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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中的人文精神

2013-04-29张晋藩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3年6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人文精神司法

张晋藩

中国是法制文明发达很早的国家,司法文明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中国古代司法并没有完全擺脱天道观与神权法的影响,但包含司法在内的整个法律活动应当以人为本的思想很早就产生了。

西周时期确立的“明德慎罚”思想,是德治理论在司法中的集中体现,这一原则要求司法官员应当谨慎地审判案件和适用刑罚,而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道德教化。春秋时期,政局与社会经历了大动荡,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人文精神内容也得到极大地丰富和发展,儒家阐发的“仁政”思想为立法和司法提供了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

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司法原则与制度:司法深受伦理道德约束,体现了中华法系法、理(伦理)、情(国情、社情、人情)结合的特点,伦理道德尤其是家族伦理道德成为中国古代法律重点保障的对象;在总结大量司法实践经验与研究犯罪者心理变化的基础上,形成“五听”的审判方法,表明司法者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主观擅断,是中国古代司法人文精神的一个具体表现;根据矜恤老幼妇残的司法原则,对儿童、老人等犯罪行为人,可减免其刑事责任,这种根据法律主体的行为能力来确定其法律责任的做法具有科学的一面;而隋唐法律创立的死刑复奏制度反映了统治者爱惜民命、谨慎对待死刑的司法观念,为后世律法所沿袭。司法中体现人文精神的内容日益丰富。

自汉代以来,人本主义的法律文化日趋成熟,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改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出现盛世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由于君主专制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压制与侵害,加之影响中国古代司法至为深远的儒家理论对专制王权的辩护、对团体本位和义务本位的宣扬,使得以人为本原则与制度在司法中难以真正与持久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重新探讨与审视中国古代司法中的人文精神,可以让传统中的积极因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得以继承与发扬。

(摘自《法商研究》,2013年第2期,第154-160页。)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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