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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智慧

2013-04-29王立民

东方法学 2013年5期
关键词:法治国家法律

王立民

内容摘要:法律可以转化为法律智慧。法律可以变成法律智慧是因为它本身具备的规范性、权威性、反复实施性和文化性,其有利于人们提高对自己行为的预期、提高守法的自觉性、避免产生违法后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提高文化素养等。法律客观存在,法律智慧则是一种主观能力。法律要转化为法律智慧,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和作出一定的努力。其中包括:通过培养自己的法律素质,提高学习法律的自觉性,主动增长法律智慧;通过掌握正确的学习法律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快速增加法律智慧的含量;通过掌握法律发展的动态,及时学到新的法律知识,保持法律智慧常新。人们有了法律智慧以后,不仅可以对自己趋安避险,还可以反馈法律,支持法制建设,其中包含了有助于法律的制订、案件的侦破和公正的审判等。国家和社会可以为大家在学习法律、取得法律智慧方面多做些工作,比如积极开展普法工作、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更加重视法学教育等。

关键词:法律 法律智慧 法治国家

法律可以转化为法律智慧。人们可以从法律中获得法律智慧,使自己变得更为聪明一些。笔者以我国的古今法律为例,对法律智慧中的一些问题作些探讨。

法律之所以可以转化为法律智慧,使人变得更为聪明一些,是因为它本身具备的规范性、权威性、反复实施性和文化性,其有利于人们提高对自己行为的预期、提高守法的自觉性、避免产生违法后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提高文化素养。人们便可以从法律中得益,提高自己的法律智慧水准。

(一)法律的规范性有利于人们提高对自己行为的预期

法律的规范性很强,规定了人们可以怎么样,不可以怎么样;应该怎么样,不应该怎么样;必须怎么样,禁止怎么样。具体来说,法律对人的行为即言论、行动、手段、时间等许多方面都作出了规定。关于言论的规定。现在,我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不能用其进行伤害社会并构成犯罪。比如,用言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者将会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追究。〔1 〕用言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而且情节严重的,也会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2 〕还有,诬告罪的规定也与非法言论有关。关于行动要求的规定。法律中关于行动要求的规定非常多,涉及的面也非常宽。这里以我国的《婚姻法》为例,涉及到“禁止”、“应当”、“必须”、“不许”、“可以”等一系列的行动的要求。比如,它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胁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夫妻中,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等等。〔3 〕关于手段的规定。相关手段也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之中,以我国婚姻法规定的遗嘱继承为例。它规定可以采用录音的方式立遗嘱,但应当有见证人在场。采用录音形式就是一种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关于时间的规定。我国法律中还有一些关于时间的规定,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它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送达的15日之内提出上诉等等。〔4 〕这里的5日、3日和15日的规定都是对时间的规定。法律的规范性内容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指导人们的行为,帮助人们形成合法的行为范式。同时,也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了预期:遵守法律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办事的,也会受到法律的肯定;违法犯罪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等等。人们根据对自己行为的预期,把法律变成了法律智慧,只有严格守法,才能享受到一种有安全感的生活。

(二)法律的权威性有利于人们提高守法的自觉性

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它是一种国家意志,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的权威性转移到法律上,法律也具有了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违法者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比如,违犯刑法会受到刑罚的制裁,其中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 〕违犯了民法会受到民事的制裁,其中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礼道歉等等;〔6 〕违犯了行政法会受到行政的制裁,其中有行政拘留、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等;〔7 〕这些制裁方式都使国家的强制力得到了具体、充分的表现。这一方面显示了法律的威慑力,违法者因为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而有了违法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又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违法后会得不偿失。这就使人们很现实地感觉到法律的权威性,迫使自己不敢轻易实施违法行为。法律的这种权威性有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即从法律的权威性中去认识守法的重要性,规避违法的风险,在合法中赢得安心。这也是一种法律智慧。

