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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诉讼法律事务对律师的要求

2013-05-30徐晓丹

企业导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要求律师实践

徐晓丹

【摘 要】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在逐年增强,与此同时,非诉讼法律事务在整个律师业务中的地位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了。现今社会做好非诉讼法律事务对律师自身的综合素质、综合能力如何要求,对律师在社会实务中如何要求,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方面来探讨。

【关键词】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自身;实践;要求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大众需要律师们为其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应运而生。非诉讼法律事务是相对于诉讼法律事务而言的,它是指无争议,不必进行诉讼,或者虽有争议,但可以采取诉讼外的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概括来说,律师参加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概念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不通过法院而以非诉讼的方式,代为处理法律事务的一种法律服务活动。社会发展呼唤律师承办非诉讼事务,广泛拓展非诉讼业务已成为迫在眉睫的法律问题。律师将以新的面貌出现在国人面前,通过办理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充分发挥律师“社会关系润滑剂”的作用,全面履行律师“社会经济警察”和“护法使者”的历史使命。

一、对律师自身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的要求

非诉讼法律事务要求提高律师的整体综合素质,这不仅要求律师们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也要具备诸如金融、税务、证券等多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作为一名律师,首先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并在此基础上不断的丰富和完善自我,学习新知识,开拓新领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加专业的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律师开展非诉讼业务,不是走马观花,文过饰非,而是真刀真枪,大刀阔斧参与改革,倘若没有较深专业知识,没有较强的法律知识,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更不能站在改革的潮头,引导改革的深化。

二、对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实践中的要求

(1)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理念。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规定不仅是一切司法工作者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的一些部门法,如刑事、民事乃至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司法工作者无论是在办理诉讼业务还是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都必须切实遵守这一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由此看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律师们在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不可或缺又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在坚持遵守这项原则的基础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才能真正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2)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首先,当事人和律师订立委托合同的时候,对委托事项的确定以及授权范围的界定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次,在选择办理方式的时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再次,在采用这种诸如调解、和解等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下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律师们在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也要明确自己在具体案件中的身份、地位和作用,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发生越俎代庖的现象,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快速而和平的解决纠纷的目的。(3)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在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时候应当在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退取舍尽在“言”中,这就尤其需要律师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时刻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放在心上,禁止任何故意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可以说,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关键,也是律师取信于委托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法宝。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律师在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更多地灵活性和自主性。办案时律师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的选择适当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即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是应当在不突破原则的情况下掌握适当的灵活性,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应当积极主动的为当事人提供最为便利的服务。律师在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案件时应当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在简化办案手续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并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快速圆满的解决。

在社会实践中,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多种多样,而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其独特的优势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脱颖而出,成功的吸引了人们的目光,也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综上所述,如何做好非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对律师有何种要求值得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深入探讨。

参 考 文 献

[1]关今华.律师与公证[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8):295

[2]杨智勇.全方位法律服务:律师非诉讼事务的新崛起[J].律师世界.1995(1):4

[3]邱文范.对律师非诉讼业务的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1999(增刊):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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