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探析
2013-04-29贾泽松葛恒云
贾泽松 葛恒云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是在批判资产阶级正义观和空想社会主义正义观的基础上阐发其正义思想的。而资产阶级正义观和空想社会主义正义观又源于西方正义思想传统,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也是在批判继承西方正义思想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必须把握西方正义思想的发展脉络,进而明晰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正义观的批判思想,从而准确把握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内核。与此同时,澄清长期以来西方学者关于马克思正义观的几个争议问题可以更好地探究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内涵。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生产方式;共产主义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3)05—0054—05
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正面系统地阐述过正义理论,而是在批判近代小资产阶级正义观、机会主义正义观、空想社会主义正义观,系统地总结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阐发的。而近代小资产阶级正义观、机会主义正义观以及空想社会主义正义观又源于西方正义思想传统,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也是在批判继承西方正义思想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必须在把握西方正义思想发展脉络的基础上,明晰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正义观的批判思想,进而准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内核。同时,澄清长期以来西方学者关于马克思正义观的几个争议问题,可以更好地探究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内涵。
一、西方正义思想的发展脉络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而对正义的系统研究则起源于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说:“守法就是正义。”也就是说,在苏格拉底看来,遵守法律、履行契约就是正义。柏拉图认为正义的理论包括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两个方面,而个人正义是国家正义的前提和要求。他在《理想国》中说:“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分工是正义的影子。”由此可见,“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是柏拉图关于个人正义的核心内容,并且认为只要如此,国家就达到了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可以分为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普遍的正义从公民与社会的关系着眼,要求社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特殊正义则考虑社会成员个人之间的关系,要求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公平。特殊正义又可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指社会产品以及权力、名誉等可分之物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强调分配因社会成员地位差异而导致不同;而矫正正义指以法律确保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公正,强调人人平等。“一个违法乱纪的人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因而,合法和平等当然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平等是不公正的。”由此可见,一方面,亚里士多德把维护城邦公民的公共利益看作是正义的宗旨,另一方面,他又把法律作为衡量人们在政治生活中行为的标准,认为凡是合法的就是正义的,深刻指出了正义和法律的内在联系。
中世纪时期经院哲学家奥古斯丁将正义问题纳入神学的范畴,他在区分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的基础上阐述了神学正义论,认为上帝是正义之源,并且认为上帝的正义是永恒的和普遍的。由此可见,在中世纪神学家看来,正义成了听从上帝的要求,已完全背离了古希腊正义思想中自由平等的内涵。
到了欧洲启蒙运动时期,随着经院哲学的没落,自由主义和人本主义思想重新回归人们的视野,这一时期西方自由思想逐渐发展为两个派别:以洛克、休谟、霍布斯、卢梭、康德等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和以边沁、米尔等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或普遍快乐主义,如霍布斯说:“行为是否正义,这决定于主权者,合法的掌权者把一些事情作为正义的,从而指挥人们去做;而把一些事情作为不正义的,从而禁止它。”边沁认为,“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道德与立法之根本”。由此可见,西方启蒙思想家从人本主义的视角出发探究正义,强调个人自由、权利和价值,企图用自然权利反对神权,正义不再是一种超经验的概念,而是和自由、平等、博爱、权利等资产阶级人本思想紧密联系起来。
德国古典哲学家对正义理论的研究更多的是借助了辩证的思维,而这其中黑格尔的理论贡献最突出。作为唯心主义的代表,黑格尔认为,正义是理性的化身,正义的世界是正义的理性的自我实现,正义的现实性存在于正义的必然性,同时他还指出人性中的恶也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由此可见,相对于康德的“绝对命令”的正义原则思想以及费尔巴哈绝对的平等权利思想,黑格尔的正义思想蕴含着深刻和丰富的辩证法。
总之,从古希腊思想家到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者费尔巴哈,他们分别从不同角度研究了正义思想,有着一定的理论合理性,但由于其唯心主义或者机械唯物主义的性质,或是从一般的感觉经验出发,或是从抽象的人出发,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近代资产阶级和空想社会主义正义观的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正面系统地阐述自己的正义思想,相反,马克思恩格斯是在批判近代资产阶级正义观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正义思想的。马克思恩格斯没有以正义的字眼去标榜他们的理论,他们认为任何鼓吹正义、自由、平等等价值体系的学说必然最终流于荒谬。马克思、恩格斯并不是拒斥一般的正义价值,而是批判资产阶级虚伪抽象的正义观。需要指出的是,正义、公平、公正、平等不论是作为资产阶级的价值体系,还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视域里,其词项的含义都基本相近,但也不是完全相同。一般而言,正义内含着公平、公正和平等,正义的内涵较公平、公正、平等更为丰富,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在批判近代小资产阶级正义观、机会主义正义观和空想社会主义正义观基础上阐发自己的正义思想的。
