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比重问题研究:基于工资决定机制的分析

2013-04-29吴佳强潘文轩

当代经济管理 2013年5期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收入差距

吴佳强 潘文轩

摘 要 劳动所得占GDP比重趋于下降是近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劳动所得从根本上取决于工资决定机制,劳动所得比重偏低的现象可以从我国现阶段的工资决定机制中得到解释。劳动力总体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劳动力市场分割、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不合理、以及政府的政策偏差是导致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比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提高劳动所得比重的关键是通过调整经济结构、改革企业分配制度、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对当前的工资决定机制进行重构,从而使广大劳动者更好地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关键词 初次分配;劳动所得比重;工资决定机制;劳动力市场;收入差距

中图分类号 F2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5-0015-06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经济获得了高速增长,但收入差距也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因此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如何更公平、合理地进行切分,越来越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国民经济蛋糕的切分取决于一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它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二次分配与三次分配)两大环节,其中初次分配是根据各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力与资本)对总收入的贡献大小,将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的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间进行分配。初次分配作为一个社会的基础性份额,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社会最终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一旦将初次分配产生的难题推到二次分配甚至三次分配中去解决,成本将大幅度上升(李稻葵、何梦杰、刘霖林,2010)[1],所以,要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关键之处在于初次分配环节。

近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劳动所得比重偏低并趋于下降:首先,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偏低,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劳动所得比重近年来一般介于50%至57%之间,而我国2007年的劳动所得比重仅为39.73%,明显低于国际水平;其次,从近年来我国劳动所得比重的变化情况看,从2001年到2007年,我国劳动所得占GDP的比重由51.45%连续下滑至39.73%,年均下降1.95个百分点,降幅较为明显(图1)。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偏低并趋于下降,已经成为当前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从长期看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共中央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从而“逐步扭转收人分配差距扩大趋势”。提高劳动所得比重的关键是找出劳动所得偏低的症结所在,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发现了诸多导致劳动所得比重下降的原因,如资本要素相对于劳动力要素较为稀缺(刘盾、林玳玳,2008)[2]、政府重资轻劳(卓勇良,2008)[3]、劳动力转移速度低于资本转移速度(李稻葵、刘霖林、王红领,2009)[4]、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黄先海、徐圣,2009)[5]等,可见,劳动所得比重下降是市场供求、政府行为、技术变化等多种因素交互作用而造成的。

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是劳动力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价格,劳动所得主要指的就是工资,劳动所得从根本上取决于工资的决定机制,无论是市场因素、政府因素还是技术因素,都会通过工资决定机制这一中介而对劳动所得产生影响,所以,对工资决定机制的分析应当成为我们研究劳动所得比重问题的枢纽(图2)。因此,本文将工资决定机制作为切入点,先分析现阶段我国工资的决定机制,再力图从现行工资决定机制中揭示我国劳动所得偏低的根源,最后以完善工资决定机制为主线,提出今后一个阶段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比重的路径选择与政策措施。

二、现阶段我国工资决定机制分析

(一)工资决定机制一般规律的理论分析

工资决定理论始终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通过对工资决定理论的回顾与总结,有助于我们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一般规律,这是分析现阶段我国工资决定机制的基础。

亚当·斯密较早运用工资基金理论阐述了工资总水平的决定,指出劳动的货币价格(即工资)会受到劳动力需求以及劳动者生活必需品价格这两大因素的支配。大卫·李嘉图将工资归结为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把工资学说与劳动价值学说联系起来,他认为工资会随人口增加逐渐降低到自然价格及以下水平,工人在长期只能得到最低工资。马克思的工资决定理论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揭示出工资在本质上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马克思同时强调劳动报酬的变化也遵循价值规律,受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影响。

