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
2013-04-29房萌萌
房萌萌
医院是我们生活中的重要配套设施,是保证我们身体健康的重要机构。由于人们对健康重视程度的提高和医学知识相对的公开化,医院的诊疗基本上处于透明化,权利的失衡造成医患纠纷层出不穷。在遇到医疗事故后,怎样合理的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双方当时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我们学习的重点。本文就主要对医院医患纠纷的现状进行了简要认识,从中探讨了医患纠纷出现的原因,并针对医患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进行了探析,最后提出了预防医患纠纷出现的机制。
医院一直以来都承载着救死扶伤的重任,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医德”已经成为医院面临的严重问题,医院与患者之间正在发生着一场信任危机。医患纠纷中的焦点是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暴力等现象,造成诚信的缺失,医患关系处于剑拔弩张的程度。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75%左右的医院存在医患冲突,甚至出现过辱骂、威胁和殴打现象。医院被诉至法院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为避免和缓解这种危机的蔓延,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在法律层面探讨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有着现实意义。
医患纠纷中呈现的主要法律问题
1.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不够完善
国家为了缓和医患纠纷,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处理实务》《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以下简称《调解法》)等法律法规。但上述法规还不能形成有效的解决体系,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定内部的矛盾所致。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院方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产生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的双线运作怪圈。为厘清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的,国家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内容十分简单,操作起来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条例》中对病历资料的复制、封存等程序缺乏系统的规定,导致医患双方在缺少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对病历的真实性具有争议性;对病历保密程度例如接触涉案病历的第三方人员是否有权利进行病历的启封没有具体规定,并且规定不能复印和复制主观性病历资料。在仅有法律条文框架的情况下,法律途径解决医患纠纷具有周期长、不确定等特点。
2.医患纠纷中关于证据获取和举证责任问题
医患纠纷的主要证据来源是病历。病历资料记录了患者病情变化与医务人员诊疗过程,是医疗事故纠纷中最有效的证据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允许复印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患者知情情况及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等主观性病历资料。医疗病历主要是由医疗单位保管,医疗机构在提供不利病历时常采取拖延、袒护的态度,甚至擅自涂改病历。其次,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在证据效力中受到质疑。在医疗纠纷事故中,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主要证据是医疗鉴定结论。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医疗事故很多在实质上仍然是对自身行为的鉴定,在程序上、规范上达不到行为健康的状态。另外,医疗机构人员大部分隶属于行政事业编制,在医学系统内部对于本系统人员的行为上采用隐蔽的袒护,互相给彼此“撑面子”。医疗机构这样的鉴定体制导致患者对于鉴定结果的质疑,在质证环节鉴定人的不能按照规定出庭成为质证的一大难题,违背诉讼法中程序正当的价值理念和法律公正原则。
医患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规定,促进了医患之间责任的公平分配。因为在传统观念中,医生的专业知识水平都高于患者,患者仅就损害事实和就医事实进行举证。举证责任的倒置不利于医生发挥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医学的进步,也无端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医院的某些灰色收入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掩护下,竟成为光明正大的检查项目,成为医患关系的不稳定的隐患。
3.医患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过于单一
由于我国医院本身的性质和医疗事故的特点,目前在法律上的医患纠纷解决渠道还不够多元化,救济的渠道过于单一。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自行协商途径、行政调解途径、诉讼程序途径。医患纠纷的双方是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很难达成对于彼此都满意的方案,而且对于院方的落实也容易变成口头承诺。行政调解的过程最容易产生的问题是公信力不足,当事人质疑的情绪影响了调解处理过程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医患纠纷走入诉讼程序后,成本较高、效率低下,执行困难,成为患者维权的绊脚石。
医患纠纷出现的原因
1.患者方的原因
医疗信息传播的日益广泛,促进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的发展,患者不再仅仅处于被动接受治疗的角色,而迫切希望参加到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治疗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缺乏对病情的客观认识,将医院视为其救命的稻草,当医院的诊疗方案和诊疗效果与期望值有偏差时,会对医院产生抱怨、怀疑等不良情绪。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院要求人性尊重的愿望提高,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冷漠、缺乏医德、差别服务会成为医患纠纷的一大导火索。
