式体育。它具有强筋壮骨、增进健康、锻炼意志等作用;也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一项民族文化遗产”,只字不敢提及武术的本质属性“技击”以及最主要的功能“防身自卫”。自此以后,所有版本的权威武术教材都将武术框定在民族体育范畴。
武术原本是一种实用技击技术,技击是其本质属性,这决定了其最初的主导价值功能是技击防卫,但是,练习武术也可以起到强健身体的作用,同时可以在相对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竞技比赛,因此武术也具有体育属性,只不过古代其健身功能只是附属功能,同时也很少举行相对安全的条件下的竞技比赛而已。也就是说,其体育属性不是主导属性。不可否认,武术古代史上,有些内容就已经由实用技击术发展成了类似的体育类活动,但是,那并非主流,古代武术的主体仍是一种实用技击术。20世纪前期开始,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使然,人们开始弱化武术的本质属性和最初的主导功能,而强调它的次要属性和附属功能。这样作为实用技击术的武术才开始向体育方向演进,一方面举办了相对安全的条件下的竞技比赛(如中央国术馆的国术国考),另一方面其强身健体的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凸显。20世纪后半叶,由于对武术技击发展的限制,武术被完全框定在体育范畴,以至于后来作为体育运动的武术逐渐发展成为武术的主体,但是,也不排除在民间和军警部门,一些作为实用技击术的武术仍然存在。
武术发展的重心由实用技击术转移到能够保证安全的竞技运动和突出强身健体价值的体育运动,正是其20世纪发展变化的实质。但是,武术的这种发展变化只是其发展重心的转移,而非整体的转移。从定性的角度确切地讲,古代武术的主体是实用技击术,现在的武术的主体是体育运动。而很多学者及当局者的研究范围仅仅限于已发生上述变化的体育范畴中的武术,而没有兼顾还未发生变化的按原方向发展的武术,这是体育武术的定义得以确立的原因所在。
3.2 对体育武术观点的剖析
调访中发现:虽然目前体育的武术是一个主流定义,但是,持武术体育定义的名家仍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实用技击术从来就不属于武术范畴,它只是武术发展的基础;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冷兵器时代,武术是一种实用技击术,现在,武术是一种体育运动;还一种观点认为:无论生死搏斗的技术,还是具有安全保障的技术都属于体育范畴。
第一种观点将古代作为中国的武打技术之主体的实用技击术以及现在仍然存的非主流的实用技击术,均排除在武术范畴之外,只将那些古代在实用技击术基础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开始了体育化发展的少量内容,以及现在作为主体的体育化发展的技术,才称为武术。
持这种观点者以体育史研究出身的学者为主。他们很少有武术运动实践的经历,大多根本就没练过武术,只是根据对体育史的研究,用体育史学者所研究的体育项目(大多是西方体育项目)的标准,来评定武术,符合他们对体育一般认识的武术内容才称为武术,否则,就排除在外。这种认识有“先入为主”之嫌,首先假定武术是体育项目,然后根据这个框框去评定历史上的武术,符合这种定义的就框进来,不符合的就排出去。这种“先入为主”式的思维把中国的武打技术人为地分成了实用类和体育类两大部分,只将其中的体育类称为武术。假设这种观点成立,那么,实用类的技击术应该采用什么称谓?实用类和体育类合起来,又应该采用什么总的称谓?对此,很少有学者进行研究。值得注意的是,为区别起见,有学者的笔下出现了“武艺”一词,但是具体武艺是指以上两类的总称,还是专指实用技击类,却没有明确说明。实际上,无论字面含义,还是一般大众的普遍认识,或权威辞书的界定,“武术”与“武艺”根本没有区别。如《辞海》对“武术”的解释是“亦称‘武艺’、‘功夫’,旧称‘国术’”[11]。以“武艺”来区分“武术”实际上是在玩文字游戏。用“武术”一词来表达中国的武打技术,可统揽以上各类技术,是最明了的表达。
