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金融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2013-04-29王大威杨贺田
王大威 杨贺田
西部地区作为当前我国经济整体规划中的重点支持地区,其在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指引下,经济已取得了长足快速的发展,但也应看到,在取得优异成绩的同时,西部省份在发展数量和质量的综合考评下,仍滞后于东部省份,这其中原因尽管很多,其中不乏西部省份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资源差异较大,整体发展基础相对薄弱等原因,但缺乏结构完善、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并存的金融体系支撑,使得实体经济、整体产业发展因缺乏金融的有效支持而难以良性高效发展,则是其中的主要原因。当前在西部地区,大型金融机构贷款投向偏向于各项条件相对较优的东部地区,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相对有限,区域性金融机构又发展相对滞后,都造成了当今西部省份的金融发展现状。为此,本文将针对西部地区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状况进行研究,深入探析西部地区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状况、趋势,指出当前西部地区金融服务业发展中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当前西部地区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本文所界定的“西部地区”概念,是按照在西部大开发中,我国对西部地区的界定,即其范围共包括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12个省份,其中含5个自治区、1个直辖市,面积共68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的71.4%。2002年末人口为3.67亿,占全国的25%。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在此,对西部地区的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进行分析。
金融机构存贷款规模保持稳健增长
作为评价一个地区金融规模的重要指标——金融机构存贷款规模,这一指标一直呈增长态势,截至2011年底,各省份的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均呈正增长(如图1、图2所示)。但也应看到,尽管12省份均被划在我国西部省份,但各省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金融发展水平有显著差异,在存款方面,存款规模最大的陕西省为19348.66亿元,最小的西藏自治区仅为1662.5亿元,前者为后者的11倍;而贷款方面,规模最大的重庆市为13001.39亿元,最小的西藏自治区为409.05亿元,前者为后者的31倍。可见,西部12省份间的金融资金量规模相差极大。
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展日趋完善
我国金融改革经过30余年的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发展日趋完善,西部地区的金融机构设置也日趋健全。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方面,截至2011年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以省分行形式在西部地区12省份设置了分行。股份制银行方面,交通银行于2011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身份筹备发起设立了西藏银行,从而在西部12省份均设立了分行;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均在9省份设置了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在7省份均设置了分支机构;中信银行在5省份均设置了分支机构;恒丰银行和浙商银行在4省份设置了分行;平安银行(原深发展银行)在3省份设置了分支机构;广发银行在2地设置了分支机构;渤海银行在西部12省份均未设置网点。城商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方面,包括股份制银行较少设置网点的西藏自治区,也由交通银行发起设立了西藏银行,其他11省份也有由过去城市信用社改制成的城商行,宁夏自治区更是将区内城商行整合成立了宁夏黄河银行。而各省份的农信系统,除重庆市,整体改制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并在香港上市外,其他均在各省份的省联社体系服务、管理下运行。
证券业保持持续发展
西部证券业多年来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各省份均有1~2家本地证券公司,国内一些大型证券公司也均在西部12省份的一些主要省份设置了营业部。以近年来发展迅猛的能源大省——内蒙古自治区为例,截至2011年底,共有2家本地证券公司,为恒泰证券股份公司(注册资本21.95亿元)、日信证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亿元)。全区各类证券公司共有证券营业部59家,证券投资者75.74万户,客户资产794.51亿元,交易额3003.35亿元,实现利润2.42亿元。期货营业部9家,期货投资者2120户,客户资产3.1亿元,成交额6052.86亿元,期货从业人员1700人。
证券业的快速发展,也推进了西部省份资本市场的发展,各省份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的日趋增加(如表1所示),这即推动了西部省份经济的发展,也让西部以外的其他省份以及境外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西部经济、西部发展,提高西部地区的影响力。
保险业整体呈增长态势
随着西部各省份经济的发展,各地金融意识、保险意识日趋增强,全国性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实现的网点布局西部区域全覆盖,各省份自身的省级保险公司数目也日渐增多。如内蒙古自治区,截至2011年末,其省级保险公司达32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17家,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养老险公司)15家,自治区各类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共达1733家。显示了西部省份的金融机构发展日趋成熟。
