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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其社会责任本位

2013-04-29周涵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体制市场经济

周涵

20世纪初期,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西方一些国国家出台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维护、调解当代市场良好秩序的新兴法律部门之一,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中重要的内容,作用于抵制商业垄断,实现市场经济背景下一个井井有条的竞争环境。在经济市场大环境下,反垄断法要以社会责任为本位,规范市场竞争主体行为、创造健全有序的竞争环境、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从而实现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现阶段,在市场经济法律系统中,竞争法律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联合国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相关调查显示,目前全球中有超过80个国家制定了竞争法律。竞争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全球大部分国家为了实现市场经济主体公平、开放、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市场维护。西方国家将反垄断法比作经济宪法,他们认为反垄断法能够规范市场竞争体系,实现市场竞争自由,抑制市场竞争不正当行为,反垄断法积极促进竞争秩序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竞争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等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制定出,但是现阶段《反垄断法》仍旧未能制定出台。为了实现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公平、开放、自由竞争,我国需要一部《反垄断法》。

社会责任本位下反垄断法含义

本位是指事物的根本或者源头。法的本位是指法的根本或者源头,是一种价值判定。通常情况下,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存在自身固有的社会责任本位,固有的社会责任本位是各个法律部门性质特征的体现。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经济资本不断集中、经济生产不断社会化,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社会化的发展需求,解决市场经济化产生的日趋白热化的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应运而生。这就要求反垄断法要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以市场经济体系为重要前提,以社会经济利益为基础,作用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利益平衡,实现市场经济有条不紊的竞争。反垄断法对不正当商业经济垄断进行抑制,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社会价值,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经济总体架构与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注重于从社会大环境的全面范围来调节、整顿市场经济中社会与经济个体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对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逾越,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关注要点。社会责任本位是反垄断法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

社会责任本位下反垄断法实施

1.构建反垄断执法体系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实施者的作用,反垄断法有效实施自然不可或缺执法体系。反垄断法的实施会对大规模的经济主体造成影响,同时也是对经济市场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考验。为了将这些关系做到良好的调整、配备,要求反垄断体系必须持有独特性和权威性。反垄断体系的这一特质即使反垄断法能够得到出台的必要条件,也是全球各个国家反垄断法体系通行的作法。

2.构建多元反垄断法实施体制

反垄断法的独特性和权威性得以依法确保后,为了实现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还需要配有多元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的支持。因此,应当结合反垄断法自身的特有特征、重要特征,需要按照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需求,构建出一套多元化健全的实施体制,包括法院体系的实施体制和行政体系的实施体制等。同时多元反垄断法实施体制不能够被分散、各自为政,相互之间应当保有紧密关联,相辅相成、和衷共济,旨在执行和适用反垄断法为侧重要点,以实现市场竞争的有序性。

3.实现社会经济利益共赢

反垄断法得以有效实施,还需要注重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个体利益,结合不同阶段的经济现状,对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开展及时的政策调整,紧紧跟随国家经济发展脚步。同时,要依据科学有效原则,从市场竞争、社会效益等方面实施反垄断研究,判断反垄断法实施行为的有效与否,并且对“公平与效率”做到未雨绸缪,一方面实现市场经济有序竞争的有效维护,一方面积极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结语

社会责任本位下,反垄断法为了实现市场经济主体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对经济个体利益(比如企业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等)、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等各方面的“利益体”进行调节、维护。由此表明,社会责任本位下反垄断法体现了人文关怀,反垄断法不仅仅是对法律进行单纯的调整运用,同时是立足于社会环境,作用于市场秩序的规划调整,追寻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

(作者单位: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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