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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法对犯罪的处罚

2013-04-29顾佳潼

商·财会 2013年9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

顾佳潼

摘要:从2010年3月23日至2010年5月12日,短短52天时间里就发生了五起校园惨案,本文试图综合学界与社会对此案的观点,以刑法典与刑事政策的视角,探寻对此类恶性刑事案的处罚。

关键词:校园惨案;刑法处罚;刑事政策

一、案件事实

(一)高频的发案率

1.3月23日,福建南平男子郑民生,杀死8名、重伤5名小学生,制造南平惨案。4月28日上午9时,郑民生被执行枪决。

2.4月12日16时30分左右,广西合浦县西镇小学门前约400米处发生凶杀事件,2名死者中一名为8岁小学生,另一名为老年女性。5名伤者包括:两名小学生、一名未入学小孩和一对中年夫妇。 “由于杨家钦有过往精神病史,公安部门正在请权威专家对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检查、鉴定。”现仍未该案的处理结果。

3.4月28日下午,广东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发生行凶事件,16名学生和1名教师受伤,目前暂无生命危险。雷州市公安机关初步调查,33岁的犯罪嫌疑人陈康炳系雷州市白沙镇洪富小学公办教师。 “‘他曾经在医院开过患有强烈的精神衰弱的证明。该工作人员说,‘该老师从2006年开始就请假,一般请假是两个月,休息一段后又回来上课,但是否是精神病还需要进一步鉴定。对于作案动机,他表示,公安人员正在审问。”

4.2010年4月30日上午7点40分左右,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尚庄村村民王永来(男,45岁)骑摩托车携带铁锤、汽油,不顾尚庄小学值班老师的阻拦,从学校侧门强行闯入学校院内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并抱住2名学生点燃,学校老师奋力将学生抢出。王永来被当场烧死。5名受伤学生被迅速送往医院救治,目前伤情稳定,均无生命危险。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行调查处理。

5.2010年5月12日8时左右,陕西省南郑县圣水镇幼儿园发生一起恶性凶杀案。砍伤18名学生,死亡人数已升至9人,其中包括7名儿童和2名成人。犯罪嫌疑人吴焕明系男性,48岁,行凶后返回家中畏罪自杀身亡。陕西官方称南郑幼儿园凶杀案凶犯患多种疾病,称其愚昧迷信。

(二)案件异同分析

1.相同点

(1)犯罪对象高度相似

从以上六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对象基本上都锁定在幼儿园和小学生,即儿童这一弱势群体。

(2)侵害了相同的法益,在这六起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直接侵害的都是被害人受法律保护的生命与健康权。

(3)主观意图上趋向一致:都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健康为目的。

(4)客观方面一致。都精心准备了作案工具,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不同点

(1)案发的时间不同。

(2)个案中伤害的儿童人数不同。

不同点几乎很少,这就更增加了人们对这六起几乎相同恶性案件的关注程度。对他们进行深层次的探究与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处理结果分析

就目前来看,此案的处理结果可分为三种,其一是已经判决被告执行死刑;其二是犯罪嫌疑人自杀而免于刑事起诉与处罚,但案件的经过正在调查之中;其三是案件正在调查审理阶段。凑巧的是,这三种情况在这六起案件当中各有两起。

从这六起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都应该受到刑罚的责难是无疑的,但是,在定罪之时,我们却遇到了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对这些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的调查。从案件调查中我们都可以看到,有记录显示这些犯罪嫌疑人当中绝大多数都有不同程度的精神问题。但是如此重大的杀人案件,又怎能让人轻易相信这是一个精神正常的人所为呢。

二、对该类案件的刑罚

1.在刑法典的角度。

在刑法的视角里,当我们在将此类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相比对之时,在犯罪的主体问题上,我们却产生了质疑。在公众舆论与情绪面前,似乎人人都不愿意承认这些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存在问题,因为这将很有可能成为这些犯罪分子逃脱刑法惩罚的一个重要途径。

