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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监督协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3-04-29刘红伟

商·财会 2013年9期
关键词:协同机制碎片化

刘红伟

摘要:城管在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正在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伴随着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性日趋突显的同时,对城管执法的监督也十分必要,尤其是在监督问题突出的情况下,如何构建监督协同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城管执法监督;协同机制;碎片化

一、城管执法监督协同机制的内涵

本文所谓的城管执法监督,主要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包括政党)或个人对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督促。

城管执法监督协同机制具有三个层次的内涵,首先,不同性质的监督主体的协作能够达到协同程度,从运作上往往需要形成一种新型的组织结构体系;其次,多元监督主体之间为实现资源整合、利益整合、功能融合等,还将产生一系列制度安排,即保障新型复合城管执法监督系统运行的协同机制;最后,多元监督主体协同后应产生“1+1>2”的倍增效应,即溢出效应。

二、城管执法监督协同机制构建面临的挑战

(一)资源协同中的资源转移和资源整合困难

一方面,各城管执法监督主体内部的核心技术和特色资源等往往成为其它主体向往的目标,而各主体为了达到整体的目标进行协作的同时,又要保持自身的优势,因此各监督主体有时会有意控制关键资源的扩散和转移。另一方面,拥有各自优势资源的监督主体,并不愿意把优势资源提供给资源共享平台,更难摒弃以各主体为基本单元管理资源的传统封闭观念,无法推动各种资源在各主体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导致资源闲置、利用效率低下和资源紧缺、无资源可用矛盾同时存在,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二)利益协同中利益分配不平衡

在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中,由于各监督主体在组织规模和架构、管理能力和水平、运行模式、体制机制以及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而导致各自优先考虑的问题不同,意见难以统一,彼此之间存在一些冲突。由于各监督主体的资源投入比例不平衡,又尚未建立起基于平衡原则的利益分配或补偿制度,导致各监督主体间无法均等享受发展带来的利益,造成了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对资源丰富的一方而言,容易忽视监督的协作性,而资源稀缺的一方则可能过分依赖其它方的资源。

(三)技术创新协同中的技术水平不高

在我国,有的省份的行政监督技术创新缺乏像经济发达地区那样坚实的技术发展阶段,存在行政监督自动化程度低、自动化系统标准不统一、系统兼容性差等问题,缺乏基础性累积和水到渠成的基础条件。另外,由于城管执法监督协同机制构建中的各子系统开发建设的时间不同,所采用的技术路径和业务平台各异,数据标准也大相径庭,将这些异构的资源整合至行政监督体系之内集中呈现时,会由于标准不统一而造成监督信息资源内容、软硬件设施和相关支持系统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标准不一、多头管理,导致系统异构的弊端。

(四)组织管理协同中的碎片化困境

由于政治结构、制度环境、文化和历史发展等的差异,不同监督主体的能力是不同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城管执法监督体系。但在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过程中,多元主体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问题。一方面,各主体间由于责任边界模糊,导致相互推诿,协调困难,最终不但无法发挥各自优势,而且额外增加了大量协调成本。另一方面,从城管执法监督协同机制构建的实践来看,各参建主体在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组织机构方面未达成有效统一,城管执法监督系统的组织架构流于形式,各主体间甚至主体内部协调配合能力低下。

三、城管执法监督协同机制构建的对策

(一)构建系统的城管执法监督管理协同机制

第一,建立行政监督管理协同的沟通机制。各监督主体资源共享系统的沟通形式多种多样,网上沟通和面对面的交流都是行之有效的方式。要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整合城管执法监督各子系统、监督的战略目标和各方利益,降低协同成本。第二,建立行政监督管理协同的整合机制。在对城管执法监督管理协同机会认识、协同价值评估及沟通交流的基础上,对各协同要素进行权衡、选择和协调,将共享的监督资源进行有序化处理。从纵向来说,需要对各子系统或要素进行协调与配置,从横向来说,需要对经费、信息资源、人力资源、技术等要素之间进行合理的配置。

(二)构建整合的城管执法监督资源协同机制

城管执法监督资源包括各监督主体的信息资源、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等。第一,建立城管执法监督人力资源的协同配置机制。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人员知识能力和素质,建立能够从事监督资源获取、加工整理和应用的技术人员队伍。第二,建立城管执法监督信息资源的协同配置机制。各监督主体要拥有各自的特色资源,还要进行合理的资源协同采集,不断提高监督信息资源的配置效率。第三,建立城管执法监督财力资源的协同配置机制。对各种经费来源和投入进行充分预算,在争取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充足支持的同时,合理分配信息资源、人员、技术设备等各项费用。

(三)构建协调的城管执法监督利益协同机制

城管执法监督的利益协同机制包括约束机制、冲突协调机制和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第一,建立监督利益协同的约束机制。要在城管执法监督体系内,通过各种规章条例来约束各主体的行为,这种约束必须是强制性的,但并不是要限制各主体的发展。第二,建立城管执法监督利益协同的冲突协调机制。在特定协调人员了解冲突根源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城管执法监督沟通渠道、激励、培训等方式进行协调,合理分解监督的目标,分配任务。第三, 建立行政监督利益协同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综合考虑各监督主体的成本投入、贡献度、努力程度、风险的分担等因素,合理分配利益,调动各监督主体的积极性。

(四)构建高层次的城管执法监督技术协同机制

城管执法监督体系的资源采集与加工处理、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监督管理和服务平台的搭建等,均有赖于技术协同机制的构建。首先要对监督资源和管理平台的各个技术支持子系统进行分析和整合,建立起内外部体系通用的技术路径,为实现监督资源共享打下基础。其次要统一城管执法监督协同资源建设与服务标准,实现监督所需的数据格式、元数据的统一协同,构建无缝的“一站式”监督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升监督实效。(作者单位:浙江省瑞安市城建监察大队)

参考文献

[1]王凯伟,周波.电子政务建设视野中行政监督仿真系统构建研究 [J].档案学通讯,2011(3):97-100.

[2]汪锦军.构建公共服务的协同机制:一个界定性框架[J].中国行政管理,2012(1):18-22.

[3]戴艳清,郭伟玲.浅论信息资源共享系统的战略协同机制[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1(4):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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