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判词中的实判
2013-04-29霍存福
摘 要:唐代判词中的实判,是官员们对实际的行政、刑事、民事事务或纠纷所下的判断,是真实判词,与当时流行的拟判之用于练笔不同;唐代吏部选官要考判,文、理优长者入选;而无论拟判、实判,好判词都广为流传;实判所反映的公事与夺,是上至宰相、部司官、地方大员,下到属僚都须做的日常公务;在官府内部,实判所反映的判案程序,一般是经由判官、通判官、长官的自下而上的顺序;流传的实判中,酷判、谐判、谬判较多,反映着唐代官场的实际状态。实判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是研究当时行政、司法状况的第一手资料。
关键词:唐代;判词;实判;拟判
中图分类号:
DF0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6.02
唐代判词,当时流传者如张鷟《龙筋凤髓判》、白居易《甲乙判》等,都属于拟判拟判有称“科判”、“文人判”者,与“案判”、“法吏判”相对。本文以“实判”对应“拟判”。有关拟判的讨论,参见:霍存福.张鷟《龙筋凤髓判》与白居易《甲乙判》异同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2);《龙筋凤髓判》判目破译——张鷟判词问目源自真实案例、奏章、史事考[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2).;它们是作者于吏部试判前的练笔之作,尽管其中某些拟判如张、白二判很快就成了模范作文而流行传世文献中的唐代判词主要存留于宋李昉等编《文苑英华》与清董诰等编《全唐文》中,它们都是文人为应举吏部考判的拟判,是对他人具有参考价值的范文。《文苑英华》自卷503至卷552共50卷收录唐判,合1000余道,分门别类排列,多有作者名姓。《全唐文》则将判文分列于各人名下,比较分散。按《新唐书·艺文志四》所载唐判有“骆宾王《百道判集》一卷,张文成《龙筋凤髓》十卷,《崔锐判》一卷(大历人),郑宽《百道判》一卷(元和拔萃)”,则宋时留存而单行者尚多。今《全唐文》未收骆宾王判词,卷172-174收张鷟判词。但张鷟《龙筋凤髓判》主要靠单行本存留下来。白居易《甲乙判》等,则多通过其文集而留存。 ;拟判的“问目”,或源自实事,或虚构一事作为话题。唐代还有一种散见于野史笔记(正史也偶有记载)的零星判词,是官员们(包括个别皇帝)对实际的行政、刑事、民事事务或纠纷所下的判断,属于真实案例或事例,可以称之为“实判”,大多冠以“判”或“批”、“断”字样。出土文献共有6件唐判词,敦煌5件、吐鲁番1件,总数80余道。其中有拟判,也有实判(但吐鲁番判词残缺太多)。学者以为,敦煌文书P.3813号判集残卷(或称《文明判集残卷》,存19道)及P.2593号判集残卷(或称《开元判集残卷》,存3道)所保留的唐判词,均是文人拟判;但P.2754号(或称《麟德安西判集残卷》,存6道)、P.2979号(或称《唐开元廿四年岐州郿县县尉牒判集》,存判4道)、P.2492号(或称《河西巡抚使判集》,存44道)三个判集残卷与之不同,均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当时当地的兵民诸事,似是实判。但也有不同观点。如刘俊文以为P.3813号判词“系取材于现实,而又加以虚构润色者”,“疑出自法吏之手”,显然有别于P.2593一类“文人之判”。本文中的实判,不包含出土文献中的这些实判。 这些实判,多是史家在叙事中提到的,掐头去尾,大多节取原判词中最重要的句子,而非全文。但实判无疑更为重要,是研究当时行政、司法状况的直接资料。
判非唐始有。作为公事与夺的文牒判有时并非公事与夺,但与双方的职务、身份相关。唐赵璘《因话录》卷三《商部下》:“崔相国群为华州刺史。郑县陆镇,以名与崔公近讳音同,请假。崔(群)视事后,遍问官属,怪(陆)镇不在列,左右以回避对。公曰:‘县尉,旨授官也,不可以刺史私避,而使之罢不治事。召之令出。(陆)镇因陈牒,请权改名‘(陆)瑱。公判准状,仍戒之曰:‘公庭可以从权,簿书则当仍旧,台省中无陆瑱名也。其知大体如此。”(参见: 赵璘.因话录[G]//曹中孚,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851.)则避长官父祖名讳之事,亦私亦公,对下官申请,长官用判文批答。又,《因话录》卷五《征部》:“王并州璠,自河南尹拜右丞相。除目才到,少尹侯继有宴,以书邀之。王判书后云:‘新命虽闻,旧衔尚在。遽为招命,堪入笑林。洛中以为话柄。故事:少尹与大尹游宴礼隔,虽除官,亦须候正敕也。” (参见: 赵璘.因话录[G]//曹中孚,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865.)则官员之间礼尚往来的私人宴请文书,因有职务、身份问题在,也用判文形式批答。 ,它是官员行事可供考稽的实物(档案)资料;而其中对公务处理的当否,反映着官员的判事水平。既是公事与夺,就不免是官员们的利薮,故借机索贿者有之《北史·道武七王传附元庆智传》:“子庆智,性贪鄙。为太尉主簿,事无大小,得物然后判,或十数钱,或二十钱,得便取之,府中号为‘十钱主簿。”《魏书·道武七王传》称庆智“有几案才”,只是未用到正道上。 ;而判事官员的水平,在判文中就主要表现为文采和说理两方面。关于判词在唐代前后的情形,我们不欲追溯过多,仅以唐之前的隋判为例说明之。
判词最好是“词、理皆当”。《隋书·高构传》载:高构任民部侍郎,“时内史侍郎晋平东与兄子长茂争嫡,尚书省不能断,朝臣三议不决。(高)构断而合理,上以为能,召入内殿,劳之曰:‘我闻尚书郎上应列宿,观卿才识,方知古人之言信矣。嫡庶者,礼教之所重。我读卿判数遍,词理惬当,意所不能及。赐米百石。由是知名。”尽管我们看不到高构原判,但从皇帝能读数遍、声称自己都比不上来看,则“词理惬当”的词藻和说理,应当都是上乘的。
又《隋书·柳彧传》载:柳彧为屯田侍郎,“时制三品已上,门皆列戟。左仆射高颎子弘德,封应国公,申牒请戟。(柳)彧判曰:‘仆射之子,更不异居;父之戟槊,已列门外。尊有压卑之义,子有避父之礼。岂容外门既设,内閤又施!事竟不行,(高)颎闻而叹伏。”这个判词保留了主要文字,其核心之“理”在于“卑不压尊”、子宜避父,父子既不异居,子之戟就没法陈列。说理如此透彻,致使位高权重的高颎也深为叹服。
一、唐代判词的诸面相
判词的内容要节,须使告事人知晓,甚至某些判词要给付告事人手中留存[唐]张固撰:《幽闲鼓吹》:“张长史释褐为苏州常熟尉,上后旬日,有老父过状,判去。不数日复至,乃怒而责曰:‘敢以闲事屡扰公门?老父曰:‘某实非论事,但睹少公笔迹奇妙,贵为箧笥之珍耳。长史异之。”(参见:张固.幽闲鼓吹[G]//恒鹤,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1450.)则张旭作为县判官,其判词皆归告事人收存。 ;涉及徒、流、死刑罪名的,还要告知囚犯及其家属所判罪名并听取囚犯服辩《唐律疏议·断狱》“狱结竟取服辩”条:“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违者,笞五十;死罪,杖一百。” ,免不了要读给(或展示给)被告听或看王谠:《唐语林》卷七《补遗(起武宗至昭宗)》:“崔侍郎安潜崇奉释氏,鲜茹荤血,唯于刑辟常自躬亲,僧人犯罪,未尝屈法。于厅前虑囚,必恤恻以尽其情;有大辟者,俾先示以判语,赐以酒食而付法。”(参见:王谠.唐语林校证[M]. 周勋初,校证.北京:中华书局,1987:652.) ,故自汉以来即有“读鞫”即宣读判决书之制;而作为官府档案,要存留以供检勾官勾检稽失。四等官尤其判官、通判官、长官作判的情况,都会在检勾管“勾检稽(时间稽程即超限)、失(判断失错)”的检查程序及结论之下,并成为长官考课的依据之一。判词被利用之极端者,是被用做诬告的材料。唐张鷟《朝野佥载》卷五:“垂拱年,(武)则天监国,罗织事起。湖州佐史江琛,取刺史裴光判书,割字合成文理,诈为徐敬业反书以告。差使推(裴)光,款:‘书是(裴)光书,疑语非(裴)光语。前后三使推,不能决。”后张楚金推案,发现是“补作”。“投书于水中,字一一解散,(江)琛叩头伏罪”。(参见:张鷟.朝野佥载[M].赵守俨,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79:109.) 这种重要性,使得它成为考察官员能力、政绩、勤勉程度的途径和手段。所以,选官要考判,判词分等级,好的判词自然也会广为流传。
(一)吏部选人之考判
唐代吏部选官,据《新唐书·选举志》载:“六品以下,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其中“观其书、判”是笔试书、判考察是集中于同一个过程进行的,即在判文之中观其楷法。《朝野佥载》卷六载:李安期任吏部侍郎,“一选人引铨,(李)安期看判曰:‘弟书稍弱。对曰:‘昨坠马损足。(李)安期曰:‘损足何废好书?为读判曰:‘向看贤判,非但伤足,兼似内损。其人惭而去。”(参见:张鷟.朝野佥载[M].赵守俨,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79:134;刘后滨.唐代文官铨选制度改革与完善——从“长名榜”到“循资格”的历史考察[G]//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国考试制度史论文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王元军.唐代选官“四才”制度的推行及意义考察[J].史学月刊,2004,(3).) ,“察其身、言”是面试。《唐六典》卷二吏部尚书条:“吏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官吏选授……之政令。凡选授之制,……以三铨分其选:一曰尚书铨,二曰中铨,三曰东铨。以四事择其良:一曰身,二曰言,三曰书,四曰判。”“四事”的含义及内容,《通典》卷十五《选举三·历代制下(大唐)》:“其择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言词辨正),三曰书(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其考判的程序,按同上《六典》注:“每试判之日,皆平明集于试场,识官亲送。侍郎出问目,试判两道。或有糊名,学士考为等第。”此外,按五代王定保《唐摭言》卷三《关试》:“吏部员外,其日于南省试判两节。诸生谢恩。其日称‘门生,谓之‘一日门生。自此方属吏部矣。”则正式试判前又有前置的员外郎试判环节。