(三)法律的反复实施性有利于人们避免产生违法后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

法律不会一次性实施,它会反复实施,不断被实施。而且,这种实施一律平等不以被实施人的工作岗位、案发时间和地点、民族、宗教等差别而转移。比如,对于法律的同一规定,对工人实施,对公务员实施;今天实施,明天也实施;在城市实施,在乡村也实施;对信教的实施,对不信教的也实施;等等。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在中国领土上,只要违法都会被实施我国法律,没有人能够例外,逃脱法律的制裁。从另一种角度来说,任何公民只要守法、不违法,也就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也是一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当被实施者违反了不同的法律,受到的制裁也会不同。比如,犯了故意杀人罪与一般的盗窃罪的量刑就会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最高用刑为死刑,而一般盗窃罪的最高刑则是无期徒刑。〔8 〕这也是任何公民都会因违反了不同的规定受到不同的制裁,这种制裁也会反复实施,公平使用,没有例外。从法律的这种反复实施性可知,人们只有守法才能得到安全,抱有违法后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十分危险。许多违法者和犯罪者就是因为抱有这种心理铤而走险,最后被绳之以法。懂得了这一道理,避免产生这种侥幸心理,坚决守法不违法,从而能无忧无虑地生活,也是一种法律智慧。

(四)法律的文化性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

法律也是一种文化,具有文化性。它还是法律文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文化中包括法律思想、立法、司法、法律设施等构成要素。自夏朝建立后,我国便有了法律。随着国家的变化、发展,法律也变化、发展。法律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其他文化形式融合在一起。比如,在古代会与戏剧、小说、诗词等结合在一起,如今还会与网络、影视等交融在一起。因此,如果人们熟悉法律,便会自觉地理解其中的内容,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这不仅是熟悉了现行法律会如此,熟悉过去的法律也会这样。学习、知晓我国古代婚姻法与刑法的人们在观看《梁山伯与祝英台》戏剧时,会从古代的这些法律角度去欣赏它,并会从中得到与他人不同的解读。比如,尽管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感情已经很深,但他们没能结婚的主要原因在法律。首先,我国古代婚姻法规定,子女的婚姻由家长决定,即“父母之命”。在祝英台就读期间,她的父母已经接受了马家的聘礼,即已把她嫁给了马家,尽管她不知道,但这个婚姻是有效的婚姻,祝英台无法抗拒。其次,我国古代婚姻法规定,“纳征(纳币)”是结婚的决定性程序。我国古代的结婚程序为“六礼”,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征”是指男方把聘财送到女方、女方接受聘财的程序。这一程序走完,实际上婚姻就告成。否则,即是一种悔婚行为。最后,根据我国古代刑法的规定,女方悔婚是犯罪行为,要受到惩处。为了保证婚姻的严肃性,我国古代的法律要惩处女方的悔婚行为,用刑为杖刑,唐代规定为杖60。祝英台被塑造为一个正面形象,不是反逆角色,不会悔婚,故只能与梁山伯分手,最后上了马家的轿子。〔9 〕掌握了我国古代这些法律的知识,就会从法律的视角去审视其中的情节,得到与众不同的解读了。对于现代文化作品的认识也是如此。从这种意义来讲,法律还会帮助人们提高文化的素养。这也能使人们聪明起来,具有法律智慧了。

法律客观存在,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智慧则是人们掌握的一种认识、判断法律行为、事实等的主观能力。法律要转化为自己的法律智慧,从客观的存在转化为主观的能力,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和作出一定的努力,否则法律还是不能转化为人的法律智慧,两者无法联系在一起。因此,个人需在其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主动从法律中获得法律智慧。具体来说,人们可以在以下一些方面作出努力。

