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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创网络文学数字版权保护问题探究

2013-05-14曹玉

卷宗 2013年11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版权保护网络文学

曹玉

摘 要: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发展高涨。随之而来的侵权行为,使原创网络文学作者及网络原创网站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同时,相关作者及文学网站的维权行为却显得举步维艰。由于我国关于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法治环境。同时,互联网行业内部建立监管机制,网络用户增强版权意识、恪守道德底线。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国原创网络文学数字版权保护秩序良性运行。

关键词: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侵权行为

1 我国原创网络文学数字版权的释义

1.1 网络文学数字版权的概念,主体与客体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是创作者的专有权。

网络文学数字版权即在网络环境中,原创网络文学作者及网络原创文学网站对其创作、发表的原创文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其作品的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一般来讲,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其他法律认可的途径获得全部或部分著作权的人以及国家都可视为版权的主体。

网络环境中,网络用户在自己的博客等个人空间或公共社区发表文学作品和我们通常所阅读的、面向大众的、以出售版权为盈利目的的网络文学作品均是应该进行版权保护的客体。而这些原创文学作品的作者以及经过授权的网络原创文学网站均可视为网络文学版权的主体。

1.2 网络文学数字版权侵权的特点及行为分析

1.2.1 网络文学数字版权侵权的特点

网络盗版行为中,专业盗版网站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网络原创网站每日更新的正版内容,然后以搜索引擎为推广途径,赚取网络流量;同时,再以广告为盈利途径,赚取广告收入,而搜索引擎、广告联盟则与盗版网站按照一定比例共享收益。

在这一产业链中,实施侵权行为的盗版网站对原创网站的非法复制行为,是为了实现内容的大量传播进而获得收益。因此,在网络环境中,网络文学作品数字版权呈现出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易被同时侵犯的特点。

1.2. 2 侵权网站的盗版行为以及搜索引擎的间接侵权行为的分析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作品可以更方便的被专业的盗版网站进行使用,复制的成本显著下降而复制质量有了大大的提高。搜索引擎和盗版之间也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网络盗版这一链条中,作为网络中介的搜索引擎,通过引导流量走向,推动侵权行为的蔓延并通过广告为盗版网站谋取利润。

1.2.3 私人复制的侵权界定

在侵权行为中,网友的自主上传对网络盗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方面,网友在阅读网络文学作品时在个人电脑中发生的暂时性复制,应该纳入作者的复制权范围,要对复制权中的这种“暂时性复制”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即使网友对于所复制的受到版权保护的网络文学作品进行非商业性的传播,虽然并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但也侵犯了作者及相关文学网站的权益。因此,杜绝和防范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网友在原创网络文学网站的浏览、复制、下载行为应该适可而止。同时,网络共享平台也更应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我国原创网络文学数字版权侵权行为存在的原因

2.1 法律缺失,立法滞后,执法难度大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版权护问题日益凸显,我国的网络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是,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法依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与此同时,盗版网站已呈现小规模零星分散化的趋势,大型盗版网站一般采取在境外注册站点的方法逃避检查,中小型盗版网站则采用不断更换域名的策略隐身,这也成为打击盗版的困难。相关法律缺失以及技术执法支持不够导致不法分子有空可钻。

2.2 行业利润驱使,网络原创网站维权不易,网络用户版权意识淡漠

相对于纸质盗版,网络盗版中间环节少、无成本、传播快的特点导致盗版文学网站横生。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盗版形势迅速发展,为原创网络文学作者和相关文学网站带来极大的利益损失。

网络原创网站的发展依托于整个开放的网络环境。网站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措施规避一些被侵害的风险,但任何一项技术措施都不能绝对控制非法访问和非法复制,而一旦版权受到侵害,原创文学网站又会因为取证艰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举步维艰。而对于网络用户,除了一些网络用户的无私共享以外,一部分网络用户的上传实际上是为了牟利。他们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通过“以物易物”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求,殊不知在这一过程中已经为原创作者带来了损失。

3 我国原创网络文学数字版权保护的措施

3.1 完善立法,加强执法

首先,在目前修订的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中,需要不断通过司法解释或法规进行细化,使权利人得到适当的保护。同时,应当明确网络版权侵权的赔偿标准,统一赔偿数额的计算办法,同时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提高侵权赔偿最低起点,加大惩罚力度。

其次,出台专门针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促进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有效地控制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及时维权。

最后,发挥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加强技术执法。完善现行网站注册备案的管理制度,提供网络备案信息的公开查询,方便权利人维权举证。

3.2 行业内部监管,网络原创网站转变维权方法,网络用户提高版权意识

行业主导部门应该行动起来,倡导良好的商业文化。互联网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加快建立知识产权行业保护体系。

网络原创网站可以在网络服务提供商尊重版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拓展新的盈利模式,使权利人由个体维权向集体维权转变,由单方维权向多方维权转变。互联网公司可以共同开发出版权使用管理机制,根据文档下载的总次数来作为利益分配的基础。

防止盗版,根本要靠读者自觉尊重知识产权。网络用户需要普及著作权和知识产权教育,自觉抵制盗版,提升自身道德水准。要改变现状,全社会版权意识的增强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2]夏来祥,田伟.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J].法制与社会,2009,08

[3]肖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数字图书馆[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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