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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个人所得税筹划实例对课税模式的思考

2013-04-29闵梓耕

考试周刊 2013年56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闵梓耕

摘 要: 个人所得税是与每个人联系最紧密的税种,也是我国发展最迅速的税种之一,在调整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多年来,税收制度几经改革,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更是频频调整,但在税收制度方面仍存在诸多缺陷。本文通过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实例剖析现行分类税制的弊端,进而对税种的灵魂——课税模式进行相关改革设想,并提出循序渐进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筹划实例 课税模式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种类及选择依据

国际上通用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分类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三种类型。个人所得税不同的课税模式的适用条件不同,从税收公平、纳税人及征管水平、征管成本的角度看,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具有其自身优势。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与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及分类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相比,对纳税人参与度、税务机关征管水平要求都比较低,而且对于不同所得实行差别待遇,又符合税收课征的横向公平原则。这样既满足了纳税人无痛苦的要求,又满足了税务管理的效率要求。因此,西方国家在建立个人所得税之初,一般都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缺陷的实际体现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不利于公平税负,会影响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例1:甲某月收入为5000元,其中工资薪金3400元、劳动报酬800元、稿酬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甲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乙某月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则虽然总收入与甲相同,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5000-3500)×3%=45),两者税收负担明显不同。再如,现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有29项,个人同一时间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因为二者收入项目不同,扣除费用次数也不同,导致税负不同,背离了个税的公平原则。更为严重的是,不同收入项目的多次扣除增强了部分纳税人的偷税动机。在分类模式税制下,部分纳税人将其一项收入分解成多项不同税目的收入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同一类型的所得适用的是同一费用扣除标准,从表面上看这是公平的,但忽略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无法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2.征税项目法律界定上的模糊性,给纳税人可乘之机。例2:甲某月从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6000元,另外,该月甲某还为高新技术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2000元。分开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6000-3500)×10%-105=14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800)×20%=240元,该月甲某共应纳税385元。合并纳税:如果甲某与该高新技术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则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为(8000-3500)×10%-105=345元。可见方案二能为甲节省税收40元。现行个人所得税分为11个税目,对各税目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可能导致纳税人挪用低税率税目,比如将劳务报酬的收入移用薪金收入计税。在现实征管中,有时很难对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进行明确区分,税务机关只能根据纳税人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合同界定工作性质,但当工作性质与合同规定的内容不相符时,税务机关就无法判定实际工作性质,也无权纠正其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界限模糊不清,实际执行困难,再者对11个税目分别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本身就使税制更复杂。

3.由于薪金福利化,收入确认时间不同等,导致应纳税款不同。例3:预计2012年度,企业员工李某每月基本工资为6000元,年末奖金为36000元。本文对三种方案进行考查,方案一:按月平均发放奖金,每月3000元;方案二: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方案三:每月隨同工资发放奖金2000元,剩下的12000元作为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

应纳税额计算表

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时,新增的薪金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会逐渐减少。所以,把纳税人现金性工资转为福利,可以增加其消费满足,而少缴个人所得税。例如,为员工支付工作期间的房屋租金,薪金在原有基础上也相应变动,则雇主的负担不变,个人则减轻了税收负担。

三、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革方案设想

一个先进、合理的税制应当是能够有效执行的,无法有效执行的税制设计只会导致结果与最初的政策意图相违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当既有先进性,又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1.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家庭是以婚姻或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基本单位,个人所得税应当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个人所得税的最基本目标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而收入分配差距,主要体现为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而不是家庭中某一个人的收入差距。

2.费用扣除采用标准的因素扣除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对综合费用扣除额的确定大多采用因素扣除法。费用扣除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取得收入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扣除这些费用体现了应税所得额的“纯益”原则;另一部分是养家糊口的“生计费”,扣除这一部分是为了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这一扣除方法考虑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可以有效调节家庭收入分配,实现赡养老人、发展教育、增进健康等社会政策目标。

3.对附加福利明确征税,纳入税基。附加福利通常是各种类型的非货币收入的统称。在20世纪末全球范围的税改浪潮中,很多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明确规定将附加福利列入征税项目内,并视其为扩大税基的重要途径。我国目前同样存在这种附加福利,据国家统计局估计,全国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显然,附加福利也属于个人收入,理当纳税。并且,如果对其免税,则会“鼓励”单位用附加福利取代部分工薪,逃避纳税,不仅会影响国家税收收入,还会影响税制的严密性。

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第3版.

[2]宋凤轩,于艳芳.税法与税收筹划.人民邮电出版社,2010.4,第1版.

[3]金峰.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比较与改革.统计与决策,2007(1).

[4]张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转向综合税制评析.税务研究,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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