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监督行为中的隐私权克减问题
2013-04-29陈堂发
陈堂发
摘 要:基于网络舆论监督的现实需要,隐私保护理念应理性接纳以自由分享与使用泛众化为目标的传播技术因素。出于对属异常情况的财产状况合理怀疑与披露,涉及个人事项的,应确立“可接受的质疑”原则,披露行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网络曝光两性关系话题分两种情况,婚内性关系属于隐私保护内容,婚外性关系则需要区别纯粹属于两性情感范畴的性关系与包含“权力交易”成分的性关系,后者隐私权主张应予明确限制。
关键词:网络 监督 隐私范围 隐私权 克减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12年12月28日公布并生效。因为该《决定》将“公民个人身份”与“公民个人隐私”笼统地予以一体化保护,不免引发一种担忧:在纪检监察或公检法部门正式介入之前,网民出于对反腐行为负责和真实性考虑而不得已披露相关人的个人身份,被监督对象主张其隐私权是否适用该法?近一段时间以来,一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检举方式将公职人员婚外不正当性行为、不动产等情况曝光事件时有发生,被检举人经调查确实存在问题而已接受党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的居多。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一起当事人因被网络曝光而诉诸法律的案例,但“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并不能说明网络检举行为一定合乎既有的法律精神。在司法实践未给出明确的答案之前,鉴于《决定》的相关规定而产生这种忧虑并非没有道理。
一、隐私保护理念应理性接纳传播技术因素
网络所建构的内容公共性在逻辑上与传统媒体截然不同。传统媒体基于明确的把关人职责所生成的公共性内容代表一种深思熟虑的发言态度,体现组织集体的感受与意志,属“组织人”的正式表达行为。而网络媒介“用户中心——弱把关”的自由分享性传播模式是以“社会人”身份表达,它以碎片性的个体生活经验为起点,经由网络技术所具备的舆论发酵功能而汇聚为公共话题或共享内容。没有类似微博发言这种“日常絮叨”所承载的个体经验参与,相当比例的网络公共话语会丧失,传播技术本身使得私人话语自然地向公共话语转换。而个体生活经验总是伴随着私人活动、私人交往、私人生活习惯、私人感情体验等个体生活信息,它和广义上的隐私有着天然的关联。如果完全遵从形成于传统媒体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精神与司法理念,将私人话语不加甄别地等同于隐私权所保护的对象隐私,既难以在司法实践上有效执行,也是对网络这种社会性媒介特有分享功能的部分否定。
无论制定道德规则还是法律规则,规则的生命力既在于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愿,也在于“应当意味着能够”的实际适用性。如果过于宽泛的隐私保护导致隐私法规则的“应当”与技术的社会性使用产生明显的对抗,或者说普遍性的技术使用所产生的强大社会惯性使得“应当”的隐私规则失去被执行的“能够”,这就意味着规则制定需要接受立法是否符合社会一般正义原则的检视。“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去做或不做的行为,不能提出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那些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人的诚意必须得到要服从这些规则的人们承认。如果惩罚的责任不是正常地限制在人们做或不做的能力范围之内,这种责任便成为加于自由之上的不可容忍的重负。”①网络通信技术、摄录技术赋权网民的个体性表达总是以身边的际遇素材为表达行为的触发机制,如果一切私人信息或事项皆在法律禁止之列,网民数量就不会如此迅速地增加。传播技术的发展趋势在于技术运用的智能化与泛众化,技术手段所触及的社会生活、私人生活的广度与深度前所未有是它的优势所在,个体生活经验的便捷表达必不可少地成为技术进展的推动因素。对私话题与个人信息扩散的适当包容,是新的媒介环境下隐私法完善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这既体现在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法定监管义务的适度克减(这方面精神相应法律已有所规定),更体现为法定“隐私”范围的必要限制,改变目前司法实践所采取的以宽泛隐私内涵为前提的隐私权严格保护理念。
二、私人事项公开与“可接受的质疑”原则
2012年底,网民将广州城建系统退休干部李芸卿拥有24套房产,且大部分位于广州中心城区的情况公开。随后,中共广州市纪委官方微博对此发布调查进展,确认被网上称为“房婶”的李芸卿拥有24套房产基本属实,李芸卿系原广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下属设计院退休高级工程师,未曾担任该单位行政职务,非中共党员,1997年9月退休。部分房产与其儿子共同所有。李芸卿接受媒体采访也坚决否认传闻中自己的“城建系统高官”身份,称自己只是越秀集团下属退休工程技术人员。网民公开非党员干部李芸卿的私人房产情况引发了媒体的另一种舆论:此举侵犯了李芸卿的隐私。就此个案而言,网络公开私人不动产的行为侵犯当事人隐私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隐私保护固然要尊重并考虑当事人“隐”的主观意愿,但“隐”的社会合理性、政治合理性同样需要考量。在局部的廉政生态环境较为恶化的社会大背景下,民众对官员是否廉洁的怀疑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一个家庭在广州中心城区拥有如此惊人数量的房产,基于一般民众的生活经验是难以接受的事实,对房产合法性的质疑并不超出绝大多数民众的正常判断。