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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乡镇政府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作用

2013-04-29林永平

学理论·下 2013年6期
关键词:农业科技服务型政府乡镇

林永平

摘 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新时期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新情况的积极回应,服务型乡镇政府在农业科技服务中承担着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引导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责任。起着促进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健全,服务经费合理分配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乡镇;服务型政府;农业科技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013-02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年关注农村农业发展,充分凸显了农村农业工作的重要性。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农业科技是农业的第一生产力,农业科技服务是提高农业生产力,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力量之一。乡镇政府作为我国国家力量中最基层的组成部分,对农业科技服务作用的最终发挥起着衔接和促进作用。

一、服务型乡镇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在探索政府如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关于政府自身建设理论。其定义五花八门,著名学者张康之站在政府的存在的宗旨,提出服务型政府是“把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根本宗旨的政府”[1]。学者刘熙瑞认为,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大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2]。以上两种说法是比较流行的概念,从两种概念中可以看出,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在于政府的职能由原来的阶级统治和管理社会经济事物转变为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职能的转变带来了政府权限范围、方式以及政府责任的全方位转变。服务型政府的职责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制定符合实际,确实有效的政策;三是提供公共产品;四是提供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对政府行为方式提出了众多要求,集中体现为民主负责;法治高效;公共服务;合理分权。

二、乡镇政府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重要性

(一)乡镇政府是农业科技服务最基层的公共力量

在我国政府垂直组成序列中,乡镇政府是最基层政府,属于最基层的公共力量。虽然在全国范围内,农业科技服务都是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实施的,如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年关注农业的发展;但是,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农业科技服务政策与法规。基层政府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是在特定的地方环境和制度条件下,在获取各种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后进行配置与整合,进而形成具有地方特色,适合地方推广的组织行为模式,并最终提供给当地农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以及制定恰当的公共政策并执行各种政策的能力。

(二)乡镇政府为农业科技服务提供公共服务

提供农业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提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农业发展;提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能促进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提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是基层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提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将成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提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有助于健全农业技术综合推广服务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农业现实生产力,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

三、农业科技服务中的服务型乡镇政府的构建

农业科技服务中的服务型乡镇政府的构建,既要立足于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政府的特殊情况,又要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现代农业等农村农业发展的大背景。

(一)农民的主体性、政府的引导性与科技人员的专业性相结合

乡镇政府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引导性主要是培育农民自我组织能力、政策性引导以及服务平台的搭建。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政府主导下的以农民为主体、以专家为支撑的运行体系。然而,在现实的服务体系和运作中,老百姓对于农业科技服务与推广的必要性和方向性缺乏深入了解和理解,在体系的建设与运转中的知情权不够充分,参与积极性不高,决策权没有保障。从而造成农民的主体性没有充分凸显出来,农民的相关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这种情况的发生并非政府的“强势”下的包办代劳,而是因为农民自身在服务中的主体意识不强、组织程度较低以及科学文化素养不高造成的。鉴于以上因素,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在服务中的引导作用,运用现代农业科技的思想调动农民本身的内在潜力,使农民自觉投入到科技推广中来。尊重科技人员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专业性,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的专业知识优势是农业现代化的科技保证。在我国集中体现为科技特派员制度,科技特派员制度有多种表现形式,有些是采用企业或者大农户与相关科技人员合作的形式,通过技术、资金的入股,形成双方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作机制;另外一种形式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指派相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农业科技人员到农村进行定点指导帮扶。科技人员的各种待遇由政府承担,这实际上是一种完全的政府行为。第三种是基于农业合作组织的特派员制度。该制度是农户自己聘请科技特派员,属于一种个人行为。我国农业科技服务应该根据各地农村的发展情况,合理调整政府、农户以及科技专家三者在农业科技服务的地位,选择适当的农业科技服务方式开展服务工作。