小资产阶级的正义观从抽象的人的观点出发,将人看作是脱离一定社会关系的孤立的自然人,必然得出抽象的正义观,表现为从抽象的自然法权来构建正义观念,将正义看作“永恒的正义”或“自然的正义”。小资产阶级的代表蒲鲁东认为,正义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前提和各种法律体系的永恒价值,正是从永恒正义的逻辑角度出发,他批判了资产阶级所有权,继而提出实现价值公平交换的制度设想。马克思批判蒲鲁东的“永恒公平”思想必然导致历史神秘主义,只能是小资产阶级一厢情愿的空想。同时马克思也批判了蒲鲁东为了追求永恒公平而否定大工业生产的思想:“蒲鲁东先生没有超出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为了实现这个理想,他除了让我们回到中世纪的帮工或者至多中世纪的手工业者师父的地位以外,没有想出更好的办法。”在马克思看来,作为上层建筑重要部分的体现正义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意识,总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正义是一个历史的、具体的范畴,不同的生产方式必然要求有不同的正义内容,超越时代和社会的永恒正义是不存在的。
针对拉萨尔“不折不扣的公平分配观”,马克思指出,社会总产品在分配前不是“不折不扣”,而是“有折有扣”,即必须扣除补偿在生产和生活中消耗的物质资料、扩大再生产追加的生产资料以及备用资金,另外还要扣除管理费以及公益基金,然后才能进行个人分配。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由于社会总产品的稀缺性,产品分配也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公平,即使是在以按劳分配为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社会,也还存在一些权利上的不平等,并且要实现真正的分配正义,必须要承认这种不平等的权利。因为社会首先默认了劳动者主观天赋和条件的差异性,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按劳分配作为分配正义唯一的考量手段,而劳动者的主观天赋和素质不尽相同,导致劳动者的所得也有所差异。因而,马克思认为,正义不仅具有绝对性,而且具有相对性,二者是辩证的统一。对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马克思正义观的终极目标而言,正义具有绝对性,而对于正义的相对性而言,一方面,就人类有史以来任一具体的社会形态而言,社会各成员之间也不存在绝对的平等;另一方面,正义的内涵是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社会形态具有不同的含义。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社会取代封建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正义发展进步的里程碑,但也只是相对于封建社会的正义而言。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和阶级的消亡,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社会成员的素质极大提高,“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针对拉萨尔的谬论,马克思指出,在阶级社会,正义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因经济地位和政治立场不同,对正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不存在超越阶级的永恒正义。在马克思看来,公平和平等作为资产阶级的口号,必然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而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实际上就是消灭阶级,任何脱离该范围的平等要求必然是无稽之谈。同时,拉萨尔认为分配决定正义,通过改革分配方式自然可以实现社会正义,从这个观点出发,他得出以下结论: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是好的,主要问题是分配不公平,只要实现所谓“公平的分配”,不需要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就可以实现社会主义。针对拉萨尔的分配决定论,马克思认为拉萨尔只重视分配而忽视生产是错误的。马克思认为,一定的分配方式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必然决定了社会产品按资分配,要改变不合理的资本主义分配制度,必须改变生产资料私有制,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杜林在先验地提出永恒的正义以及抽象的平等观的观点后,就以该原则勾勒出社会主义社会的轮廓,在杜林看来,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而是建立在“普遍的公平原则”基础上的“终极真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杜林所谓的永恒正义始终没有超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限制,因而只能是资产阶级的正义。由此可见,恩格斯再次强调了正义的历史性和阶级性,揭示了所谓永恒正义实际上是资产阶级正义的本质。
针对无产阶级运动中出现的机会主义正义观,马克思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例如,针对当时工人运动中流行的“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的口号,马克思批判了无产阶级仅仅将分配公平作为自己的斗争目的,即将分配正义作为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手段的错误思想,指出超出狭隘的公平分配观,实现所有制关系的公平(即生产正义)才是无产阶级的正义主张。马克思认为,分配关系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所有不公正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私有制的存在,只有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建立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真正的公平正义。
马克思恩格斯肯定了空想社会主义者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公正现象的批判,也肯定了他们社会公正是“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主张”的思想,但同时他们也指出空想社会主义者把社会公正看作是永恒的“人类理性”,没有认识到产生社会不公正的深刻缘由,从而导致其关于社会公正的思想只能是幻想。恩格斯强调,社会变革的终极原因是由生产方式的自身矛盾引起的,不是由永恒正义理念决定的。正义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生产方式必然要求有不同的正义内容,故不存在所谓永恒的正义。
三、西方学者对马克思正义观研究的解读
自从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后,西方世界掀起了对马克思正义观的研究热潮。西方学者诸如罗伯特·塔克尔、艾伦·伍德、胡萨米、布坎南纷纷著书立说,对马克思正义观展开了长期的激烈的思想论争。其中“马克思是否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非正义”、“马克思视域中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否能超越正义”则是这场争论的焦点。
(一)马克思是否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非正义?
