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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

2013-05-30张璇

企业导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

张璇

【摘 要】婚姻法解释(三)将婚姻法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着较大变化。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夫妻财产关系保障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本文拟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法定财产制;完善建议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是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等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1)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两种法定财产制。该两种制度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对其财产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时,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意义在于指定婚姻当事人的意愿,为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婚姻特点和传统因素的影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居民不约定处理财产,我国亦如此。有了法定财产制,婚姻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关系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时,一律适用法定。(2)夫妻特有财产制。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约定,而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则是夫妻特有财产制。《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和赠与以及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二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身体受到伤害,依法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也只能归受到伤害的一方所有。三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公民生前可按照其个人意愿依法以遗嘱或遗赠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若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了其遗产只归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继承或受遗赠,那么夫或妻一方便独享所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一方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首饰、衣服。五是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缺陷

(1)缺乏对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具体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依据该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的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从婚姻关系合法建立到婚姻关系合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包括当事人已领取结婚证,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破裂分居期间;离婚案件已审理但未判决或已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以上均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将上述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很难保护处于弱势的一方,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2)缺乏对知识产权利益的明确归属。《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归双方共有,该规定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取得时间,却忽视了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实践中,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同知识产权收益取得的时间往往存在不一致的现象。这样,就容易出现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显示公平;另一种是一方婚后创造并获得知识产权,因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取得,这对取得知识产权一方的配偶不利。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的配偶很难确定该部分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取得,何时取得。

三、关于完善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建议

(1)明确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任一方可在法定期间内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虽然规定了财产权利的救济方式,但它毕竟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有滞后性。如果在婚姻法中增设非常财产制,就可以从积极的、赋权的角度,及时依法变更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维护弱势一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非常财产制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重大改变,因此要严格限定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法定理由和请求适用非常财产制的申请人资格。(2)完善知识产权利益归属。针对现行婚姻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利益归属的缺陷,笔者建议可补充以下规定,就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由此产生的利益明确归知识产权方独享;对婚后一方取得知识产权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关系解除后取得的利益归双方共同享有。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所获的既得利益,另一方有权要求利益分割;也可对未实际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先行评估,对双方均认可的评估价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参 考 文 献

[1]吴汉东.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涂怀银.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知识产权的分割[J].企业导报.

2010(6)

[3]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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