(一)通过培养自己的法律素质,提高学习法律的自觉性,主动增长法律智慧

法律素质是指一种由法律知识、意识和能力等构成的综合性素质。只有具备了这种素质,才会对法律更具敏感性,提高学习法律的自觉性,在学习中增长法律智慧。法律素质中的这三者之间还有一种辩证关系。法律知识是基础。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会产生法律意识,形成法律能力。如果不学习法律知识,连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一窍不通,绝不会产生法律意识,也无法形成法律能力,实践法律。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前,也曾有一批优秀人员,他们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管理能力等。但是,他们没学过法律,也不懂法律,不具备法律意识、能力,即不具有法律素质。法律意识是关键。法律意识虽有强大的反作用,即会反作用于学习法律知识和掌握法律能力。人们一旦具备了法律意识,就会自觉地发奋学习法律,不断增长自己的法律知识,也会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能力,认真实施法律。法律能力则是目的。学习法律知识和具备了法律意识最终是为了培养人们的法律能力,认真实施法律。这里的实施法律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司法,也包括公民的守法。法律素质的三个构成要素一个都不能缺少,以便形成一个整体,产生整体效应。

法律素质的培养是个过程,而且不会一蹴而就。但是,一旦具备了法律素质,学习的自觉性就会大增。为了提高学习效率,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还是有一些应当注意之处。首先,要坚持学习。法律的内容很多,需要坚持学习才能见成效。2010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这个体系由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构成,其数量不少。据统计,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10 〕涉及宪法与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它们被实施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同程度地影响人们的生活,有必要坚持学习,多掌握一些法律的内容。多一些法律知识,便多一份法律智慧。其次,可以先从与自己关系较大的法律着手学习。法律也是要学以致用,边学边用比较容易掌握其中的内容。由于法律的内容比较多,学习有个先后,可以先从与自己关系较大的法律着手,以便立竿见影,尽快新增法律智慧,付诸实践。根据相关研究,有过一段时间,上海市民关注度比较大的法律先后为民法、劳动法,然后才是宪法。〔11 〕究其原因,与民法、劳动法和上海市民的关系更为密切有关。每个市民都可以从与自己关系较大的法律为切入点,进行学习,取得成效。最后,注意与案例结合起来学习。中国比较接近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特征,比较强调法典这种形式。学法律一般先从学习法典的法律条文开始,然而法律条文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发挥其作用并体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从这个意义来说,学习案例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只有把学习法律条文与学习案例结合起来,才能较为正确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深刻理解其中的内容。可以相信,随着法律素质的提高,学习自觉性的加强,学到的法律知识就会积少成多,同时人们也会多增长一些法律智慧。

(二)通过掌握正确的学习法律方法,提高学习的效率,快速增加法律智慧含量

学习方法对学习任何知识都至关重要。方法正确,可以事半功倍,方法不正确,则相反。学习法律也是如此。当然,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学习法律的方法,但法律知识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特别需要运用一些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运用了这些方法,便可以较为迅速、正确、全面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更快地增加自己的法律智慧含量。其中,系统学习方法、比较学习方法、演绎学习方法尤为重要。它们对学习法律的意义较大。系统学习方法要求学习者把法律看成是一个系统,每个具体法律都是这个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与法律之间会有一定的联系,都不孤立存在。也就是说,每个法律都不会与其他法律毫无关系。因此,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千万不要以为所学的法律内容都是单独存在,只要学完这部分内容就大功告成,相反,要从法律是个系统的角度去认识每个具体法律及其内容。学习的时候也要顾及其他相关法律,一起学习,这样才会收获更大。比如,在学习婚姻法的时候就可以与刑法中的相关内容结合起来学习。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度。〔12 〕如果违反了这一制度,构成了重婚罪,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我国的刑法规定,构成重婚罪者要被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3 〕这样的学习就有了一定的宽度和深度。比较学习方法也是一种值得使用的方法。法律中有不少内容十分接近,只有通过比较才能发现它们的差别,从而准确掌握其中的知识点。比如,刑法中抢劫罪与抢夺罪就是如此。它们虽然都在客观上表现为公开夺取财物,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是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它们在侵犯的客体、客观表现、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主体的年龄要求等都有不同。比如,比较它们所侵犯的客体,就会发现有所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而抢夺罪侵犯的则是单一客体,仅是财产权。〔14 〕可见,比较学习方法在法律的学习过程中也十分重要,不要忽视。还有,演绎学习方法也很重要。我国使用的不是判例法。学习判例法就需用归纳的方法。我国使用的是制定法,首先需要学习的是法律文本,然后再用其去判案,所以更需要使用演绎学习方法。尽管不是每个人都去成为法官,但学习法律后的运用也不可缺少。否则,只知条文不会运用,还是纸上谈兵。这种学习方法不可取,也不具有价值。因此,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就要注意与实际生活中的行为结合起来,用演绎的方法作出判断。当然,也可以从现存的典型案例中去观察法律规定与适用法律之间的逻辑联系。总之,这三种学习方法都十分有利于人们学到法律知识,避免或减少弯路,提高学习效率,加快获取新知识,增加法律智慧含量。

