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间资本融入矿业领域初探

2013-04-29王宏周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探矿权采矿权矿业

王宏周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包括勘查业和采矿业,民间资本在矿业领域如何融入;民间资本在矿业领域如何定位;民间资本在矿业领域如何增值;民间资本在矿业领域如何发展;民间资本要建设生态文明的新型矿业。

俗称“新国发36条”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国土资源部和全国工商联以国土资发〔2012〕100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认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国土资源领域,是新形势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工商联在政府管理和服务中发挥助手作用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些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举世瞩目,为我国经济社会作出了特别巨大贡献。沉寂千古的荒山野林,一下子都喧嚣热闹起来。但是矿产资源的乱勘乱查、乱开乱采、乱选乱用等乱象众所周知,甚至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埋下隐患。个人认为,要理性看待民间资本融入矿产资源尤其矿业权领域。

一、民间资本如何融入矿业领域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等。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事业,称之为矿业,包括勘查业和采矿业。那么,民间资本可进入的矿产资源领域,无非就是勘查业和采矿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我国《矿产资源法》还明确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从法律层面上,民间要进入矿产资源领域的主要方式,当然是首选依法登记取得探矿权或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不过请注意,《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是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是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二、民间资本在矿业领域如何定位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尽管没有明文规定,实际上由国家基金设立的地勘单位,一直是勘查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土资发〔2012〕100号《意见》虽然突破了《矿产资源法》,但是民间资本必须冷静思考,不可头脑发热,要在矿业领域找准方向、科学定位,因为无论勘查业还是采矿业,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相比,一般不具备人才、信息、技术和装备等优势。本就先天不足的民间资本,如果盲目组建地质勘查队伍,只会低水平竞争,破坏勘查业市场健康发展,最后造成你死我活、两败俱伤。谈到采矿业则以煤炭为例,从前多年小煤窑林立的无序开采,到这几年煤矿整顿资源整合,更能说明问题:许多地方指定国有煤矿出头,强制性缩水控股或低价贱赎民营煤矿,对民间资本就是血淋淋的警示。

可以预见,大多数矿山、矿种、矿产品涉及经济社会命脉,今后政府不会随便再让民间资本登记探矿权、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品了。而民间资本一旦融入矿业实体领域,要真正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肯定困难料生死。民间资本在矿业领域的定位,不是夹缝中求生存,就得背靠大树乘凉。民间资本新进勘查业,最好还是与综合实力雄厚的国家地勘单位合作。比如民间资本投资金、地勘单位出技术,风险勘探矿产区域、股份占有探矿权;如果有了成果,双方可重新商定股权比例,乃至吸纳新资本申请取得采矿权、进行矿山开采。而民间资本新进采矿业,要么投资参股原有矿山企业,促进其改制重组、科学管理;要么围绕老矿山企业,开展经营提供服务,分羮唱汤。反正民间资本,只能作为国家地勘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的推手和补充。

三、民间资本在矿业权领域如何增值

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矿产资源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保障能力日益减弱。矿业作为基础产业,并非可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支柱。而民营资本往往对矿产品利用率差、生产加工附加值低,不能直接创造更多价值。过去由于矿产资源身价不定、实际税费极低,大量的资源收入转化为畸形的社会财富。

党中央已经提出,建立能够体现代际补偿要求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这是因为,矿业生产消耗的自然物质不可再生,而其创造的附加值又有极限。矿产资源收益的本质,其实就是对从子孙后代那里预支的自然物质消耗补偿。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资本是有规律的趋利运动,资本只有在趋利运动中才能增值。民间资本融入矿业领域,谋求增值并不例外。综前所述,无论自主投资还是合作参与,民间资本在矿业领域大致六种盈利模式。

一是矿业权运作:依法登记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后,通过简单投入设计包装,进行高价出售或与新资本合作,这种模式投资较小、回报倍增。

二是实体性矿业:勘查业实体或采矿业实体的装备购置、项目生产和公司企业组建,这种模式周期长、投资多、难度大、见效慢、风险高。

三是矿产品贸易:通过购销矿产品,获取矿产品经营利润。这是民间资本融入矿业领域,相对比较简单容易的基本模式。

四是大胆走出去:走出国门,开拓占领十分广阔的国际矿业市场尤其是拉非国家,这对民间资本来讲倒是个新模式、新方向,值得大胆尝试。

五是资本化市场:除股票证券外,民间资本还可参与矿业性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天津正在开展国际矿业金融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基地建设,探索建立以资源、资产、资金和资本一体化的新型矿业体制机制,也许不远的将来天津矿业权交易所还面向民间资本、社会公众,正式开盘挂牌交易哩。

六是政策性补贴:比如,我国加大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矿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专项资金对民间资本矿山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共伴生矿产、尾矿和低品位矿产资源的,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务院第150号令)及有关规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确定给复垦治理单位或个人使用等,名目繁多。

四、民间资本在矿业领域如何发展

党的“十八”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民间矿业资本要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因此,民间资本在矿业领域,必须具有战略投资的眼光、风险投资的胆识,抓住政府的“有形之手”,积极助推地方经济的城镇化和工业化等协同发展。同时抓紧市场的“无形之手”,依靠科技进步,一矿多种、一产多业,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发展矿业循环经济。倍加注重生态文明建设,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矿业道路,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努力奋斗。

(作者单位: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勘查院)

猜你喜欢

探矿权采矿权矿业
江西规范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业权协议出让
《矿业安全与环保》征稿简则
欢迎订阅《矿业安全与环保》
《矿业安全与环保》征稿简则
全球矿业或将开启新的周期
山西省探矿权采矿权征收的现状及建议
基于采矿权转让视角的未生效合同效力探究
对探矿权流转相关法律问题的探析
我国探矿权物权性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浙江省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回顾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