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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探索

2013-04-29付桂荣

群文天地 2013年5期
关键词:劳动争议改革探索

付桂荣

摘要: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导致我国劳动争议事件的数量较多,特别是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整个社会法律体制趋于完善,劳动纠纷事件的处理已经越来越被重视。我国劳动争议问题也日益突出,寻求有效的体系或者制度来更好地处理劳动纠纷,成为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探索;相互分离;各自终结

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改革是时代发展进步的必要要求,传统的“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已经无法适应当代劳动纠纷处理现状,因此,应该变革这种传统的机制,向“Y”型体制发展,“Y”型体制,即将仲裁、审理进行分轨运行,进而汇集于终局的一种新型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本文将首先针对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弊端进行分析,然后再对我国劳动争议体制改革进行探究。

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不足和缺陷

我国在处理劳动争议问题上,已经渐渐形成一种“先裁后审,一裁再审”的单轨性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这种机制下,通过仲裁的劳动争议事件,很多都还要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的力度和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虽然劳动争议案件已经经过仲裁了,但案件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最终还是要移交到法院进行案件审理。这就形成了“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这种体制有几个明显的弊端,主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变长

因为案件要先经过仲裁以及法院的三次审判程序,因此,劳动争议处理的周期明显变长,这也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如果案情复杂一些,甚至还会违反劳动争议及时处理原则的规定。“先载后审”的体制使得劳动争议事件处理过程趋于复杂化,长时间的案件推延也会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二)强制仲裁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

仲裁是非行政、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因此,采用仲裁的形式,很容易影响到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权。在这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下,当事人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选择是否要仲裁,而是某种程度上的被强制仲裁,因为,根据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递交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机构便可以进行立案,然后强制仲裁。这样一来,当事人的权益就很容易受到侵害。

(三)浪费资源、人力、物力

仲裁与诉讼常常相互分离,仲裁没有为诉讼提供有效的帮助。比如说,当事人如果不满仲裁的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就必须从头开始审理该案件。所以说,“先裁后审”制度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国家资源浪费,以及人力、物力的損失。

二、“裁审分离,各自终结”的Y型机制

因为“先裁后审”制度存在的明显弊端,我们又必要探寻一个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来改变现状。我们主张采用“裁审分离,各自终结”的模式。

(一)实行这种新机制的必要性

首先,这种相互分离的机制有利于维护仲裁委的独立法律地位,这不仅因为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仲裁本身不具有可诉性特征,还因为仲裁与司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仲裁与司法的终局有本质的却别,一个基于司法性一个是基于行政性。既然二者的终局并不相同,那么仍然要将他们的终结过程放在一起,是没有道理的。所以,各自终结才是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模式。

(二)裁审分离有利于提高仲裁的仲裁质量和效果

仲裁收到人为因素影响是比较大的,人的主观意愿容易影响到仲裁结果。另外,仲裁组织本身的一些体制或者办事人员的素质等,也会影响到仲裁的质量和效果。一旦出现仲裁失误,就容易危及到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权益,也会导致诉讼不可避免地发生。而将裁、审进行分离,等于仲裁有了二级仲裁的性质,这样有利于监督机制的形成,并确保仲裁公平、公正,保障仲裁质量。

(三)两裁终局制的建立与实践探索

仲裁管理层次要加强。建立行程逐级管理,分级处理的仲裁机制。比如,省级、市级、县级的仲裁部门各自负责相关事务。劳动争议事件视案件的复杂情况以及利益危害关系等分配到相应的仲裁级别进行仲裁。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先要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看是否要进入仲裁程序或者向上一级申请仲裁复议,最终做出终局仲裁裁决,在终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可再进行上诉。这样才能够真正保障仲裁层次的逐层递进,以及仲裁与诉讼各自终结的目的。

(四)劳动司法机构的改革

在采取“裁审分离”的机制时,还需要对劳动司法机构做出一些相应的调整。因为劳动诉讼对解决我国劳动争议具有很大的意义。劳动诉讼可以说,是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套屏障。一旦当事人不采用仲裁,那么,劳动纠纷就要移交到法院进行诉讼处理。原有的诉讼也有很多不足。

首先,民事诉讼制度不一定适用劳动争议处理。其次,劳动诉讼的审理欠缺法律依据,与民事诉讼容易产生矛盾。最后,劳动争议案件的繁杂性对法庭产生了巨大的审理压力。并且,由于审理案件数量很多,容易影响到审理的周期。

综上所诉,在处理我国劳动争议问题上,就原有的处理机制有必要做出一些制度改革和机制调整。“先裁后审”不仅会延长纠纷处理周期,还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有必要使仲裁和审理相互分离,使仲裁和诉讼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完成独立终结工作。这种“Y”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更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作用,将劳动争议事件处理的更加符合人意。

参考文献:

[1]陈文红.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D].兰州大学,2006.

[2]李林.论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完善[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坤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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