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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诉法语境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如何理性应对辩护权之扩张

2013-04-29李海波黄旭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3年6期
关键词:辩护权刑诉法辩护律师

李海波 黄旭

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促进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使2008年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进一步确认和落实,赋予了辩护人更多的权利,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被社会各界认为是一个亮点。但与此同时,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和辩护人权利的扩张,进一步强化了辩护权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如何正确理解辩护制度变革的重要意义,应对辩护权扩张带来的挑战,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相关的辩护制度变革情况概述

新刑诉法中,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相关的辩护制度修改情况如下:

(一)将辩护律师介入时间由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有告知义务。

(二)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种特殊类型案件以外,辩护律师可以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会见时不被监听。

(三)明确规定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等犯罪案件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

(四)赋予辩护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向检察院和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对公、检、法三机关及相关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為享有申诉权。

(五)要求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之前应当根据辩护律师的要求听取其意见并将其书面意见入卷。

从上述修改不难看出,以2008年律师法为基础,新刑诉法对现行辩护制度进行了重大修订,提高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作用,在刑诉法的高度上保障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等执业权利,在制度层面上赋予了辩护人一些新的权利,加上新刑诉法第五十条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新规定,辩护权得到了大幅度的扩张。

二、辩护权扩张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挑战与促进

对于辩护权扩张这一变革,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部分干警非常不理解甚至持有对立抵触情绪,认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当前的社会大环境下本来就十分不易,辩护权扩张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以后的侦查工作将很难开展。这种认识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却未从更深的层面和更广的角度上考虑问题。

(一)辩护权扩张是保持控、辩、审三方等腰三角形刑事诉讼结构平衡的现实需要

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包括控诉、辩护和审判三个方面,这三种基本职能的关系可概括为: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的原则,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控、辩、审三方组成的等腰三角型刑事诉讼模式是非常合理、科学的,三方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平衡体,保持三方力量的相对均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三方中任何一方的力量畸重或畸轻都会打破司法天枰的平衡,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

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立法机关赋予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技术侦查手段,重新改造了监视居住制度,适当延长了拘传时间,扩大了证据的种类、范围和来源,这些修订大大强化了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增强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打击犯罪的能力,对于及时有效地查处职务犯罪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与此同时,立法机关显然也考虑到了平衡控辩审三方力量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对辩护制度也进行了重大变革,扩张了辩护权,改善了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利。

因此,辩护权的扩张是与侦查权的强化相伴而生的,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适应了人权事业和法治化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持控、辩、审三方等腰三角形刑事诉讼结构平衡的现实需要。

(二)辩护权扩张可以迫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提高侦查水平、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

辩护制度的变革,强化了辩护权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辩护人监督侦查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案,防止侦查机关不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全面参与到侦查阶段,客观上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更加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更加全面的收集证据、更加慎重的适用强制措施。

因此,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将迫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断提高侦查水平予以应对,更加注重办案质量,这样的局面必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减少办错案的风险和比率。从这个意义上说,辩护权的扩张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无疑是一种促进。

(三)辩护权扩张对侦查理念、侦查作风、侦查方式和侦查水平提出了严峻挑战

显然,辩护权的扩张也将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严峻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陈旧的侦查观念将受到很大冲击

新刑诉法本着保障人权的原则对辩护制度进行了变革,促使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同世界人权保护总趋势同步,大大提升了人权保障水平。但到目前为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个别干警仍然存在重打击职务犯罪轻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重实体轻程序、重言辞证据轻其他种类证据等传统的侦查观念,这种陈旧的侦查观念与辩护权的合法行使相冲突,也不符合新刑诉法加强人权保障的要求。

2.简单、粗放的侦查作风难以适应新要求

在侦查活动中,有些干警的侦查方式比较简单、粗放,侦查行为不规范甚至不合法,有的在办案中对待犯罪嫌疑人和其辩护律师态度蛮横、无理,有的收集证据马虎,侦查取证不全面、不深入,证据的证明力不强,甚至还有瑕疵证据,导致事实认定不清等。这种简单、粗放的侦查作风容易滋生诸多问题。辩护权扩张后,侦查权将受到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辩护律师能够更加轻松的搜集到侦查行为中的瑕疵,从而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多的诉讼风险。