在原保费收入方面,西部12省份的保费收入总体保持增长态势,如内蒙古自治区,截至2011年底,保费收入达229.78亿元,同比增长15.56%,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116.69亿元,同比增长21.22%,人寿保费收入113.09亿元,同比增长10.25%。这显示了我国西部地区居民保险意识的日趋增强,各省份保费收入情况如表2所示。
西部地区金融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西部12省份金融业保持持续发展,金融机构存贷款规模不断增大,各省份金融业架构日益完善的同时,作为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西部,尽管在国家政策、能源需求以及区域优势发展的各类因素推动下经济取得了高于全国经济增速的发展水平,但就金融业而言,诸如整体金融环境较差、金融总量偏低、民间金融发展亟待完善等因素的存在,仍制约着西部省份金融业的发展进而制约着西部省份整体经济的发展,具有主要体现为以下五方面。
西部地区整体金融环境相对落后
尽管西部12省份的金融业近年来保持持续发展,但应看到,在整体金融环境建设方面,西部地区仍滞后于东部地区。这既体现在西部地区居民、企业的金融意识方面,还体现在西部地区整体的金融信用环境,两方面相互影响在金融环境方面制约着西部地区金融业的发展。一方面西部省区特别是西北省份,经济以农牧业、能源等为主,居民整体金融意识不强,政府发展金融业的动力与导向性也有待加强。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意识的薄弱,使得相应的金融信用环境也相对较差,这既体现在金融机构方面,也体现在实体经济与居民方面,金融信用环境的相对落后也使得金融机构在设置网点方面也较少,更多出于盈利性考虑设置网点的股份制银行较少在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贵州省和西藏自治区设置网点;而金融机构对此类地区的较少光顾又使加剧了类地区的金融支持不足问题,影响了金融业对地区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金融总量和经济金融化程度相对偏低
在金融总量方面,以金融机构存贷款规模、存贷款规模与省份生产总值的比值、金融增加值以及金融资产与地区生产总值相比四个指标计算,显示西部省份金融业总量近年来尽管保持持续增长,但在总量比较和经济金融化程度方面,仍然偏低。在金融机构存贷款规模和金融增加值方面,以西部省份近年来发展相对较快,在国内生产总值比较中居2011年首位的内蒙古自治区为例(2011年各省生产总值排名第15位),其2011年的金融增加值居西部12省份第6位(居于中间位置),但在全国仅排名第21位。2011年的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在西部12省份同样居于第6位(居于中间位置),但在存款余额在全国仅排名第24位;贷款余额在全国仅排名第22位。显示了西部省份的存贷款余额与金融增加值在国内排名的相对靠后情况。而从金融资产与地区生产总值相比指标看,内蒙古自治区1.7万亿元的金融资产与其区域生产总值比为121%,而全国119万亿元金融资产与国内生产总值比则为254%,相距明显。西部其他省份尽管有部分好于内蒙古自治区,当从整体看,比值仍较小。
信贷投放结构不合理
金融业的根本在于支持实体经济,而西部省份推动金融业发展的实质更是在于根据西部各省份经济发展的特点,在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指导下,有的放矢的支持各省份的经济发展。而这其中,信贷投放作为各省份金融业主力军的银行业主流业务,自然成为评判一个区域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而在此方面,西部12省份中,除重庆市、四川省和云南省金融业发展较好,信贷支持相对较好外,其他省份信贷投放结构仍存诸多不合理之处。如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尽管近年来各项产业发展迅速,但此四省份的农牧业在其总体经济中所占比重均较大,但信贷的支持力度却相显不足,如内蒙古自治区的信贷投放中,截至2011年底,呼和浩特、包头和鄂尔多斯三地的贷款总额1142.5亿元,占到其自治区总额的61%,使得大量地区特别是农牧地区的信贷支持经济发展力度明显不足。
金融体系发展尚不完善
完善的金融体系应当是金融业通过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举的模式支持地区的实体经济发展。而目前西部省份中,除重庆市、四川省等少数省份直接融资达到一定比重外其他省份仍以直接融资类的银行信贷融资为主,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该区债券融资规模不到全国的0.5%,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为11∶89,共有境内上市公司22家,在西部12省份中处于中间位置,而在全国仅排名27位。而以西部地区整体数据统计(如表3所示),考虑到东北地区仅有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三省,西部地区与在境内上市公司数方面与中部地区持平(中部地区仅有6省,即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和湖南省),尚不足东部地区的1/4;在境外上市公司数方面,西部地区为东部地区的1/2强,为东部地区的1/10强。可见,西部12省份的金融体系仍以直接融资为主,尚待完善。
保险业功能发挥尚显不足
与间接融资情况类似,西部省份保险业尽管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在于东部省份的横向比较方面,其发展仍显滞后。其分散风险、风险共担以及投资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特别是在西部省份整体金融环境尚不完善的情况,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仍相对落后,与西部12省份整体经济规模相比,保险业规模相对较小,且在金融资产中的比重较低,特别是在保费收入方面,仍然较低(如表4所示)。在截至2011年底的国内各区域保费收入及各类赔款给付的比例情况方面,扣除仅有三省的东北区域,西部地区仅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好于仅有6省的中部省区,而相较东部省区,其总体保费收入、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和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均为东部省区的1/2强,而赔付比例为东部省区的1/3,这都使得保险业在西部省区的功能发挥明显不足。