(三)通过掌握法律发展的动态,及时学到新的法律知识,保持法律智慧常新

尽管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也不是一成不变,而会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而有所变化、发展。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这种变化、发展会更为频繁一些。当法律的规定改变以后,原来的规定就不再适用,于是人们应该摒弃旧规定,使用新规定,保持法律智慧常新。否则,就会误事,甚至闹出笑话。这种发展动态主要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有新的法律颁布。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已经走上法治道路,新的法律颁布,具有必然性。一旦有新的法律颁布,就应立即学习掌握其中的内容,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识,并以此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比如当《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后,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就必须履行对自己子女接受教育的义务,使他们接受义务教育,也不得让已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15 〕否则就属于违法。第二方面,有法律进行了修改或补充。法律的修改、补充不可避免,经过对滞后内容的修改和新内容的补充,使其更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1982年我国《宪法》颁行以后,又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改、补充。每次修改、补充都十分重要,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比如,1988年《宪法》的修改,内容涉及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等。这对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作用,从此不仅私营经济和房地产业的发展都有了突破,以后又有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另外几次修改、补充也是如此。〔16 〕第三方面,有法律解释施行。我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是法律解释的主体,它们根据法治建设的需要出台法律解释,由相关机关实施。这种解释也是我国法制中的组成部分,对法律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对一个学习法律人员来说,也应掌握。否则,掌握的法律知识中会存在缺陷。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作了解释,认为它是指行为人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且,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一解释很重要。它不仅对“家庭暴力”、“虐待”作了解释,而且这一解释还与准予离婚的条件联系在一起。我国《婚姻法》的第32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扬州市邘江区人民法院就根据这些相关规定,判决薛琦与陈琳离婚。〔17 〕总之,只要充分注意法律的动态,在动态中学习法律知识,就能保持法律智慧常新,不落伍。

人们具有了法律智慧以后,不仅对自己有利,可以趋安避险,还可以反馈法律,支持法制建设。其中,包含了有助于法律的制订、案件的侦破和公正的审判等。这在我国的古今历史上都是如此。

