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济法学分析政府定价权
2013-04-29杨雪梅
杨雪梅
由于我国政府职能具有双重性,并且由于政府传统的法权理念比较深刻,因此,政府部门的一些权利在调整起来难以区分是属于行政法范畴还是经济法范畴,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政府的定价权。价格作为市场经济环境的基础要素,政府行使定价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市场分配和稳定经济发展。本文从经济法的方向研究了政府定价权的形成、意义以及行使的限定和权限的划分,以期对政府的定价权形成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
政府定价权的生成及其必然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组织和管理调控功能日益明显。然而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国家是作为政治组织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国家不能够直接在经济活动中扮演角色。国家的经济职能指的并不是以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参与,而是指国家在组织和管理市场经济活动使其稳定有序发展的职能,站在经济法的角度上进行分析,国家的这一职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政府的定价不是政府对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也不是政府作为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自主定价,政府定价的对象包括的是比较稀缺、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关系国家发展大计以及人民生活的一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政府实施定价权,实质上是国家运用价格这一经济要素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以及合理分配市场中的利益。
由此可以得出,政府定价权的存在,同国家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一样,是必然和必需的。政府实施定价权,有利于国家经济职能的实施,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的总体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运作,有利于帮助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国家的定价权有着十分明显的经济属性,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
政府定价权的作用
我国在实行价格方面的改革以来,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市场价格机制,目前由政府进行直接定价和管理的商品和服务只占市场经济下的商品及服务总和的极少部分,但政府定价对于这极少部分的作用和意义却极为重大。与市场价格的产生不同,政府定价具有主体唯一、强制执行价格、定价相对稳定以及能够体现国家相关政策等方面的特点,这些特点也恰好反映出了政府定价的权威地位。
首先,对政府定价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即国家对于上述所说极少数关乎国家发展大计和民生问题的一些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上的管理和调整,使其价格处在关键的指导性地位,能够为整个市场的价格水准和发展变化起重要的带头示范的作用。
其次,政府实施定价权有利于规范市场价格体系,有利于促使企业形成严格的价格管理制度。不属于政府定价对象范围之内的商品和服务,其在定价时也会在遵循政府定价规律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供求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定价。
第三,政府实施定价权能够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对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在政府实施定价的公共物品或者自然垄断行业中,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不可能被替代,但是由于这些行业中垄断是必然存在的,这就使得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不得不面对一些弊端。政府定价权对这些商品和服务进行定价,就能够避免出现高价享受劣质服务等问题的出现,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政府定价权限的设定及划分
政府定价权指的是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等相关的部门,依照定价的权利范围和限制条件进行定价以及指导价格制定等行为的权利。我国价格法和经济法规定政府定价权利的行使范围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应该依据和参照中央以及地方的定标目录来进行政府定价行为。中央定价目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是国务院主管价格的相关部门来进行的,然后经过国务院批准之后才能够公布和实施。而地方性定价目录的制定只能通过省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参照中央定价目录的基础上进行。由此可见,中央定价目录是政府定价权限的核心,政府必须参照中央定价目录所规定的范围来进行定价活动。
与此同时,由我国经济法和价格法规定,政府定价结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必须依靠相关的法律程序来对其进行保证。政府行使定价权所遵循的合法程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进行价格成本调查
政府进行定价行为,制定与指导的价格结果合理与否取决于价格能否与服务和商品的价值相对应,能否对资源进行有效地分配、能否维持社会的供求平衡等方面的内容。因此,政府有必要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进行调查。
2.价格听证制度
该制度有利于在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同时使政府权利的行使透明化、公开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3.监督检查制度
该制度属于政府定价的事后行为,通过对完成定价后的价格是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偏离现象进行监督和检查,有利于促使政府在定价时遵守正当、合法的程序。
结语
政府的定价权是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行使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职能的体现,是职能部门参与经济活动的一种常用的手段。政府的定价权是在经济法调整范围之内的权利,因此,政府在进行已有既定价格的商品以及服务的调价动作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行使权利,防止权利的滥用。
(作者单位: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