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财务会计委派制理论的几点思考
2013-05-30王萍
王萍
【摘 要】会计委派制度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一些地方针对会计监督严重弱化,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采取的一项会计管理制度的改革措施。会计委派制度作为强化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的重要制度,对我国会计监督机制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财务会计;委派;理论;推行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信息的失真问题也日趋严重,致使我国大量的国有资产和国家税收流失,导致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失误,给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障碍。而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原因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从会计的角度出发,通过财务会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实施监督,扭转财务人员听命于单位领导和经营者的现状,通过改革财会人员的任免机制,将由各单位领导和经营者任免改由政府部门任免,这就产生了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是政府部门通过对会计人员的资格确认、业绩考核、职权规范、人员任免和报酬统筹等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会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
1.财务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依据
1.1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46、112条又规定由董事会聘任或解骋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会计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这些法律规定为实行财务会计委派制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因国家是唯一的股东,股东可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会又可聘任财务负责人,因此,财务负责人就可由国家委派。对于国有控股公司,因国家是最大的股东,享有绝对的决定权,实际上也掌握着财务负责人的委派。因此说,财务会计委派制是所有者的监督行为,而不是行政干预,它是有法律根据的,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当然,为了防止国家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被架空,还需要委派主要岗位的会计人员,这就必须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了。
1.2财务会计委派制适应了会计的职能
会计具有反映职能和控制职能。反映职能是指会计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结果进行的反映,是受托人表明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汇报说明,也是委托人了解受托人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媒介。控制职能是指会计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进行的控制,以保证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实现,受托人的受托责任得以完成。因此,会计人员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财务会计人员,主要负责会计反映;另一部分是管理会计人员,主要负责会计控制。对于财务会计人员,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最好是由所有者委派或聘任。
1.3财务会计委派制是治理“内部人控制”的一种有效办法
在目前“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很难按会计准则的要求记帐。在现实情况下,会计人员既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无法参与企业的理财活动。有人认为,实行会计委派制会使会计人员无法参与企业的理财活动,是只见其一,不见其二。不管怎样,实行了财务会计委派制后,最起码可以解决危害极大的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难题,可以加强会计的基础工作。
1.4财务会计委派制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环境与美国是不同的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经济占主体,政府在宏观决策和社会资源的配置上虽逐步淡化,但程度还是很高的。而且,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完善,民间审计组织的力量还不很强。因此,我国不能采取美国的那种自我管理型的、政府只是间接干预的会计管理体制。
2.会计委派制的委派形式
在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指出,“根据会计监管要求和会计业务量选择适当的委派形式。”也就是说会计委派制的实现形式不是一种模式,而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委派,一般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以加强预算外收入管理为目的;二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即在财政部门设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实行集中核算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不再设立会计机构,不再配备会计人员,取消各单位的银行账号,由财政部门统管会计人员、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工作,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融会计服务与监督管理为一体;三是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四是向中小型国有企业委派财务主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五是乡镇企业和村级单位实行财务统管;六是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配备会计或委托代理记账的,统一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中介机构承办;七是对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实行项目会计委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管理模式,能更好地贯彻执行《会计法》,深化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措施
3.1注意委派制与现行政策法规的衔接
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由单位领导任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单位领导人负责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领导,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同时规定了企业享有国家授予的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因此,如何解决委派制与现行法规的衔接问题,是首先需要考虑的。比较好的办法是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以国家所有者代表人身份进入企业,向所有者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这既可以解决委派会计负责人与现行政策法规的矛盾,也可以解决被委派会计人员身份不明确,监督乏力的问题。
3.2处理好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的关系
政府向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是政府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能的重要表现,其基本出发点是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因此,它涉及列政府与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可能会出现一些矛盾,会计委派制虽然强化了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督,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功能,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到既要保证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又要保证企业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使委派制正常运转。
3.3处理好会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会计法》规定了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以及参与企业重大财务收支和经营决策等职责任务。因此,委派会计要在加强会计监督的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做好核算、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工作,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尽力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服务。
3.4处理好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
在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同时要加强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通过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三种监督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WTO都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财务会计工作体系,也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会计用人管理体系。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委派制也会成熟和完善起来。随着会计委派制的不断完善,他将会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显现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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