无疑,选官“四事”之中,“吏事”为先,而“吏事”的考察就是判词的写作;判词之中,又以“狱事”为最,故最初的试判都是“疑狱”。唐刘肃《大唐新语》卷十《厘革》云:“国初因隋制,以吏部典选,主者将视其人,核之吏事。始取州、县、府、寺疑狱,课其断决,而观其能否。此判之始焉。”[1]后来的发展,出人意料,“后日月淹久,选人滋多,案牍浅近,不足为准。乃采经籍古义,以为问目。其后官员不充,选人益众,乃征僻书隐义以试之,唯惧选人之能知也。”[1]152这后两个阶段的试判,以“经籍古义”为内容,乃至发展为专找“僻书隐义”,使吏部试判回归到礼部科举所划定的经学范围内,与“吏事”距离拉大了。
吏部试判的细节,野史中多有记载。唐张鷟《朝野佥载·补辑》载:
周挽郎裴最,于天官试,问目曰:“山陵事毕,各还所司;供葬羽仪,若为处分?”(裴)最判曰:“大行皇帝,奉敕升遐。凡是羽仪,皆科官造;即宜贮纳,以待后需。”殿十选[2]。
按《通典》卷八十六《礼四十六·丧制之四·葬仪》载《大唐元陵仪注》云:葬毕之后,“凶仪卤簿,解严退散。輼輬车、龙輴之属,于柏城内庚地焚之。其通人臣用者则不焚。”可见,按规矩,皇帝下葬完毕,“供葬羽仪”中,拉过尸体的輼輬车(丧车)、龙輴(柩车)等已经使用过的,要焚毁,是不能贮存、以备后用的;其中某些可以给大臣使用的,可以不焚毁;其余如“凶仪卤簿”,则“解严退散”,估计是可以再用的。裴最缺乏基本常识,以偏概全,是错误答案,所以被罚。
选人试书判并考察身言后,要决定留放,发布“长名”榜。判词好的,留;不好的,驳放。唐李肇《唐国史补》卷下:“自开元二十二年,吏部置南院,始悬长名,以定留放。时李林甫知选,宁王私谒十人,(李)林甫曰:‘就中乞一人卖之。于是放选榜云:‘据其书判,自合得留;缘嘱宁王,且放冬集。”《大唐传载》所载略同:“开元中,吏部侍郎被宁王宪嘱亲故十人官,遂诣王请见,云:‘十人之中,有商量去者乎?王云:‘九人皆不可矣,一人某者听公。吏部归,九人皆超资好官,独某者当时出。云:‘据其书判,自合得官;缘嘱宁王,且放冬集。” 这当然是一个伎俩,用以掩盖受嘱请痕迹。 (参见:佚名.大唐传载[G]//恒鹤,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889.)确因“书判失错”落选者,申诉也没用。《旧唐书·李敬玄传》:“预选者岁有万余人,每于街衢见之,莫不知其姓名。其被放有诉者,即口陈其书判失错及身负殿累,略无差殊。时人咸服其强记,莫之敢欺。” 关于考判的重要性,《通典》卷十七《选举五·杂议论中·后论》载唐代宗大历年间(766-779年)洋州刺史赵匡《举选议》指出:“判者,断决百事,真为吏所切。故观其判,则才可知矣”。因而,对于这样一个考察官员才能的途径,他希望“今所试之判,不求浮华,但令直书是非,以观理识”。至于试判的等次,以及作为判词考察项的“文、理优长”与否诸端,《通典》卷十七《选举五·杂议论中》载赵匡《选人条例》的建议是:
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人出身以后,当宜习法。其判问,请
皆问以时事、疑狱,令约律文断决。其有既依律文,又约经义,文、理弘雅,超然出群,
为第一等;其断以法理,参以经史,无所亏失,粲然可观,为第二等;判断依法,颇有
文彩,为第三等;颇约法式,直书可否,言虽不文,其理无失,为第四等。此外不收。
但如曹判及书题如此则可,不得拘以声势文律,翻失其真。故合于理者数句亦收,乖于
理者词多亦舍。其倩人暗判,人间谓之“判罗”,此最无耻,请榜示以惩之。
赵匡建议前四等判词可以“留”,此外则“放”。其中特别强调“法理”、“律文”、“依法”、“法式”,这是疑狱、时事判断所应依据的;“经义”、“经史”被他列入第二系列。其间,他着重强调“理”的阐发的重要性,“文”、“文采”以及“声势文律”相对不被看得太重。这当然是理想状态。唐代此时试判已开始偏离疑狱实务,而向经学靠拢,“声势文律”也被铨司看重。
上述常选试判之外,另有“平判入等”和“科目选”。
“平判入等”指在常选试判之后,另派一些文学之士对选人判文加以考校,定为等第,其判入高等者予以升奖。考试是在正常的铨选过程中进行的,试判二道,《通典》卷十五《选举三·历代制下(大唐)》载:“佳者登于科第,谓之‘入等;其甚拙者,谓之‘蓝缕。各有升降”。这是在常选试判基础上的优秀选拔,凡试判成绩优异即“判入高等”、“书判入等”、“调判入等”、“判入等第”,有的更详细到“判入第二等”、“判入第四等”。
“科目选”是特设一些科目如“博学宏词”和“书判拔萃”等,让还没有达到参选年限的选人应考,成绩优秀者予以任用。关于常选试判与“平判入等”、“科目选”的差别及历史发展过程,请参见:刘后滨.唐代文官铨选制度改革与完善——从“长名榜”到“循资格”的历史考察[G]//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国考试制度史论文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杜佑云:“选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绝。词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职。”(《通典》卷十五《选举三·历代制下(大唐)》)唐代不少名臣如陆贽、韩愈、刘禹锡、柳宗元、裴度、裴垍、李绛等,都曾“登博学宏词科”,然后显达;另外一些人是应“吏部调选,以书判拔萃”的,如张巡、陆贽、卢迈、崔珙、郑肃、韦温、杜审权、毕諴、郑畋、李蔚、李商隐等。陆贽则是两应科目选的。均见《旧唐书》各人本传。
以判词取才,尽管屡屡有反对声音,有时甚至很尖锐,但试判毕竟是当时的成熟制度,批评或反对并没能阻止该制度的延续。反对者,大多是从判词不能反映官员全部才能的局限性角度提出的,如《新唐书·张九龄传》载玄宗开元初张九龄上言:“今岁选乃万计”,“方以一诗一判,定其是非,适使贤人遗逸,此明代之阙政也”;《旧唐书·刘乃传》载玄宗天宝时刘乃上言:“近代主司,独委一二小冢宰,察言于一幅之判,观行于一揖之内,古今迟速,何不侔之甚哉!夫判者,以狭词短韵、语有定规为体,亦犹以一小冶而鼓众金,虽欲为鼎、为镛,不可得也。故曰:判之在文,至局促者。……若引文公、尼父登之于铨廷,则虽图、书、《易象》之大训,以判体挫之,曾不及徐、庾;虽有至德,以喋喋取之,曾不若啬夫”;《通典》卷十八《选举六·杂议论下》载德宗建中时沈既济云:“而今选曹”,“考、校之法,皆在书判、簿历、言辞、俯仰之间”,而“安行徐言,非德也;丽藻芳翰,非才也;累资积考,非劳也”;又《选举杂议七条》云:“凡在铨衡,唯征书判”,“善书判者何必吏能?”杜佑评之曰:“有司尊贤之道,先于文华;辨论之方,择于书判”,而“文词取士,是审才之末者;书判,又文词之末也。”其中,对考判弊端的批评,有时又是从其不能考量选人德行角度提出的。
(二)官员的作判能力
因吏部常选试判、科目选的“书判拔萃”等均存在“倩人暗判”等作弊可能,故官员的作判能力,在试判后仍是个问题。《旧唐书·韦温传》载:
韦温,……父(韦)绶,德宗朝翰林学士,以散骑常侍致仕。(韦)温……以书判拔萃,调补秘书省校书郎。时(韦)绶致仕田园,闻(韦)温登第,愕然曰:“判入高等,在群士之上,得非交结权幸而致耶?”令设席于庭,自出判目,试两节。(韦)温命笔即成,(韦)绶喜曰:“此无愧也。”
这是父亲私试其子,验证其确实长于作判,从而消除了对其能力的怀疑。也有一些人对自己的作判能力自信得不得了。《旧唐书·杜易简传附审言传》:
乾封中,苏味道为天官侍郎,(杜)审言预选。试判讫,谓人曰:“苏味道必死。”人问其故,(杜)审言曰:“见吾判,即自当羞死矣!”又尝谓人曰:“吾之文章,合得屈、宋作衙官;吾之书迹,合得王羲之北面。”
杜审言以为即使屈原、宋玉之才,也只配做他手下的小吏,书圣王羲之也得侍奉他;且自以为典选的吏部侍郎读到他的判词,会自愧而羞死。其对自己书、判的自矜,确已达到狂躁地步。
待做官后,不擅长作判的官员,会受到讥讽。唐冯贽《云仙杂记》卷九载:
陆余庆为洛州长史,善论事,而缪于决判。时嘲之曰:“说事即喙长三尺,判事则手重五斤。”[3]
尽管陆余庆口头表达能力较强,却不抵其作判之拙。这一点,甚至亲属也瞧他不起,《朝野佥载》卷二云:
尚书右丞陆余庆转洛州长史,其子嘲之曰:“陆余庆,笔头无力嘴头硬。一朝受词讼,十日判不竟。”送案褥下。(陆)余庆得而读之,曰:“必是那狗。”遂鞭之[2]46。
严格说,缺乏作判功夫的官员,在当时体制要求下,是难以称职的。洛州即洛阳,是东都、河南府,洛州长史(河南尹)即是长官。不知作为长官的陆余庆,是如何在他的部下——那些通判官、判官判词之上作进一步判断的,他们又是如何看待这位长官的。