随着边际学派的兴起,克拉克提出了边际生产力工资理论,他认为劳动和资本各自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它们各自的产品价值,同时也就决定了它们各自所取得的收入,边际生产力工资理论是现代工资决定理论的先驱。不过,克拉克仅考虑了生产要素的需求方面而忽视了供给方面,其后,马歇尔同时从劳动力供求两方面来说明工资的市场决定机制,提出了供求均衡工资论,指出工资水平是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两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奠基了现代工资理论的基础。

然而,马歇尔供求均衡工资论的假设前提是劳动力市场的完全竞争,进入20世纪后,随着劳动力市场双方组织力量的成长,该前提受到了挑战,现实中的工资分配越来越取决于劳资双方的争议和权利斗争。在这种背景下就产生了集体谈判工资论,其核心观点是:在非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上,工资不再由劳动力市场的自由竞争来决定,而是通过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来决定,谈判的结果取决于双方各自的谈判技巧和谈判力量。

到20世纪中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劳动力市场状况的变化,工资决定理论又获得了新的发展,较有代表性的是魏茨曼的分享工资论、新凯恩斯主义的效率工资理论,以及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工资理论。其中,分享工资论将雇员的报酬制度分为工资制度和分享制度两种模式,在分享模式中工人能够与雇主对企业收入(或利润)进行分成,这否定了传统工资理论中工人工资与厂商经济活动无关的假设;效率工资理论指出,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从而降低成本,厂商们愿意使工资水平维持在市场均衡的水平上,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这一高水平的工资就是效率工资,该理论观点与边际生产力工资理论是相反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工资理论特别强调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例如工资刚性、持续性失业、劳动力的流动障碍、信息的不完全等,他们所提出的劳动力市场分割论、二元劳动力市场论使人们对劳动力市场的理论分析与现实情况更接近。

通过梳理西方工资决定理论,可以发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工资产生影响的一些普遍性因素,如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者议价能力等,并由此归纳出工资决定机制的一般规律: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水平高低始终受到劳动力供求状况的影响,劳动力供求状况的变动会引起工资水平的波动;第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市场具有非完全竞争特征,此时工资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资双方的竞争与谈判议价能力;第三,劳动力价值是决定工资的基础,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力价值只是构成了工资水平的下限,实际工资水平一般高于劳动力价值,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工资或是具有利润分享性质或是具有效率激励性质;第四,工资不仅是要素市场上劳动力要素的价格,而且与宏观经济紧密相连,同时受政治体制、社会伦理等因素制约,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干预都影响工资的决定。

(二)当前我国工资决定机制运行的现实考察

在总结工资决定机制一般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现阶段我国工资决定机制的运行模式及其特征进行考察。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工资管理体制,工资完全由政府决定;改革开放后,工资决定机制发生了重大变革,原先集中在政府手中的工资决定权逐步转变为由企业决定;同时,随着就业制度的改革,劳动力市场逐步建立起来,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的自由程度有了很大提高。

工资决定机制在不同部门之间有可能产生差异。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加快转型期间,影响劳动力市场竞争性的因素更加复杂。在当前的经济体中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并存,尽管国有部门进行了多次工资制度改革,加强了工资与个人工作业绩的相关度,但两个部门的工资决定模式依然存在差别(薛欣欣,2008)[6]。因此,本文对国有部门与非国有部门的工资决定机制分别进行论述。

1. 国有部门的工资决定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部门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直围绕市场取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变了传统的高度集中的工资管理体制,先后推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等多种形式的工资分配方案,初步建立了适应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普遍实行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扩大了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实行了以劳动评价为基础的基本工资制度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当前国有部门工资决定机制的特征是:首先,从工资决定的主体来看,企业的自主地位日益提高;其次,从工资总额的确定方式上来看,具有国家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特点;再次,从确定工资水平的依据来看,现阶段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主要实行“工效挂钩制”,即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定,经济效益好、工资水平就高,经济效益差、工资水平就低;最后,从工资自主决定形式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初步展开,劳动工资自主决定的质量发生了一些变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有部门之间的收入差异也非常大,部分国有企业凭借垄断地位强势攫取消费者剩余,限制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动,形成本部门工资大大高于其它部门的局面,如能源、电力行业等。