(一)有助于法律的制订

法律的制订是个过程,也是一种人为活动。在这个过程中能否把国家的意志、社会需求充分体现出来,能否在语言上正确地表达出来,能否运用相关的立法技术把法律规范地显示出来,都需要有人的法律智慧作衬托。我国历史上就有这方面的成功先例。立法者运用自己的法律智慧,使制订的法律达到了当时世界上的最高水平。《唐律疏议》的制定就是如此。公元651《永徽律》颁布以后,发现了两大问题,而且都与律文的理解有关。为了解决这两大问题,法律的制订人员采用了在律中增加“律疏”的办法。第一大问题是在国家的科举考试中,缺少统一的“凭准”。这对命题、评卷都带来了困难,故需要对律文作出规范的解释,以便统一理解,使这一考试能顺利进行。《旧唐书·刑法志》记载,考虑到当时“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所以便“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第二大问题是在国家的司法中,由于司法官对律文意义理解的不同,司法的审判结果出现了“殊异”。为了保证司法的一致性,实现司法公正,也有必要对律文作一定的解释,统一司法官的认识,保证依法司法并实现司法公正。《唐律疏议·名例律》前言说:“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不有解释,触涂睽误”。于是,“律疏”在它的法律制订者长孙无忌等人的法律智慧中诞生了,于公元653年颁行了《永徽律疏》。《永徽律》由此而演变成了《永徽律疏》。以后,把《永徽律疏》改名为《唐律疏议》。从此《唐律疏议》便主要由两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即律文和“疏议”,而且其中的“疏议”具有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旧唐书·刑法志》说司法官在审判中也“皆引疏文析之”。“疏议”的解释作用表现在多个方面,主要是:解释了律文中的字、词、句子;罪名之间的差别;刑法实施中要注意的问题等等。〔18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使其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以致与罗马法如拿破仑法典并驾齐驱。正如有的专家认为:罗马法、《唐律疏议》和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三部法典,“代表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三个私有制的历史时代。在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罗马法,代表了西欧奴隶私有制高度发展的时代;在发达的自然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唐律疏议》代表了中国封建私有制高度发展的时代;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拿破仑法典,代表了西欧资本主义私有制高度发展的时代。”“罗马法代表了古代奴隶制文明、《唐律疏议》代表了古代封建制文明、拿破仑法典代表了近代资本主义制文明。” 〔19 〕《唐律疏议》的成就中就凝聚了长孙无忌等法律制订者的法律智慧。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律的制订者也把法律智慧运用在法律的制订上,其中大量是直接促进经济发展的民商事法律。它们在改革开放之初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就从无到有,被制订出来,付诸实施。其中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作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破产法》、《民法通则》等等。〔20 〕以后,这类法律继续发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一批法律也都在20世纪末前也先后被制订和颁行。〔21 〕中国民商事法律及其体系逐渐建立起来。在这其中,也集中了大量我国法律制订者的法律智慧。他们要学习借鉴外国相关的法律;研究移植法律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把握我国的国情、民情、社情;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制订立法计划等等。这些都需要有法律智慧,没有法律智慧就会一事无成。法律智慧在法律制订中不可缺失。

(二)有助于案件的侦破

侦破案件就是与犯罪作斗争。犯罪分子往往手段狡猾,行踪诡秘,要识破他们的诡计,发现蛛丝马迹,揪出犯罪人,侦破案件,没有法律智慧也不行。中国古代的有些司法官就运用自己的法律智慧,侦破了一些有一定难度的案件,惩治了罪犯,维护了法制的尊严。宋朝的枢密直学士陈述古就用法律智慧,采取“摸钟辨盗”的办法,及时找到犯罪人。他在建州浦城县任县令的时候,有一县民家中失窃,尽管抓到几个嫌疑人,但都无法确定谁是犯罪人。此时,陈述古使用摸钟的办法使犯罪人自己现身。他把这些嫌疑人都叫到一口大钟前,说:“不为盗者,摸之无声;为盗者,摸之有声。”然后,在钟的外表涂以墨,令这些嫌疑人“逐一以手入帷摸之。”最后,陈述古来检查他们的手,看看有无墨迹。结果发现,仅有一人无墨迹。“出乃验其手,皆有墨,唯有一囚无墨。”此人做贼心虚,不敢去摸钟,以为摸了钟它就会响,暴露自己犯罪人的面目。其他人则没有心理压力,先后去摸钟,顺利过关。最后,陈述古审讯这个嫌疑人,此案随之告破。“讯之,遂承为盗。” 〔22 〕此案中的陈述古掌握了犯罪人的心理,施以计谋,犯罪人便暴露无遗。此外,南朝的顾宪之采用由牛来辨主人的办法,侦破了一起盗牛案;〔23 〕清朝任湖北省当阳县县令的董质昌用现场勘查的方法,分辨出鸡血与人血的不同,找到了杀人的真凶等等,〔24 〕也都是如此。现在的犯罪分子变得更为凶残和狡猾。他们利用各种犯罪手段作案,危害人民和社会。我国的刑侦人员在新形势下充分利用自己的法律智慧与他们作斗争,努力侦破刑案。这不仅打击了犯罪,维护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2003年2月25日11时53分,清华大学的教工餐厅发生爆炸,造成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这6人中,4人是教师,1人是进修生,另1人是博士后。爆炸发生后3分钟,立即有侦查人员赶往现场。下午13时20分,与清华大学一街之隔的北京大学农园餐厅也发生了爆炸。此次爆炸造成3人受伤,分别是餐厅的管理员、保洁员和应聘者。侦查人员也很快就到了现场。这两次爆炸还都造成一些财物的毁坏。经过现场勘查,侦查人员根据经验,凭着法律智慧,判断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爆炸案件,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其理由主要是:犯罪嫌疑人选择了用餐人员较少的食堂;爆炸物的放置点靠近服务生而不是餐桌;引爆的时间在就餐的高峰以后。于是,侦查人员就从这一判断出发,马上展开寻找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经过走访调查排摸情况、检查电子邮件、现场录像等侦查手段后,使一个姓黄的犯罪嫌疑人逐渐浮出水面,最终被缉拿归案。〔25 〕还有,2007年由吉林市公安部门侦破的枪杀案、〔26 〕2009年由佳木斯市公安部门侦破的入室抢劫案 〔27 〕等等,也都充满着侦查人员的法律智慧。

