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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初夜权”

2013-06-04江南

青春期健康·家庭版 2013年8期
关键词:处女膜祭司领主

江南

初夜权的起源,出自于以处女为禁忌的原始思维方式。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原始时期初夜权的执行者,当时全出于严肃的动机和牺牲的精神,绝没有今人所想的淫糜自利之心。

所谓初夜权,有两种大同小异的解释。一是指在结婚之际,由某一男子在新郎之前,先与新娘同宿第一夜的特权;另一观点是说,在新婚夫妇于性生活之前,由第三者破坏新娘处女膜的特权。

初夜权溯源

初夜权的起源,出自于以处女为禁忌的原始思维方式。

众所周知,禁忌是民间建立在共同信仰基础上的对于神圣的、不洁的、危险的事物约定俗成的禁制。受禁忌支配者只知禁忌的当然,而不知禁忌的所以然,以为犯了禁忌,便会遇灾遭祸。

古代人类在性的方面也有种种禁忌,如月经、妊娠、分娩以及处女膜破裂时出的血,等等。尤其是处女膜的出血,都极其畏惧,他们以为血就是生命、灵魂。现代医学词查表明,处女膜被抵破时,2/3以上的人会感到疼痛;并且绝大多数人会因此流血,因为其上有丰富的粘膜血管。但这对原始人来说,简直是不可解之谜。因为不可解,便以为危险不吉利,并从此血联想到恶魔,认为血是恶魔惹起的,包藏着种种的危害。如古代美洲印第安人,认为新婚之夜交合了就会暴卒,因为他们相信有一种恶魔会从血中出现,要求独占新娘。

古时云南哀牢山的哈尼族人对初夜权产生的原因有自己独特的说法。他们认为世上第一个女人阴户是长有牙齿的,新婚前要把牙齿打掉,新郎才可以安全地和新娘交合,否则要吞食男根。这种原始思维来源于他们对女性器官的恐惧,因为女阴极似嘴,有唇有舌(阴蒂),才会想象出牙齿来。同时,他们还认为,人身体的每一部位都有灵魂,性器官自然也有灵魂,势必给人带来灾祸。所以,女性在交媾中对男性的灵魂是一种侵犯,会给男方带来危险。因此,要用“人工破瓜”的办法,让别人与女性媾合,以拔除不祥。

但是,这种性禁忌,为什么僧侣、祭司、酋长、宾客、父兄、仆人和外乡人又可“犯忌”呢?

原来,原始人有一种“魔力”观念,认为人类和动植物中存在着这种魔力,它并不固定,常移来移去。人欲成显贵者,必须将魔力多多吸进自己的体内。原始社会吃人之风的动机之一,就是为了摄取存在于人体中的魔力。原始人以为僧侣、祭司、酋长等支配者,大多具这种魔力,而且他们可以任意使用魔力,作种种的咒术,除病祛灾,呼风唤雨,无所不能。因此,一般人虽畏惧处女,怕处女的血加害自己,就将初夜第一次交媾的权力交给酋长等人。起初,酋长等执行者大概也不免自危,由于仗着魔力观念帮助,并积累了许多次经验,便频繁去执行了。

为什么可由父兄执行初夜权呢?这也不难解释。因为看见女儿或妹妹由于“处女”的缘故被人畏避,一生难得佳偶,自然发生不忍之情,所以超出利害观念,以牺牲精神而作此义举。何况,原始人并不具备现代人那种伦理观念。由亲戚、友人执行初夜权,也不外是一种好意的表示。

为什么由仆人或外乡人执行呢?那是因为如上所述原始人视处女为危险和不洁,而仆人和外来人是否受到危害,他们并不怎样关心。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原始人以为外来人具有特别的魔力,可以防止祸害。

破处风俗奇闻

初夜权起源于原始社会时期,但直到近现代一些国家和地区中的原始部落仍有遗风可觅。

谁是初夜权的执行者呢?据历史资料和民俗学材料考证,大致有四种人。一是僧侣、祭司,二是酋长、部族长老,三是友人宾客或父兄,四是仆人或外乡人。

第一类,由僧侣、祭司执行初夜权的事例,世界各地都有发现,古代土耳其的瑟瓦斯州,有一种叫觋(即男巫)的人,定期巡游全州各地,为达到婚期的处女执行“破瓜”。我国元朝人周達观在《真腊风土记》一书中,记载了古柬埔寨有请僧人弄破新娘处女膜的习俗:“闻至期(即僧人)与女俱入房,亲手去其童(即处女膜)。”古代东印度王,在新婚三日内,不能接触新王妃,而由最高的僧侣与王妃共寝。日本古代也有一种叫做“初穗”的风俗,即新娘应先献身于神佛的代理人——神闾僧侣。据说,立川派的真言宗僧侣,直到上世初叶还维持着这种风俗。又如,非洲摩洛哥的柏柏族人在结婚时,新郎派使者迎接祭司,请求他与新娘共寝;但新娘如为再婚妇人,就没有这个必要了。美洲古巴的卡立布族,也严禁初夜新郎与新娘共寝,而必须由祭司、僧侣享受优先权。