2. 非国有部门的工资决定机制

与国有部门有所不同,国家一般并不对非国有部门的工资水平进行控制,在服从国家工资政策的前提下,非国有部门工资一般取决于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协商或讨价还价,实际上,我国非国有部门的工资大部分都是由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议价通过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非国有部门不必吸纳多余的职工就业,没有或较少有收入分享机制,工资水平基本上根据特定行业的企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以及符合需要的劳动力的市场供给来决定。可见,非国有部门工资决定机制的市场化特征比国有部门更显著,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对非国有部门工资的形成不能施加影响。事实上行政力量在非国有部门收入分配中依然有一定的作用,这在乡镇企业尤为典型,因为乡镇企业很大程度上是在地方政府的扶植下成长起来的。此外,与国有部门相比,非国有部门中工会的覆盖面要窄地多,许多非国有部门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逐,排斥工会或劳动者参与工资决策,因此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非国有部门中往往流于形式。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中,普通员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对工资决定没有话语权,劳动报酬微薄。

总体而言,我国现阶段的工资决定机制可以用金字塔结构来表示(见图3):处于顶层的垄断型国有企业的职工依靠企业垄断利润而获得高工资;处于中间层的一般竞争性国有企业和非国有大型企业的职工依靠市场竞争而获得一般水平工资;而处于底层的非国有中小企业职工与农民工由于缺乏议价能力而只能获得低工资。当然,国有部门与非国有部门的工资决定机制并不是相互独立的:首先从静态角度来看,大量市场化的非国有企业的迅速发展对国有企业形成竞争压力,迫使其对传统的工资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国有部门在具有了一定的用工和工资奖金分配权的条件下,也引入了换岗、绩效工资等多种竞争机制;其次从动态角度来看,在国有部门与非国有部门间会发生劳动力的流动,这种流动可能是部门间工资差异引起的,也可能是其它因素造成的,部门间劳动力的流动会改变两部门原先的工资水平,不过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看,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之间依然存在一定的劳动力流动壁垒,这必然会削弱两部门间工资决定机制的关联性。

三、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比重偏低的成因

分析现阶段我国的工资决定机制,可以发现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比重偏低的主要原因为:

(一)劳动力供大于求导致劳动所得处于偏低水平

首先,我国城乡劳动力的总体供给规模较大。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业生产的收益率低,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大幅增加了城市劳动力供给的规模。另外,我国城镇居民由于财产性与经营性收入较少,非劳动收人来源不足,只能通过维持较高的劳动参与率来提高收入,城镇居民的高劳动参与率也增加了劳动力的实际供给水平。

其次,随着技术进步,企业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使企业相对减少了对劳动力的需求。近年来,我国企业通过改进技术,加大投资,资本有机构成大幅提高。马克思的资本积累理论指出,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使可变资本的比重减少,从而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减少,“机器排挤工人”造成相对过剩的劳动人口。

再次,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发展不充分也降低了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由于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最为明显。但是,由于各种体制约束和政策限制,我国中小企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均不充分。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政府为确保经济增长推出“四万亿投资计划”,使国有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面高速扩张,进一步挤压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虽然投资确保了GDP保持较快增长速度,但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有限。

(二)劳动者谈判议价能力弱使收入分配向资本倾斜

亚当·斯密很早就指出劳资双方议价能力对工资水平的影响,“劳动者的普通工资,到处都取决于劳资两方所订的契约。这两方的厉害关系绝不一致。劳动者盼望多得,雇主盼望少给。劳动者都想为提高工资而结合,雇主却想为降低工资而联合[7]”。劳资双方集体协商是当今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强有力的工会组织能明显增加劳方博弈力量,提高工人劳动报酬。我国的工会改革长期滞后,劳动者组织程度低,集体谈判制度尚未建立:许多国有企业工会的工作流于表面形式,未充分发挥实质性作用;而民营企业工会组织的发展更是缓慢,甚至根本没有建立,私营企业及三资企业的工会覆盖率水平总体较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缺失造成劳动供给方处于弱势地位,工人没有话语权,导致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普遍被压低。

