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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内部司法统计工作的价值

2013-04-29王笑

经济视角·下半月 2013年5期
关键词:价值管理价值实现

王笑

摘 要:人民法院的内部司法统计工作对于法院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而目前我国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还有待改进。对司法统计工作的价值进行研究对于加强司法统计工作很有帮助,本文通过对司法统计工作的价值取向、选择和实现进行论述,分析司法统计工作的平衡法院压力、提高绩效管理、统一司法尺度的功能,力求推动司法统计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司法统计;价值实现;价值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5.6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5-149-02

一、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价值取向分析

审判工作越来越专业化,人民群众通过司法解决纠纷的需求越来越强,专业化的审判工作与普通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冲突也随之加深。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严格依据法律进行,必须按照各种司法程序进行,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而人民群众却希望自己的纠纷能够更快更好的解决,使自己的所有利益诉求都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法律规范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提升,使普通民众对于法律规范难以正确理解,加之固有的道德观念,生活经验常与现代法治的要求不尽一致,人民群众情绪化的道德情感,利益需求难以全部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加之相当一部分法官不规范的行为,司法腐败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司法认可度较低,司法的公信力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也使相当一部分社会纠纷难以及时解决,影响社会秩序。当事人即便将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但仍谋求在诉讼程序之外的解决方式,对审判执观望态度,当判决不利于自己的时候便上诉,申诉,信访,甚至赴省赴京上访。提高司法的社会认同,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对外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强化“司法为民”,“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官释明权”,加强对涉诉信访工作的管理,推行简化司法程序高效便民等一系列措施改善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但是有些措施背离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存在不但无法合理的解决问题反而适得其反的可能。

可见当下,要进一步推进司法工作的专业化,法官职业化,必须正视司法工作自身运行的内在要求与人民群众认识上的冲突,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司法与人民的沟通与交流,但又不能因此使司法工作受到不当影响。利用有效的方式将司法工作的运行情况及时公之于众,阳光司法,增强司法的社会认同是人民法院对外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国三大程序法都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有关的案件均应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即便少数不公开进行审判的案件其宣判也要一律公开进行。但是审判程序的公开进行,并不能充分满足人民法院了解司法的要求。即时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通过司法统计的各种量化指标提供司法运行的客观记录,是审判公开的必然要求。

要充分实现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价值,进一步推动司法统计工作的发展,必须对司法统计工作的价值取向进行认真思考。即首先明确司法统计工作的作用何在,目的何在。但价值的客观性只是人类获得满足的可能性,要真正实现事物的价值还需要人类自觉的认识活动对事物属性的分析,有目的的利用这些属性才能使事物的价值最终得以实现,因而事物的价值同样具有主观性,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司法统计工作有其内在的属性,其价值也是多方面的,我们要正确认识这些价值,有目的的选择和利用那些对我们作用最大的价值,并促进这些价值的有效发挥。司法统计的终极意义是让统计数字说话,其本质是对司法运行过程的量化反应。它可以反映司法活动各方面的数据变化,揭示司法规律,为立法决策提供依据,为法学研究提供素材,为公众了解司法概况提供依据。对法院来说,司法统计的最直接意义在于为审判管理服务,为司法决策提供参考,从而提高法院审判质量与效率管理的准确性,即通常所说的绩效管理。对立法机关而言,司法统计是反映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开展情况,反映立法实效的参照,通过司法统计工作立法机关可以了解各种法律的运行状况及时完善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目的性,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和立法权行使的缺位。对人民群众而言司法统计是他们监督和了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础,是司法与民众增强沟通和互信的载体。