之所以否定以上观点,还在于,从技术角度讲,实用类攻防技术与体育类攻防技术没有本质的差异。目前作为体育运动的武术具有三个技术走向:一方面沿着强身健体、养生益寿的方向发展,如大众太极拳;一方面沿着体育艺术的方向发展,如竞技武术套路;一方面沿着竞技对抗的方向发展,如竞技散打、短兵、长兵对抗等等。作为体育武术之一支的竞技对抗方向与原来的作为生存自卫之术的实用术,仅仅从技术角度而言,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都以追求如何克敌制胜的技击为本质。如果说两者有“质”的区别,那么这个“质”指的是对抗结果方面的“质”,一个是输赢胜负的体育竞技,一个是制服、致伤、致残,甚至致死对方的搏斗。在纯技术领域,两者遵循基本相同的运动规律,根本没有“质”的区别。以体育类武术中的现代散打为例,摘掉手套、护具以后,完全可以致伤、致死对方,可以说与实用技术无异,如果再放开禁击部位的限制,可以说就是实用技术。摘掉护具、手套,放开禁击部位的散打比赛其实就是古代的擂台赛。这正如古代兵枪训练时,安全起见可以去掉枪头,带上护具,而上战场时,必须用真枪一样,只是安全程度不同,仅从技术角度而言,平时训练的技术与战场上使用的技术没有质的区别。因此,作为竞技对抗的武术散打与原来的武术实用技术在技术方面没有质的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能够保证安全等因素。
既然武术是一门运动技术,而在技术方面两者没有“质”的区别,那么,就没有必要将其强行分开,武断地把其中之一强行排除在武术的大门之外。就像自行车,现在,中国人绝大多数将其作为交通工具,而西方人多数将其作为运动工具,我们如何区分自行车是交通工具,还是锻炼工具?现在中国的一些白领、官员,为了健康,上下班时由开汽车改骑自行车,那么,我们将这些骑自行车人的运动界定为体育运动还是实用交通?很难区分开来。现在大学体育开设武术选修课,应广大学生要求,在教学内容中增添了擒拿格斗等攻防实用技法,很多学生上课的首要目的是防身自卫,其次才是强健身体。这些教学内容属于实用技击术,还是属于体育?也很难分清。
根据走访调查,一般大众对武术的理解基本局限于“打”的技术,这种“打”无疑既包括实用技术的“打”,也包括体育竞技的“打”,但更偏重于实用技术的“打”。因此,体育的武术在人民大众心目中仅仅是武术中的一小部分。将武术自始至终框定在体育范畴的观点,不符合人民大众的普遍认识,由于脱离了实际,所以只能在一个狭小的理论圈子里,得到极少数人认可。将中国的实用技击技术与体育化发展的武术技术合二为一,通称为武术,才是符合一般大众认识的客观结论。
第二种观点是以“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哲学思想而展开的,认为:古代,特别是冷兵器时代,武术是一种实用技击术,随着武术逐步退出军事舞台,特别是发展到现在,武术成了一种体育运动,我们不能用古代武术的标准来衡量现在的武术,也不能照搬现在的标准去评判古代的武术。他们还据此指出:虽然古代武术是实用技击术,但是,由于现在的武术是体育运动,所以,目前在民间或军警中仍然流传的实用技击术,不属于武术范畴。
这种认识给人以“画地为牢”的感觉,用目前对武术的体育定义这个框框去评判目前繁杂的武术内容,不符合标准的就排除在外,而对古代的武术则用完全不同的标准。这种做法未免太机械,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分析事物的思维方法。根据这种理解,此武术非彼武术,现在的武术与原来的武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承认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总有一些陈旧的、不适合时代发展的内容将被历史淘汰,而同时一些新生内容又将产生,但是,如果淘汰了原事物的主体,那么,这个发展了的事物就成了另外的事物了,为避免混淆,还不如给其中一个换一个称谓。
实际上,这种观点对很多问题很难说清。比如:根据其观点,冷兵器时代,中国的实用技击术一直是武术的主体,随着时代的发展,这部分作为实用技击术的武术发展呈下降趋势,而作为体育的武术呈上升趋势,那么,从历史的哪一刻起,原来作为武术的主体的实用技击术就被排除在武术的大门之外了?从我们给武术下体育定义的一霎那?从这一时刻,就将本来作为武术主体,现在只是弱化了的实用技击术,驱逐出武术范畴?这未免太主观。——武术发展有其客观规律,不能以某些学者或主管部门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我们还可以用反证法证明这种观点存在的问题。根据其观点,由于现在的武术是体育运动,因此,用体育武术这个框框去套,在民间或军警中仍然流传的实用技击术因不符合这个定义,故就只能被排除在框外。如果这种推论成立,那么,也可以用古代武术的框框去套古代武术。众所周知,在古代虽然武术更多地作为实用技击术而存在,但也有体育化发展的例子。像三国时期曹丕、邓展那种“以蔗代剑”的比试,显然具有安全措施保障,与现在的体育竞技比赛无异,应该属于体育范畴。那么,根据其“古代,特别是冷兵器时代,武术是一种实用技击术”的定位,这种比试因属于体育范畴,不属于生死搏斗的实用技术范畴,所以,不属于武术。这显然有悖常理,因为没有人怀疑这种比试是具有安全保障的武术比试。由此可证明此观点存在问题。
