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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博的版权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2013-04-29孙欣然

商·财会 2013年9期
关键词:著作权微博

孙欣然

摘要: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交工具,因其以表达个人观点、感受为中心而建立起互动、分享的社交方式而受到广大网民的青睐。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截至2012年的数据,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5.38亿,其中48.7%的网民在使用微博。这种新型的交流模式,不但为用户带来了更为广阔、全面的交流体验,同时也为微博版权的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个人创作的微博到底有无版权,版权又归属于谁?复制、转载他人原创微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如何认定,这其中又存在怎样的矛盾,本文将针对以上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初步探讨解决的思路。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法律认定

2010年以来微博作为一种新兴互联网应用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且以狂飙突进的猛增态势成为广大网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也由于其发展速度过快,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尤其是在微博著作权保护方面。众所周知,微博是一个自我表达的舞台,同时它也是一个互动、分享的平台。由于用户群体的庞大,每秒钟都会有海量的信息在此产生,经由复制、转发传播给更多的人,而这些复制、转发大多是未经原作者许可的。甚至很多纸媒和电视媒体也在未经作者许可的前提下便直接引用其微博原文。很多人认为,由于微博传播方式的独特性决定了这些原创微博本身就是可以分享和公用的,这种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是,11年6月知名作家六六,却因《读者》杂志在既未告知也没付稿酬的前提下引用其微博原话,而将其告上了法庭。此后,李开复、郑渊洁等微博认证用户,也遭受了类似的侵权行为,并对抄袭行为提出了质疑和声讨。继而引发公众和学界对于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思考:在肯定微博公共信息平台的价值和分享精神同时,为“140”字声讨版权,是权利诉求还是过于矫情?如何平衡信息共享所带来的公共福利与著作权个人财产属性的冲突?如何协调著作权人知识垄断与公众信息流通之间的冲突等。本文试图在对上述问题作简单分析,浅议微博传播的著作权保护,从理论上进行梳理。

一、 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

短短140字,且发布在开放的平台上,微博就没有版权了吗?对此,答案是否定的,微博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具有作者的独创性思维表达,而且这种表达是“有形并可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就应该享有版权。

而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首先要求作品是由个人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其次,要求作品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能体现作者的个性。很多微博内容是对日常生活和个人心情做的流水账似的记录,这种记录文字的创造性过于微不足道,自然不能受到版权保护。然而,创造性也并不完全受制于字数的限制,有些诗歌、短散文、小小说以微博为载体表达出来,同样具备文学价值和审美意蕴;140字以内的观点、评论也常常能体现出令人叹服的智慧和思想。可见,法律并没有对版权保护作品的文字数量做出限制性规定。所以,微博虽小,确有版权。当然,根据事实无版权的原则,时事新闻作为单纯的事实消息并不享有版权。可见,微博是否享有版权,并不能简单地回答是与否,而应当看发表的具体内容。因此,只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微博侵权行为中的各类角色

(一)版权享有者

微博著作权人应当是微博作品的原创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虽然,出于技术层面上的不足,经过上万次甚至更多的转载之后,对于原创作者的认定尚显困难。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便可称之为著作权人。

大多数博客主并不以真实姓名注册帐户,或者一个用户同时使用好几个用户名,也就是俗称的“马甲”。此时著作权人的判定为属于真实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这种情况显得更为复杂,为司法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推广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这样对于寻找侵权的实体人以证明作者真实身份,切实保护微博著作权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运营商以及微博平台并非著作权享有者,作品的原创作者才是作品创作的智力源泉,才是独创性作品的完成者。博主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消费合同,网络服务商只是为用户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和维护,提供了一种网络服务,其并非作品内容的创造者,亦没有对作品的创作产生实质性作用。微博作品的著作权应该毫无疑问归于作者,因此网络服务商不能以“微博网站”为“微博”提供了空间就对微博作品进行商业化使用,他们之间依旧是一种合同契约关系,只能通过转让或者授权获得一部分的作者权利,并且在必要的时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定许可支付报酬。

(二)部分版权享有者

微博内容的转引者享有部分版权,这里要说明的是转载和转引是存在区别的。转载只是单纯的将原作者创作的内容,通过自己的空间发布出去。期间,并不会进行任何改动,或者评论。虽然,转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转载人也并不享有原作品的版权。

而转引则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微博转引的目的在于评论,评论部分是转引人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体现,因此转引人对自己的评论部分享有版权,对转引原文部分则不享有版权。

(三)微博著作权的侵害者

微博具备传统出版物所不具备的共享性和及时互动性,由此引发了一种全新的出版方式。因此,简单以传统的侵权认定方法来进行判断,显然并不合适。那么,微博侵权者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呢?

