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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还是返乡创业

2013-04-29张友良

中外企业家 2013年5期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民工

张友良

摘要:农民工问题是农业农民农村问题的一个缩影。农民工的称谓带有歧视性文化色彩、经济能力成为农民工定居城市的主要问题、公平感影响农民工的城市融合等,成为了困扰农民工的几个问题。解决农民工本土化的就业问题,要积极引导,改变农民工的传统就业观念,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实行农民工“公民”身份,促进农民工的城市融合;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农民工权益;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本土化就业;城市融合;城乡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2-0217-02

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入东部沿海发达城市,到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5278万人。农民工进入城市,寻求着成功与财富的梦想,以劳动与付出改变着自己的生活和城市的面貌。同时,城市也改变着农民工的生活及精神。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凸现出来。城市的繁华与农民工经济收入低的矛盾、城市的融合感、公平感等,造成了农民工的困惑,也引发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

二、关于困扰农民工就业的几个问题

1.称谓上带有歧视文化色彩

农民工是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长期以来,“农民工”已成了人们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习惯性称呼,媒体也一直沿用这个词语。但事实上,“农民工”这一称呼背后隐藏着歧视文化色彩。一些企业、单位在给予农民工的待遇上,农村招进来的跟本地的不一样,跟城市居民更不一样。工农商学兵,本是职业的划分,而唯独“农民”却永远被加上了特定的标签,“农民”被界定为一种身份,不能够与城市很好地融合。对“农民工”这一带有歧视色彩的称呼,是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更有胜者提出,农民属于“草根”底层,城市人属于“花草”上层,这在城市与乡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鸿沟,不易于社会和谐。

2.经济能力成为农民工定居城市的主要问题

自住房、教育、医疗等领域市场化改革以来,与户籍相关联的很多社会福利逐渐被剥离出来抛向市场,而市场化的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完善,再加上农民工整体地位较低,在市场化条件下城市生活的重压之下,收入低就成为农民工居留城市的首要障碍。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农民工并未获得与市民一体化的安全保障,市场因素对农民工定居城市的阻碍逐渐加强。城市化进程使一些农民与土地相分离,而非市场化的征地补偿制度又使一些农民的利益受损;城市土地价格和房价飙升,使城镇居民生活压力骤增,城市新增人口更无力承担高房价带来的高昂生活成本,城市廉租房建设滞后难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农民工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使农民工获得的经济收入和保障水平远远低于正式职工,这些都造成了农民工市场能力和经济地位较低。

3.公平感影响农民工与城市的融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民工城市融合问题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近期发布的《社会心理蓝皮书》显示,农民工普遍感觉社会不公平。大多数农民工处于相对剥削地位,从而产生了不公平感。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大中城市,由于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难以进入高端人才市场。同时加上户籍限制,农民工难以享受与城市居民平等就业机会。在企业内部,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工却不同酬;在企业外部,农民工工作相对不稳定,流动性大,大多因辞去工作而损失应得收入,即使工作稳定的也难以有效应对企业欠薪风险,且缺乏有效维权途径。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的户籍制度衍生出一系列不公平政策,如劳动就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城市房价调控政策、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等,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农民工的就业权、健康权、居住权以及子女教育权等,抑制了农民工城市融合的意愿与期望。2011年的“潮州古巷事件”、“广州增城事件”和最近的“中山沙溪事件”等农民工与本地人的大规模群体性冲突,表面上是地域族群矛盾的激化,实则是农民工对于“二等公民”身份不满情绪的爆发,是农民工反抗歧视,争取城市公民权的前奏。

三、城市融合与返乡创业相结合,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1.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农民工返乡创业是外出打工的一种派生现象。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已有农民工回乡创业,而进人新世纪以来,农民工回乡创业的步伐明显加快。在强烈回乡创业愿望的动力驱使、西部大开发、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以及城市二元体制排斥等多重因素的推动下,一些农民工率先作出了回乡创业的理性选择。返乡创业,应该说是未来时代发展的趋势。现代社会依然需要农民,需要农业,农民阶层对社会未来远景的建构依然有着重要意义。现代农业能为人们创造就业和收入,农业能够应对新的稀缺。因此,我们要积极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帮助农民工实现普通打工者向创业者的转变,以创业带就业,以就业促创业,为农民提供容量大、门槛低、易接受的就业渠道,这对拓展农村就业、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农村、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业农民农村问题等,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2.对农民工实行“公民”身份,促进农民工与城市融合

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新生代农民工专项调查显示,在外出农民工中,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明确排斥自己的“农民”身份,积极认同自己的“工人”身份。然而,传统的“农民工生产体制”已影响到农民工的城市融合。因此,政府和企业应解决“农民工生产体制”内在矛盾,在企业中实行农民工“企业公民”身份,在社区生活中实行农民工“社区公民”身份。农民工成为企业公民,就能够在受到管理和约束的同时,还享有公民权利,有权就工资、工时、工作条件和其他相关问题提出诉求。通过集体议价机制,及时反映市场用工、物价水平、企业利润等方面的变化,让企业公民通过程序正义实现自身利益。农民工成为社区公民,就有权享受所在地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各种社会福利,包括自身及子女有权在城市中平等地享受包括教育、医疗、住宅等在内的各种公共服务。逐次推进社区公民建设.统筹考虑制度安排及各项具体政策设计。

3.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农民工就业以及相关保障问题,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一方面,要推动实现农民工更高质量的就业.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引导农民工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做好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涉及农民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协议、工资标准及发放、土地权益、子女教育、户籍、技能培训与教育、法律援助、工商、财税等各方面的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同时,要对农民工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及时解决,对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治,维护社会公正。

4.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

农民工问题,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缩影。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一体化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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