(三)有助于公正的审判

审判案件是司法中的关键环节,也是社会救济中的重要屏障。它对于消除矛盾,解决纠纷,甚至惩治犯罪,维护治安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古今的不少司法人员都运用法律智慧公正审案,支撑了一方平安。西汉时有个名为何武的郡守,即以后的大司空,审理了一起遗产案。原告是一位富家的儿子,诉求是得到父亲在遗嘱中注明的一把剑,被告是同父异母的姐姐。何武凭借法律智慧,敏锐地发现遗嘱中的奥妙,公正审判了这起遗产案。原来,沛地有家富户,家财丰厚。可是,他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不贤惠,与后妻所生的儿子又很年幼,他仅有这两个孩子。重病期间,他让族人替自己立了份遗嘱,其内容是:“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与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可是,到了他儿子15岁时,他的姐姐不肯交剑给自己的弟弟,所以他不得不告到官府,要求得到此剑。何武看了这份遗嘱后认为,这个姐姐个性强暴,姐夫又十分贪婪,富翁生怕自己死后,这个女儿会害死自己的弟弟,故把所有财产都给了这个女儿,只剩下一把剑给儿子,在15岁前由其姐姐代管;而富翁的实际用意是等到儿子15岁以后,用剑来作财产的了断,因为剑就起决断的作用。经过这样的解读,何武最后判决:“悉夺取财以与子。”这一判决得到公认的好评。“于是论者乃服。” 〔28 〕还有许多案件的审判也都渗透着司法官的法律智慧。比如,东汉时周相国语尸破疑案;〔29 〕唐朝的李德裕模泥辨诬案;〔30 〕宋朝的程颢翁字辨诈伪;〔31 〕明朝的许进审释毒夫案 〔32 〕都是如此。如今,我国的法官在自己的岗位上也用法律智慧审理各种案件,体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为缔造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勤奋工作,功不可没。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宋鱼水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用法律智慧审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不仅是胜诉方赢得明白,还让败诉方输得心服口服,达到了“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为大众所敬佩。她审理过的著名的知识产权案,件件都得到公正解决。其中,有中凯公司诉中搜公司侵犯电影《无极》著作权案、茅迪芳诉张继刚等舞蹈《千手观音》著作权案、神州数码公司诉神州通才公司“神州数码”驰名商标侵权,还有关于《十送红军》、奥运口号等案件。〔33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的詹红荔法官在从事9年的少年庭审判工作中,用法律智慧创造性地总结了一套对失足少年“贴心贴肝”的“三不”工作原则:庭前三个不开庭、庭中三个不轻易、庭后三个不松手。多年来,她审结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00多件1140多人,无一发回重审、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先后帮助315名失足少年重返课堂,帮助70多名刑满释放的新生少年找到工作。她因此被亲切地喻为“法官妈妈”。〔34 〕还有更多的法官默默无闻地在自己的审判岗位上,每天都用自己的法律智慧用心审判每个案件,守住了审判这一最后的救济屏障。