首先,是微博用户之间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来讲,用户在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微博内容,并且以自己作品的名义在微薄,或其他媒介进行发表的行为,可视作一种侵权行为。众所周知,微博具备复制和转发的功能。复制与转发虽然形式上十分类似,都是将他人的微博内容,通过自己的公共主页进行发布。但是,两者在侵权行为认定时却完全不同,转载在显示微博内容的同时也会显示原始发帖人的署名,并且很容易区分转帖与原创帖。介于微博的媒介特性在于信息分享,并且转发是每个微博平台最基本且简便易行的功能设置,使用微博便可认为对转发行为有默示许可,因此该行为一般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当然,转载既然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那么该行为就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转载必须注明原出处,并不得侵害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不得擅自篡改作者名字、不得擅自变更作品内容等;其次,转载行为须是无偿行为,如果擅自将版权人作品拿来换取其他经济利益,那么这个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博主在作品中注有“不得转载”的标记,那么其他博友就不得转载,否则版权人有权诉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转载相比,存在侵权问题的是直接复制而不保留原作者署名的行为,有的微博会被复制成百上千次而均无出处,这将完全阻断人们认识真实作者的路径。同时,该行为还容易产生一种是复制者原创了该内容效果。这种行为不但对原作者的创作成果构成了侵权,还对读者造成了一种欺骗性的不良暗示。

其次,是传统媒体未经创作者同意而进行商业出版行为。在“全民微博” 的热烈气氛下,很多传统媒体都将目光投向了这片“热土”。有的出版社将微博上流行的妙语评论,幽默段子整理成册,进行出版;有的出版社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引用微博名言;有的电视节目中也会引用微博段子。而这些不同形式的引用,多数是没有署名的。虽然这些内容的原作者很多都是亿万普通用户之一,就算发现自己的原创内容受到了侵权行为,也不会站出来维权,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创作的内容是拥有版权的。但是这种行为确实已经构成了侵权。

第三,是几大微博门户之间互相抄袭对方名人用户,在名人不知情的状态下开设微博的行为。网站之间互相抄袭的现象由来已久,其具体的操作方法便是,将A平台上某一用户的某个帖子转至B平台中,并进行若干次的复制或转发。或者设立“山寨账号”,将A平台上某一用户的所有内容(包括名字、头像、帖子、粉丝,甚至版权申明)全部复制转入B平台中,并保持同步更新,这种抄袭更为彻底。在互联网上,信息的数量和丰富程度是考核平台能力的标准之一,海量的数据,又能够有效地淡化抄袭的味道,这使得这种抄袭成为了竞争的必然手段,也成了导致这些门户微博之间疯狂互抄的主要原因。这种行为使整个网络创作环境陷入混乱,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根本利益。2010年曾爆发过数十位新浪微博名人集体维权事件,声明自己并未在其他门户网站开设微博。然而,当名人遭遇企业级的侵权之时,尽管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依然除了谴责,并没有多少办法为自己的140个字维权。