相反,善于作判的官员,一旦其才华显示出来,则马上会得到众人的认可,甚至会立即得到迁升。《大唐新语》卷八《聪敏》载:
裴琰之,弱冠为同州司户,但以行乐为事,略不视案牍。刺史李崇仪怪之,问户佐,户佐对:“司户小儿郎,不闲书判。”数日,(李)崇仪谓(裴)琰之曰:“同州事物殷系,司户尤甚。公何不别求京官,无为滞此司也。”(裴)琰之唯诺。复数日,曹事委积,众议以为(裴)琰之不知书,但遨游耳。他日,(李)崇仪召入,励而责之。(裴)琰之出问户佐曰:“文案几何?”对曰:“急者二百余道。”(裴)琰之曰:“有何多,如此逼人!”命每案后连纸十张,令五六人供研墨点笔。(裴)琰之不上厅,语主案者略言其事意,倚柱而断之,词理纵横,文笔灿烂,手不停缀,落纸如飞。倾州官寮,观者如堵。既而回案于(李)崇仪,(李)崇仪曰:“司户解判耶?”户佐曰:“司户大高手笔。”仍未之奇也。比四五案,(李)崇仪悚怍,召(裴)琰之,降阶谢曰:“公词翰若此,何忍藏锋以成鄙夫之过?”由此名动一州。数日,闻于京邑,除雍州判司[1]120-121。
同州为上州,司户即司户参军事,额设两人,从七品下,是判官,当然要判事。但年仅二十的裴琰之还未进入角色,玩心太重,致使佐吏认为他不会作判。长官州刺史自然不满意。不消说,裴琰之不事事,有违唐代《考课令》“决断不滞”的要求。真正作起判来,却令佐吏及刺史大吃一惊。不仅名闻当州,还惊动了京城,被任命为京府判官,自然是迁升。
按唐代《考课令》:“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实际就是对判官、通判官、甚至长官而言的,因“四等官”中的这三类官均具有判事之权。“决断不滞”,是时间上不得稽延;“与夺合理”,是内容上不得有错失。至于对于法司的“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是将司法事务分离出来而单独考察的,是特殊形式的判词。到了后来的元朝,徐元瑞《吏学指南·五事》对地方官“词讼简”的考察,内容“谓治事之最,听断详明,讼无停留,狱无冤滞者”,合并了行政性的处断与司法判决于一体,这是后来的变化。关于长官、通判官、判官、主典的四等官连署制及判署地位问题,参见:霍存福.权力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64-274. 若论到“试判”这一选官制度、“作判”这一官员日常工作内容之对人们的影响,文人中流行的笔墨官司似可为其佐证。它们适用的是官府作判的标准程序,使用的是标准的判词语言,用典贴切、说理充分、与夺明确。《朝野佥载》卷二载:
国子进士辛弘智诗云:“君为河边草,逢春心剩生。妾如堂上镜,得照始分明。”同房学士常定宗为改“始”字为“转”字,遂争此诗,皆云“我作”。乃下牒见博士,罗为宗判云:“昔五字定表,以理切称奇;今一言竞诗,取词多为主。诗归(辛)弘智,‘转还(常)定宗。以状牒知,任为公验。”[2]48
按“罗为宗”,《唐诗纪事》作“罗道琮”,《旧唐书》本传云其“高宗末,官至太学博士”,与此相合。罗氏大言“以状牒知,任为公验”,实际这是个模仿正式判词的谐判。“五字定表”,取典自钟会为虞松所撰表改定五字,终使司马景王(司马师)满意之事。《初学记》卷十一《职官部上·中书侍郎·钟表卞诗》。(参见:徐坚,等.初学记:第2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2:274.) 他的意见,“取词多为主”,倾向于将全诗判给辛弘智;而常定宗既有所改,也有著作权。最终的判断是“诗归弘智,‘转还定宗”,常定宗只有一个字的权利。
(三)拟判流行与实判被印售流传
拟判作为范文,流传是为了应试。张鷟《龙筋凤髓判》、白居易《甲乙判》的流传皆如此。《旧唐书·张荐传附张鷟传》:张鷟“应下笔成章及才高位下、词标文苑等科。(张)鷟凡应八举,皆登甲科。……凡四参选,判、策为铨府之最。……(张)鷟下笔敏速,著述尤多,言颇诙谐。是时天下知名,无贤不肖,皆记诵其文。……新罗、日本东夷诸蕃,尤重其文,每遣使入朝,必重出金贝以购其文,其才名远播如此。”《旧唐书·白居易传》:“日者,闻亲友间说,礼、吏部举选人,多以仆私试赋、判为准的。其余诗句,亦往往在人口中。”元稹为《白居易集》作序,也曰:“(白)乐天一举擢上第。明年,中拔萃甲科,由是《性习相近远》、《玄珠》、《斩白蛇剑》等赋洎《百节判》,新进士竞相传于京师。” 这类拟判在吏部考判中的作用,《朝野佥载》卷四记载了一个笑话,可见当时拟判被模仿套用的普遍情形:
周天官选人沈子荣诵判二百道,试日不下笔。人问之,(沈子)荣曰:“无非命也。今日诵判,无一相当。有一道颇同,人名又别。”至来年选,判水硙,又不下笔。人问之,曰:“我诵水硙,乃是蓝田;今问富平,如何下笔?”闻者莫不抚掌焉[2]93。
沈子荣刻舟求剑式的不知变通,自是特例。大部分人是懂得如何模仿套用、举一反三的,范文本来就是供参照、取法的。
拟判如此,实判的流传情形又如何呢?其实,公正之实判,有的也被印刷售卖,有相当的市场。五代南唐刘崇远《金华子杂编》卷下载:
王师范性甚孝友,而执法不渝。其舅柴某酒醉,殴杀美人张氏,为其父诣州诉冤。(王)师范以舅氏之故,不以部民目之,呼之为父,冀其可厚赂和解,勉谕重叠。其父确然曰:“骨肉至冤,唯在相公裁断尔!”曰:“若必如是,即国法,予安敢乱之!”柴(某)竟伏法。其母恚之,然亦不敢少责。至今青州犹印卖《王公判事》。”[4]
王师范当时是青州刺史、平卢军节度使。他的实判被印卖,不排除他家族受当地人怀念的成分,因为其父子先后统治该地区,有恩于斯。是否他的所有实判都被印刷售卖已不清楚,但至少本案之判是被印卖的,因其能公正处事。
其实,就拟判的创作而言,也离不开对实判的关注。张鷟撰写了《龙筋凤髓判》,属于根据真实案例而作的拟判,但他特别关注实判。他撰写的《朝野佥载》,既记述了当时数道拟判,也记载了数道实判。史称他“四参选,判、策为铨府最”,既表明他拟判功力之强,也与他关注实判尤其实务有关。《朝野佥载》记载了他任县尉时侦办比较成功的两个案件(伪造文书案、失驴鞍案),表明他对人情世故、破案技术的了解颇深,不单徒有诙谐。张鷟《朝野佥载》卷五:“张鷟为阳县尉日,有称架人吕元伪作仓督冯忱书,盗粜仓粮粟。(冯)忱不认书,(吕)元乃坚执,不能定。(张)鷟取吕元告牒,括两头,唯留一字,问:‘是汝书,即注是,以字押;不是,即注非,亦以字押。(吕)元乃注曰‘非,去括即是元牒。且决五下。括诈冯忱书上一字以问之,注曰‘是,去括乃诈书也。(吕)元连项赤,叩头伏罪。又有一客驴缰断,并鞍失三日,访不获,经县告。(张)鷟推勘急,夜放驴出而藏其鞍,可直五千已来。(张)鷟曰:“此可知也。”令将却笼头放之,驴向旧馁处,(张)鷟令搜其家,其鞍于草积下得之,人伏其计。”(参见:张鷟.朝野佥载[M].赵守俨,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79: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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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判所反映的公事与夺
对官员们而言,作判是其日常公务。案牍繁多,自然也有厌烦者。《新唐书·高崇文传》载:高崇文任西川节度副大使,“(高)崇文不通书,厌案牍谘判以为繁。” 现在留存于史籍中的唐代实判,从机构上区分,有宰相判、部司判、地方大员判三大类;从事类的内容上区分,有行政事务裁夺、民事判决、刑事判决等。或与或夺,都要在“判”或“批”中做出。皇帝一般是不下笔的,但武则天、唐玄宗则多亲自批答。为方便叙述,我们按前者叙列,仍先附述皇帝批文。
(一)皇帝批
按唐制,皇帝惜墨如金,不轻易作长篇大论。依《令》:“授五品以上画‘可,六品以下画‘闻”,这是皇帝行使他的用人权,是制度。如果有人“代画者,即同增减制书”之罪;但如果是“‘制可字,侍中所注”,若有人“代画”的话,“止当代判之罪”。《唐律疏议·职制》“事直代判署”条。 君、相权力区分得比较清楚。但皇帝并不一定仅仅“画‘可”或“画‘闻”,而是写的更多。五代王定保《唐摭言》卷一《试杂文》载:
进士科与隽、秀同源异派,所试皆答策而已。……有唐自高祖至高宗,靡不率由旧章。垂拱元年,吴师道等二十七人及第后,敕批云:“略观其策,并未尽善。若依《令》、《式》,及第者唯只一人。意欲广收其材,通三者并许及第。”[5]
当时武则天只是垂帘听政,就已“敕批”,提出自己的意见。无疑,类似的敕批,是武则天改革选官制度以及科举制度的开端。到武则天改唐为周,做了皇帝之后,敕批就更频繁了。张鷟《朝野佥载》卷四载:
朱前疑浅钝无识,容貌极丑。上书云:“臣梦见陛下八百岁”,即授拾遗,俄迁郎中。出使回,又上书云:“闻嵩山唱万岁声”,即赐绯鱼袋。未入五品,于绿衫上带之,朝野莫不怪笑。后契丹反,有敕京官出马一匹供军者,即酬五品。(朱)前疑买马纳讫,表索绯。上怒,批其状:“即放归丘园。”愤恚而卒[2]92。
武则天对谄谀者加官进爵,但对贪得无厌者,也难以容忍,故一怒之下,打发其回家。《朝野佥载·补辑》又载:
周御史彭先觉,无面目。如意年中,断屠极急。(彭)先觉知巡事,定鼎门草车翻,得两羫羊。门家告御史,(彭)先觉进状,奏请:“合宫尉刘缅专当屠,不觉察,决一顿杖;肉付南衙官人食。”(刘)缅惶恐,缝新裈待罪。明日,(武)则天批曰:“御史彭先觉奏决刘缅,不须。其肉,乞(刘)缅吃却。”举朝称快。(彭)先觉于是乎惭[2]163。
武则天养了一批酷吏,打击李唐旧臣,一时腥风血雨,越酷烈越得宠。但对他们过分的举动,她也不希望太出格,故时常又逆着他们去,使酷吏们难以揣测圣意所在,有时弄得很难堪。不过,从武则天近乎作弄人的批词中,我们似乎感受到手握雄权的女皇帝操纵自如的政治手腕。或许,她以折腾过分的酷吏为笑乐——在作批词时,她一定在偷偷发笑!
