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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航空碳税的违法性与应对思考

2013-04-29陶昱立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3年5期
关键词:欧洲法院碳税合法性

陶昱立

欧盟决定向国际航空企业征收“航空碳税”,这份指令将自2012年初起付诸实行。美联航、大陆航空以及美航运协会决定诉诸司法手段,提出了对欧盟航空碳税指令违法的指控,要求欧洲法院判决该法令违法性,却在欧洲法院遭遇败诉。我们暂且不论该案的判决结果有多少违反实体法或者程序法之处,本文简要阐明了欧盟航空碳税指令的违法性,主要探讨该案对中国如何应对欧盟航空碳税的启示。

航空碳税;美欧航空碳关税案;应对策略。

●引言

2008年11月,因为欧盟议会通过的一项指令(2008/101/EC),自此开始几乎所有的国际航空企业都必须为自己的碳排放行为而向欧盟航空管理部门缴纳航空税。美联航等机构于2009年12月16日将有关于欧盟航空碳税指令的争端诉诸司法程序,请求欧洲法院判定欧盟航空碳税指令违反相关国际公约。[1]

2011年7 月5 日,该碳税一案将由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着手审理。自此,引人注目的欧美航空碳税第一案正式进入了司法程序。

2011年12月21日,国际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判决,判决认为:现存国际法无法判定欧盟碳税指令法律上是否是违反国际法,不存在影响2008/101/EC指令效力的法律因素。该项判决宣示了美方的败诉。欧盟航空碳税案是一次重要的法律对决,但是其结果不得不令国际社会失望。

●从美欧航空碳税案看欧盟航空碳税的违法性

美国针对欧盟航空碳税指令提起的诉讼最终以欧洲法院判决美方败诉而尘埃落定,欧洲法院对该案的审理中排斥对其不利的部分( 如《京都议定书》中在减排义务方面的规定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不同的减排数量即责任是“共同但有区别”的)。审理过程表明该案的判决存在明显的纰漏,笔者认为欧盟航空碳税指令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一) 欧盟征收航空碳税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相悖

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第7项的规定①不难看出国际减排义务原则是一种“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京都议定书》也根据该原则采取了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对于减少碳排放,发达国家的义务是强制的,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方面的义务是非强制的。[2]

(二)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了“芝加哥公约”

公约中的无歧视条款表明,欧盟征收全程航空碳排放税的新法规,明显有悖常理,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未经他国同意将发生于非欧盟国际领空排放二氧化碳的行为,纳入其法律管辖范围之内,这明显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侵犯了其他国家的主权,违反芝加哥公约的有关规定,于法无据。[3]

(三) 欧盟征收航空碳税与WTO协定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不符

欧盟把几乎所有的国家航空公司强制的划入征收航空碳税的征收范围,无区别的规定了相同的交税义务,对发展中国家航空运输业发展的合理需要视而不见;发展中国家因为欧盟制定的关于碳排放量的统计方法(以历史排放数量为基数)而承担的减排义务反而比发达国家更重。据此,欧盟私自生效的航空碳税新法规看起来合法,然而其合法性基础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中国应对欧盟航空碳税的措施

(一)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

美方于欧盟法院提起的质疑欧盟ETS指令合法性诉讼已败诉,而外交磋商是中国与欧盟各国签订的有关协定中最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所以,我国航空企业可以考虑将争端交予多边法律体制内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芝加哥公约》第 18 章的“争端和违约”中第 84 条叙述中表明“如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缔约国对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在协商得不到解决的前提下,任何与争议有关的一国都可以向理事会申诉并由理事会进行裁决”。[1]因此,根据公约,我国可以向 ICAO 理事会申请裁决。

(二)构建与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首先,对于欧盟实行的航空碳税指令,我们必须将航空碳税归入环境税的范畴。[4]碳税制度的建立并不是采取相同的措施对欧盟等进行反击,这只是促进各国间平等竞争的一种手段。

笔者认为,政府应必须吸取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先进经验和参照其成功的运营模式,同时打造碳交易市场的样板。

其次,我国应针对航空公司建立独有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这样欧盟的航空公司就必须在中国购买排放权,现实情况是,目前在中国购买碳排放权的欧洲企业已经有许多了。

(三)国内航空企业应革新相关制度和技术

日前,中航协已经就欧盟碳税指令发表声明,声明指出,如果欧盟不停止实行该项碳税指令,那么中航协将会为维护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国际利益而建议中央政府采取应对措施。

首先,要坚持“三不”对策,即不遵守欧盟单方的航空碳税指令;不向欧盟轮值主席国提交监测计划;不就优惠条件与欧盟谈判。其次,我国航空企业应该加快对航空业节能减排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努力做到低碳飞行和低碳管理,塑造低碳形象,提升国际航运市场竞争力。[5]

● 结语

美国就欧盟航空碳税指令的合法性提起了诉讼,可是结果很令人遗憾,该案的判决结果存在许多不公平、不公正之处,很明显欧洲法院在为航空碳税的实行扫清障碍。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的中国,同时也是碳排放大国,一方面必须呼吁国际社会加强抵制欧盟单边行动的力量,另一方面也应提前做好准备,努力建设并完善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以应对西方大国的“碳”挑战。

注释:

①《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有关表述如下:“任何国家都应……。由于导致环境问题的原因是不同的,所以,虽然保护环境的义务是相同的但是也是应该有区别的。发达国家不管是从历史原因还是现实原因(包括财政和技术上的原因),都应该在保护环境方面履行最主要的义务”。

参考文献:

[1]王慧.航空碳关税第一案的是与非[J].环境经济,2012,(05).

[2]沈木珠.多边法律体制下碳关税的合法性新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1年,(05).

[3]王伟,刘海裕,汪筱苏.论欧盟征收航空碳排放税的不合法性[J].法制博览,2012,(04).

[4]胡晓红.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11.

[5]张安华.欧盟航空碳税的影响与对策[J].中国能源,2012,(03)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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