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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监督司法的现实思考

2013-04-29郝香

今传媒 2013年6期
关键词:新媒介司法监督

郝香

摘 要:司法的终极价值为司法公正,而我国因现行体制羁绊,法院人事、经费及法官不独立,司法权与行政权及政党领导无法分离的司法现状均表明新闻媒介监督司法的现实必要性。社会化媒体时代,新媒介监督司法,放大审判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在转变观念,积极借助线聊天、新闻跟帖、网络论坛、网络时评专栏、个人博客及微博等新媒介传播平台,达成新媒介与司法公正的互利互为。

关键词:新媒介;监督;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06-0025-02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规范公众行为准则的重要方式,它保证公民合法权利的顺利实现,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的永恒主题和终极价值为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要以司法独立为基本前提和重要条件,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早于20世纪初,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发明的“司法独立”一词被引入中国,它有效纠正了国人对司法独立的认识误区,帮助人们从法治视角审视当前现行司法体制中的诸多弊端。但西方宪政理论指导下的司法独立实践及国内诸多深层次社会矛盾逐步暴露,这充分表明:我国政治体制与司法独立需要的环境相去甚远。法院人事、经费、法官均无法真正独立,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及政党领导之间发生着种种冲突。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司法独立的现实困境,明晰新媒体监督司法的条件规制,从而更好地运用新媒介监督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司法公正的现实困境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于1985年8月通过《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后,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国际标准被世界各国确认下来,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共同原则和要求。司法独立在中国同样得到了宪法和普通法的认可。但司法独立要在现实中得到贯彻执行,需要一系列的内外保障。而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司法的属地化和地方利益的存在,以及国家司法机关与党、人大、行政机关的关系导致我国当前的司法不公现象依然突出,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影响公正的现实困境:1.审判机关与党;我国的执政党是共产党,所有的国家机关都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法院及其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不例外。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审判机关进行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办案,地方政法委对案件有协调拍板权。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未将全国人大和党的机构干涉排除在外,这为政党和人大等权力机关干预司法留下法律漏洞;2.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我国法院的设置与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包括组织体系、人事体制和财政体制都与地方直接挂钩,层层对应。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必须向所在法院院长请示报告后获审核批准,司法独立无法得到保障,自然司法的權威性不能令人信服;3.法院与人大;我国的权力结构实行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并非相互独立或相互制衡的分权关系,而是下位对上位的关系。尚存在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审判超越程序上的干扰。

二、新媒体监督司法的条件

随着以互联网为等新媒介的蓬勃发展,人类社会正处在一个“大众麦克风时代”。政府领导开始重视舆情,各地党政机关加了舆论引导和应对的学习研究[1]。某种程度上网络舆情成为推进廉政建设及社会民主监督的有力杠杆。社会化媒体及其负载的公众舆论也正在将我国的司法审判置于大众视野下,新媒介监督作为保证司法独立运,倡导现代法治意识,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不可替代的力量,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反而能更大程度上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媒介监督,并强化新媒介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力度,但监督不可越位,要在特定范式内从事监督。

(一)依法监督

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同时,要求媒体也要依法监督。我国目前对新闻传播的规定散落在宪法、民法、刑法其他的法律法规中。新闻媒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报道,不可蓄意歪曲,不得妨碍司法,不得侵犯公民隐私权。新媒体监督的方式更为多样化,这不仅要求我国要尽快出台规范新媒体传播的法律法规,还必须不断提升大众的媒介素养。

(二)真实客观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媒体安身立命的基础。新闻媒体必须坚持真实、客观、中立的报道原则。在司法报道中坚持客观、全面,站在双方当事人的中间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可断章取义,随意定论。新媒介为公众提供了话语平台的同时,也成为传播不实消息和各种谣言的滋生地,传统媒体对于新媒介负载的司法案件要慎重分析,防止监督错位。

(三)自我约束

新闻媒体被称为与立法、司法、行政并行的第四权力机关。媒介对国家权力机关及社会公共事务有监督的权利,但它仅是传递员、监督员、评论员。所以新闻媒介及从业者在司法报道中要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时刻摆正自己的角色位置,用新闻职业道德约束自身行为,不可充当法官、仲裁者。新媒介时代的传媒同样无法逾越自我约束,新闻从业者及公民记者要加强自身修养,注重媒介素养的积淀。

(四)善意建设

媒体监督司法无非是为了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维护法律尊严,所以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审判时,要有选择性地分析、评论,从大局出发,从维护和保障人权的终极目标出发,走出仅着眼于“曝光”、短暂的“轰动效应”的认识误区。自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督,不仅为公众提供更多的话语平台,更要从内外给予约束,培养塑造公众的“善意”。