唐玄宗不像他的奶奶那样经常敕批,但也有批文存世。《唐摭言》卷三《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记》云:
曲江游赏,虽云自神龙以来,然盛于开元之末。何以知之?案《实录》:天宝元年,敕以太子太师萧嵩私庙逼近曲江,因上表请移他处,敕令将士为(萧)嵩营造。(萧)嵩上表谢,仍让令将士创造。敕批云:“卿立庙之时,此地闲僻;今傍江修筑,举国胜游。与卿思之,深避喧杂,事资改作,遂命官司,承已拆除,终须结构。已有处分,无假致辞!”[5]1598
这是玄宗欲表示对大臣的体谅之情,故不暇亲批。
(二)宰相判
古称宰相“坐而论道”,(《周礼·冬官·考工记》)似乎离俗务较远。但既然“总百揆”,(《通典》卷十九《职官一·历代官制总序》)就不得不对具体事务下判断。唐宰相理事,有行事惯例。唐李肇《唐国史补》卷下云:
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处分百司有堂帖,不次押名曰“花押”。黄敕既行,下有小异同曰“帖黄”,一作“押黄”[6]。
无论“四方之事”还是“百司”之事,无论“堂案”、“堂帖”还是“帖黄”,宰相必须对地方机构、中央机关的事务甚至以皇帝名义下发的诏敕签署意见。
宰相处理事务也称“堂判”。五代刘崇远《金华子杂编》卷上云:
宣宗以后,近代宰相,堂判俊赡,无及路公岩者。杜尚书慆,邠公之弟,牧泗州,为庞勋所围,以孤城保全于巨贼之中;高锡望牧滁州,婴城固守而死。(路)岩判崔雍状,引二子以证其事云:(高)锡望守城而死,已有追荣;杜慆孤城获全,寻加殊奖[4]1752-1753。[宋]王谠撰:《唐语林》卷二《政事下》:“大中已后,宰相堂判无及路岩者。杜尚书慆,悰之弟,守泗州,为庞勋所围,以孤城自全;高锡望守滁州,婴城固拒而死。(路)岩判崔雍状云:‘(高)锡望守城而死,已有追崇;杜慆孤垒获全,寻加异奖。”(参见:王谠.唐语林校证[M]. 周勋初,校证.北京:中华书局,1987:102. )
这是宰相路岩在处理崔雍事件时崔雍守和州,逢庞勋起义,《新唐书·崔戎传附崔雍传》:“为和州刺史。庞勋以兵劫乌江,(崔)雍不能抗,遣人持牛酒劳之,密表其状。民不知,诉诸朝,宰相路岩素不平,因是傅其罪,赐死宣州。”宋王谠《唐语林》卷七《补遗(起武宗至昭宗)》载:“路相岩与崔雍同在崔相铉幕。(崔)雍恃己名声,因醉,抚(路)岩背曰:‘路子,路子!争得共崔雍同恩门?(路)岩恨之。(路)岩为丞相,会和州不守,有石琼者讼之,乃赐(崔)雍死。”(参见:王谠.唐语林校证[M]. 周勋初,校证.北京:中华书局,1987:670.) ,提到的前此的嘉奖事宜,目的是与崔雍的投降行为作对比。崔雍案件是否属于冤案,可以存而不论,我们这里只关注实判的“俊赡”一面。无疑,对仗工整,说理清楚,是其特点。
宰相判较多的是对下级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定夺,因为他们处在“万人之上”;宰相对制敕有不同意见,也要提出,因为他们还有个身分,处在“一人之下”。唐刘餗《隋唐嘉话》卷中载:
高宗时,司农欲以冬藏余菜,卖之百姓,以墨敕示仆射苏良嗣,判曰:“昔公仪相鲁,犹拔去园葵,况临御万邦,而贩蔬鬻菜。”事竟不行。
参见:刘餗.隋唐嘉话[M].程毅中,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79:32.[宋]王谠《唐语林》卷二《政事下》所载略同:“高宗时,司农欲以冬藏余菜卖之,以墨敕示仆射苏良嗣。(苏)良嗣判曰:‘昔公仪相鲁,犹拔园葵;况临万乘,而贩蔬鬻菜?上从之,不行。”(参见:王谠.唐语林校证[M]. 周勋初,校证.北京:中华书局,1987:106.)
此事在唐书、《通鉴》中有记载。《旧唐书·苏良嗣传》:
为西京留守,(武)则天赋诗饯送,赏遇甚渥。时尚方监裴匪躬检校西苑,将鬻苑中果菜以收其利。(苏)良嗣驳之曰:“昔公仪相鲁,犹能拔葵去织;未闻万乘之主,鬻其果菜以与下人争利也。”(裴)匪躬遂止。
又,《资治通鉴》卷二百〇四唐纪二十则天后垂拱三年载:
四月,命苏良嗣留守西京。时尚方监裴匪躬检校京苑,将鬻苑中蔬果以收其利。(苏)良嗣曰:“昔公仪休相鲁,犹能拔葵、去织妇,未闻万乘之主鬻蔬果也。”乃止。
这里,唐书称“驳之曰”,《通鉴》称“曰”,而《隋唐嘉话》及《唐语林》则称“判曰”、“良嗣判曰”,则其“驳之”的方式是下判。
此事正史与史料笔记记载互有不7同。按前者,似乎苏良嗣仅仅是对下属尚方监(即少府监)决定的纠正;按后者,卖蔬果之事虽由司农寺提起,但皇帝明显是同意了,故发了墨敕;而苏良嗣下判驳,就相当于“黄敕既行,下有小异同曰‘帖黄”,是宰相对皇帝意见提出的异议。
这当然是引经以断。按《史记·循吏列传》:
公仪休者,鲁博士也,以高弟为鲁相。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
苏良嗣引用鲁国相国公仪休拔葵去织、不与下人争利之典故,以反衬唐朝皇帝出卖果菜、与民争利的不适当。无论是尚方监“遂止”,还是皇帝“从之”,最后的结果,都是依从了苏良嗣的意见。另外,张鷟《朝野佥载·补辑》载:“少府监裴匪舒,奏卖苑中官马粪,岁得钱二十万贯。刘仁轨曰:‘恐后代称唐家卖马粪。遂寝。”[2]172与此事相类。或因传闻不同,故所涉人物及事情皆略有差异。而刘仁轨曾为宰相,其“曰”,恐也是“判”或“批”。
与此类似的,还有一例。据李德裕《献替记》载:
两省旧以江淮富人给文牒,周行天下,称“堂厨食利人”。影占兴贩,利入富室。余判云:“万钱已厚,常怀素飡;百姓尚贫,岂宜争利?既异拔葵之义,尤伤脱粟之名。将欲率人,理当正本。给食利文牒,并宜停罢。”参见:曾慥.类说[M].文学古籍刊印社影印本.转引自:周勋初.唐人轶事汇编: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1264.
李德裕同样引经据典,先是公仪休“拔葵”,后是公孙弘“脱粟”。按,西汉丞相公孙弘“食一肉、脱粟之饭”。(《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一肉”,言不兼味;“脱粟”,才脱谷而已,言不精凿也。位在丞相而能如此,自然是唐代中央机构中书、门下“两省”应效法的。当然,更大的问题是,两省搞特权,又使得承包该事的江淮富人“影占兴贩”,也搞起了特权,贻害无穷。李德裕清楚这一点,故决计罢除之。
宰相判也可能是改变皇帝此前的成命。比如,关于宰相金吾宿直护卫之事,宋王谠《唐语林》卷一《政事上》载:
(文宗)开成中,李石作相兼度支。一日早朝中箭,遂出镇江陵。自此诏:“宰相坐檐子,出入令金吾以三千人宿直。”李卫公复相,判云:“在具瞻之地,自有国容;居无事之时,何劳武备?所送并停。”[7]另,曾慥《类说》卷七《献替记·判停卫送》所记略同。
此事在时间先后上有争议按王谠《唐语林》“原注:李卫公初入相是太和七年,居李石之前,卫兵不因李事。记之者有误。” ,但李德裕对宰相须由金吾卫三千人宿直停用的判词,当是存在的。他的理由是:宰相有万众瞩目、众人瞻仰之地位,自有国家的礼制仪节在;而现在不是用兵之时,劳不着动用这么大的武装力量护卫。李德裕没有过多用典,如果说有的话,也仅是“具瞻”、“国容”二事,但道理甚明。
由于宰相权力中特别突出的是用人权,故有关官员任命、罢黜之事,构成宰相判的重要内容。五代刘崇远《金华子杂编》卷下:
卢公携入相三日(携字子升,乾符五年入相),堂判:“福建观察使播等九人,上官
之时,众词疑惑;王回、崔程、郎幼复等三人,到任之后,政事乖张。并勒停见任。”
天下为之岌嶪[4]1767。
按《旧唐书·僖宗纪下》乾符三年六月诏书,“敕:福建观察使李播,荆州刺史杨权古、蔚州刺史王龟范、璧州刺史张贽、濮州刺史韦浦、施州刺史娄傅会、邢州刺史王回、抚州刺史崔理、黄州刺史计信卿等:‘刺史亲人之官,苟不谙详,岂宜除授!比为朕养百姓,非独荣尔一身,每念疲羸,实所伤叹。李播等九人授官之时,众词不可;王回等三人到郡无政,惟务贪求。实污方州,并宜停任。”从中可见,卢携的堂判基本被挪用到敕文之中。当然,卢携做宰相很失败,他“与同列郑畋争论,投砚于地”,后又“内倚田令孜,外以高骈为援,朝廷大政,高下在心”,时人皆将混乱责任归咎于他。这自然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所关注的,只是宰相堂判与诏敕之间的关系。
地方事务,宰相更得提出批复意见。《旧唐书·五行志》:“宝历二年,亳州言出圣水愈病。江淮已南,远来奔凑求水。浙西观察使李德裕奏论其妖。宰相裴度判汴州所申状曰:‘妖由人兴,水不自作。牒汴州观察使填塞讫申。”按《新唐书》,地方申上者为“汴宋观察使令狐楚言亳州圣水出,饮者疾辄愈”。这类事,影响地方至巨。既已上报,宰相必须给出结论。
宰相判讼事,更是常行事务。
唐史记载尚书省右仆射、左仆射“更日听讼”,即轮流听讼《新唐书·戴胄传附戴至德传》:“(戴)至德……迁尚书右仆射。时刘仁轨为左,人有所诉,率优容之;(戴)至德乃诘究本末,理直者密为奏,终不显私恩。由是,当时多称(刘)仁轨者,号(刘)仁轨为‘解事仆射。尝更日听讼,有妪诣省,(戴)至德已收牒,妪乃复取,曰:‘初以为解事仆射,今乃非是。(戴)至德笑还之。人伏其长者。” ,表明宰相也有听讼之事,自然须得下判。宋王谠《唐语林》卷八《补遗(无时代)》记载了宰相判讼的一件趣事:
有齿鞋匠与乐工居隔壁。齿鞋者母卒未殓,乐工理声不辍。匠者怒,因相诟成讼。乐工曰:“此某业也。苟不为,衣与食且废。”执政判曰:“此本业,安可丧辍?他日乐工有丧事,亦任尔齿鞋不辍。”[7]744
这个判决颇滑稽,属于设身处地的交叉换位思考,不能说完全不合情理。但理乐、钉鞋两事不同。法律上有“居父母丧忘哀作乐”之“不孝”罪,“自作乐”、“遣人作”两种行为都在这个范围内。尽管这里不是丧家“遣人作乐”,但服丧期间,有人作乐,毕竟有碍丧家哀思。而钉鞋就不同。