(三)劳动力市场分割阻碍社会整体劳动所得比重提高

当前我国由于存在地方保护、城乡分割与行业垄断,限制了资本和劳动力在不同部门间的合理流动,造成了等量资本获得不等量利润、同工而不同酬的现象,阻碍了社会整体劳动所得比重的提高:一是地方政府倾向于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为实现本地区的就业目标而限制外来劳动力或以降低本地区用工成本的方式来吸引外资,不愿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在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中,广大农民工虽然在城镇工作,却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福利待遇,他们的工资构成中没有包括其在农村的家庭成员生活成本和子女教育费用,导致劳动报酬偏低;三是金融、电力、电信、烟草、石油、盐业等国有垄断部门凭借垄断利润获得高工资,享受垄断收益成为国有垄断部门员工的特权,这种凭借垄断地位获得的高工资实质上牺牲了其它非垄断行业广大职工的正当利益,并造成了社会净福利的损失。

(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不合理,劳动者工资被过度压低

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实际上,我国企业分配并未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部分劳动者工资被过度压低。由于改革不彻底,国有企业仍存在按职工身份进行分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不同编制职工之间、新老职工之间工资差别很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就“同工同酬”调研了43家大型国有企业,发现所有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其中国企改革进展较慢的欠发达地区更为普遍。山西一家国有企业,从事相同工作的“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实际收入差距甚至高达10倍(白天亮,2007)[8]。在非国有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中,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分配制度往往由雇主自行决定,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同样非常普遍。

(五)政府政策偏差强化了“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事实上形成了重资轻劳的行为特征。首先,在当前的政绩考核体系下,政府更多关注于GDP与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忽视收入公平分配等民生问题,各地政府都热衷于出台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在制定各种政策时更偏向于站在资方立场,与资方形成紧密的利益联合体,而对于普通劳动者的权利却表现出有意无意的忽略;其次,在向资方倾斜的“隐性”政策环境中,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缺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体系,更缺少建立劳动者工资长期合理增长机制的积极举措,特别是对于农民工,地方政府在充分享用其创造的劳动剩余的同时,以种种理由不让或少让他们享受医疗、教育、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而这些本应是构成合理劳动成本的基本内容。

四、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比重的对策

应当认识到,现阶段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比重偏低的问题,既有经济发展阶段的原因,也有经济结构不合理、制度体系不完善的原因,而这种种原因综合在一起,又共同体现在工资决定机制的扭曲上。尽管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体格局将持续一段时间,从而给提高劳动者报酬水平带来一定压力,但是通过积极调整经济结构、改革企业分配制度、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消除政策偏差,逐步理顺工资决定机制,依然能够起到提高劳动所得比重的作用,使广大劳动者更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一)实行就业优先的增长方式,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与服务业的发展

我国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但就业需求和劳动工资却增长缓慢,这看似是一个悖论,但实际上却与我国的经济结构失衡存在密切关系。近来来我国经济的高增长过度依靠扩大投资来拉动,更多资金投入到了钢铁、房地产、汽车、高新技术等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整个社会的资本有机构成大幅度提高,对劳动力的相对需求趋于减少。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总体供过于求的状况却依然没有改变。因此,立足于基本国情和改善民生,我们应反思投资型经济增长模式的负面影响,实行就业优先的增长方式。政府可通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免税费、加强服务等手段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与服务业的发展,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扩大对劳动力的需求,这对于提高劳动者报酬水平具有显著的支撑作用,是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比重最基本的途径。