尽管事后查明当事人的房产取得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但在相关部门介入之前,网民的质疑具有合理性。对于明显超出正常情况的个人事项予以披露,其中涉及显著的公共利益属性,属于“可接受的质疑”,应该成为抗阻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定事由。这一原则核心精神早已被恩格斯所诠释:“个人的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个人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到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②近期,由网民举报掀起的地方官员房产腐败查处风暴从一个侧面说明,在制度性反腐设计效能相当有限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渠道公开官员私产情况是反腐政治动员的有效途径。
从严格意义上说,“可接受的质疑”确实对隐私保护带来消极影响,即私人情况被贸然公开且网络传播的特殊性使得这种不当公开产生的后果无法采取弥补措施消除。但在民主政治社会里,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对抗情况下,法律必须将政治价值的衡量置于优先位置,否则,民主政治在过于严格的个体隐私保护面前徒有虚名。
三、区别对待“权力交易”中的两性关系
一般情况下,两性关系属于隐私的核心内容,也是共同隐私常见事项。严格意义的隐私识别以是否关涉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为判断依据。两性关系因其受羞耻心约束,与人格尊严直接关联,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公开披露两性关系内容。隐私权对性关系隐私事项的严格保护体现了法律应有的私权利保障功能。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不仅违背了社会道德准则,也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法定义务,有事实依据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经法定程序可以强制性公开。这种法定程序的公开是指公检法机关对查办案件涉及隐私事项的认定与记录在案,并允许当事人对外公开。
随着权色交易成为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网络举报官员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事件频频出现,在多个地方先后被爆料的数起官员艳照事件,或文字叙述、或实物图片、或录像视频,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真实身份、细节性内容予以公开,极短时间内引起大量网民围观与转帖。雷政富性视频即为一例。2012年11月初,爆料人将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的一段不雅性视频上传网络,舆论迅速发酵,雷政富很快被免职,移送司法机关。随之,不少网页将视频女主角生活照片集中曝光。在赵红霞被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批捕之前,曾有少数声音对公开女主角真实身份涉嫌侵害隐私提出不同看法。在以往若干起被查处官员腐败案件中,涉事女性与官员不正当两性关系如属案外情节,即未被办案机关公开认可并记录在案,如果女性当事人以隐私权侵害为由起诉媒体的,原告隐私权主张大都得到了法院支持。如尹冬桂诉武汉某报社侵害名誉权案、高军诉湖北某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③其中涉及两性关系的内容均被法院认定报道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
两性关系直接关乎人的尊严与声誉,法律确实需要对其私密性予以保护。但两性关系的情况非常复杂,对有些两性关系情形的保护既不利于婚姻道德秩序的维护,也不利于婚姻法规定的对无过错一方精神利益、物质利益保障的落实。笔者认为,应依据婚姻法准则,将两性关系区分为婚内与婚外性关系,婚内性关系无可争议地属于法律保护的隐私事项;婚外性关系则需要区别纯粹属于两性情感范畴的性关系与包含“权力交易”成分的性关系。对于婚外性关系中纯粹属于两性情感范畴的性行为,如果披露之时婚外情行为未对一方造成明显损害的,仍作为正当的隐私处理。对于包含“权力交易”成分的性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第三方,出于检举行为的公开披露,都不应视为隐私侵权行为。性行为中女性隐私因其行为在交易中获得非法利益不再具有隐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这符合法律保护隐私但不保护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方各执一辞,其行为性质莫辨的,以各方所能提供的证据作为判别的依据。唯有如此,隐私法才能符合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意志与意愿,与社会道德准则倡导保持一致,也才能真正避免与婚姻法精神产生抵牾。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本文编辑:宁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