马克思指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对这段论述的不同理解导致了西方学者对该问题的百家争鸣。伍德根据马克思从生产方式的角度来研究正义的思路,认同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正义的观点。他指出,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交易关系总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因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正义的。并且他批判那种认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是基于某种正义观的观点,其理由是:“在马克思的视野中,成为人类社会根本并且与人类社会相伴随而存在的并不是道德和正义等意识形态的东西,而是人类物质生产,是社会的生产方式。那种认为马克思是从正义的角度批判资本主义的观点是把马克思降低到他那个时代的社会主义作家发现问题的水平,而这样的水平却是马克思想尽力避免的”。塔克尔也认为衡量正义的唯一标准就是与现存生产方式相一致。而胡萨米则驳斥了伍德和塔克尔的上述论述,指出伍德和塔克尔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理解是断章取义的,没有完整准确地把握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内涵。胡萨米认为,马克思是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基于共产主义正义观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
实际上,马克思不是从道德的角度评价正义,而是从生产方式的角度考察正义。胡萨米关于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是基于共产主义正义观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而在马克思关于正义与生产方式关系的论述中,只是说明相对于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一定的正义性,并没有表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正义的。伍德关于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正义的表述也是不正确的。那么马克思是否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非正义呢?纵观马克思的所有著作,马克思有对资本原始积累的批判,有对剩余劳动的批判,有对异化劳动的批判,尽管字里行间使人认为充满着浓厚的正义和道德情怀,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非正义或正义的明确表述。马克思是通过历史唯物主义这个重要方法研究正义,并且始终抓住人的本质这一理论内核,因而必须以一种辩证发展的观点看待该问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对于封建社会生产方式具有一定的正义合理性,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不断激化,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愈加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非正义必将不断地显现。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否为非正义,马克思并没有给出定性的结论,也不可能有定性的结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历史进步性和本质非正义性的统一。
(二)马克思视域中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否能超越正义?
胡萨米认为马克思视域中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正义社会,他指出,共产主义社会分配正义的原则是尊重社会成员个性发展,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也就是说,胡萨米认为马克思视域中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正义性在于它体现尊重个性发展。而布坎南认为,马克思视域中的共产主义社会并非是一个正义社会,而是一个超越正义的社会。他指出,首先,马克思拒绝认同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正义社会;其次,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社会将消除分配正义赖以存在的条件,因而正义原则应用到共产主义社会已无必要;最后,马克思把关于正义和权利的谈论批为“过时的语言垃圾”和“意识形态的胡说”。
马克思把正义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特征。他说:“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公社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要向他们表明,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恩格斯也指出,正义与非正义是一对矛盾,他们不能脱离彼此而单独存在,也不能超出社会环境的制约,因而,体现正义的法作为调节社会成员利益关系的手段,必定存在于生产力发展程度不高、社会产品相对紧缺的社会环境中。而在马克思那里,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资资料异常丰富、消灭了国家和阶级、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因而,正义依赖的社会条件已不复存在了,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超越正义的社会。上述两种论述确实存在着矛盾,马克思、恩格斯既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正义社会,又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超越正义的社会。那么马克思视域中的共产主义社会究竟是怎样的社会呢?我们以为马克思视域中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正义与非正义并存的社会。首先,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正义与非正义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在共产主义社会没有消失,而是依旧存在着,只是表现为新的形式和内容;其次,共产主义社会并非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状态,而是一个仍然不断发展的社会,正义仍将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价值;最后,共产主义社会并非是一个绝对美好理想的社会,我们以为共产主义社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共产主义社会仍然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有国家或民族区域划分的社会;第二,它是一个法制极其健全的社会;第三,它是一个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第四,它是一个物质资料极大丰富但某些资源相对紧缺的社会;第五,它的分配制度仍然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也就是说,共产主义社会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正义存在的社会条件,人作为一个矛盾体,人性中必然存在着善和恶这一矛盾体,为了克服人性中恶的因素以及考虑到资源的稀缺性,只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从而调节社会成员的利益分配。因而,正义依旧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价值,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正义与非正义并存的社会。
(责任编辑 张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