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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方法

2013-04-29过镜羽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法域区际实体法

过镜羽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中国内地、港澳台地区这三个和中央具有特殊隶属关系的行政区之间,因法律制度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香港和澳门回归以后,由于中国区际冲突法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应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制度,而出现了在这一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严重影响了两岸人民的经济文化交流。因此,解决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成为了一个现实又紧迫的问题。

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背景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立到1997年香港回归以前,我国一直是一个单一法制的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制定法律,适用于我国所有领域,各地方在授权范围内制定适宜于本地的地方性法规,但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由于香港保持司法自治,中国因此成为二元法制国家;1999年12月20日 ,澳门回归,中国实施“一国两制”。因此,中国成为三元法制国家。从法域的方面来考虑,可以将中国称为多法域国家或者是复合法域国家。再考虑到台湾,所以中国目前已经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系,四个法域”。因此,中国已经是一个典型的多元法制国家。

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

1.实体法途径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实体法,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一是由于“一国两制”的基本国情,各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相去甚远,想要建立统一的法典难度极大;二是各地没有统一的最高司法机关,从而没有机关可以制定凌驾于四地之上的法典;三是由于我国“一国两制”的国策,承诺保留各地的司法权、终审权。如果建立统一的实体法法典,则是自行推翻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不符合我国的统一目标。

2.冲突法途径

其一,类推适用国际冲突法规则。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冲突法规则,是指内地和港澳台在进行经济、文化、法律的交流,与无法解决各自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时,可以类推适用国际法律冲突的规则来解决目前的区际法律冲突。

参考国际法律冲突法规则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是目前最为切实可行的一种方法。在“一国两制”的情况下,想要通过中央政府制定一个统一的冲突法规范不太现实,有悖于“一国两制”的基本国情,且各法域的法律体制差距太大,难以统一立法。即使是可以制定这样一部统一的冲突法规范,但其磋商过程和制定过程必定无比漫长。目前,通过借鉴适用国际冲突法规则来解决适用区际冲突法规则是最为科学有效的方法。

虽然适用国际法律冲突规则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科学有效、可以立即适用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只能是指标不治本。因此,这种方法只能是暂时适用以解燃眉之急,而不能作长远计。

其二,协商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协商制定统一的区级冲突法,是指各法域通过平等协商,吸取各自政治经济法律交往过程产生的问题及解决的经验,考虑到各地的发展情况,考虑到“一国两制”的基本精神,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制度,50年不变。因此,在2047年之前,不仅四地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会消失,反而可能会随着交流的深入而加剧。但在此时间点之前,中央政府并无权制定一部统一的冲突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虽然中央政府并无权制定一部统一的冲突法规范,但是四地可以平等协商、平等对话建立一部得到四方认可的冲突法规范,这是一种比较能从根本上改善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法。

四地通过建立统一的区际冲突法规范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是目前我国解决“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法律冲突的较为根本,较为可行的方法。我国想要从根本上完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即建立统一的实体法法典,几乎不可能。因此,只能采取间接调整的方法,也就是建立统一的冲突法规范。建立冲突法规范,或者由各个法域单独建立,或者由各个法域协商建立。由各个法域单独建立,又会产生冲突法规范的冲突,较为复杂,不是合适的选择。因此,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最科学的办法,还是通过两岸四地的共同协商,建立一部统一的区际冲突法规范。在遇到问题时,统一援引这部法律规范,来解决相关的问题,规范四地相关的行为。这部统一的区际法律规范,最好是由四地的有权司法机关,以及四地的专家学者共同协商起草,再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最后以一定的司法行政程序确认其效力。冲突规范范围,应该包括民商事及其诉讼程序、经济、刑事、和仲裁程序等各个方面,还应该包括较大的原则性规定和具体的冲突法规范。

三、结语

在解决四地的法律冲突过程中,四地必须秉承平等互助,平等协商的原则来进行交流。四地本是一个主权国家,应当对各自不同的法律体系加以包容,对各自不同的地区情况加以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制领域做到和而不同,才能为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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