当然,对广大民众来说,取得法律智慧以后,还有更多的作用,比如用以辨别合法与非法、为自己或他人维权、与违法行为作斗争、开展法律援助服务等等,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果我国公民都通过学习法律并从中获取法律智慧,都能守法不违法,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会尽快到来。可见,人们获得这种法律智慧,不仅对自己有利,对国家和社会发展也有利。对此,国家、社会可以在帮助人们学习法律、取得法律智慧方面多做些工作。

(一)积极开展普法工作

普法使全民受惠。广大民众可以从中学到法律知识,增加自己的法律智慧。事实已经证明,自“一五”普法以来的20余年时间里,成绩斐然。这里以上海为例。上海对各种普法群体采用了多种普法的方法。比如,对领导干部,采用了党校培训、法制讲座、结合工作实际等方法;对外来人员采取了建立学法业余学校、外来人员管理学校、外来人员法制教育中心等培训方法;对青少年使用了发放青少年法制教育课本、建立提升法制教育辅导员制度、成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师团等方法。通过使用各种方法,使广大市民都接受了普法教育。据统计,在“一五”普法期间,上海市有接受能力的818.3万普法对象中,有757.2万人参加了普法,占应普法人数的93%。以后的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在高位,都在90%以上。〔35 〕经过普法,上海市民的整体法律意识水平有了明显提升。其具体表现为:法律认知状况有了明显改善;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法律运用意识和能力有明显提高;对现实的法律比较关注;对未来的法律的期待比较强烈等等。〔36 〕这些都十分有利于增长法律智慧,做到守法不违法。现在正在开展“六五”普法,国家和社会正积极推进这一普法,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专门制订了《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37 〕根据这一规划,“六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比以往更重视之处有: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等等。期待在“六五”普法中,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规划中的任务,取得比以往普法更大的成就,使人们从中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取得更多法律智慧,提高守法公民比率,为加快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二)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很重要,因为它可同化大量民众,使大家的行为渐渐趋同,即守法不违法。国家和社会可以动用掌握的社会资源,着力弘扬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广大民众在这一环境中受到法治的熏陶,持续接纳法律知识,不断增长法律智慧,逐渐养成良好的行为方式。在法治的条件下,这一方式应是法治的行为方式,即符合法治要求的行为方式。其中,包括了学习方式、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等。根据以往的实践,媒体宣传和公正行政执法、司法对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尤其重要。现在的媒体已经种类繁多,影响力很大,其舆论作用不可小视。它对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上海为例。有调查表明,上海多数市民把认知法律首选和主要途径认定为媒体传播,其中主要是广播电视,选这项比例的人数占了50.9%。因此,要十分重视广播电视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然,媒体宣传法治的内容不仅要跟上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还要切合广大民众的需求,使其受到欢迎,收到实效。事实上,上海市民对法治的需求不是一成不变的。据2000年里的一项课题显示,上海市民“最需获取和充实的法律知识”中,前4位的排列依次为:经济法占20.4%,劳动法占16.8%,民法占8.6%,婚姻法占7.9%。〔38 〕两年以后,另一项课题也对这一问题作了研究,其排序就有变化。其中,选择民法的最多,占40.9%,其次是劳动法,占25.3%,然后才是宪法,占了14.1%。〔39 〕因此,媒体的传播也要注意民众的这种需求,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向,为提高人民的法律智慧也尽一份责任。另外,行政执法和司法对良好法治环境的形成也至关重要。它们是实施法律,是一种体现社会正义和公平、维护人权的必要手段,也是活生生法治的表现,对养成人们的法治态度有很重要的作用。良好的行政执法、司法氛围,可以促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人们可以感受到法治的真实效用,敬畏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反之,人们体会不到法律在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维护人权的作用,就容易逐渐淡化对法治的信心,弱化法律的权威性。这样,不仅无法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反而还会对人们学习法律和增长法律智慧产生负面影响。从这种意义上讲,就要求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克服各种困难,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严格依法执法和司法,树立法律的权威,塑造出良好的法治形象,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社会也应该积极支持和配合依法执法、司法工作,用法治的舆论和行为来打造一种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更加重视法学教育