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立场,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其中既有量变,也有质变。仅从技术角度,现代体育中的散打运动与古代实用技击术基本一致,并没有发生质变,而以竞技武术套路为首的很多内容,确实由技击术领域质变到了艺术领域,以健身太极拳为首的一些武术内容也由技击术领域质变到健身术领域,这两类发生质变的内容已经脱离了技击术范畴,按传统的观点,它们不是武术了。但是,这两类内容是从实用技击术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又以具有象征性技击含义的动作为主要内容,所以,如果把传统的武术概念扩大,将是否具有技击含义作为概念的内涵,那么,这两类内容也属于武术,只不过是发展了的新武术而已。
我们可以将第二种观点“冷兵器时代,武术是一种实用技击术,现在,武术是一种体育运动”修正为“冷兵器时代,武术的主体是实用技击术,现在,武术的主体是体育运动。”无论何时的中国实用技击术,还是何时的体育化发展的与技击有关的技术,都可囊括在广义武术的范畴之内。
第三种观点将生死搏斗的技术也包含在体育范畴,实际上扩展了体育所涵盖的范围,将一切“以身体活动为基本手段”的运动都囊括在体育范畴。根据新版《辞海》对“体育”词条的解释:“亦称‘体育运动’。狭义指身体教育,即以强身、医疗保健、娱乐休息为目的的身体活动。与德育、智育、美育相配合,成为整个教育的组成部分。广义指体育运动,包括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社会体育三个方面。它们均以身体活动为基本手段,锻炼身体、促进健康、增强体质,并具教学、训练及提高运动技术和竞赛成绩的作用。”[11]由此可知,无论广义的体育还是狭义的体育,都离不开身体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以身体活动为基本手段的运动都是体育。杂技、舞蹈、武戏、实用技击术都是以身体活动为基本手段,但是由于这些活动的主要目的不是“锻炼身体、促进健康、增强体质”,不符合体育的宗旨,因此,不能划归到体育范畴。“以身体活动为基本手段”并非体育所独有,而是体育、杂技、舞蹈、实用技击术等共有的内容,它只是体育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
4 广义武术概念的确立
通过以上论证可知,武术从一门生存自卫技术向体育的大规模演进发生在20世纪,经过20世纪的发展,武术的主体跨进了体育领域,但还有很大一部分武术内容游离于体育之外,因此体育不能涵盖整个武术。一些相关武术与体育的论点要么太机械,要么太武断,要么太主观,都缺乏唯物辩证法的指导,没有立足于实际,历史地、发展地、全面地、辩证地分析武术,因此,难以对武术形成相对客观的认识。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勾画出确立广义武术概念的大体思路:武术在其发展历程中始终处于不停地发展变化状态之中,我们不要以固定不变的思维模式认识武术,而应历史地、发展地、全面地、客观地剖析武术。古代武术的主体是一种生存技能,无论是行走江湖的侠客,还是落草山林的绿林,无论以授徒传艺为业的拳师,还是以打把势卖艺为生的艺人,无论为别人服务的镖师、家丁,还是以保卫祖国为己任的军事将士,都将武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生存自卫的技能,严格地讲,这些不是体育的内容。即使现在,广大民间还有一大批人将武术视为一种生存或自卫技能,军警中仍然存在一招制敌的必杀技,这些内容体育也不能涵盖。受中国文化影响,经明清时期的大发展,武术已经成为典型的文化载体,承载着博大精深的文化基因,这些体育也难以涵盖。也正因为武术蕴含着浓厚的文化艺术基因,才逐渐与舞台艺术和影视艺术相结合,成为东方艺术领域的一道独特而亮丽的风景线。从20世纪80年代的《少林寺》开始,武打影视作品层出不穷,深受人民大众喜爱。2007年春节晚会上的《行云流水》、2008年春节晚会上的《盛世雄风》、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的大型太极表演,以及在国内外大受欢迎的舞台剧《风中少林》,都是现代武术的发展延伸,这些演艺类武术也无法以体育涵盖。民间很多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拳种,也基本属于文化部门的事情。