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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法学专业“就业难”

2013-04-29陈洪娇

学理论·下 2013年6期
关键词:就业难法学毕业生

陈洪娇

摘 要:一方面,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难在对口就业量低,这主要是就业市场中供求规律在起作用,同时法学毕业生就业门槛高也是影响因素。另一方面,尽管法学就业难,但我们也不能忽视法学对口就业质量高这样一个法学就业特点。破解法学就业难题,需要提高就业“量”,加强就业“质”。

关键词:法学;毕业生;就业难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337-02

2012年社科院发布了《2012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这个报告在调查了2011届毕业生下半年就业情况和2008年毕业了三年的毕业生就业情况的基础上,对就业最差的专业进行了排名,得出的报告结论是:2012年法学专业仅次于动画专业,位于高失业、风险型专业的第二名。法学专业这种就业低迷的现象,从2005年就已经开始十分明显,法学排名总是倒数,甚至成为就业最差专业户。2010年度就业蓝皮书统计结果显示,8个本科专业2007-2010年连续四届失业人数最多,法学专业失业量排在第3名,毕业半年后失业量人数达到1.26万人;2009届和2010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就业率分别为82.3%和86.7%。法学专业成了高考报考“热门”专业,但连年呈现“就业难”景象。

从就业率低、失业率高的标准来看,法学专业的就业相对于其他专业是有难度的。这个就业难,难在哪儿?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就业难?我们是否看到了法学就业难的另一个方面?破解法学就业难题的思路是什么?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

一、法学就业难,难在对口就业量低

麦可思2009年度工作与专业对口率最低的本科专业前十名中,法学排第四名,工作与专业对口率仅有45%。

(一)法学专业对口就业量低,主要原因是供求规律在就业市场起作用

一方面,法学专业培养的毕业生在逐年增多。这一点与各个高校整体的毕业生人数的增加相关,高校毕业生人数从2002年的145万猛增到2012年的680万。法学更是自1977年恢复高考后开始逐年增加招收毕业生的人数。法律专业最初仅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等三所高校招收本科生,大学毕业生规模不过200人,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学专业迅速扩张。2006年全国共有924所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及分校)开设了法学本专科专业,占去年普通高校的42%;当年,全国法学类专业普通本专科招生11.46万人,在校生42.63万人,毕业生10.81万人,分别占普通本专科生的2.10%、2.45%、2.86%。从3所院校到924所院校,院校数量扩张了200多倍,从200多人到53万多人,人数增长了2 600多倍。法学就业市场的供给大幅增多。另一方面,在法学毕业生供给显著增多的情况下,传统的法学专业对口就业单位的数量并没有相应的增长,甚至还在“消肿”和“精简”。①以法院为例,2008年,肖扬时任最高院院长时,公布的法院人员编制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及其工作人员有30多万[1],而我们说的各级各类法学毕业生每年就有50多万。30多年的增长,恐怕保守估计法学毕业生也差不多有500多万人了。再以2011年河南省检察院和法院招考为例,2011年法院招录620名,检察院招录614名。而仅是河南省的法学毕业生人数就是这两个数据的和的倍数②。这种法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供给多需求少导致的“就业难”的现状受到供求规律的制约,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

(二)法学专业对口就业量低,也受到法学专业就业门槛高的影响

法学专业就业门槛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学毕业生要想从事法学专业工作,首先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往往比较低。2002年通过率6.68%,2003年报考19.7万人,通过率为8.75%,2004年报19.5万人,通过率为11.22%,2005年报24.4万人,通过率14.39%,2006年通过率为17%,2007年报29.4万人,通过率为20%,2008年报37万人,通过率为27%,2009年报42万人,通过率为22%。从统计数据来看,2002年到2009年,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都不到30%。通不过司法考试,就很难进入专业对口单位工作。二是传统的法学专业对口就业单位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单位的准入都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而公务员考试对考生的知识和能力的要求高,录取比例低也成了难倒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一道门槛。一定程度上,法学毕业生也会因为法学专业就业门槛高而放弃从事专业对口的工作或者长期处于失业状态中。