未来西部地区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西部地区作为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东中西部协调发展,平衡区域经济的大格局中,西部大开发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而要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金融业的发展在中的作用更显得尤为重要。为此,针对西部地区的发展现状与现存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五点建议,以期完善西部地区金融体系,优化西部金融生态环境,提升西部产业竞争力,推动西部地区整体经济发展。
改善西部地区金融环境
针对当前西部地区金融环境相比东部地区尚有诸多需完善之处,居民、企业的金融意识有待提升,整体金融信用环境需要改善的问题,应努力改善金融环境,特别是在西北部省份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各省份信用评级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逐步构建区域性的征信平台,实现区域信息共享,使金融信息交流得以更加顺畅,改善西部地区整体的金融信用环境。同时,制订切实可行的相关金融人才引进策略,大力引进培育扎根西部的金融人才,为西部地区打造一支优秀的金融理论和金融业务的领导干部队伍,组件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级金融研究人才队伍以及具有实践经验的高素质金融管理人才队伍,形成可持续的人才建设梯队。
完善地方金融体系的发展
地方性金融机构作为植根于本地的金融机构,一直是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其相对于引进的金融机构,更能够发挥支持本地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农牧区经济的作用,对于改善当前西部地区存在的信贷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裨益甚大。目前,西部12省份的银行类地方性金融机构基本为各地原有的城市信用社与农村信用社改革而成,目前西部基本形成了大小规模不等的地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局部,而未来应按照《国家金融业“十二五”规划》的改革思路,以及中国银监会对农村信用机构的指导,加大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扶持改革力度,推进西部12省份信用合作机构的商业化改革,壮大自身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同时,发展西部12省份各自的证券机构,对尚无地方性法人保险机构的省份应根据自身情况,在当前中国保监会鼓励地方性保险机构发展的机遇下,适当引进战略投资者,设立自身的保险机构,完善自身的地方性金融服务体系,使地方性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类金融机构与保险类金融机构协调发展,与引进类金融机构共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支持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
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金融机构从2009年设立之初,便成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解决农村金融缺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中,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由各省份金融办公室审批设立的机构,目前在内蒙古自治区、重庆市等地推进力度较大,而其在设立后对于支持各地中小企业发展的成效也日趋显现,对于活跃地方经济贡献颇大。而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社,更是从成立支持便被定位为支持“三农”经济,解决常年来农村金融仅有农村信用社独立支撑这一长期困局的重要使命,而对于解决西部省份特别是西北部省份农牧业金融支持意义重大。因此,应鼓励在西部省份特别是各省份的欠发达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并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允许其设立分支机构,在村一级鼓励设立资金互助社,它是新型金融机构西部12省份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二级梯队。
大力推进民间金融的发展
针对西部省省份民间金融发展性对滞后,而民间金融需求却相对旺盛的困局,应在监管部门不断提高民间融资参股金融机构比例的大背景下,鼓励新型金融机构等民间融资可介入的力度,并在推动各地信用合作机构改革时给予民间资本更大的参与度,并逐渐推动形成民间资本交易平台,使之在合理地方监管规范的范围内,推动西部民间金融体系的发展完善,以避免资金流民间借贷市场和泡沫产业等风险较大投机领域。
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
在大力推动西部地区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应切实注意防范金融业发展中的相关风险。首先,建立各地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以及各省区市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以及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各省份的经济金融研究能力,定期对西部各省份金融发展中的稳定情况、风险情况进行分析,构建各省份的金融风险识别和监测评估体系的建设。其次,各省份可成立金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由各省区市间协调成立应急指挥机构,针对金融风险协调处置。再次,应加大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打击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内部风险防控意识。最后,应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整治力度,强化对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防控和打击。全面规范不合理的民间金融活动,强化对民间金融组织活动的监测分析,做好民间金融的预警工作。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