在当今“传承民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的时代背景下,很多学者正在研究武术如何成为各级学校培育民族精神的实践载体,这里也重点从精神文化角度认识武术。这些事实说明,无论从历史的发展脉络看,还是从未来发展趋势看,无论是古代,还是现在,或是将来,体育都不能涵盖整个武术。为了使武术的概念更加切合武术发展的实际,也为了使武术的发展之路在“大武术观”指导下越走越宽,使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公安军队系统等更多的部门参与武术的发展,把武术事业做大、做红火,建议在狭义的体育武术概念之外,再设定一个涵盖更多内容的广义武术概念,唯此,才能够理顺理论和实践的关系。
形式逻辑告诉我们:“所谓概念明确,就是明确了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也就是明确了概念所指的是哪些事物,又明确了这些事物有哪些特有属性”;形式逻辑中有一个公式:“就是揭示出这个概念所指的母类加子类差”[12]。1988年全国武术专题研讨会确定的武术概念“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格斗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正是基本遵循了这样的逻辑要求,这个概念明确了武术所包含的内容,即外延——“套路和格斗”,同时明确了武术所包含内容的特有属性,即内涵——“技击动作”,还明确了武术的母类——“中国传统体育项目”,这个母类中除武术之外还包含气功、舞龙、舞狮、龙舟等很多内容,武术与这些内容的子类差即“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此概念表述除“内外兼修”一词多余,应将其置于武术的特点之列而非概念之中以外,基本符合形式逻辑界定概念的要求。因此,单从形式方面而言,该概念表述没有太大的问题,其主要问题是内容方面的问题,首先内涵不准确,其次外延涵盖不全,最后对母概念确立不当。对广义武术概念的表述应该改变的是其内容,要遵循是这种表达形式。
首先,将其母类确定为“中国传统体育项目”显然不妥,因为根据上面的讨论,该母类不能涵盖所有武术内容。“以身体活动为基本手段”的社会现象很多,如杂技、舞蹈、舞龙、舞狮、武戏、拔河、风筝、攻防格斗术等等,显然民族传统体育只能涵盖部分内容,而非全部,以应该找一个能够涵盖所有“以身体活动为基本手段”的范围更广的母类。经深入研究,中国的“人体运动文化”不仅可以囊括以上内容,也符合当今武术文化发展的形势及武术进军艺术领域的实际,可以将其确立为广义武术概念的母类。
其次,将武术概念的外延确立为“套路和格斗”,有涵盖不全之弊,因为很多功法内容被排除在外,如果将外延修正为“套路、格斗和功法”则又难以确立分类标准,还存在“子项兼容”之弊。如果换一种思维方式,用二分法将武术分为“徒手和持械”,既有明确的划分标准,也没有“涵盖不全”、“子项兼容”、“扩展范围”之弊,符合形式逻辑的基本要求。
最后,随着近几十年来武术的蓬勃发展,依然将“技击动作”视为武术的内涵已不合时宜,因为曾作为武术申奥之唯一的现代竞技武术套路,一些动作根本不是技击动作,虽然大部分动作还具有象征性的技击含义,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现技击,但是,已与技击动作相去甚远,如果仍将“技击动作”作为武术概念的内涵,那么,这类内容将被排除在外,不合常理。可以将这类武术的内涵界定为“具有一定技击含义的动作”。由于“技击动作”肯定具有技击含义,所以“具有一定技击含义的动作”也涵盖了对抗类武术,既包括失去技击价值还与技击有关的表现类武术,也包括再现和应用技击的现代散打、民间实用攻防格斗技术。这样所涵盖的范围更广了。
根据对武术历史地、发展地剖析,立足于武术发展的客观实际,顺应“大武术观”的时代呼唤,按照逻辑学的要求,广义的武术概念可以表述如下:以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徒手运动和持械运动为主要形式,由中华民族创造的人体运动文化。或简化为:武术是由中华民族创造的围绕技击而发展起来的徒手和持械的人体运动文化。