三、新媒体监督司法的方式

(一)在线聊天

在线聊天是互联网上最为普遍的人际传播和交流场所之一。目前拥有最庞大用户群的当属MSN、腾讯QQ及微信。2008年为传递全球化人对祖国的热爱及对奥运的支持,网民自发掀起的“红心+China”签名活动,对传递社会正能量,舆论导向起到积极作用。这表明即时通讯刚工具也是传播社会热点、驱邪扶正、舆论聚集扩散的主战场。司法机关已认识到即时通讯工具携带舆论的重要意义,积极转变观念,并逐步借助通讯工具传播司法理念及其案情的处理过程。如2008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通过在线聊天方式与网民进行了交流互动,并就网民关心的5月以来的大接访案件做出回应,表示全省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加班加点办理大接访案件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张立勇说对于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会认真对待,并一直接受并支持媒体监督[2]。

(二)新闻跟帖

新闻跟帖是设置在新闻正文后,供网友在阅读新闻后发表感受、观点和意见的场所,如新浪、腾讯网的“我要评论”、网易的“发帖区”、搜狐网的“我来说两句”、人民网的“我要留言”等,这种新闻跟帖与新闻正文捆绑的方式是聚集民意形成网络舆论的最大集散地。司法案件经门户网站转载报道后,關心案件的网民跟帖,多种意见交流汇集后会形成主导性意见,这种主导意见经扩散渲染后,便形成了网络舆论。

如2012年12月2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朝阳法院判决河南长葛市10名截访人员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刑,主犯被判1年半,其余9人则分别被判处几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3]。截至2012年12月3日11时,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综合当日舆数据,北京市首次判决外地截访人员为热门新闻跟帖第一位,评论数19889,参与人数137347。由此衍生的“北京法院称截访人员被判刑报道不准确”一文位居当日舆情热点第一位。这启示人民法院可充分运用新闻跟帖监测舆情,确保司法信息畅通无阻。

(三)网络论坛

网络论坛又名BBS,“电子公告板”。论坛是基于用户兴趣需求而开设的“讨论区”,用户除了进入讨论区获取信息外,还可将自己要发布信息或参加讨论的观点“张贴”在公告板上,与其他用户展开讨论。中国法院网开通网络直播系统,包括庭审直播、现场直播和嘉宾访谈,涵盖了法院新闻、法院领导,法学理论、图文直播、案件报道、人民陪审、法律服务等板块,同时设立专门的法治论坛,就司法热点或重大的司法案件展开讨论,话题多样,角度新颖,有耳目一新之感。北京法院网、上海法院网、浙江法院网、河南法院网、广东法院网、安徽法院网等司法机关通过开启法院网,设立院长论坛,将网络论坛作为网民参与司法案件,获知司法信息,形成司法舆论的主渠道。

(四)网络时评专栏

网络时评是在网络上发表(包括原创首发和转载及二次多次再传播)的关于新闻事件或时事话题的意见性文章[4]。规范的网络时评排除了随意性强、鸡零狗碎的意见性信息,它要求文通字顺、表达到位、逻辑顺畅,这种高度分享、随时浏览、言论尺度大的内在优势彰显网络舆论的主流化特色。目前类似的网络时评专栏不胜枚举,如天涯社区的法律论坛法治时评:谨慎对待法院庭审网络直播一文,运用类似于传统时评的抒写方式,对网络直播庭审的弊端进行论证,得出法院不是媒体,不可用庭审直播方式来赚取用户眼球,最好由专业媒体来把关的结论。

(五)个人博客及微博

博客即网络日志,它以网络作为载体,简易、迅速、便捷地发布个人心得,及时、有效、轻松地与他人进行交流,集丰富多彩的个性化展示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5]。其中,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平台的微博客发展势头最迅猛,微博舆论场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党、国家及其各级政府将微博作为反应民意、汇集民智、传递信息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平台,司法机关也在不断索如何利用微博征集社情民意,联系群众及收集诉求,维护公民的知情、参与、表达、监督等基本权利。浙江省海宁市司法局长金中一早于2009年10月15日晚,发出第一条微博“我也来试试微博”,截至2011年6月底,中一在线已发布微博近六千条,拥有近七十万名粉丝,他被网友称为“最具人气司法局局长”。金中一微博关注与工作相关内容及自己感兴趣的社会热点。他带动了海宁市司法局下属各科室、网站、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法学会、调节指导委等14个司法部门开通了官方微博,24个官方微博,26个个人微博,打造了司法微博的集团军。司法微博的现象表明司法机关正在以积极的态度公开司法信息,加强与社会联系及公众互动不断探索,努力深化。

综上,新媒介不仅改变了当前的媒介生态环境,也影响到社会舆论生成方式及影响范围。在国家、政党、企业及个人被社会化媒介高度包围的时代背景下,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正在或被动或主动地改变着司法观念,尝试运用或努力探索新媒介与司法的有效结合方式,力争达成新媒介与司法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网络舆情热点面对面[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2.

[2] 法制网.河南高院院长和网友在线聊天 称严查金钱人情案[OL].http://www.legaldaily.com.cn/fjdt/content/2008-09/05/content_939880.htm.

[3] 重庆晨网.北京法院称外地在京截访人员被判刑报道不准确[OL].http://www.cqcb.com/cbnews/gngjnews/2012-12-02/2013819.html.

[4] 张东旭.网络时评的现状与趋势[J].新闻战线,2012(4).

[5] 百度百科.个人博客[OL].http://baike.baidu.com/view/3013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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