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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冤案、保障人权,需消除司法的体制性弊端”

2013-05-24陈薇

中国新闻周刊 2013年4期
关键词:错案弊端惩戒

陈薇

中国新闻周刊: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刚刚发布了《2012年司法改革年度报告》,其中提到,“现行司法制度中的错案追究制度弊端重重”,这些弊端主要包括哪些?

徐昕:弊端主要有:第一,错案责任追究没有统一的标准。

第二,错案责任追究往往采取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工资、暂停评优晋升晋级、调离审判岗位等行政性手段。没有统一标准加上错案责任追究的轻度化,既使法官广受错案责任追究制之苦,又导致应严厉惩戒的情形经常蒙混过关。

第三,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导致下级法院的法官为规避“错案”风险,更多依赖于向领导和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强化了本来就极不合理的案件请示制度,令两审终审原则虚化,大大削弱了二审、再审程序的监督功能。

第四,《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及各地的规定对“错案”法官的处置均有僭越《法官法》内容及效力之嫌疑。许多法院根据本地情况规定错案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有违法治和司法的统一性。

此外,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是以法院的自我监督为主,监督力度亦令人怀疑。

应废除当前弊端重重的错案追究制,参考国外的普遍做法,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职业保障与惩戒制度。一方面,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法官享有任期、人身安全、退休及职务行为豁免权保障。另一方面,应建立科学的司法问责和法官惩戒制度,未经法定的惩戒程序,法官不受追究。

中国新闻周刊:很多错案被发现时,都已时过境迁,一些当年主审人员或办案人员的身份已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复查和追究阶段的干扰?

徐昕:主审和办案人员身份的变化,确实会对复查和再审有些影响,另外一个影响因素是,有些错案的受害人已经不在世了,目前纠正的大部分冤案是通过真凶现身、亡者归来等偶然因素,很快就能被纠正。但如果受害者已不在世,纠正的动力就会小很多。

具体到浙江省的这起案子,我认为省高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坚持审判独立。

中国新闻周刊:错案的发生,是不是也反映了中国刑辩律师的地位和处境?

徐昕:在我国,刑辩律师在公检法面前是弱势群体,地位一直较低,几乎没有进步。阅卷难、会见难,尤其是一些敏感案件,往往在开庭前几天才能接触到卷宗和代理人,律师权利无法得到切实保障,这是法院误判、产生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比如,与法官宣誓词相比,律师宣誓词政治色彩极浓,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法官宣誓规定》则没有强调这些,而是突出法官忠于祖国、人民、宪法和法律。

过度强调律师的政治属性,模糊了律师自身的法律属性。这直接表明司法行政机关的极端保守,不利于律师制度的发展和法治建设。

尽管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增加了保障律师权利的规定,但2012年相关立法还是体现了对律师执业管理的强化,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将律师阅卷范围限缩为案件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等;“李庄案”后司法部下发《关于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在全国律师界开展整风运动,等等。

总体来说,中国司法体制仍然维持以前的格局,公安权力、法院权力过大,对律师是敌对态度,视之为麻烦制造者。

中国新闻周刊:要防止类似问题重演,从较长远方面看,中国司法制度应该如何改革?

徐昕:根本而言,防止冤案、保障人权,需消除司法的体制性弊端。

第一,公民应享有沉默权,在侦查阶段即可获得律师帮助;沉默权是保障程序公正、当事人基本人权和个人尊严的重要条件,是对国家权力的必要制衡,有助于防止官方尤其是警察权力的滥用,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第二,律师的权利应得以保障落实;具体而言,应强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的在场权,赋予律师充分的会见权和阅卷权,等等。

第三,坚持以检察权和审判权制约警察权,提升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地位,警察权应弱化且受到有力监督制约。

第四,检察权应恰当定位从而实现有效监督。

最后,司法独立得以充分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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