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观引领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的教学尝试
2013-04-29杨建萍侯娟娟
杨建萍 侯娟娟
摘 要: 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的关键是满足大学生的需要,对幸福的追求是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普通人的追求。幸福观引领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告诉学生树立什么样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律观才能追求到真正的幸福,将学生的内在需求和教学内容有机结合,满足学生的内在需求。
关键词: 幸福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 教学尝试
教育的终极目的是人类的幸福,而幸福既是自古以来的伦理学难题,又是一个诱人而难解的人生之谜。“生活和幸福本来就是一个东西,一切的追求,至少一切健全的追求都是对于幸福的追求[1](P543)。恩格斯说:“每个人都追求幸福”,是一种“无须加以论证的,颠扑不破的原则”[1](P255)。大学生与普通人一样都在本能地追求幸福,这是大学生的一种终极的内在需求。因此,如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能够告诉学生,什么是真正的幸福,怎样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满足学生的这种终极需求,无疑对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而笔者近几年的教学探索也证明了这一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共八章内容,归纳起来就是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律观,即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观,而这四观的确立都与人的幸福生活有密切联系。
一、幸福观引领下的人生价值观教学
每个人都在谋求幸福。古往今来,人们关于人生目的、人生意义和人生道路的理解和把握总是同他们对幸福的追求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人生价值目标构成了幸福的实在内容,幸福则是追求和实现人生价值目标的体现,以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在讲授人生价值观的时候,只是单方面要求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人生观,实现人生价值,为社会和他人奉献、服务。这些教育内容的灌输,尽管使用了现代的甚至是有趣的教学手段,取得了好的教学效果,但是学生并不能真正接受,不能内化为学生自己的东西。这样的教学没有关注学生,激发不起他们德育接受的心理动机,所以,这样的教育是徒劳的。
现在,我们在进行人生价值观这一内容的教学时,不仅仅要让学生知道什么是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什么是正确的人生目的,更要对学生讲解清楚正确的人生目的对个人的人生成就的影响,尤其是对个人的心理状态的影响。确立错误的人生目的,比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及其他错误的人生目的,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对个人人生的负面影响。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做了几个设问让学生一一回答和讨论,一问:享乐主义真的能为你带来幸福吗?二问:一个以自我为中心、个人主义、自私自利的人幸福吗?三问:哪些人的人生是幸福的,或者说确立什么样的人生目的会收获一个幸福的人生呢?让学生通过正反两方面的人生例子(或是自己的,或是他人的来回答,体悟),最终得出结论,应该树立什么样的人生价值观,什么样的人生价值观能给自己带来幸福感。这样他们就心悦诚服地接受了教学内容,较以往取得了更好的教学效果。
二、以幸福作为切入点的道德观教学
对道德知识的接受是基于大学生的道德需要产生的,大学生没有道德需要,就不会产生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的动机,也不会接受道德教育。所以在对学生进行道德观教育之前,首先要激发起他们的道德需要,而道德需要激发的途径之一,就是向学生阐明道德与人、道德与人的幸福的关系。
道德与每个人本应该是亲和关系,从形而下的经验层面看,其是个体幸福地生存的重要条件和根本途径,从形而上的超验层面说,道德是人的精神生命的存在方式,正如《中庸》所言:仁者,人也。道德不仅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观念形态的上层建筑,还是人作为类的存在物生存和发展的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是人的本质的精神规定,是人的精神生命,是人性的表征和证明。
以往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片面强调道德对社会的意义和作用,而忽略道德对个体的意义和价值,道德被置于客观形式化和外在约束性的地位,不易被个体所自觉认同与自愿践履。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时候,不仅要从社会角度考察道德的功能,而且要把道德和大学生的个体生活联系起来,因为道德毕竟是人的道德,是人们在群体生活中产生的一种生存和发展的宝贵经验。
这个版块的教学手段的设计,主要是通过给学生布置任务,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哪怕克制自己在一个星期里注意自己的言行,用社会公德的条规范要求自己、在别人需要的时候伸出援手,再让他们到课堂上谈体会。学生发言说,遵守社会公德,虽然有时候自己会做出一些利益上的牺牲,给自己带来一些麻烦和不便,但是做一个有德之人你能够体会到自身的文明、高贵;在帮助别人的时候,你能够体会到给人玫瑰手留余香的幸福感;当你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你会体验到一个有用之人的价值感。最后,教师对学生进行理论的归结。并鼓励他们再坚持一周、再坚持一周,直至养成习惯,到学期末甚至以后的时间里,有些学生跟老师说:老师,我感到比以前幸福了。甚至个别有轻微抑郁的学生用这种方法摆脱了抑郁。
事实证明,在对大学生进行道德观教育的时候,以幸福与道德关系作为切入点,就可以激发起他们的道德需要,得到学生对教育的认同,建立起自己的道德信仰,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质,努力做一个有德性的人。
三、幸福观视阈下的法律观教学
法律观的教学,是学生比较容易接受和感兴趣的内容。即便这样,如果这部分内容在幸福观的视阈之下,则无疑能够使学生对这部分的内容感兴趣,或是站在自身人生祸福的角度审视法律,更加自觉地知法、懂法、守法,更重要的是培养起学生现代社会的法律精神,努力做一个现代社会的好公民。
幸福观视閾下的法律观教学,就是首先向学生阐明守法的意义及守法与人生的关系,守法与个人幸福生活的意义,当然,讲这些,并不是忽略社会意义,正因为社会意义的强化,才忽略了守法与大学生的人生幸福的深层关系,让大学生知道,并不是不触犯法律、消极守法,就是一个好公民,而应该积极主动地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因为,守法是幸福的前提及途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制裁和处罚措施,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守法者,惩罚违法者,建立一个和谐、有序、幸福的社会,使更多的人实现自己的幸福。所以,任何一个违法犯罪者,在破坏他人或社会幸福的同时,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也就是说,这些人在剥夺别人幸福的同时,自己的幸福也被剥夺了。所以,老百姓说平安即是福,什么是平安呢?医院里没病人,监狱里没犯人。老百姓朴素的幸福观,阐释了法律和个人生活的关系。对于个体而言,虽然积极守法表面上意味着一种限制,甚至有时候还必须牺牲一些既得利益作为守法的代价,但当法律中所蕴含的自由、民主、正义等幸福的伦理价值目标得以实现时,人们的内心会产生绝妙的、无与伦比的幸福体验,这种由法律的强大带来的安全感,使人体会到做人的尊严,体会到人之为人的真正价值和终极意义。
总之,幸福观引领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就是使我们的思想理论课教学凸显大学生精神性的企求的本质,把促进人的生活意义的求索和生存质量的求升作为其本质功能,把引导学生认识人之本质所在,寻找自己的生命意义、体悟人生应有的价值,追求获得真正的人生目的,作为其本质任务,使自己成为幸福追求从可能到现实的桥梁。从教学方法上说,通过视频、讨论、社会实践、游戏、教师的理论归结。通过几轮的教学实践,从学生的反馈看,对学生的思想观念还是有启发的,既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又具有较大的教育意义。学生反映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给了他们开启幸福之门的钥匙。
参考文献:
[1][德]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543.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