三、微博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微博实际上是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依托载体发布的内容。通过微博,用户可以发布140字以内的文字、摄影、美术、录音录像制品等,从本质上说,微博作品与线下作品区别在于作品载体的形式和传播方式。对微博发布的内容是否存在著作权不能一概而论,并不是所有通过微博发布的内容都是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的落点在于判断其内容是否属于“作品”,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三个要求:一、作品是情感、思想的表现形式;二、作品具有独创性;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的范畴。因此,首先,微博是否受到著作全保护并不受到字数限制。转引、评论的内容甚至短于140字,但是只要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情感、体验,在表现形式上体现了一定的风格和特点,同时符合作品可复制性的要求,就应该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时事新闻并不属于该法保护的范畴。也就是说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信息,而不带有任何感情色彩的单纯由事实描述是不享有版权的。而微博作者通过简单的文字或者图片等媒介将客观现象或事实记录下来,通过独具情感色彩的表达,使其具备独创性,这种属于“新闻作品”。而这种情况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最后,微博页面的设计如果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也属于著作保护的对象。网页制作,文字、图片、背景音乐甚至视频输出都是微博网络服务商独特的构思,我们看到不同的微博网络服务都在页面上设计上煞费苦心,无论从颜色的配比、页面背景的选择和板块的安排等等都倾注了设计者自己的构思,因而具有独创性,同时这些页面又是可以复制的,属于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微博维权之路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侵权主体的认定之难 微博实名制势在必行

侵权者与被侵权往往都是众多普通的微博用户,在全国几亿的微博用户中寻找起来难度非常大,再加上很多“马甲”、“僵尸粉”的存在,使得微博用户体系更加混乱,认证起来就更是难上加难。

对此,如果可以尽快推广网络实名制,相信对于版权保护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如果,每个人都以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在微薄上注册,那么既有效杜绝了网络水军的形成,也为侵权主体的认定带来了方便,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约束个人的侵权行为。

(二)作者维权的过程之难 建立成熟的微博著作权管理制度

微博作品传播渠道多样、传播广泛,客观上作者个人无法清楚地掌握其作品被利用的情况,因此,就个体来讲,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件复杂并且耗时耗力的工作,很多微博作者难以有充分的精力和时间去管理自己的作品,诉讼维权更加难以实现。如何证明被侵权内容是自己的原创作品,也是一个难题。首先,很多网络作品经过各种复制转载,原文究竟最早出于何处很难查证,其次,网络微博可以经由个人进行任意修改以及删除处理。有的原创作品由于被转载评论次数过多,而把作者本来的名字挤掉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因此,对微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看似十分必要。为了方便管理微博著作权,可以成立微博用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体授权和集体收费的方式,解决作品的许可使用和报酬的收取与分配。另外,在微博作品被不当使用时,及时通知网站移除并且对侵权行为进行追诉,具体的操作规则可以参考2004年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效益上分析,利用微博著作权集体管理即节约了诉讼成本,通过事前授权也规范了微博作品的传播环境。集合微博作者也有利于用户与微博服务商之间的权利平衡,促进公平的微博网络服务协议的制定以及规范网站的著作权保护规则。

微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只能在作者发现自己被侵权后的举证环节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恶意抄袭、剽窃现象并不能起到根本性的制约作用。因此,对于随意复制、转载作品的用户,设置技术保护措施,有效防止文章或图片被随意的复制、转载或者盗用,才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从理论层面上讲,这种技术保护手段主要包括五种,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以及其他技术。微博共享平台是一种多媒体平台,作品的形式多样,针对不同的作品根据其特点采取多层次的技术保护措施。利用技术手段防抄袭,还要通过运营商的共同作用才可实现。

(三)版权意识的普及之难 微博平台应以身作则

跟十年前相比,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等,人们已不陌生,但还没有做到人人都知道。现在,仍有很多微博用户完全没有版权意识,无论是构成了侵权还是被侵权行为都不自知,更不用提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履行守法的义务了。每一个互联网用户都有成为作者的可能,如果连自己的权利是什么都不知道,更谈不上尊重别人的权利了。

因此,广泛普及著作权法律方面的知识,并且通过微博运营平台在用户协议条款中进行约束可以让更多的人明确自己在互联网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享有哪些权利,需要遵守什么规则。(作者单位:北京印刷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涵.报刊利用微博内容涉及的版权问题探究[J].中国编辑,2012.2

[2]杨成梅.对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8

[3]邹 举.微博版权冲突及其治理[J].传播法治研究,2012.3

[4]裴心雅.微博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J].行政与法.2010.7

[5]郭丹.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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