3.以言辞证据为中心的侦查方式将受到重大挑战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尤其是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并将突破口供作为破案的重要途径。一旦取不到口供,往往就束手无策。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增加了侦查权与辩护权的直接对抗性,翻供、变供的情况将增多。犯罪嫌疑人有了辩护律师的专业法律帮助后,侥幸心理、抗拒审讯的心理会比以前强,犯罪嫌疑人可以运用“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对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或者避重就轻,只交代自己罪轻的或者与犯罪无关的问题,以逃避法律制裁。这样一来,就给审讯和取得嫌疑人口供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传统的以言辞证据为中心的侦查方式受到重大挑战。

4.侦查水平不高与侦查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为了应对辩护权的扩张,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提出许多具体、明确的新要求,例如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改造后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拘传时间延长的适用,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以及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运行等。这些措施大都是以往侦查工作中没有遇到过的新生事物,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干警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力量不足、侦查水平不高与侦查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将更为突出。

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辩护权扩张之对策

针对辩护权的扩张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我们应当理性应对,既避免产生对立抵触情绪,又必须克服消极等待思想。要结合自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对策,最大程度的减少辩护权扩张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冲击和不利影响。在对本院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应对:

(一)充分认识辩护制度的重要意义,强化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更新侦查观念

实践证明,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走样。程序作为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必要机制,一旦违反,不仅其追求的实体公正目标无法实现,而且程序本身具有的独立正义价值也荡然无存。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就是要强调在打击犯罪的时候要更加注重对于人权的保障,这一理念应当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

辩护律师进入侦查程序,与侦查人员形成控辩关系,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侦查人员不可能全面地兼顾侦查程序的双重目的,即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和排除无罪的嫌疑人,收集犯罪人罪轻的材料;第二,犯罪嫌疑人本人不可能切实行使辩护权;第三,没有律师的参与,检察机关在侦查程序中难以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辩护制度的重要意义,将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彻底摒弃“重权力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观念,坚决破除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习惯,在致力于打击犯罪的同时,要更加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其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和执业权利。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干警要转变思想、统一认识,必须把思想统一到立法宗旨、立法原意上,绝不能抱着抵触情绪去落实。

(二)正确对待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全面介入,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妥善处理与辩护律师的关系

辩护律师的职责和权利对于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刑事诉讼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从防止冤假错案的角度看,辩护律师和侦查人员的目标追求是一致的,因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干警要正确看待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只要我们合法、合理、审慎地使用强制措施,重视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就完全能够适应辩护律師全面介入侦查阶段这一变化。

在处理与辩护律师的关系上,与其冷面相对、被动应付,不如互相尊重、主动沟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干警要学会尊重辩护律师,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协商、配合,应当设置必要的辩护律师来访接待场所,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具,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赢得辩护律师对侦查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在处理好与辩护律师关系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案件的侦查需要,要求辩护律师配合侦查人员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转化、追赃、退赃和其他工作,实现双方共赢。

(三)切实做好迎接职务犯罪侦查革命的准备,以技术侦查手段为抓手,全面提升侦查水平

为了顺应当前职务犯罪日益隐蔽化、智能化和复杂化的趋势,新刑诉法在扩张辩护权的同时,也强化了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赋予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技术侦查手段这一打击犯罪的“法宝”。诚如陈瑞华教授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专题培训首场辅导讲座上所言,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权力,是1979年刑诉法实施30多年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最大一次变革,将带来一场职务犯罪侦查的革命。

为了迎接这一变革,首先相关部门应当尽早研究制定规范侦查犯罪使用技术手段的实施细则,明确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具体审批、相关机制、运行程序和监督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其次,各级检察机关还必须积极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两化”建设事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科学发展,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加大经费等投入力度,加快“两化”建设推进步伐。尽快解决现有侦查设备的应用问题,切实发挥现有侦查技术设备的作用;最后,要在技术侦查队伍建设上进行长期规划和投入,探寻技术侦查工作、人才培养和机制协作的新模式,全面提升技术侦查工作水平。