总的来看,正是“供需失衡”和“准入门槛高”这两点在促进法学从业人员专业化、高素质化的同时,也导致了法学传统对口专业在量上是低的。

二、法学专业就业难的另一面:就业质高

法学专业对口就业过程相对困难,但是,一旦毕业生迈过就业门槛,就会看到法学就业柳暗花明的一面:就业质量高。传统的法学专业对口就业单位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机关等单位,这些单位可以发挥法学专业应有的作用,从就业的稳定性、工资收入、工作环境等方面测评,法学专业毕业生进入这些单位工作,其就业质量是高的。如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生签约单位集中在具有很强的专业相关性的单位。如: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昌平南口镇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等。可见,一定程度上,法学专业就业在质上是高的。就业的质更能反映就业的优劣、结构、层次和性质。就业率只能反映就业的量,但并不能很好地反映就业的质;而就业质量不仅能反映就业的优劣、结构、层次和性质,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就业的量。

三、破解法学就业难的思路:提高就业“量”,加强就业“质”

要破解法学就业难,通过上文的分析,法学毕业生就业难主要难在专业对口就业量低上。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重视就业的“量”,解决毕业生毕业后面临的生存问题;还要巩固和加强就业的“质”,解决毕业生就业后长足发展问题。

(一)提高就业“量”

加强就业量,可以通过减小供给和扩大需求来实现,一方面,调整法学就业市场的供需结构,使法学人才的供需向着趋于平衡的方向发展,这应该是解决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主要方法。另一方面,拓展新的法学专业就业市场,这既取决于社会生活发展的需求,又有赖于高校法学教育内容的拓展、创新和毕业生就业视野的不断开阔。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严格执行控制招生数量的政策,进而提高就业“量”。这是解决法学专业就业难的根本办法。相关的教育主管部门在规划招生需求时,针对法学就业难的问题,应当根据各类法学院系的发展情况,适度控制各个法学院的招生规模。目前,控制招生规模政策已在执行中,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笔者认为这一政策关键在于执行。现实中因为各种原因,存在执行阻力。建议加大执行力度,在政策执行前,进行必要的宣讲和说明,配套奖惩措施。

2.扩大法学专业对口就业面,进而提高就业“量”。除了传统的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一些公务机关事业单位外,还有比如银行业、保险、证券业以及其他各类企业等,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出现了一些新兴的法学发展领域:比如21世纪后中国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学专业进步发展,催生了相关的比如社区救助、法律援助等就业岗位。另外,一个可以深入挖掘就业岗位的职业就是律师业,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律师主要是诉讼事务,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的非诉讼业务逐年发展,律师的非诉业务范围呈现开放性特征,它会随着生产和服务行业范围的拓展而拓展,比如律师涉外业务的就业岗位,就可以随着中国涉外交流的发展而发展。而在中国,法学就业面的拓展,也是与世界各国法学专业就业的趋势相符的。

(二)加强就业“质”

加强就业的质,这里主要指加强法学学生的培养质量,以适应法学专业高“质”单位对学生的要求,主要依靠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个高校,尤其对于各个高校就业竞争而言,提高学生就业的“质”尤为重要。

1.进一步加强法学伦理教育。法学教育内容是长期以来受到热议的一个问题,在这里不多做讨论。不过其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法学教育正在法学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之间艰难地寻找着平衡点。而同时,法学教育中伦理教学不足为人诟病。这里其实是指出了法学教育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方向:应加强法学伦理教学,增强学生对法的信仰,对法的精神的理解,从而提高法学毕业生素质,以增强个体就业的“质”。

2.设置以就业为导向的专业课程。目前,各个高校的法学课程设置主要是按照法律部门的划分,将法学课程设置为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各个课程。从这个分类角度来安排课程有助于学生从各个法律部门的特点出发,加强对各个部门法的认识。这些课程的设置也会与法学就业实践有联系,但是联系不是特别明显。所以,笔者想到,高校在从以上分类角度设置课程的同时,也可以尝试按照法学职业门类划分设置一些选修课程,比如法官职业研究、诉讼律师职业研究、非诉讼律师职业研究、法律新型职业研究等等。

参考文献:

[1]肖扬.新年献词[J].人民法院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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