仆射听讼,多在下级官府处理意见上作出。刘肃《大唐新语》卷三《公直》载:
刘仁轨为左仆射,暮年颇以言词取悦诉者。户部员外魏克己断案,多为(刘)仁轨
所异同。(魏)克己执之曰:“异方之乐不入人心,秋蝉之声徒聒人耳。”(刘)仁轨怒焉,
骂之曰:“痴汉!”(魏)克己俄迁吏部侍郎[1]42-43。
在一定意义上,这是逐级审理的司法程序。无论行政事务、民事争讼,还是刑狱,都是如此。
宰相对刑事案件的意见,影响至大,因其上承皇帝谕旨,可以假皇命而行事,有上下其手的机会。《朝野佥载·补辑》载:
紫微舍人倪若水赃至八百贯,因诸王内宴,姚元崇讽之曰:“倪舍人正直,百司嫉之。欲成事,何不为上言之?”诸王入,众共救之,遂释,一无所问。主书赵诲受蕃饷一刀子,或直六七百钱,(姚)元崇宣敕处死。后有降,(姚)崇乃批曰:“别敕处死者,决一百,配流。”大理决赵诲一百不死,夜遣给使缢杀之[2]171-172。
姚崇为一代中兴名相,但史载其处置不当之事也不少。看来,宰相对刑狱,若高下在心,会使刑政混乱,难有凭准。
对地方报上的刑狱案件下判,也是宰相的职责。《大唐新语》卷一《匡赞》载:
张九龄,开元中为中书令,范阳节度使张守珪奏裨将安禄山频失利,送就戮于京师。(张)九龄批曰:“穰苴出军,必诛庄贾;孙武行令,亦斩宫嫔。(张)守珪军令若行,(安)禄山不宜免死。”[1]12《旧唐书·张九龄传》记“批”为“奏劾”:“明年,迁中书令,兼修国史。时范阳节度使张守珪以裨将安禄山讨奚、契丹败衄,执送京师,请行朝典。九龄奏劾曰:‘穰苴出军,必诛庄贾;孙武教战,亦斩宫嫔。(张)守珪军令必行,(安)禄山不宜免死。上特舍之。”
张九龄引两个典故,一是齐景公时司马穰苴杀景公宠臣庄贾以立威,二是吴王阖闾时孙武杀王之二宠姬以树威,以证军令必行。至于安禄山没有被诛,是因玄宗特别赦免的缘故。
宰相判也可能是对某一特定事而下判的,但这不是常态。唐赵璘《因话录》卷三《商部下》载:
(宪宗时)相国令狐公楚,自河阳征入。至阌乡,暴风,有裨将饲官马在逆旅,屋毁马毙。到京,公旋大拜。时魏义通以检校常侍,代镇三城。裨将当还,缘马死,惧帅之责,以状请一字为押。公援笔判曰:“厩焚鲁国,先师惟恐伤人;屋倒阌乡,常侍岂宜问马?”[8]
这也是引典。《论语·乡党》:“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孔子重人贱畜,故只问人,不问马。宰相令狐楚欲为裨将解围,遂引孔子“只问人,不问马”典故,期望后继者不要追究裨将的责任。
宰相作判引经据典,且多属骈四俪六的文体,与张鷟、白居易等人拟判相似,表明实判与拟判的距离并不远。更兼宰相多属文章大家,判词颇具道骨仙风。
但宰相也有为一己之怒而作判的,这就显得有点小肚鸡肠。唐裴庭裕《东观奏记》上卷载:
司封员外郎、充史馆修撰权审,于衢路突尚书左仆射、平章事崔铉。判曰:“宰相之统庶寮,仆射之临郎吏,岂有导骑已过,按辔横冲?权审久在班行,合谙典故,便知素履,且举旧条,送都省罚七直。”(权)审以“素履”之言,难□就列。寻左迁宿州刺史,自尔不复立朝矣[9]。
此判应是崔铉所作。按旧章处理冲击了他的仪仗的官员,倒也说得过去。但放人外任,毕竟太过。宰相对于涉及自己的过误,应该大度。
(三)部司判
部司判即六部诸司之判。今存者,主要是吏部判。按,吏部职掌为“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凡职官铨综之典,封爵策勋之制,权衡殿最之法”,都在其职责范围内。今存判词,属于荫子、叙阶方面的事务。
关于荫子,唐高彦休《唐阙史》卷上《郑侍郎判司勋检》载:
吏部郑侍郎薰,介洁方廉,以端劲自许,朝右畏惮。咸通初,有德音云:“官阶至朝散大夫者,许追荣先世,及妻以邑封;至正议大夫者,用勋荫子;至光禄大夫者,得衮服庙祭,设棨戟。”一日,内侍省牒言:“弓箭库使、正议大夫、内谒者监某乙,请少恩例,用阶荫子。”吏部牒司勋刺,检云:“大历中,鱼朝恩曾有是事。”郑公怒吏,判其后云:“正议大夫诚宜荫子,内谒者监不合有男。”有司具以此牒,自是无敢复请者[10] 。
这是一则有关荫庇子孙的判词。按德音的规定,文散官的官阶达到一定品位时,可以节级追封先祖、封妻邑号,荫子入官或迁升,甚至可以高规格地祭祀祖庙。按太宗时《贞观令》、玄宗时《开元令》的规定,朝散大夫为从五品下,正议大夫为正四品上,光禄大夫为从二品。文中提到的宦官既然已经有了正四品上阶的正议大夫衔,自然符合规定;但侍郎郑薰笔锋一转,虽然按官阶应当荫庇子息,但不能结婚生子的宦官哪里来的儿子?结论是即使过去有先例,也不得引用。这是当时鉴于宦官权力日炽之时,对其权益的一种抑制。以致后来再无人敢申请。在程序上,“检”是由“四等官”的主典作出的,因其职责是“检请是司”。但即使检出了先例,郑薰也没有依从,而是在“检”出文案上,作出了否定性判词。
关于叙阶,《大唐新语》卷四《政能》载:
(韦)陟尝任吏部侍郎,有一致仕官叙五品。(韦)陟判之曰:“青毡展庆,曾不立班;朱绂承荣,无宜卧拜。”时人推其强直政能[1]63。
这是一个有关官员叙阶的判词。韦陟以为,该人既然已经退休,官府例行的重大活动一直未再参加,就不应再叙官而领受新的官阶。这里的“青毡”指铺在地上的毡子,重大礼典时使用;“朱绂”指红色的祭服或朝服,绂也指用来系印章或佩玉用的丝带,均指高官服饰。
判词应当有具体的结论,但有时虽不做具体处置,至少要解释清楚原因。《五代史·后唐书·萧顷传》载:唐末,萧顷做吏部员外郎,遇到了这样一件事:
先是,张浚自中书出为右仆射。梁祖判官高劭,使梁祖荫求一子出身官,省寺皆称无例,(张)浚曲为行之,指挥甚急,吏徒惶恐。(萧)顷判云:“仆射未集郎官,赴省上指挥公事,且非南宫旧仪。”(张)浚闻之,惭悚致谢。(萧)顷由是知名,梁祖亦奖之。
这是唐末之判,其时朱温用事,但也能曲折反映唐代实判的风格。
(四)地方大员判
地方大员判,留存较多的是刑事案件之判,但也有民事类纠纷,甚至户役等行政管理事务的处理;作判者有京兆府尹,有节度使,有州刺史等。在当时,有好的判司,长官可以仰赖,因为长官、通判官是在判官之判的基础上作决定的。《旧唐书·徐彦伯传》:“徐彦伯,……累转蒲州司兵参军。时司户韦暠善判事,司士李亘工于翰札,而彦伯以文辞雅美,时人谓之‘河中三绝。”
京兆尹之判,唐段成式《酉阳杂俎》前集卷八《黥》载:
杨虞卿为京兆尹,时市里有三王子,力能揭巨石。遍身图刺,体无完肤。前后合抵死数四,皆匿军以免。一日有过,杨(虞卿)令五百人捕获,闭门杖杀之。判云:“錾刺四支,只“只”,疑为“口”或“自”字之误。 称王子,何须讯问?便合当辜。”[11]
这个判词的前提是“前后合抵死数四”,因名隶神策军籍而免。他判杖杀而提出不必讯问,两个罪名,一是自称王子,二是錾刺即纹身。史书未载杨虞卿打击北军之事。按《旧唐书》本传,杨虞卿于文宗太和九年拜京兆尹,时间不过两月。在党争时期,杨虞卿属于李宗闵一党,是“党魁”之一,故其狠戾,也当有所依仗。
节度使之判,五代孙光宪《北梦琐言》卷三载:
崔珏侍御家寄荆州,二子凶恶,节度使刘都尉判之曰:“崔氏二男,荆南三害。”不免行刑也[12]。
可见,节度使对其施加了处罚,只是不知使用了何刑罚。本节前一则故事是处死,故“不免行刑”可能也是处死。不会由于崔珏之身份而减轻。又,唐范摅《云溪友议》卷上《江都事》载:
李相公绅督大梁日(任汴州刺史、宣武节度使),……有宿将有过,请罚,且云:“臭老兵,倚恃年老而刑不加。若在军门,一百也决。”竟不免其槚楚。凡所书判,或是卒然,故趋事皆惊神破胆矣[13]。
史称其“凡所书判,或是卒然,故趋事皆惊神破胆矣”,应是事实。因为他性格“刚褊”,不愿受约束,只凭情感做事。后来,李绅在扬州大都督府长史、知淮南节度大使事期间,也复如此。据宋代钱易《南部新书》丁部载:
李绅在维扬日,有举子诉:“扬子江舟子不渡,恐失试期。”(李)绅判云:“昔在风尘,曾遭此辈;今之多幸,得以相逢。各抛付扬子江。”其苛急也如此[14]。
这未必是其应得的惩罚。仅因民事类的一个小纠葛,就将其扔入江中,法律中并没有这种惩罚方式。又,《旧唐书·韩滉传》载:
(韩滉)在浙右也,政令明察,末年伤于严急。巡内婺州,傍县有犯其令者,诛及邻伍,死者数十百人。又俾推覆官分察境内,情涉疑似,必置极法,诛杀残忍,一判即剿数十人,且无虚日。虽令行禁止,而冤滥相寻。
韩滉作为名臣,在任苏州刺史、浙江东西都团练观察使及润州刺史、镇海军节度使期间,专杀颇多。这一点,史有确证。唐范摅《云溪友议》卷下《金仙指》载:
浙西韩相公滉,断法师云晏等五人聚集赌钱,因有喧诤,云:“正法何曾执贝,空门不积余财。白日既能赌博,通宵必醉樽罍。强说天堂难到,又言地狱长开。并付江神收管,波中便是泉台。”[13]1315
处罚是投入水中溺毙,与李绅相似。而对僧道犯法,包括韩滉在内,当时“诸贵达,皆乃恶其过犯,必不容贷焉”,比如李膺、李翱、陆长源,在做地方大员时,都是如此。
岳牧李员外膺,……尝断僧结党屠牛捕鱼事,曰:“违西天之禁戒,犯中国之条章;不思流水之心,辄举庖丁之刃。既集徒侣,须务极刑;各决三十,用示伽蓝。”[13]1315
李膺做过岳州刺史。尽管他“于奉释之心,日无倦矣”,还为清远寺撰过碑文,但他对“若僧有故投网罗者,其不恕乎”,并不放纵。
襄州李八座翱,断僧相打,云:“夫说法则不曾敷坐而坐,相打则偏袒右肩左肩。领来向佛前,而作偈言。各笞去衣十五,以例三千大千。”又断僧通状云:“上岁童子,二十受戒;君王不朝,父母不拜。口称贫道,有钱放债。量决十下,牒出东界。”[13]1315
李翱于宪宗末至文宗太和年间,历任朗州、庐州、郑州刺史,桂州刺史、充桂管都防御使,潭州刺史、湖南观察使,襄州刺史,充山南东道节度使。上述二判,当是在地方官任内。因其曾官“检校户部尚书”,故称“八座”。
