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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纠正提速

2013-05-14申欣旺

中国新闻周刊 2013年16期
关键词:错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申欣旺

“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呼吁,要“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沈德咏的最新文章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报《人民法院报》上,文章中,沈德咏警告冤假错案将给法院带来的严重影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沈德咏坦称,“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

尽管最高法院已在20年前就开始推广错案追究制度,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的常务副院长公开就此发表文章仍属罕见。这被解读为最高法正在释放相关改革的信号。而地方层面多起错案的迅速纠正亦被视作改革的现实注解。

纠错新动向

在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的学者看来,沈德咏的此番表态并非偶然。2013年初,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对政法机关作出批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史无前例地对个案正义提出要求。

4月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提升司法公信力专家学者座谈会上,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最高司法机关正发力解决冤假错案问题。

事实上,作为法院自我监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努力,中国错案追究制度由来已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该制度最初由秦皇岛海港区法院于1990年代初探索确立,1992年河北法院系统全面推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推广。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明确错案责任的追究范围。许多法院根据本地情况规定了错案的认定标准及责任。

尽管初衷良好,但该制度从设计到实施却广受诟病。究其原因,徐昕认为,“这个制度最大的问题是,该追责的错案反而将错就错,而不该被追究的形式上的东西都被打成‘错案”。

比如,“错案责任追究没有统一标准。不少法院将发回重审、改判、启动再审、再审改判等列为‘错案,这一方面压制了法官审判工作的积极性和独立性;另一方面,错案标准的泛化导致真正的错案未被突出。”

从错案的责任追究上,往往采取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工资、暂停评优晋升晋级、调离审判岗位等行政性手段。在徐昕看来,“错案标准的泛化及错案责任追究的轻度化,一方面使法官广受错案责任追究制之苦,另一方面又导致应严厉惩戒的情形经常蒙混过关。”

由于发回重审、改判等都被认为是“错案”,徐昕说,“下级法院的法官为规避‘错案风险,更多依赖于向领导和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强化了本来就极不合理的案件请示制度,令两审终审原则虚化,大大削弱了二审、再审程序的监督功能。不少法院和法官为规避风险,努力营造与上级法院的良好关系,抛弃司法的独立性,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信。”

在此过程之中,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发布《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

问题在于,法院和检察系统对于错案责任追究的重视,并未改变错案频发的现实。在著名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错案中,检察系统在批捕和公诉中未能阻止错案发生,而刑事审判最终也确认了错误的结果。

“疑罪从无”

从更广的范围,刑事诉讼法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实为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石,其基本原理是,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即所谓“疑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但此种原则确立并不容易。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回忆,“‘疑罪从无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最后时刻才写进去的。”在大会审议该法前,陈光中被邀请至时任主管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办公室,问及法律还需要做何种完善之时,陈光中力陈“疑罪从无”的价值,促成该制度写入草案。

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

但立法中写入“疑罪从无”制度并未根绝冤假错案,此后陆续爆出多起人为制造的错案。

沈德咏认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在当今中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进步的社会条件下,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冤假错案概率越来越小。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按照沈德咏的说法,“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

对于这些案件,法院常采用的方式是作出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判决,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遭到措施。

不过这样的处理无法回避错案的现实。审判机关也常因为这样的判决同时遭受受害人和嫌疑人双方指责。

沈德咏说,“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被动的地位。”

这种种状况,实际上意味着“疑罪从无”的刑诉法原则并未得到遵循。在这些冤案中,政法委主导、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模式浮出水面,在这种模式中,公检法机关早先确立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偏重配合,少有制约。

沈德咏特别提到,对公检法三机关而言,加强配合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强互相制约,任何形式的联合办案都有可能埋下冤假错案的祸根,必须要坚决摒弃,任何程度的迁就、照顾都有可能酿成大错”。

推进司法改革

随着最早推行问责制度在现实中受到阻力,最高法也试图从防范的角度打出组合拳。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最高法院被认为是高层防范错案的重要举措之一。

由于死刑案件一旦发生错案就无可挽回,作为防范错案发生的重要举措,2007年,在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的力推下,最终将早先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

此举虽然使得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得到提高,但亦给最高法院带来巨大压力,部分未予核准的死刑案件中,受害人家属乃至来自地方办案部门的压力转向死刑复核部门。

2010年,赵作海案成为纠正冤假错案的一个分水岭,此后“两高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初步确立了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过,据全国律协刑法委员会主任田文昌介绍,规则实施以来,因此而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案例极为少见。

即便如此,现实中各地错案仍屡屡发生。

同样,最高法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资深法官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沈院长的表态很有针对性,此后肯定会有一定的举措来实现这些目标。”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改革方案酝酿已久,2012年3月,最高法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表示,正在积极研究完善错案追究机制。

蒋惠岭表示,我们在认真的研究,比方说所谓“错案”的标准问题,在法律认识法律见解方面的问题不见得是作为错案,除非他有枉法裁判这些行为。应当尽可能地去寻求一种相对比较客观,既能防止法官违法、枉法去办错案,同时又保护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也是他的职责和权力,设计和完善错案追究制度。

错案追究的改革还被视作当前中国司法系统推进改革的关健一步。

2012年12月,新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时,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今年4月,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周强也屡次强调公正司法与提高司法公信力。

同样属于司法系统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新动作。4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决定废止最高检之前发布的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因为刑事诉讼法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分析人士指出,最高检此举并非允许和纵容刑讯逼供,而是因为刑诉法已对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废止单独的通知其实是在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最高检对刑讯逼供的司法规定进一步明晰和界定,一定程度上与最高法提出的错案纠正需要防止刑讯逼供互相呼应,都被视作中国司法领域推动法治建设的积极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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