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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访权的权源研究

2013-05-16梁鑫郑永红

学理论·下 2013年9期
关键词:知情权

梁鑫 郑永红

摘要:新闻采访权作为记者与新闻媒体进行新闻采访活动所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其本质属性及运行过程来看,新闻采访权的权源可以追溯为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以及由言论自由权延伸出来的表达权、知情权以及舆论监督权。

关键词:权源;言论自由权;表达权;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7-0201-02

一、言论自由权

言论自由是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讲,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宪政水平的重要标志。所谓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从广义上说,新闻、出版、著作等也包含在言论自由的范畴之内,形成综合性的权利体系。

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因为言论是公民表达思想和见解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基本工具,它还是联结人民群众、形成人民意志的重要手段。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民主化程度,它贯穿于民主政治统治的组织、运行与实现的整个过程。言论自由具有政治监督功能,可以监督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纠正或防止权力异化。同时,言论自由具有協调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功能。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可以为解决不同形式的冲突与矛盾提供大量的政治信息,使选择的方案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可以避免政治生活中利益的对立,最后达到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平衡。

言论自由范围的确定主要取决于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其标准与界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从宪法学发展的历史看,传统的言论自由范围仅限于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对象,表明自己的意见或思想的自由;但是到了现代社会,言论自由的范围有了扩大,除包括思想表达与传播自由外,还包括了解权、反论权、言论机关的自由等方面。特别是随着信息手段的发展,个人行使言论自由的形式越来越丰富和多样化,对了解权、反论权等权利的保护是当代各国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重要形式。言论自由范围的扩大一方面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强化了公民对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1]。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指的是政治言论自由,构成政治权利的实体内容,并且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①

二、表达权

在西方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中,表达自由被看作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是其他自由权利的源泉,又是其他自由的“条件”。马克思也曾深刻地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因此,表达自由是宪法自由权利中的重要内容。表达自由指公民享有的使用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非法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

国际上有许多法律都有这样的表述:公民的表达权不仅仅是狭义的“表达”,还包含“寻求”(seek),“接受”(receive),“给予”(impart)的权利,也即包含知情的权利。保障表达自由必须同时保障表达者获取外界信息、特别是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信息的权利。表达必须以他人为接受对象,保障表达自由又必须保障他人接受表达内容的权利。因为“知情”是“表达”的前提,不“知情”就难以正确“表达”。基于这样的推论,知情权被认为是从表达权中引申出的一种“潜在”权利,或曰一项衍生权利。表达权的内涵大于知情权,记者的报道权、评论权、批评权等等权利的权源直接来源于公民的表达权,我国宪法明确赋予公民表达权,由表达权衍生出知情权,记者新闻采访权的权源即为由表达权衍生出来的知情权[2]。

言论自由引申出的表达权并非公民普通的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政治权利,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倾向、观点和意愿的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而要有效地行使该项权利,则必须充分地知悉权利所指向对象的情况。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詹姆士·威尔逊(James Wilson)指出:“人民有权知道他们的代表正在做什么,已经做了什么。”[3]唯有这样,公民才能更准确、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监督自己的代表和公权力的运行。因此,作为政治权利的表达权自然也就包含着知情权。

三、知情权

知情权,英文为“the 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晓权、知悉权、了解权和获知权等。“知情权”的概念最早由20世纪四十年代美国记者肯特·库伯提出,意指公民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其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这一提法后得到法律界和新闻界的广泛认同。伴随民主宪政制度的发展,各国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公民的以选举权为基础的参政议政权监督权等基本民主权利,以及思想、出版、通讯自由等都被解释为包含知情权。由于社会空间的广阔性、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社会分工的复杂性以及资源支配的差异性,公民的知情权与表达权必须借助新闻媒体来实现。记者享有新闻采访权,才能起到这种媒介桥梁作用,让公众获得最准确、最具有社会价值与新闻价值的信息,从而形成以良知与正义为基础的社会舆论,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进程[4]。

日本学者久田荣亚等认为,知情权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层次上理解,一方面是作为报道活动前提的知情权,这是为了保障信息传递者的自由,与“采访自由”几乎是同义的;另一方面则是信息接受者的自由,即搜集、选择信息的自由[5]。这个界定从传播过程把知情权享有主体分为传者和受者,凸现其和新闻业的亲密关系。国内学者一般从广义与狭义上区分知情权:前者指寻求、接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包括官方信息和非官方信息;后者指获取官方信息的权利,主要为知政权。知情权的内涵,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都与新闻业密不可分。

然而,知情权的行使并不唯一通过新闻采访权实现,或者说知情权绝非唯一的导出新闻采访权。因为在现实当中,公民知情的方式有很多,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时知情的信息来源包括质询、查询、新闻。通过自己的查询、通过人大代表的质询等方式明显具有个体化特点,也存在着复杂的程序和审批。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为例,会议的议程以及讨论表决的事项绝不可能是由每个公民都去查询或质询的。而通过新闻媒体亦即通过采访权获取信息的成本效益是最佳的。“记者知道,是为了让公众知道,所以记者有权知道的,也就是公众应当知道的,公众不应当知道的,记者也无权知道,记者不应有比公众更多的特权。”[6]

四、舆论监督权

监督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是公民对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的监督,具体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诉权。监督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产生直接约束力,即具有一般的效力。公民可以根据监督权客体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适宜的监督方式。其中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之一,即公众通过舆论这种群体性意见形态,对社会公共事务自由表达意见所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1762年,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首次将拉丁文的“公众”和“意见”两个词结合起来使用,提出了“舆论”这一概念,用以指称人们对社会公共事务所表达的意见。而意见的表达即包含批评、建议等,因此舆论具有重要的社会监督功能,是社会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情况来看,舆论监督是最广泛、最简便、也最有效的监督方式。

舆论监督权的行使建立在对国家机关政务信息与社会公共信息的充分占有基础上。政府及其官员接受公民的委托管理国家,需要受到公民的监督。然而,由于个人资源、精力所限,单靠公民自己的力量去了解政府及其官员的动态几乎是不可能的。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介是公民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是公民的主要信息源,新闻媒介的这一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它要面向社会公众,为公众服务,即一方面满足社会公众对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传播社会各阶层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见和态度,起到沟通和整合公众意见的作用。同时,新闻媒体与其他信息渠道相比,具有迅速、及时、使用简便、传播范围广、社会效果明显等特点。因此,新闻媒体是公众公开表达意见的重要载体,即新闻舆论监督是公民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它保证了公民知情权、表达权的低成本实现。而新闻采访活动作为整个新闻活动的基石,对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保证新闻采访权的实现,才能够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实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新闻采访权源于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而知情权又源于公民权利中的表达权,而表达权则是言论自由权利本身的要求。新闻采访权的权源可表述为:宪法权利→言论自由权→表达权→知情权、舆论监督权→新闻采访权。

正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新闻采访权的性质问题仍然存在着各种说法,并没有达成共识,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新闻采访权的权源把握不清。因此唯有正本清源,明确新闻采访权的权源,才能够更准确地理解新闻采访权的性质和特点,才能从理论上应对新闻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

参考文献:

[1]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60.

[2]刘斌.权力还是权利——采访权初论[J].政法论坛,2005,(2).

[3]黄德林.略论美国“情报自由法”之形成与发展[J].法学评论,2000,(2).

[4]陈翔.关于采访权的几点思考[J].新闻界,2001,(5).

[5]张庆福,吕艳滨.论知情权[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1).

[6]魏永征.新闻法新论[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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