第二类,为酋长、部族长老执行初夜权的风俗。孟加拉国的土著民族,处女须奉侍兼祭司的酋长之后,才准予结婚。新西兰土著直至上世纪50年代,还有这种风俗。尼加拉瓜的印第安人,新娘初夜更是非委身于酋长不可。南美巴西和北美的爱斯基摩人,也有酋长执行初夜权的风俗。

法国古代有一种“入股权”,也是初夜权的一种形式,即领主将脚放在新婚寝床的中间,此时新郎不许入房。法国的布列搭尼规定,新娘第一夜献给基督,第二夜献给圣母,第三夜献给领主,第四夜开始,才献给新郎。

第三类,由朋友、宾客或父亲、兄长执行初夜权的风俗。如非洲的利比亚人之间,一切女子在新婚的当夜,必须先委身于来客,女子本人认为这是非常荣耀的事。古时,新西兰、缅甸、马达加斯加和阿拉伯南方均有与此相似习俗。波利尼西亚的奴喀希法族,显宦者嫁女时,要邀许多亲朋,杀猪设宴招持,其间,女儿任男客自由性交。秘鲁僻地,新娘须委身于亲戚及同村的青年之后,才归新郎所有,违者被处重刑。古代日本的淡路出岛,新娘出嫁的前夜,由新郎的友人多名,带至森林中破坏她的处女膜。更有父兄执行初夜权的,如马来半岛的萨凯族很早时便是由女儿的父亲或兄长,来扮演破坏处女膜的主角。

第四类,是由仆人或外乡人执行初夜权的。古时巴比伦女子婚前,一定要到维纳斯神殿委身于异国男子之后,才能结婚。古印度,有主人卑躬屈膝地请客人为准备出嫁的女儿破瓜,或用很高的酬金雇人破瓜。在菲律宾的土著人,还有设公吏专司此事的习俗。

从上可见,初夜权是人类初期普遍具有的一种文化现象,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它相沿成习并长期流行于世呢?

初夜权的异变

人类社会“童年期”出现的初夜权风俗,今天看来是多么野蛮可耻,令人难以相信。但是,历史是无法回避的。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原始时期初夜权的执行者,当时全出于严肃的动机和牺牲的精神,绝没有今人所想的淫糜自利之心。

随着历史的演进,文明水平的提高,那种初夜权出现的禁忌思想已站不住脚;但初夜权现象并未中断,遗风犹存。中世纪的欧洲,如苏格兰、法国、德国等地曾公开用法律规定贵族或领主享有这种特权。这是对女性强制施行的性压迫和性摧残,与早期和近现代残存的原始部落中的初夜权习俗相比,其文化内涵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1538年,苏黎世州议会颁布告说:“在领地内的农民(佃农、农奴)结婚时,要让领主享有新娘的初夜权;如果拒绝,新郎必须付钱给领主。”如果不履行义务,婚姻就得不到领主许可。这种由领主享受初夜权的野蛮习俗,自13世纪持续至16世纪末;在俄国及东欧诸国,甚至还延续至18世纪。

在中世纪那种阶级不平等的时代,姑娘倘若让贵族、领主摘取初穗,家庭的生活便获得了改善。因为一般而言,领主会减轻其赋役,并且还会赠与奖品。德国把这种享受初夜权之后的代偿金,叫做“新床钱”或“臀金”。

类似情况,中国古代也有反映。元朝末年,元朝统治者在地方上强制推行“十户长”制,由十家汉人供养一个胡人。该人不但控制着十户居民的经济活动和人身自由,还享有十户人婚娶的初夜权。

可悲的是,至今个别地方仍有类似初夜权的恶俗遗风。甘肃北部地区有个祖祖辈辈传下来的不成文的“铁规矩”,无论谁家结婚,新婚之夜闹房后,必须有一男青年陪床,新娘和陪床青年睡一头,新郎则睡另一头,晚间无论陪床青年对新娘怎样“闹腾”,新郎都不准抗议。这个陋习一直沿续到民国初年才被政府明令废除。

(编辑 孙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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