(四)切实转变以言辞证据为中心的证据观,全面收集证据,牢固树立非法证据排除意识

收集证据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理念。但目前很多地方依然沿袭以言辞证据为中心的证据观进行办案,在辩护权扩张的新形势下,由于言辞证据天然的不稳定性,很容易成为辩护人攻击和利用的对象。以言辞证据为中心的证据观使得办案风险大大增加,必须予以转变。

新刑诉法在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中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等证据种类,并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当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紧紧围绕犯罪构成和证明标准,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构建完整的、稳固的、多层次的证据体系,增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能力。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还要切实增强证据合法性和收集无罪证据的意识。必须依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方法要合法、程序要合法,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同时严禁违法收集实物证据。可以探索建立自侦案件证据预审制度,选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内部法律知识娴熟、办案经验相对丰富的干警集中审查证据合法性,把握证据体系,发现非法证据及时排除,瑕疵证据及时补正,切实防止因非法证据排除而动摇整个案件。在重视有罪证据的同时,也要重视无罪证据,收集的证据要客观、全面,整理移送的证据也要客观全面,特别是要充分注意案件中已经收集的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使用和移送问题。

(五)更加重视初查工作,前移办案重心,进一步提高初查的质量和效率

辩护律师全面介入到侦查阶段后,侦查工作和辩护工作是同步进行的,侦查工作之前的优势地位不复存在。为了适应辩护律师提前介入、案件突破难度加大的新情况,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改变以往过分依赖言辞证据的办案方式,逐步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把办案重心前移,加强初查工作。

初查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要在初查阶段广泛收集涉案信息,尽量通过秘密的外围调查摸清被查对象的个人情况和背景资料,提前固定好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力争把核心证据固定在立案之前,在此基础上判明是否存在犯罪可能性,在做好充分准备后再接触被调查对象和立案侦查,做到从外围入手、从外围突破。唯有如此,才能应对立案侦查后因辩护律师介入和犯罪嫌疑人翻供可能出現的言辞证据反复问题。

(六)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队伍建设,提高侦查干警的综合素质,保持侦查队伍相对稳定

要应对辩护权扩张带来的挑战,做好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归根结底还是要靠一支高素质的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为此,必须要进一步充实扩大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力量,不断提升侦查干警的业务水平,例如可以探索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制度,通过组织专家授课、分析讨论、经验介绍、案例讲评等多种方式,推动岗位练兵和实战业务培训,继续发扬“传、帮、带”的优良传统,提高侦查干警的取证能力、审讯突破能力,提升侦查干警的综合素质。

侦查水平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知识和经验积累的过程,培养一名优秀的职务犯罪侦查干警,一般需要3至5年左右甚至更长的周期。实践表明,如果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不稳定,侦查骨干不断流失,往往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带来侦查经验、工作基础、情报信息随人而逝的严重后果。因此,在保证职务犯罪侦查干警享有适当的政治、物质待遇的基础上,还要从性格、需求、年龄等多个角度谋划侦查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突出个体尊重,注重人文关怀,以反贪干警为例,对年龄大、检龄长的反贪干警给荣誉,通过评“资深检察官”、“反贪业务专家”来增加他们的自豪感、使命感、荣誉感,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传帮带作用;对年富力强的反贪干警,给职务、提职级、压担子,或者通过评主侦官、当办案组长来调取职业进取心;对年轻的反贪干警要给机会、给任务、多培训、多交流、多展现,加快成长速度,给予成长空间。以保持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相对稳定,推动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詹复亮:《新刑事诉讼法与职务犯罪侦查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2]童建明:《新刑事诉讼法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3]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杨振江:《在全国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手段现代化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反贪工作指导》2012年第3期。

[5]蒋建敏:《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所面临的新挑战》,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反贪工作指导》2007年第4期。

[6]朱小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思想政治工作情况调查》,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反贪工作指导》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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