2.院方的原因
大部分医院处于技术优势的地位,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为避免引起医疗事故,会让患者接受大量的医学检查,而当治疗结果达不到患者满意程度时,这就为医患纠纷埋下了隐性矛盾;医务人员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理解有偏差,认为患者缺乏医学知识,不具有参与医生诊疗方案过程的能力,当出现医疗偏差时,患者的质疑在所难免;医院在医德、医风方面不到位,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语气冷漠、缺乏与患者的沟通与人文关怀,忽略患者权益及心理需求。另外,有些医院在实行一卡通后,患者需要大费周折的才能知悉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效率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产生了矛盾。
3.医疗系统机制及社会方面原因
首先,我国的医疗体制的改革还走在实践摸索的路上,国家对医院实行差额拨款,医院具有了市场化经营的特征,造成患者就医成本的激增;其次,我国社会医保制度还不够完善,人们的保险意识还没有得到大量的释放,缺乏多维保险机制的意识。作为无冕之王的媒体报道加深了医患纠纷的矛盾色彩,通过大肆渲染之后的医患纠纷会引起社会的不满与质疑,成为医患纠纷的恶化助推剂。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
1.完善医患体系的配套法律规定,保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首先,笔者建议立法者应进一步细化《侵权责任法》《条例》等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定,严格界定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制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标准。完善医患纠纷中的鉴定制度,适用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远远不够,应该制定好医患纠纷关系的专门法律,强化司法实践中医学鉴定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互相包庇的责任承担,完善医疗自身体系中的病案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程序。其次,建立医患纠纷处理报告制度和跟踪记录制度,在医患纠纷中建立专业的陪审员制度,从整体上完善医患纠纷处理的法律程序。再次,建立医患纠纷的预防体制,医疗事业具有公益性,在市场化利益的驱使下,应该着重抓医德医风建设,增强医务人员的安全服务业意识。最后,将医疗执业保险制度与社会医疗保险相衔接,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妥善受理患者投诉,和谐医患关系。
2.发挥第三方调解干预机制的功能
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的比例要远高于医疗事故,医务人员的服务不到位和与患者缺乏沟通是医患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在自行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可以向第三方请求调解,一方面节约了诉讼资源,一方面对于医院工作正常进展和患者都有益处。笔者建议推动发挥医疗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增强调解委员会的功能,加大调解覆盖面。例如,我国上海市做出了实践性尝试,颁布了《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发挥医疗调解机构的功能。第三方机制具有中立性,能够将小型医患纠纷化干戈为玉帛,促进医患和谐,且提高了办事效率,是值的借鉴与思考的解决途径。
3.引入非诉讼机制,与诉讼机制协调发展
诉讼并非是解决医患矛盾的唯一最佳途径,建立ADR非诉机制早已得到了各方立法的认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在自行和解、调解之外,仲裁制度是一种非常优秀的非诉讼制度。这主要是有仲裁制度的特点所决定的,仲裁制度的保密性和资源性,吸引更多的医患人员选择医疗仲裁。国家司法资源的不平衡性,需要在不同的角度进行平衡,提供与社会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2011年12月25日,全国首例医患纠纷仲裁案在赣州开庭审理,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患方获赔25万元。大量的医患纠纷要求社会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发挥好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作用,进而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4.发挥政府的法律引导功能
医疗机构是关系公民健康的公共事业的主要载体,政府应该充分发挥指引作用,出台相关政策促使医院收费阳光化,这是降低医患纠纷的有效方式。政府在医疗机构监督中起着重要作用,保证医院效益的合法化,加强政府部门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在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下,客观公正的评价医患纠纷。政府具有推进医疗改革的行动目的,需要在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医疗管理、树立服务信念、提高医患之间的和谐度方面下大力度,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
结语
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与人民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良好的医患关系,有利于制定最优治疗方案,有利于民众的身体安康与医院名誉的维护,有利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事业的发展。因此,在法律的视角下,思考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有着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