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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鼓励,说“不”太难

2013-05-30范子萌应琛

新民周刊 2013年31期
关键词:案件法律教育

范子萌 应琛

回顾近期曝光的儿童性侵案,不难发现存在这样一些共性:原本为预防性侵害教育的主要阵地的学校,却成为了很多性侵害事故的案发地点;而那些本应是师德楷模的老师,摇身一变成了实施侵害者,更有甚者,如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公职人员也牵涉其中。

一旦发生侵害案后,大多数孩子在威逼利诱下不敢出声,以至于让“禽兽”得以隐藏,甚至反复作案。

日趋发酵的校园性侵事件都在向社会传递着这样一个讯息:反性侵,尤其是未成年人反性侵,不仅需要相关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还需要来自于学校社会以及家庭和未成年人本身对正义力量的伸张。

“三难”助长性侵之势

近来,长时间被忽视的性侵未成人事件以“井喷”势态进入了公众视野。与此同时,法院办理此类案件总数也呈上升趋势。但在法院内部人士看来,与发案数相比,走法律途径维权的家庭还是少数。

究其原因,安徽凤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张平龙发文表示,首先是报案难。“中国人有句老话叫‘家丑不可外扬。这一观念可谓是人们的普遍心理,在那些偏僻的农村更是如此。家长认为孩子被侵犯是‘丑事,到处张扬会有辱门楣。”

例如,在河南桐柏性侵案中,那些遭受56岁班主任侵犯的女童中,有的家长在自己作为其学生的时候就有过类似的遭遇,可是他们选择了隐忍,于是同样的不幸再次降临到了自己下一代的身上。

除了这种根深蒂固思想的纵容,有的家长即使有追责的意识,往往也会采取“私了”的方式,只有通过“私了”无法解决时才会考虑到报案,走法律途径。

另一方面,张平龙表示,很多时候家长也无从报案。“因为很多孩子由于性教育缺乏,对于性侵犯这个行为根本就不了解,不知道什么是‘猥亵和‘强奸,不明白侵害人行为对其自身的意义,没有及时告知父母造成延误。”

其次是立案难。张龙平进一步分析,对未成年人性侵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犯案人数多,时间长。“万宁案“涉及6名女生,安徽潜山校长在长达12年时间里曾侵犯9名女生……

之所以此类案件持续时间长,受害人众多,主要是因为熟人作案,与受害人长期相处不易被发现。这种犯罪的隐秘性导致其能够屡次长期进行,对侦查也造成困难。

据张平龙了解,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之后并非立即立案,而是预先审查涉案犯罪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所报案件涉嫌犯罪时才予以立案。

“但是这个标准并不适合性侵未成人类的案件,因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在其遭到侵犯之后,并不懂得保存证据以及如何保存证据,更不知哪些属于证据的范畴。如果等孩子或者家长自己提供证据,将会错失惩罚犯罪的最好时机。”张平龙表示,这也就涉及到取证更难的问题,在长期犯案且发案后很久才会被发现,许多证据已经被破坏,比如留有体液的内衣被清洗等。

对此,张平龙的建议是,公安机关对于此类的案件应该立即进入侦查程序,并且加大打击的力度,增加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成本,以此来遏制犯罪。

缺乏专门法律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其中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认为,这个处罚力度太弱,违法成本不足以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构成威慑,“之所以发生校园性侵,是老师道德失范,但是这个标准矮化了该行为,这更应是法律层面的问题。”

据了解,香港警方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时,全程都坚守“保障未成人的最大利益”理念,坚持一次会谈和保密原则,具体的办案模式是多机构参与、设立专门的办案程序、在家居环境下调查访问、一站式的调查取证,这些做法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而台湾的教师法通过校园性侵条款,规定“隐匿性侵者终身不可为师”。

“针对目前这种高发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我们该从立法层面进行规定,更好地保护其权益。”有法律界人士如是说。

此外,《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是权利的最后保护屏障。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犯强奸妇女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条文注释中说明,妇女、儿童,分别指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也强调了奸淫幼女要从重处罚。