(二)完善农业科技服务相关法规,实现农业科技服务规范化

2013年1月1日,重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正式施行。新法主要有几大亮点:一是明确规定农业科技服务的公益性质。二是农业科技服务中的人事编制规定。三是明确了科技服务组织的多元性。四是技术服务的资金保障。新法从农业科技服务的定位,人事安排,组织经费保障以及运营方式都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在乡镇政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农业科技服务经费被挪用;农业科技人员队伍的不稳定和专业素养偏低;农业发展的其他相关配套政策与法规不完善;农业推广法有待于进一步细化等,造成农业推广法在实际推行中大打折扣。为此,在法律规范方面还应该规定:一要农业科技服务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门的经费使用机制。二要建立科技人员的准入、资格认证以及绩效考核机制,特别是要保证技术人员的专岗专用。三要细化农业科技服务中的相关法规,可以尝试分领域、分环节进行细化分解。四要不断完善其他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比如农业科研、农业教育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理顺乡镇财权与事权,设置专项农业科技服务经费

权责一致,事权与财权匹配。权力的产生源自责任的承担,没有责任就不应该享有权力;承担多少责任就应该赋予多大权力;有多大权力就应该承担多大责任,做到确保权力为职责而配置,人为职责而配备。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意义上来讲,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根据地方政府的各种社会经济核算指标,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给予下级政府的财政补助。分为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转移支付是针对政府职能中的基本的、常态的职能;专项转移支付是针对特定的政策和项目,上级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为实行特定的政策目标,拨付专门的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要在科学客观界定乡镇政府的事情与财权的基础上合理区分一般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其次,要扩大农村发展特别是农业发展的转移支付的资金规模,突出重点,转移重点要向培养农村自我发展能力的方向倾斜,比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发展、农业生态环境以及农业抗风险能力。

(四)建立专门的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注重机构的服务性

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能正在经历一个逐步弱化的过程,特别是由于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削弱。现在拥有的职能与其他部门的交叉比较多,各行各业都有科技,都抓科技工作,而科技部门缺乏一些应有的协调调控手段,开展工作包括支撑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往往还要利用其他部门的一些资源,工作的权威性和被社会认可的程度受到影响,很难发挥综合性职能作用。科技部门的工作多是一些服务性的工作,职能也是服务性的职能。科技法律法规“软”的多,“钢性”的少,科技执法难度大,造成科技支撑农技推广工作成效不大,显示度不够,人、财、物支撑不够。

针对以上情况,乡镇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农业科技服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应有乡镇主要领导干部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有具有一定农业科技服务经验的专职人员担任,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个政村村干部。服务办公室应该依托村部设立驻村点,驻村点负责宣传相关农业科技信息和收集农户的问题和建议。

(五)完善考核机制,提高农业科技服务的积极性

建立正常的科技人才增进机制,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第一,主动引进和吸纳优秀的农业科技人才进入农技推广队伍,以壮大农技推广队伍,增强活力;第二,对县现有科技人员加强培训学习,提高业务素质,促进本地科技人员尽快成才;第三,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生活待遇,防止专业技术人员流失;第四,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专业技术岗位。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平台,充分调动农业科技人才创新的积极性。政府要为广大农业科技人才搭建好施展抱负的平台,提供用武之地;加强对农技人员的岗位考核,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农业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要肯定他们做出的贡献,并从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奖励,提高其社会地位。要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农技人员工作条件,切实提高农技人员生活待遇。要鼓励农业科技人才创办经济实体,引领农业高科技产业,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县农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要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选评价机制,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开展科技服务活动,对为农村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村优秀人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辐射带动周边群众的农村实用人才提供创业环境,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鼓励他们起好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当地农民共同致富。

转变人才观念,提高对农业科技人才重要性的认识。要切实转变观念,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的人才理念,把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要提高对农业科技人才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为大力推进农业经济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1]张康之.限制政府规模的理念[J].人文杂志,2001,(3).

[2]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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