如果说普法是一种法学知识的普及,那么法学教育便是一种法学知识的提高。也就是说,法学教育还是一种通过法学专业知识的教育来提升法律智慧的教育。普及要与提高相结合,法学教育也就不可少了。通过这一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法律智慧的法律专门人才,到各行各业去工作,发挥自己的法律智慧和才能,着力推进本单位的法治进程。自改革开放并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有了史无前例的大发展,招生人数逐年增加。1977年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和湖北财经学院的法律系开始招收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招生数为223人。1979年时,不仅招生学校增加了,招生人数也增加了,达到了1974人。到1998年我国具有法学专业的学校增至340个,招生人数近3万人。进入21世纪以后,法学教育又有了更大发展。现在,全国具有法学专业的学校已超过630所,在校学生超过70万,其中硕士研究生有8万人,博士研究生1万人。〔40 〕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已经很大,但教学水平参差不齐。国家和社会都要比以往更重视法学教育,不管是国立的大学还是私立大学,都更把注意力集中在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上,使毕业的学生能缩小差距,都能达到法学教育的理想水平。当前,正在推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这十分必要。但是,这只是解决办学比较成功的部分法学院进一步明确定位、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的问题,许多法学院暂时还不能进入这一计划。为此,还需采取其他一些措施,更加重视法学教育,进一步改善法学院教学水平和质量的状况。首先,继续深入开展法学专业的评估。通过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评估的内容可以包括教学方案和计划、经费投入和效益、师资和图书、考试和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和就业等。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学院比较多,可以先从办此专业时间不长、教学情况不太理想的法学院开始,然后再扩展到其他法学院。评估的目标是缩小各法学院办学的差异,使相对较弱的法学院能知晓自己的不足,迎头赶上,以使培养的学生都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不缺法律智慧。其次,继续加大实践的力度。当前的法学教育还是重教学环节轻实践环节,以致学生掌握了法律文本的知识,缺少法律实践的法律智慧,走上工作岗位后,不能及时适应工作环境。法律真谛在于运用,法律智慧也集中体现在运用上,因此需要加大实践力度,使学生在读书期间,就有充分运用法律的机会,增长法律智慧。我国在培养的法学专业的学生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会在毕业后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大部分学生都要从事实务工作,法律实践对他们十分重要,在校期间就应有充分的准备,养成足够的法律智慧。最后,继续探索与实际部门联合培养学生的模式。有的学校曾经探索过与实际部门联合培养学生的模式,特别是在培养博士、博士后方面有过尝试。这种联合培养有明显的优越之处:学生可以既知道法律,又了解社会;既学习法律,又投身于实践;既有学校的资金投入,又有联合单位的经费投入;等等。在这种模式下培养的学生就会少些书生气,多些成熟度,法律智慧结构也是比较完整,比较符合社会的需求。以后,不妨在本科生中也作些试点,取得经验,逐渐推广。特别是在一些办学经验丰富的法学院中,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先行一步,开拓道路,为后续法学院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总之,在增长广大民众法律智慧的过程中,国家和社会都会有许多事情可做,可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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