这个表述虽然文字简短,但是既明确了武术概念的内涵、外延,也列出了武术所属的母类,并说明了与其他子类的差别,属于言简意赅的表述。有学者可能提出“该概念表述不能充分表达武术的文化特色”的疑问。实际上,文字修饰越多,限制越多,概念所涵盖的内容越少。武术基础理论包括武术的概念、特点、分类等很多方面。那些文化特色属于武术的特点之列,不宜放在应该言简意赅的概念中。在概念界定以后的武术特点研究中,可以大力渲染武术在世界武林的独树一帜之处,如:注重内外兼修、强调形神兼备、追求技击之道、倾向诗意审美、讲究以巧斗力,重视功力练习等等。温力教授很早就根据逻辑学对概念表述的要求指出1988年确立的武术概念中“内外兼修”一词的多余,21世纪的学者不应再犯类似的错误。从另一个角度讲,武术的一些文化特色是针对武术整体而言的,实际上,很多武术内容并不具备这些特色。以中华武术极其鲜明的“以巧斗力”的特点为例,该思想自先秦由庄子提出以后,几经付诸于实践,在明代形成了内家拳、太极拳等具体拳种。可以说,这种思想的产生及具体实践使人类的武打技术跃居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从而也使中华武术在世界武技中独树一帜。但是,这种思想的针对对象是“以力取胜”的武术,没有“以力取胜”的武术技术的对比衬托,该思想也不会如此鲜明,因此,它只适合于部分武术拳种,并不适合全部。王宗岳的《太极拳论》中“察四两拨千斤之句显非力胜”正从侧面说明,太极拳之外的很多拳种“以力取胜”。黄宗羲在《王征南墓志铭》中对少林拳“主于搏人”,内家拳“以静制动”的陈述,也说明当时两类不同武术的技术走向。吴殳的《手臂录》中将程冲斗的枪法讥为“几同斗牛”,也说明了不同枪术技术的不同特点。实际上,即使发展到现在,仍有大量的武术内容还不具备上述特征,以现代武术中自成体系的散打运动为例,与西方拳击相比较,很难体现武术的内外兼修、形神兼备、以巧斗力的特色,与日本的空手道、韩国的跆拳道相比,后者的文化特色反而更浓一些。如果将这些本应属于武术特色之类的东西定为武术的本质,放在武术的概念中,那么,那些“以力取胜”的武术、“主于搏人”的少林拳、“几同斗牛”技术,因不符合武术的概念,将被排除在武术的大门之外。这样的概念显然经不起检验,有失概念的客观性、严谨性。
上述简洁的概念表述涵盖了作为生存自卫技能的初始形态的武术、体育健身或竞技化发展的武术、与影视或舞台艺术高度结合而发展成的艺术展现类武术,基本囊括了中国武术的所有内容,与目前武术主管部门正在畅行的“大武术观”完全一致,可以作为推行“大武术观”的理论基础,因此,极具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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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ized Martial Arts Concept in Great Martial Arts View
YANG Jian-ying1,2
(1.Sport Research Inst.,Zhejiang Industry Univ.,Hangzhou 310014,China;2.Post-doctoral Dept.,Suzhou Univ.Suzhou 215006,China)
In order to reveal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 of martial arts and establish the generalized concept of martial arts accord with the great martial arts view,the paper analyses the narrow concept of martial arts and its problems.The paper analyses the typical problems of the view of martial arts belonging to sport and proposes that all the martial arts belong to sport during all times.The paper proposes the concept of martial arts,ie。,the mar⁃tial arts is a physical movement culture originated in China,featured with fighting with bare hand or with weapons.
martial arts;sport;relation;martial arts concept
G852
A
1672-268X(2013)06-0049-06
2013-08-25)
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CTY022)基础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