然而,涉及到精神状况的司法鉴定,我国目前的法规规定还是不完善的需要考察以下几个问题:①如何确定应该鉴定案件范围;②谁来鉴定;③谁来公布鉴定结论;④谁来监督鉴定过程与结果;⑤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又在哪里。我想,这恐怕不是一部简单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所能解释清楚地。否则也就不会有人声称“杨佳的精神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如果鉴定程序完全合法,围绕鉴定结果,对犯罪嫌疑人就有多种处罚模式。一是经鉴定为精神正常者,则其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二是经鉴定为精神异常者,则又分为三种情况,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对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的这些危险的犯罪分子该怎么处理,是让他们自然地回归社会,还是对其采取一定措施?

对此,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综合来看,该条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差。从管教的主体、对象、原因(轻重犯罪)等上来看,此种措施达不到治本的目的,现在国际上通行做法是采取保安处分。而如何落实保安处分制度的中国化又是摆在每一个中国学者面前的难题。

2.在刑事政策的角度。

刑事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鉴于篇幅与文章主题的关系,笔者此处暂且单独讨论刑事政策对犯罪的惩罚作用。

按照刑法处断犯罪的顺序与方式,对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定罪、处罚和执行。根据储槐植教授对刑事政策的解释,他认为,“刑事政策有横向与纵向结构,横向的结构包括定罪政策,处罚政策、处遇政策。”

鉴于形势政策的多角度性,结合目前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学者提出在司法操作之中也应从三个方面来落实我国刑事政策的内容,即“公诉之前——缓起诉,适度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平和司法;审判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制度,适度多用缓刑;刑罚执行阶段——实行社区矫正,扩大假释适用。”但对于此次六起校园惨案,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更多适用的是“严”的部分,以期对此类恶性事件能给予刑法严厉的否定,以保障社会的利益,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结论

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刑法对于犯罪的惩罚是足够的,不论是在刑法典的适用上还是对刑事政策的范畴上,我们刑法对犯罪的惩罚都是足够的。但是,当我们面对这样的惨案之时,我们要讨论的却不应该仅仅是刑法对犯罪的惩罚,更重要的还有刑法对犯罪的预防问题。我想在这点之上,我们应该坚持实质主义的刑罚制度,切勿让形式主义的刑罚对犯罪的预防作用夸大化。

从刑法上预防犯罪只是低层次的成绩,最重要的还是消除这些犯罪分子产生屠杀儿童行为的深层次原因,深层次的原因与矛盾有待于我们去继续探寻。(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储槐植主编:《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

[2]储槐植、赵合理:《国际视野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学论坛》2007[3]。

[3]狄世深:《刑事政策概念新探》,《河北法学》2008[3]。

[4]王牧、赵宝成:《“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刑事政策概念解析》,《中国刑事法学杂志》2006[2]。

[5]高维俭:《刑事政策的和谐化——议论我国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刑事政策改革思路》,《河北法学》2007[5]。

[6]王志强:《试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预防犯罪机制——内外三元结构动态预防论》,《现代法学》2005[7]。

注解

①中国青年报:“广西合浦凶杀案犯罪嫌疑人将作精神病鉴定”,http://lisasou.blog.163.com/blog/static/17765999201031411721564/。

②新京报:“广东雷州校园凶案疑犯为公办教师 06年办理病休”http://news.sohu.com/20100429/n271820565.shtml。

③百度百科:“山东潍坊校园血案”,http://baike.baidu.com/view/3570425.htmfr=ala0_1。

④百度百科:“512陕西南郑幼儿园凶杀案”, 、http://baike.baidu.com/view/3604670.htm?fromenter=%C9%C2%CE%F7%C4%CF%D6%A3%D3%D7%B6%F9%D4%B0%D0%D7%C9。%B1%B0%B8&fr=ala0_1_1。

⑤岳阳热线:“杨佳的精神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http://bbs.an98.net/showpost.aspthreadid=13237。

⑥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2 ~ 83页。

⑦储槐植、赵合理:“国际视野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第56~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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