婺州陆郎中长源,判僧常满、智真等,同于倡家饮酒、烹宰鸡鹅等事,云:“且口说如来之教,在处贪财;身着无价之衣,终朝食肉。苦行未同迦叶,自谓头陀;神通何有净名,入诸淫舍?犯尔严戒,黩我明刑。仍集远近僧,痛杖三十处死。又断金华观道士盛若虚,云:‘本是樵童牧竖,偶然戴帻依师。不游玄牝之门,莫鉴丹田之义。早闻僭犯,苟乃包容;作孽既多,为弊斯久。常住钱谷,唯贮私家;三盏香炉,不修数夕。至于奴婢,遍结亲情;良贱不分,儿女盈室。行齐犬马,一异廉愚。恣伊非类之徒,负我无为之教。贷其死状,尚任生全;量决若干,便勒出院。别召精洁主首,务在焚修。”[13]1315
陆长源于代宗及德宗贞元时,历任建州、信州刺史,江淮转运副使,万年县令,汝州刺史,宣武军行军司马、知留后事。他上述二判,当也是在地方官任内。尤其在汴州做宣武军行军司马以及知留后事,“欲以峻法绳骄兵”、“每事守法”,但后来激起兵变,自己也被害。
当然,守正的刺史或节度使也是有的。据《旧唐书·柳公绰传》载,穆宗长庆三年(823年),任襄州刺史、山南东道节度使:
行部至邓县,县二吏犯法,一赃贿,一舞文。县令以公绰守法,必杀赃吏。狱具,判之曰:“赃吏犯法,法在;奸吏坏法,法亡。诛舞文者。”
这自然是柳公绰的识见。哪个该杀,哪个可不死,胸中自有一个价值比较。
民事纠纷如婚姻,也是地方常务,也得判断。唐范摅《云溪友议》卷上《鲁公明》:
颜鲁公为临川内史,浇风莫竞,文教大行。康乐已来,用为嘉誉也。邑有杨志坚者,嗜学而居贫,乡人未之知也。山妻厌其饘臛不足,索书求离,(杨)志坚以诗送之曰:“平生志业在琴诗,头上如今有二丝。渔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迟。荆钗任意撩新鬓,明镜从他别画眉。今日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其妻持诗诣州,请公牒,以求别醮。颜公案其妻曰:“杨志坚素为儒学,遍览九经,篇咏之间,风骚可摭。愚妻睹其未遇,遂有离心。王欢之廪既虚,岂遵黄卷;朱叟之妻必去,宁见锦衣?恶辱乡闾,败伤风俗;若无褒贬,侥幸者多。阿王决二十后,任改嫁;杨志坚秀才,赠布、绢各二十匹,禄米二十石,便署随军。仍令远近知悉。”江左十数年来,莫有敢弃其夫者[13]1261-1262。
临川郡即抚州。玄宗天宝元年(742年),改为临川郡;肃宗乾元元年(758年),复为抚州。颜真卿任临川内史,即代宗时被元载排挤,外任抚州刺史。[8]217对要求离婚的女子处以杖刑,允许改嫁;对男方赠布绢、禄米,并使之随军,这未必是依法行事。正如他所说,是要有所“褒贬”,震慑一下风俗。但颜真卿判文引经据典,汉朱买臣之妻求去、前燕王欢之妻欲改嫁之事来说理。
判的与夺,既有刑罚、民事纠纷处理,也有行政的处遇,包括色役的放免。五代王定保《唐摭言》卷十《海叙不遇》:
任涛,豫章筠川人也,诗名早著。有“露团沙鹤起,人卧钓船流”,他皆仿此。数举败于垂成。李常侍骘廉察江西,特与放乡里之役,盲俗互有论列。(李)骘判曰:“江西境内,凡为诗得及(任)涛者,即与放色役,不止一任涛耳。”[5]1666
怜悯其有诗才,累试不第,故免其役。对事务做出实质性的处理,在实判中所占比率较高。
但京兆尹作为特殊的地方大员,因其是首府所在,地位特别,对某些行政事务的措置,往往与其他地区不同。比如礼部科举的推荐事务,唐代不同的京兆尹,就有不同的处理。《唐摭言》卷二《废等第》载:
(文宗)开成二年,大尹崔珙判云:“选文求士,自有主司。州司送名,岂合差等?
今年不定高下,不锁试官。既绝猜嫌,暂息浮竞。”差功曹卢宗回主试。除文书不堪送
外,便以所下文状为先后。试杂文后,重差司录侯云章充试官,竟不列等第。明年,崔
珙出镇徐方,复置等第[5]1585。
崔珙以判词的形式,更改了前此京兆府考试后选送前十名到礼部再试的惯例。他的理由是,礼部以文求士,那是它的职责;府州只负责推荐,没必要排序。免得士子们走门路,府里也可避免嫌疑。但只执行一年,翌年他任外官,这一措置就告罢。过了16年,另一京兆尹又重启崔珙规制。同上书又载:
(宣宗)大中七年,韦澳为京兆尹,榜曰:“朝廷将裨教化,广设科场。当开元、
天宝之间,始专明经、进士;及贞元、元和之际,又益以荐送相高。当时唯务切磋,不
分党甲,绝侥幸请托之路,有推贤让能之风。等列标名,仅同科第;既为盛事,固可公
行。近日已来,前规顿改;互争强弱,多务奔驰。定高卑于下第之初,决可否于差肩之
日;会非考核,尽系经营。奥学雄文,例舍于贞方寒素;增年矫貌,尽取于朋比群强。
虽中选者曾不足云,而争名者益炽其事。(韦)澳叨居畿甸,合贡英髦;非无藻鉴之心,
惧有爱憎之谤。且李膺以不察孝廉去任,胡广以轻举茂才免官;况在管窥,实难裁处。
况礼部格文,本无等第,府解不合区分。其今年所合送省进士、明经等,并以纳策试前
后为定,不在更分等第之限。”[5]1586
韦澳用的是“榜”,不过是将判词公示,动静却比崔珙之判更大。此事关乎众多士子利益,自然越公开越好。韦澳不分等第的理由,与崔珙相类,是为了避免士子们将工夫都用在作弊、攀比、走门路上,同时也避免招谤。与崔珙不同的,是他指出礼部格文并没有要求排序。但这种措置,既因人而异,就不免反复。故过了23年,新的京兆尹又“复置等第”。同上书《置等第》载:
乾符四年,崔淯为京兆尹,复置等第。差万年县尉公乘亿为试官。试“火中寒暑
退”赋,“残月如新月”诗[5]1586。
估计崔淯也得发布判文,公告京城。史书没载他“复置等第”的理由。在道理上,“废等第”是特例,而“置等第”是常态,只要通告清楚“率由旧章”就可以了。
三、实判所反映的判案程序
判词的分类,从官员级别上区分,有长官判、通判官判、判官判。由于各级各类官署都具有这种官员分类,故可以从一个官署内部程式,来分析其判案程序;加之,上级官署对下级官署有命令权,也可以从上下级角度分析其判案程序。
(一)官署内部程序运行中的实判
先看中央官署。《大唐新语》卷四《持法》载:
李日知为司刑丞,尝免一死囚,少卿胡元礼异判杀之,与(李)日知往复,至于再三。(胡)元礼怒,遣府吏谓曰:“(胡)元礼不离刑曹,此囚无活法。”(李)日知报曰:“(李)日知不离刑曹,此囚无死法。”竟以两闻,(李)日知果直[1]57。
这些判词虽没有留下具体内容,我们只能得知其与夺之梗概,但大理寺的判案程序,显示得非常明显。
司刑丞、司刑少卿即大理寺丞、大理少卿,按《唐六典》卷十八大理寺卿条:“光宅元年改为司刑寺,神龙元年复故”,前后历经武后专政及称帝之后的整个武周时期,共21年。丞有6名,属判官,“丞掌分判寺事。凡有犯,皆据其本状以正刑名”,是主要业务人员;而“大理卿之职,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少卿为之贰”。大理丞之上,有通判官大理正、大理少卿,即使大理正,对于“六丞断罪有不当者,则以法正之”,何况大理少卿!
证之以《唐律疏议》,也是如此。《唐律疏议·名例》“同职犯公坐”条曾以例举的形式,对唐代官员判案连坐进行说明:
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疏议曰:“同职”者,谓连署之官。“公坐”,谓无私曲。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是为四等。“各以所由为首”者,若主典检请有失,即主典为首,丞为第二从,少卿、二正为第三从,大卿为第四从,即主簿、录事亦为第四从;若由丞判断有失,以丞为首,少卿、二正为第二从,大卿为第三从,典为第四从,主簿、录事当同第四从。
因此,索元礼作为大理少卿,是以职权行事的,他有权力否定大理丞的判决,因为他负有一旦错判的连坐责任。加之他官高一级,可以以势压人,故威胁李日知;李日知也不服软。但索元礼是武周时酷吏,以苛刻杀伐为能事,不遵法度。最后两种结果报给皇帝,上面肯定的是李日知的判决。
大理寺长官否决判官意见(异判),在程序上的影响,后来的一件事,可为直接的证明。《大唐新语》卷二《刚正》载:
中宗反正才月余,……桓彦范等既匡复帝室,勋烈冠古,武三思害其公忠,将诬以不轨诛之。大理丞李朝隐请问明状。(大理)卿裴谭附会(武)三思,异(李)朝隐判,竟坐诛。(裴)谭迁刑部尚书,侍御史李祥弹之曰:“异李朝隐一判,破桓(彦范)、敬(晖)等五家。附会(武)三思,状验斯在,天下闻者,莫不寒心。刑部尚书,从此而得。”略无回避,朝庭壮之[1]34-35。
大理卿裴谭附会武三思之旨,对大理丞李朝隐“请问明状”即要求公布桓彦范等人的所谓“反状”的判语,未加赞同,反而断定“反状”甚明或“反状”属实,遂使事情急转直下,在司法程序上走到最后一步,导致“五王”被杀。裴谭的举动,当时人十分清楚,故被正直的御史弹劾。法司断案,唐临《冥报记》描述阴间断狱情形,可曲折反映其程序。《冥报记》卷下张法义事,可见四等官(加上检勾官)工作程序。先“过录事。录事署发文书,令送付判官。判官召主典,取(张)法义案。……主典对(张)法义前,披捡之。其簿多先朱勾毕。有末勾者,典则录之曰……。判官令主典将(张)法义咨王。”判官、主典工作程序清楚,在此之前有检勾官录事“受事发辰”的程序。“王”则代表长官,具有最后决定权力。只是看不到通判官的活动。
再看地方官署。在地方机构的实判中,唐代有个案件的处理,为我们提供了上下级连续判案的循环往复过程。《大唐新语》卷九《从善》:
贞观中,金城坊有人家为胡所劫者,久捕贼不获。时杨纂为雍州长史,判:“勘京城坊市诸胡,尽禁推问。”司法参军尹伊,异判之曰:“贼出万端,诈伪非一:亦有胡着汉帽,汉着胡帽;亦须汉里兼求,不得胡中直觅。请追禁西市胡,余请不问。”(杨)纂初不同其判,遽命,沉吟少选,乃判曰:“(杨)纂输一筹。余依判。”太宗闻之,笑曰:“朕用尹伊,杨纂闻义,伏输一筹。朕复得几筹耶?”俄果获贼[1]138。参见:霍存福.权力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07.