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始终面临着三种主要矛盾: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间与同一法院不同部门之间的矛盾,即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矛盾;人民法院与权力机关为首的其它国家公权力机关之间的矛盾,即人民法院与其它国家机构的矛盾;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和包括各级党委及民主党派在内的其它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即人民法院与一般社会主体的矛盾。如何处理好这三种基本矛盾直接关系着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这些矛盾的解决关键是需要建立起高效的信息交流机制。使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有关信息能够得以客观、真实、全面、系统、直观的展现。司法统计其本质就是对审判工作的量化反映。我们要发挥司法统计工作的价值,其首要的价值就是服务于审判工作的生动展现,担负人民法院的信息公开的载体。司法统计工作的改善必须明确系统、完善、客观的反映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情况,从而为人民法院、社会公众、立法机关等社会各界了解审判工作的依据才是其首要价值。现阶段司法统计工作的开展注重人民法院自身审判管理的需求是不全面的,无法有效发挥司法统计工作的价值。

二、司法统计工作的价值选择与价值实现

司法统计工作应服务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三种基本矛盾的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中面临着的矛盾的不同方面对司法统计工作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必需立足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信息的集中展现。

(一)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司法统计工作的价值选择

人民法院为了自身管理的需要,不断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统计工作极为重视。强调统计工作要作到三个服务,即服务于审判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法院系统服务。王胜俊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来,为了改善人民法院面临的司法公信力不足问题,着重强调司法为民,强调规范审判管理,这些都给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资参照的价值取向要求。无论是决策的要求还是提高司法的社会认同的需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系统、科学的司法统计数据是司法统计工作的首要要求,也是其首要价值。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不单纯是对法官绩效考核,相反我们更要重视司法统计工作的价值是对司法运行状况的量化反应,是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客观记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提高法官对司法统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从而发挥工作的主动性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适当改进。

(二)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司法统计工作的价值实现

近年来,全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法官办案压力大的矛盾。如何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水平,平衡法院系统的办案压力,司法统计工作可以在其基础价值之上,以其数据说话有利于法院审判管理和提高审判效率。

提高法院绩效管理。以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案件的司法统计为例可以更直接的看到司法统计工作对提高法院审判管理的作用。对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各类案件进行分类统计,分析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上会比重,不同审判庭上会的案件比重可以了解各审判庭在审判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差异以合理配备办案人员,对上会较多的审判庭在人员培训和引进司法人才上予以优先考虑。部分法院在上会较多、处理复杂疑难案件较多的庭设置了以庭长、副庭长和资深法官组成审判长联席会议,以加强审判工作经验的交流,减轻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压力。对上会案件原因的统计也对绩效管理有着特殊的作用。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主要原因有拟作出无罪判决、死刑判决和无期徒刑判决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有关的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请示案件,上级法院要求再审的案件,人大提起审判监督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复杂疑难案件,多次信访、上访、申诉案件等。通过对各类案件比重的分析,可以发现办案法官提高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因于法官个人办案素质影响还是基于特殊的考虑,从而将那些由法官个人素质不足或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提交讨论的案件加以控制,充分发挥办案人员的主动性,避免借上会逃避本应承担的办案压力。

平衡不同法院的办案压力。要明确了解不同法院的办案压力,司法统计的数据至关重要。比如对于立案多,案件审理时间与审限比较高,诉讼结案持续时间与审限比较高的法院承案的压力也会更大。反之,法院的办案压力也就相对较小。同一类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受理数量和受理权重,也会说明不同法院的办案压力的方面也不一致。例如如果同一上级法院管辖的下级法院中某个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受理数量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权重远远高出其他法院,而办案人员配备也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该法院成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工作的未成年案件审判庭或者合议庭。这样才能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有利于审判经验交流、统一司法尺度。由于法律规范的规定具有不同程度的模糊性,法官办案时会存有一定程度的弹性,特别是我国人口多,地域广,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其特殊性,而法官均具有对案件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地的交流不断增强。为了遏制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当事人利用不同地域司法裁判尺度的差异规避责任。保持司法尺度的统一,尽可能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通过司法统计所反应的数据,认真总结不同法院在同类案件的裁判中的差异,谋求裁量的统一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矛盾的解决对司法统计有特殊的要求,要防止片面强调司法统计工作主要是对法官的考核的错误价值选择。

参考文献:

[1] 尹忠显.法院工作规律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8.

[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91.

[3] 顾韩君.司法统计学[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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