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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立案监督的困境与出路

2013-04-29季美君单民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3年6期
关键词: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

季美君 单民

在刑事诉讼中,立案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所享有的诉讼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定粗疏、缺失,导致立案监督工作在具体实施中遇到了诸多困境,主要包括:第一,立法没有明确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的范围、后果,立案监督缺乏刚性和强制性,效果一般;第二,立法规定不合理,使刑事立案这一程序性审查变成了实质性审查,立案监督陷入困惑;第三,立案监督缺少知情权,信息来源有限;第四,质效考评指标缺乏科学性和良好的导向作用,立案监督案件真假难辨;第五,办案人员人手短缺,立案监督无力顾及;第六,立案监督手段单调、措施乏力。

针对上述困境,现有研究多从立法完善方面提出建议,可以归纳为四点;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知情权,拓寬立案监督线索的来源渠道;拓宽立案监督的范围,如增加对法院自诉案件立案情况的监督等;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调查权;加强立案监督的强制力,明确规定不执行监督意见的法律后果。

但是,在新刑诉法保持原有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让检察机关的立法监督走出目前的困境,成为当前理论研究的关键,同时更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实践的价值。首先,可以立法规定为依据,充分发挥现有线索的功能,检察院机关应妥善处理接到的控告、举报或通过批捕发现的违法立案现象。其次,在立法规定的监督范围内,积极开展监督工作。再次,在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应互相配合、人员互相调剂,人员短缺问题也可以通过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人力资源予以缓解。最后,以《诉讼规则》为指导,充分发挥现有监督权的功能。而从长远来看,要想彻底走出立案监督的困境,需从根本上改变立案的功能,将立案简化成单纯的启动程序而不再承担审查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功能。

(摘自《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第148-155页。)(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100040]、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1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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