尹伊曾做过坊州司户,尚药局向尚书省下文牒索要杜若,省符下达坊州供送。尹伊判之曰:“坊州本无杜若,天下共知。省符忽有此科,应由谢朓诗误。华省曹郎如此判,岂不畏二十八宿向下笑人!”[1]138由此知名,改补雍州司法参军。
贞观时期的雍州,即后来的京兆府。当时雍州牧是长官,由亲王出任。因亲王并不一定到任,所以,“多以长史理人”。后来改变制度,干脆把雍州长史改为京兆尹。(《通典》卷三十三《职官十五·州郡下》)这样,贞观时期的长史,可以权且当作长官与通判官的合一。程序就是这样的:
长官(通判官)→判官→长官(通判官)
之所以没有经过主典的“检请”,大约是因为这个案子拖得较久,过去已有过文书周转,我们看到的只是案件处理过程的中间阶段,所以由长官直接发出指令。又由于司法参军职掌推劾狱讼,按规矩又必须有他的处理意见,才可以行事,文书反映的签署程序才算周备,所以又出现了尹判官下判一事。从尹判官的行文口气来看,“请”、“余请”——一连出现两个“请”字,可见,当时事务仍必须经长官最后定夺,故又出现了杨长史最后“依判”的判词。公事由上而下虽属特殊,但由下而上又是常规。尹伊的判断合情合理,既考虑到犯人化装的可能性,又考虑到案发地的地域特征,缩小了搜索范围。
在这方面,判有时是对上级命令的拒绝性意见。上级作判下令,下级作判回应。尤其是对上级命令采取反对意见的,更得通过判词进行,以期说理透彻。这种正式的公文往来,也是当时上下级沟通的渠道之一。《大唐新语》卷二《刚正》载:
陆大同为雍州司田,时安乐公主、韦温等侵百姓田业,(陆)大同尽断还之。长吏惧势,谋出(陆)大同。会将有事南郊,时已十月,长吏乃举牒令(陆)大同巡县劝田畴,冀他判司摇动其按也。(陆)大同判云:“南郊有事,北陆已寒;丁不在田,人皆入室。此时劝课,切恐烦劳。”长吏益不悦,乃奏(陆)大同为河东令[1]35-36。
陆大同之判,是对长官调虎离山之计的反对。理由充分,长官也奈他不得。同样的事情,还有李元纮事。《旧唐书·李元纮传》载:
(李)元纮……累迁雍州司户。时太平公主与僧寺争碾硙,公主方承恩用事,百司皆希其旨意,(李)元纮遂断还僧寺。窦怀贞为雍州长史,大惧太平势,促令(李)元纮改断。(李)元纮大署判后曰:“南山或可改移,此判终无摇动。”竟执正不挠,(窦)怀贞不能夺之。
李元纮原判虽不存,但他写在判词后的意见,斩钉截铁地维持原判,竟令上官无可奈何。这也是判官拒绝长官。
基层的县,也遵行自下而上的判案程序。张鷟《朝野佥载》卷三载:
沧州南皮县丞郭务静初上,典王庆通判禀,(郭务)静曰:“尔何姓?”(王)庆曰:“姓王。”须臾(王)庆又来,又问何姓,(王)庆又曰姓王。(郭务)静怪愕良久,仰看(王)庆曰:“南皮佐史总姓王。”[2]75
故事虽讲的是健忘,但说清了程序。按《唐六典》卷三十“三府督护州县官吏”条,“县令兼综”一县之务,是长官;“县丞为之贰”,是通判官;“县尉亲理庶务,分判众曹”,是判官;司户佐、史,司法佐、史等,是主典。县丞郭务静作为通判官,对主典这些佐史拿来的禀词,有下判的权力和职责。
(二)上下级官署之间程序运行中的实判
先看中央官署。《大唐新语》卷十一《惩戒》载:
杨昉为左丞时,宇文化及子孙理资荫。朝庭以事隔两朝,且其家亲族亦众,多为言者。所司理之,至于左司。(杨)昉未详其案状,诉者以道理已成,无复疑滞,勃然逼(杨)昉。(杨)昉曰:“适朝退未食,食毕当详案。”诉者曰:“公云‘未食,亦知天下有累年羁旅诉者乎?”(杨)昉遽命案,立批之曰:“父杀隋主,子诉隋资;生者犹配远方,死者无宜更叙。”时人深赏之[1]169。
因尚书省是政事总汇,故左右丞的地位崇高,六部事务最终都要汇聚于左右丞手中。按资荫之事,应是吏部的头司吏部司掌管。“所司理之”,即吏部司受理并通过了该申请,文书周转,最后到达了都省的左司的首领左丞案下。宇文化及的子孙“理资荫”,是按当时规矩来的。“资荫”即以父祖官荫庇子孙得官,比如“一品子,正七品上叙”,“三品以上荫曾孙,五品已上荫孙;孙降子一等,曾孙降孙一等”之类。《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条云:“有以资荫”,注“谓一品子,正七品上叙,至从三品子,递降一等。四品、五品有正、从之差,亦递降一等”。 而且唐朝法律规定“周、隋官亦听成荫”,即前朝官员也可荫庇本朝子孙为官。但吏部司显然是照顾了“其家亲族亦众,多为言者”的面情,故予以受理,而没有考虑其他。杨昉受逼迫,干脆拉下了脸,判断不准。说:父亲杀了隋朝皇帝,儿子又来延展隋朝的官资,还有脸吗?依规矩,杀皇帝之罪,活着的要配流刑,死了的就不再叙资。
中央官署尤其是中书门下的政事堂,有时并不直接判断,而是下发到各有关职能机构比如六部诸司决定。《旧唐书·张孝忠传附克勤传》:
(张)克勤,长庆中左武卫大将军。时有赦文许一子五品官,(张)克勤以子幼,请准近例回授外甥。状至中书,下吏部员外郎判废置,裴夷直断曰:“一子官,恩在念功,贵于延赏;若无己子,许及宗男。今张克勤自有息男,妄以外甥奏请,移于他族,知是何人?傥涉卖官,实为乱法。虽援近日敕例,难破著定格文;国章既在必行,宅相恐难虚授。具状上中书门下,(张)克勤所请,望宜不允。”遂为定例。
吏部司因主管叙阶之法,“资荫”也是其中之一。相府接状,没有直接决断,而是下其文牒到吏部司。员外郎裴夷直断不予,指出其不符合惯例,且难保其无假。因此而形成新的定例。
再看地方官署。狠戾的李绅,在做扬州大都督府长史、知淮南节度大使事时,也遇到过县令对他的反抗。钱易《南部新书》丁部载:
(李绅)后因科蛤,为属邑令所抗云:“奉命取蛤,且非其时;严冬冱寒,滴水成冻。若生于浅水,则犹可涉胫而求;既处于深潭,非没身而不敢。贵贱则异,性命不殊。”绅大惭而止[14] 54-55。
这是判词文体。对上官冬月要求属县捞蛤蜊,该县令义正词严,顶撞得比较狠:老百姓的性命也是人命,不比尊贵者低贱。一贯狠戾的李绅,也只得极度惭愧而止。
在中央与地方机构之间,虽理论上具有管辖关系,但习惯上也仍得尊重地方意见。故地方官的判断,有时也影响上级的最终决定。李肇《唐国史补》卷上载:
贞元中,度支欲斫取两京道中槐树造车,更栽小树。先符牒渭南县尉张造,(张)造批其牒曰:“近奉文牒,令伐官槐;若欲造车,岂无良木?恭惟此树,其来久远。东西列植,南北成行;辉映秦中,光临关外。不惟用资行者,抑亦曾荫学徒。拔本塞源,虽有一时之利;深根固蒂,须存百代之规。况神尧入关,先驻此树;元宗幸岳,见立丰碑。山川宛然,原野未改。且邵伯所憩,尚自保全;先皇旧游,宁宜翦伐?思人爱树,《诗》有薄言;运斧操斤,情所未忍。付司具状。”牒上,度支使仍具奏闻,遂罢。(张)造寻入台[6]174。
这是一个记载颇全的判词。度支本为户部的一个司,后以重臣判度支,实际是整个朝廷财政总管。对这样一个有来头的决定,渭南县尉敢于“说不”。判词说:连接两京的官道两侧槐树,砍伐不得。不惟风景好,行人、学徒也用来避荫,更何况高祖李渊、玄宗李隆基也曾用以驻跸。在传统上,召公断狱于棠棣树下,周人思人爱树;而今先皇旧游的树木,怎忍砍伐?情词俱佳,度支使奏上皇帝,终使德宗感动,遂罢其事。
(三)平行机构之间程序运行中的实判
没有管束关系的平行机构之间,也经常会因事沟通。这时的公文,大抵就只是商量的口气。《大唐新语》卷八《文章》载:
吕太一……后迁户部员外。户部与吏部邻司,吏部移牒户部,令墙宇悉竖棘,以防令史交通。(吕)太一牒报曰:“眷彼吏部,铨综之司;当须简要清通,何必竖篱插棘!”省中赏其俊拔[1]125。
“牒报”即以文牒报还之,其实也是判词文体。户部司不同意吏部司的防御措施,一个员外郎就给否决了。当然,“简要”、“清通”都是用典,指钟会评价二人“裴楷清通,王戎简要”,都有做吏部郎的资质。指吏部应将精力放在识人方面,而不应在小道的防范上。这就又涉及判词的词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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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酷判、谐判、谬判与唐代官场[HTSS][HS)]
前边我们已经接触了一些非常之判,比如李绅的两道判,狠戾、苛急,惟其所愿。但在唐代,还有比之更甚的判词,这就是武周时的酷吏之判。张鷟《朝野佥载》卷二载:
周秋官侍郎周兴,推劾残忍,法外苦楚,无所不为,时人号“牛头阿婆”,百姓怨谤。(周)兴乃榜门判曰:“被告之人,问皆称枉;斩决之后,咸悉无言。”[2]32
这不是对某一个案的判词,但以榜文出现,可以视为周兴对舆论的集中回应。观此判,我们就可以想见周兴作为刑部侍郎是如何大量制造冤案的。“斩决之后,咸悉无言”,酷吏逻辑,竟至于说“斩首之后,没有一个吱声的,可见并不冤枉”——这对常识、秩序、正义,是多大的挑战?不过,周兴后来遭到了与他持有同样逻辑的另一个酷吏来俊臣“请君入瓮”的待遇,来俊臣“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周兴只得供认自己罪行。
来俊臣以告密起家,屡造冤狱。《大唐新语》卷十二《酷忍》载:
来俊臣党人与司刑府吏樊甚不叶,诬以谋反,诛之。其子诉冤于朝堂,无敢理者,乃引刀自刳其腹。秋官侍郎刘如璇不觉言唧唧而泪下。(来)俊臣奏:“(刘)如璇党恶人。”下狱,(刘)如璇对曰:“年老,目遇风而泪下。”(来)俊臣批之曰:“目下涓涓之泪,既是因风;口中唧唧之声,如何分雪?”处以绞刑。(武)则天宥之,流于瀼州。子(刘)景宪诉冤,得征还,复本官[1]184-485。
对同情者诬以“党恶”,且对其辩解冠以“腹诽”之类的罪名,来俊臣可谓酷矣,《旧唐书·酷吏来俊臣传》载其“按制狱,少不会意者,必引之,前后坐族千余家”,但时人都知道,“俊臣无文,其批,郑愔之词也。”原来,他的判词都是假手手下而作的。
这些我们可以称之为酷判。酷判是公然不讲理据,挑战人类良知,其人未必无才识。它们只是腥风血雨的特殊政治环境产下的畸形儿。另外还有谐判,也是有才者的杰作。
谐判也称“戏判”,谓用游戏的笔法、诙谐的词语批写公文。《旧五代史·罗绍威传》载:
《五代史补》云:罗邺王绍威,俊迈有词学,尤好戏判。常有人向官街中鞴驴,置鞍于地。值牛车过,急行碾破其鞍。驴主怒,殴驾车者,为厢司所擒。(罗)绍威更不按问,遂判其状云:“邺城大道甚宽,何故驾车碾鞍?领鞴驴汉子科决,待驾车汉子喜欢!”词虽俳谐,理甚切当,论者许之。
罗绍威唐末任魏博节度使,这个判词仍是唐谐判风气,“俳谐”是其特征。“文”虽不雅,“理”却切合。起初似是责备车主,话锋一转,就责罚驴主、宽恕车主。可能一是因驴主殴打了驾车者,二是因官街不是搭鞍架辔的地方,驴主自己有责任。他要整治这种现象。戏判之最,可能是五代后蜀何光远《鉴诫录》卷六《戏判作》所载前蜀的七道戏判,云:“王蜀宋开府(光嗣)侥忝枢衡,紊乱时政;所为妖媚,下笔纵横。凡断国章,多为戏判;用三军为儿戏,将万机为诡随。取笑四方,结怨上下,以至一身受戳,后主遭诛。良由君子退身,阉人执政者也。”(参见:
何光远.鉴诫录[G]//学海类编:史参第17册. )
还有一些谐判,滑稽至极。唐郑綮《开天传信记》载:
裴宽子(裴)諝,复为河南尹,素好诙谐,多异笔。尝有投牒,误书纸背。(裴)諝判云:“者畔似那畔,那畔似者畔。我不可辞与你判,笑杀门前著靴汉。”
又有妇人投状争猫儿,状云:“若是儿猫,即是儿猫;若不是儿猫,即不是儿猫。”(裴)諝大笑,判状云:“猫儿不识主,旁我搦老鼠。两家不须争,将来与裴諝。”遂纳其猫儿,争者亦哂[15]。
喜好诙谐,在公事之外尚可。若在公务处理中也来诙谐,当事人未必买账。讼者不过“误书纸背”,就将人调侃一番;妇人不过状书滑稽,他反而将猫儿判给自己,弄得讼者也只有笑的份儿。
此外还有谬判。下判官员既无文采、也无理据,粗鲁、颟顸。张鷟《朝野佥载》卷二载:
滑州灵昌尉梁士会,官科鸟翎,里正不送。举牒判曰:“官唤鸟翎。何物里正,不送鸟翎!”佐使曰:“公大好判,‘鸟翎太多。”(梁士)会索笔曰:“官唤鸟翎。何物里正,不送雁翅!”有识之士闻而笑之[2]49。
这是讽刺官员无文采。里正不送鸟翎毛,大略是对这种科敛不满,也许是一时办集不齐。作为县尉的官员(判官)也没风度,竟然在判词里骂起了人。说不定这个梁士会是通过非正常渠道而得到职位的,素质低下,处事任意。
又,《朝野佥载》卷四载:
唐左卫将军权龙襄,性褊急,常自矜能诗。……为瀛州刺史日,……高阳、博野两县竞地陈牒,(权)龙襄乃判曰:“两县竞地,非州不裁。既是两县,于理无妨。付司。权龙襄示。”典曰:“比来长官判事,皆不著姓。”(权)龙襄曰:“余人不解。若不著姓,知我是谁家浪驴也!”[2]95-96
权龙襄判云“两县竞地,非州不裁”,似乎要给一个裁断;但紧接着说“既是两县,于理无妨”,“无妨”什么?“无妨”争竞吗?实实在在的大废话。长官判案,没有厘清是非,究竟该地作何归属,以何依据进行裁断,等于没有结论。“付司”即交付有关下级,估计下级也难以处理。更可笑的是,他不懂判署习惯,姓氏也写在判文中。则所谓“自矜能诗”的这位州刺史,既不懂规矩,粗鲁、少文,又不通事理、法理,不会做事。偏偏他还仕途顺利,当时政治状况可想而知。
更有纨绔子弟靠荫庇做官,常识不懂,人情不通,判词自相矛盾,进而更胡搅蛮缠。据《卢氏杂说》载:
唐李据,宰相(李)绛之侄。生绮纨间,曾不知书,门荫调补渑池丞。因岁节索鱼,不得,怒追渔师,云:“缘獭暴,不敢打鱼。”判云:“俯临新岁,猛兽惊人。渔网至宽,疏而不漏。”后又祗承人请假,状后判云:“白日黄昏须到,夜即平明放归。”祗承人竟不敢去。又判决祗承人:“如此痴顽,岂合吃杖,决五下。”人有语曰:“‘岂合吃杖,不合决他。”李曰:“公何会!‘岂是助语,共‘之、乎、者、也何别!”参见:周勋初.唐人轶事汇编: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1442.唐佚名撰《玉泉子》所载略同。
这位县丞更甚。馋了想吃鱼,被渔师作弄,竟也不觉,误将水獭当猛兽;下属请假,他判人白天乃至黄昏都得在官、夜里和天大亮时可以归家,不懂“平明”已到白天,与黑夜不能并列,弄得部下不敢走;想打人板子,明明判词中用错了“岂”字,却强行解释“岂”是与“之乎者也”同属一类的助词。文理不通倒也罢了,竟连词性也都胡编乱造一通。
在这群人占据的官场,老百姓对他们的评价,可想而知。遇到他们,只能自认倒霉。当然,百姓们也通过舆论鞭挞之,反映自己的心声。《朝野佥载》卷二载:
王熊为泽州都督,府法曹断掠粮贼,惟各决杖一百。通判,熊曰:“总掠几人?”法曹曰:“掠七人。”熊曰:“掠七人,合决七百。法曹曲断,府司科罪。”时人哂之。前尹正义为都督公平,后王)熊来替,百姓歌曰:“前得尹佛子,后得王癞獭。判事驴咬瓜,唤人牛嚼沫。见钱满面喜,无镪从头喝。尝逢饿夜叉,百姓不可活。”[2]48-49
“判事驴咬瓜”,谓不合辙。观其对属下判决抢劫粮食罪犯欲决杖七百下,就知道他对法律一窍不通。唐律中杖刑最高为杖一百,其上加罪,是徒刑,杖刑并没有高于一百的,除非是拷问囚犯。但拷讯总数也不得超过杖二百。他甚至还想处罚法曹曲庇罪犯,则其残酷又可知。更兼有贪渎。百姓说他“见钱满面喜,无镪从头喝”,则其贪贿劣迹,也世人兼知。
于此,我们既可以体味到唐代名公巨卿们判词“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援经引史,比喻甚明”南宋洪迈评价白居易《甲乙判》语,参见:洪迈.容斋随笔: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2005:364-365. 的优长和难得,也能看到这些不肖子们的荒谬之判、胡乱之判。这就是唐代的官场,也是唐代的判词,良莠并存。
为何会出现如此混乱的判词?除了前述酷吏靠告发起家、纨绔子弟靠门第入官等特别情况之外,那么,既然不会作判——文不能通、理不得顺,对于任官程序的吏部“试判”环节,他们这些人是如何顺利通过的呢?
杜佑《通典》卷十八《选举六·杂议论下》有“选举杂议”,讲到了当时书判“假手”他人而作的严重情况:
况其书判,多是假手:或他人替入,或旁坐代为,或临事解衣,或宿期定估,才优
者一兼四五,自制者十不二三。况造伪作奸、冒名接脚,又在其外。
可见当时“假手”泛滥,替考、代答、打小抄、定做,无所不有,“枪手”一人竟然能替四五人作弊,自己作书判者竟然达不到两三成。而这尚不算其他的“造伪作奸、冒名接脚”的作弊手段在内。
这段文字,连同整个“选举杂议凡七条”,《通典》记在“礼部员外郎沈既济议曰”之下,《全唐文》所收沈既济6篇文章,基本出此。《全唐文》标明“选举杂议”的,即出自《通典》“选举杂议凡七条”的前三条。本条位列第三条,恰好“下缺”。沈既济生卒年不详,主要生活工作于唐德宗建中年间(780-783年),则其所述应为德宗初期的吏部试判的乱象。其实,在德宗之前,玄宗天宝、代宗大历年间,类似的“假手为判”、“倩人暗判”,在唐代就已经存在,只是沈既济所谈到的试判作弊现象更为集中、更为全面。
玄宗天宝二载(743年),御史中丞张倚之子张奭,因“不辩菽麦,假手为判,时升甲科”,被人告发,引发了大事。玄宗“乃大集登科人,御花萼楼亲试。升第者十无一二”,比率特低。尤其那个张奭,“手持试纸,竟日不下一字,时谓之‘曳白”,确实不会作判。惹得玄宗大怒,将主持其事的吏部侍郎宋遥贬为武当郡太守,另一吏部侍郎苗晋卿贬为安康郡太守;其余考判官,也皆贬官岭外。御史中丞张倚也被贬为淮阳郡太守。《册府元龟》卷六三八《铨选部·谬滥》。唐姚汝能《安禄山事迹》卷上所载略同。
赵匡主要活动于唐代宗大历年间(766-779年),其所谓的“倩人暗判,人间谓之‘判罗”《通典》卷十七《选举五·杂议论中》载《选人条例》。 ,相当于德宗时的“宿期定估”;而当时的替考情形,“故俗间相传云:‘入试非正身十有三四,赴官非正身十有二三”《通典》卷十七《选举五·杂议论中》载赵匡《举选议》。 ,表明代宗时情况也非常严重。
正是这些无才识的混混,靠种种作弊手段进入官场、窃据要职,而一旦真正作判时,就每每露出马脚的原因罢。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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