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未有针对男性“强奸”男性的司法定义。14-18周岁的男童也同样被游离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有关男童性权利的保护在法律上的空白让一些施虐者钻了空子,凸显了司法的尴尬。

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发起的儿童暴力调查,调查涉及陕西、广东、浙江、湖北、黑龙江、北京等6省市3577名在校青少年,数据明显显示,男童和女童遭受性骚扰的比例正在上升且非常接近。

再者,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尚未针对所有刑事犯罪建立普遍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中,精神损害赔偿也较难获得,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与阴影存留时间比较长。

今年5月,最高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已被执行死刑。

著名学者陈卫东曾评价道:“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是指导各级法院审判的一种方式,代表了最高法的观点和立场,其评判对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照标准。不过,不同案件有不同的特点,典型案例只对审理起指引作用,这与英美等国具有法律效力、能作为审判依据的‘判例不同。”毕竟,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只能作为参照,不能作为普遍的审判依据,还是要通过立法完善才行。

谁教孩子防范性侵犯?

数据显示,全球范围大概有20%—25%的孩子会受到性侵害,一些国家甚至高达35%。可见,未成年人的性侵问题,已然成为社会发展之路上的一颗毒瘤。

据专家介绍,无论是女童还是男童,未成年人一旦被实施了性侵犯,都可能出现情绪紧张、恐惧、对人失去基本信任、认为自己不洁、厌烦过去喜欢的活动等“后遗症”,如果事后没有获得适当的关怀和引导,很可能影响他今后对异性的看法和他的性取向。

校园性侵事件的频发,使得人们开始更加关注教育从业人员的素质与道德。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家出台“一票否决”的规定,将教师长期以来的“铁饭碗”打破:规定5年对老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将失去教师资格。而在所有考核项目中,“师德”可以“一票否决”。

专家认为,这项举措为保护学生、减少甚至杜绝教师中的禽兽筑起了一道“防火墙”。不过,也有人担心,有关“一票否决”毕竟是机制内的,若是采用内部处理的方式,脱离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谓的“一票否决”也只是纸上谈兵而已。

在法律尚未完善的前提下,倘若要说有什么方法能尽快帮助孩子,那就是立即启动儿童的性教育防范课程。

事实上,早在教育部2007年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就曾将“性侵害”和自然灾害、校园暴力等一起列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范畴,要求学校培养中小学生面临突发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

该纲要规定,初中生要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防止性侵害的安全教育非常必要。

但现实中的问题在于,很多学校不仅性侵害教育一片空白,就连国家规定的性教育课程也没有认真执行。对于性知识的回避与歪曲使得未成年人无法正确地对待性,因而在受到侵害时不知所措甚至选择沉默。

《中国少年儿童反性侵六大要点》

2013年6月1日,由中国教育学会理事鹿永建起草,山东省中小学家长委员会项目组、北京爱加倍关爱家庭促进中心、近两百所中小学部分教师和家长共同完成了《中国少年儿童反性侵六大要点》。

《要点》呼吁,有稳定道德能力的成年人、每个少年儿童都行动起来,不给任何施虐者机会。具体要求如下:

1.成人不把孩子交给不能确定完全可靠的人。

2.注意孩子异常举动——可能是被性虐待或骚扰的信号。最好成人和自己孩子一起上下学,或送他们乘坐校车,按时去接。

3.采取措施避免女孩逛商场时被性侵害。美国一些妈妈给女孩束上短皮带以防穿行商场时遭骚扰。

4.掌握男女交往礼仪,杜绝不合礼仪举动。这包括身体被内衣和背心覆盖的所有敏感部位不应被别人碰触;如果发生,儿童须先向父母报告。

5.不让青春期男孩照看小女孩。青春期男孩由于性饥渴可能引发性虐待。

6.成年人引导少年儿童谨慎交友:不随他人进歌舞厅、游戏厅;不接受品行可疑少年或成人邀请;不独自夜行游玩,不在同学和朋友家留宿;不与网友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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