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2013-04-29李明欢

现代商贸工业 2013年5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社区矫正

李明欢

摘要: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总则,暂予监外执行作为一种人道主义的行刑方式,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总则思想,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一种充满人文关怀的行刑方式,教育改造罪犯,达到刑罚的目的。新刑事诉讼法针对司法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吸收相关法律规范已有的成果,完善了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同时也尚存一些争议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变更;检察监督;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5-0162-02

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第四编执行编中,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扩大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应范围;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式;加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1新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修改

1.1扩大了暂予监外执行适用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的无期徒刑罪犯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首先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总则,执行程序中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总原则,体现了人道主义的行刑原则,符合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对罪犯的人文关怀。对于一个怀孕或者哺乳的妇女,对其收监执行刑罚,既不能达到刑罚的目的,也不利于无辜的胎儿,婴儿的健康生长。其次,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监狱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都有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包括无期徒刑罪犯。新刑事诉讼法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无期徒刑犯,既是一个人性化的规定,也有利于特定条件罪犯的教育改造。

1.2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在在原刑事诉讼法对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基础上增加了“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的规定,保外就医的证据资格有了更严格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保外就医在诊断,以及批准程序的混乱现象,预防司法实践出现罪犯利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逃避刑罚以及可能出现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这一规定具有积极意义。

1.3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交付执行前与交付执行后两种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决定程序,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变更程序。改变目前司法实践中多元化的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机制。罪犯交付执行前,尚未开始刑罚执行的情况下,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为审判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直接决定。交付执行后,罪犯已于刑罚执行场所处于服刑的过程中,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批准机关的级别作了明确的规定。

修法增加了对“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以及“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管理规定的”这两种情形的收监规定。增加了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因为暂予监外执行只是一种刑罚变更执行的方法(监禁刑变更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不改变刑罚执行的性质,只是改变刑罚变更执行的方式。由于执行场所,执行方式的改变,刑期并不中断,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仍然计算在总刑期内,为预防罪犯利用监外执行制度逃避刑罚以及个别司法工作者受利益驱使而滋长腐败,为了刑罚执行的公平性,修法增加了两种情形执行刑期的计算规定,分别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和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刑期。从刑期计算上保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看守所”也是其中之一的通知对象,体现了立法的严密性。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所以对于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犯,其执行机关是看守所,如果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通知的对象显然是看守所,修法增加看守所为通知对象体现了法律条文的严密。

1.4明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与执行方式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将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与执行方式明确规定为“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针对司法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较为严重的漏管,脱管现象以及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现象,增强了暂予监外执行非监禁性刑罚执行的实效性,也丰富和完善了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新《监狱法》也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主体与执行方式作了与新刑事诉讼法一致的修改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同时新《监狱法》还规定了原关押监狱负有及时将罪犯在监狱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的义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刑罚执行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社区矫正这种执行方式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行为恶习,教育改造罪犯,有利于罪犯日后顺利回归社会。

1.5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规定,使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模式由过去的事后监督改变为事中监督,同步监督,落实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职能,加大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力度。依原刑事诉讼法只有在有关机关暂予监外执决定作出之后,才将决定抄送检察机关,这样一种事后被动的监督方式,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对已经生效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罪犯不在执行机关的控制下,检察监督纠正的难度就很大,即使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也很难得到落实。依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同时监狱,看守所还负有将书面意见抄送人民检察院的义务,检察院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检察机关及时监督刑罚执行变更,使暂予监外执行活动错误防范于未然。同步监督可以弥补事后监督的滞后性缺陷,增强监督的及时性,准确性,实效性,使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检察监督化事后被动监督为同步的事中的监督,使监督更具主动性,在刑罚执行变更过程中实行检察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受更严格的制约,可预防刑罚变更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法现象。过往执行检察监督的薄弱得到加强。

2修法后尚存的问题及对策

2.1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把社区矫正纳入刑罚体系,新刑事诉讼法也对社区矫正进行了规定。然而处于同一法律位阶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却有不同的规定。刑法没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新刑事诉讼法却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社区矫正。而新的监狱法以及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都有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规定,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与要求,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实行社区矫正,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种监管资源,防止暂予监外执行最烦的漏管脱管,又能进一步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

2.2暂予监外执行变更程序有待完善

第一,收监程序有待完善。新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明确列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同时第二百五十七条也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及时收监的情形,但修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具体的收监程序却缺乏相关规定。2009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中就有相关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收监程序规定。在后续的修法完善或者暂予监外执行适用规定的制定可以借鉴这一规定,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犯的收监程序。

第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刑期届满的情形。新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的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以及罪犯在监狱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机关(监狱或者看守所)。但对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的一种情况: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情况,修法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后续修法完善,可以借鉴新《监狱法》对这一情形的规定: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2.3暂予监外执行适用规定的制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刚开始施行之初,针对司法实践中尚存的问题,展望司法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规定。细化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使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更具操作性,发挥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应用的价值。

3结语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总则思想。既考虑到当前监禁刑刑罚执行场所的紧张,又照顾到特殊罪犯的教育改造,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实行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中期待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发挥该制度所具有的人道主义行刑原则和保持刑罚的权威性,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达到教育改造罪犯,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

猜你喜欢

检察监督社区矫正
循证矫正视角下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浅析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方式
西北地区社区矫正现状调查与模式研究
罪犯社会适应性心理辅导之展望
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探讨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侦诉关系研究
对司法确认程序实施检察监督之实践分析
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困境与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