(二)有效发挥工会作用,提高劳动者的组织程度,增强劳动者的议价能力

西方国家的劳动者组织程度高,工会力量强大,工会代表工人利益与雇主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谈判,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时至今日,西方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已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工资决定机制。我国目前的工会组织流于形式,无组织的劳动者无议价能力。在今后一个阶段,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劳动者组织程度以增强议价能力:一方面,劳动监督部门应严格贯彻《工会法》及《劳动法》,督促非国有企业建立完善工会组织;另一方面,要增强工会组织的自主性,逐步减少工会对政府和企业管理层的依附性,使工会真正成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社会团体。具体来说,工会应逐步扩大民主,由工人直选工会领导;工会财务应实现独立核算,与企业财务分开;同时政府也应该发挥扶持作用,为劳资双方搭建谈判平台。

(三)统一劳动力市场、消除劳动力流动障碍,促进劳动力的充分、合理流动

由于户籍制度、行业垄断等原因,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分割,市场信息不能被充分传递,劳动力不能合理流动,造成了工资决定机制的扭曲,损害了农村劳动力和竞争性行业职工应得的劳动报酬利益。要破除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最关键的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保障进城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利,要在就业问题上消除身份性歧视,逐步引导城乡劳动力在统一劳动力市场上开展公平竞争,要逐步将进城农村劳动力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农民工的职业稳定性,从而实现城乡间劳动力的充分流动。而在促进劳动力跨所有制、跨行业流动方面,最重要的是破除从非国有部门到国有部门、以及从竞争性行业到垄断行业的劳动力进入壁垒,国有部门和垄断行业应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机制,减少就业中的“寻租”行为,通过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尽可能地消除因市场分割而造成的工资水平差距。

(四)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推动企业利润向职工分红,改善劳资分配关系

我国加入WTO后,部分企业已经建立了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但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不尽合理。为此,首先要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破除计划经济时代按职工资历、身份分配的旧体制;其次,要完善工资基金和绩效工资制度,使一部分企业利润转化为工资基金,根据劳动绩效合理使用基金,增加劳动者工资,提高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再次,要对垄断行业工资实行全面监管,并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收入分配与市场接轨,使更多劳动者分享垄断利润。

(五)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有利于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比重的政策体系

促进收入公平合理分配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在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发挥积极的政策引导和调控作用。首先,政府要尽快转变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观,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更多地关注于解决好民生问题;其次,要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而做出相同比例的调整,从而切实保证广大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再次,严格劳动执法,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法律得到切实的执行,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不受雇主的损害;最后,在“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之下,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介入劳资谈判,完善劳、资、政三方协商机制,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等各项权益。

[参考文献]

[1] 李稻葵,何梦杰,刘霖林.我国现阶段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下降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0(2):13-19.

[2] 刘盾,林玳玳.提高我国劳动报酬初次分配比重[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10-21.

[3] 卓勇良.劳动所得比重较低是当前中国结构性问题的主要根源[J].江西社会科学,2008(1):21-25.

[4] 李稻葵,刘霖林,王红领.GDP中劳动份额演变的U型规律[J].经济研究,2009(1):70-82.

[5] 黄先海,徐圣.中国劳动收入比重下降成因分析——基于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的视角[J].经济研究,2009(7):34-44.

[6] 薛欣欣.我国国有部门与非国有部门工资决定机制差异的实证研究[J].产业经济评论,2008(1):60-81.

[7]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60.

[8] 白天亮.“同工同酬”有多远[N].人民日报,2007-07-16.

猜你喜欢

劳动力市场收入差距
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和地区收入差距分析
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与地区收入差距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研究
城乡劳动力结构变迁影响因素透析
外商直接投资、地区异质性与居民收入
关于盘锦市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整合问题研究
浅谈中国劳动力市场结构转型的挑战
探讨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问题
我国劳动力市场供给状况紧张的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